在行政执法中,如何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王文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05:51   浏览:8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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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中,如何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王文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针的确立标志着政府法制工作已成为当前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面对新世纪,政府法制工作应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面对新挑战,政府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应如何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结合本人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工作实践,我认为要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做到以下五点:
一 、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少数人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而社会主义法正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也是坚持了“人民意志至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在取缔流动摊贩过程中,有人往往觉得他们生活困难,值的同情,而使国家的行政法规得不到贯彻执行,但恰恰是这一点却损害了绝大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人们生活和工作的环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原则
"严格"指在执行制度或掌握标准时,认真不放松;"公正"指公平正直,没
有偏私;"文明"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与野蛮相对。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这段话确认了依法治国和对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肯定。行政机关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我们碰到钢材市场经营户占道堆放钢材严重影响交通的问题,周围群众对此很有意见,由于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难题很大,我们一方面加强宣传,责令先行整改,另一方面对到期拒不改正的一律予以处罚,做到从严执法,不偏私。在处罚上坚持公正,不能孰轻孰重,即使个别经营户不理解、不配合态度粗暴,我们也要说明情况,晓之以理,而不仅仅扣没有关物品了事做到文明执法。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体现周围群众和经营户们的根本利益。因此,这就决定了执法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才能更好为人民服务履行自己职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加强和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正体现这一点,特别是执法人员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它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了充分的保障,能够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人民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坚持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才能使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充分体现。
三、寓服务于执法之中的原则
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公务的对象是广大的百姓,接触的是普通的平民,那么对待百姓的求助要做到笑脸相迎、竭诚办事,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建立一套有效的投诉和联系制度,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如在中高考期间,我们要坚决查处工地夜间违章施工的现象,为居民提供一个安静的夜晚。而对餐饮业油烟的整治过程正体现了当前人民生活环境质量的服务要求。在挖掘城市道路案件中我们更要注重服务原则若当事人是为了群众利益而违章,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贯彻服务原则,就是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四、兼顾效率和保护的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迅速有力地打击行政违法现象;二是在此过程中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既要效率,又要保护,二者不可偏废。行政处罚程序既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单纯的工作程序,也不能片面只强调保护公民权益,这才有可能通过行政处罚达到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标。在违章案件中当事人既是违章行为者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对此我们既要效率,也要保护。如在道路遗撒案件中,我们既要及时迅速有力的查处,又不能在处理中‘推、拖、卡’等,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违章行为人的处罚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到其违法的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只有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有效的改善,多管齐下,让社会重视,让人民关注,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实践“三个代表”,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把21世纪的中国建设成为更加繁荣富强、文明民主的伟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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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文关于印发《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 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文关于印发《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 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教职 [2004] 2 号


各市教育局,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为确保五年制高职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促进我省五年制高职办出特色,努力形成五年制高职专业设置新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职业技术应用型人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加强对列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招收五年制高职学校的管理,根据试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协助学校认真做好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论证申报工作。

二、已批准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向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申报。其他学校已举办的五年制高职专业,均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重新申报,并暂不新设专业,申报程序同上。

三、各学校2004年需要安排招收五年制高职专业的,请认真如实填写《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申请表》,并于2004年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邮编:210024。

四、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设置与调整五年制高职专业进行评审,经评审同意后方可安排招生,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五、各校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联系,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一: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办法(试行)

附件二: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申请表



江苏省教育厅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促进五年制高职教育培养高素质职业技术应用型人才,更好地为富民强省和实现“两个率先”发展战略服务,根据《江苏省高等职业学校(五年制)设置规定》(苏教发[2003]129号)和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年制高职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就业市场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体现“高职”特色,促进五年制高职教育与就业创业教育的紧密结合,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期、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五年制高职专业设置与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优化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第四条 五年制高职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高职专业目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专业设置标准,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五条 五年制高职专业设置与调整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专家论证报告,内容包括:拟设专业的人才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的社会背景、产业背景、行业背景、职业背景的调研与论证以及专业发展前景分析,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相适应的职业岗位、专业知识和能力及素质结构,学校现有办学条件的分析等;
(二)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专业一般不少于30人);
(三)有专业建设规划,并根据专业培养标准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其中,实践性教学课时一般应占专业课教学总课时的50%左右,工科类专业应占60%左右;
(四)配备能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需要的结构优化、梯队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承担五年制高职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应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应当至少具有2名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专业教师数一般不少于9人,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40%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
(五)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其中,生均专业教学仪器设备金额理工农医类不少于4000元、其他类不少于3000元,生均专业图书资料一般在50册以上;
(六)具有开设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课程的能力;
(七)已举办与本专业相同的中职专业或相近五年制高职专业,且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毕业生就业率在90%以上。
第六条 各校专业设置总量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年增设新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在省市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过程中,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或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各校申请专业设置和调整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专业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专业设置和调整的主要理由及相关情况);
(三)申请表(按学院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论证报告;
(五)拟设专业教学计划;
(六)专业设置条件的说明材料,包括师资、实训基地、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第四章 设置评议

第九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审核每年集中一次,由各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审定后方可招生。
第十条 各校要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等情况,对本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论证,提出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设置与调整专业在国家和省专业目录外或国家和省控制布点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第五章 专业管理

第十二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学术与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我省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各校申报专业设置和调整进行评议论证,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定期对各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十四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对各校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撤消该专业。对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将予以撤销或调整。
第十五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其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止增设新专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


申请表




学校名称
专业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印制

一、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
详细地址
学校主管部门
学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教务处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学校基本概况
学校占地面积(亩) 建筑面积(米2)
教职工总数 其中:专任教师数
大学本科达标率% 35岁下以硕士比例
副高以上职称教师数 双师型教师总数
教学实验设备(万元) 图书资料(万册)
在校生人数 招生数 毕业生数
近3年毕业生
就业率(%)
学校设置
主要专业 中职专业:


五年制高职专业:



二、拟设专业基本情况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拟设专业
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联系电话 手机
相同中职
专业情况 设置时间 首次招生时间
现有在校生数 已有毕业生数
相近五年制
高职专业情况 专业名称 设置时间
现有在校生数 已有毕业生数
拟设专业教学条件
拟设专业教学经费投入(万元) 生均教学经费投入(元)
拟设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万元)
生均仪器设备价值(元) 生均图书资料(册)
拟设专业计划开设实验个数 现具备开设个数
专业教学计划实验开出率% 其中,自开出率%
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情况
单 位 有否协议 承担教学任务 每次接受人数





三、拟设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职业岗位
1、拟设专业培养目标:





2、培养规格(包括: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素质结构):







3、相适应的职业岗位:






四、拟设专业主要课程设置
序号 课程名称 学分 理论学时 实践学时 备 注




















五、拟设专业师资队伍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 历 所学专业 专业技术职务 承担课程




















六、拟设专业情况分析
1、举办相同中职专业或相近高职专业的主要特色和优势















2、与本专业相同中职专业何时确定为省级示范专业




3、拟设专业人才需求和培养的社会背景、产业背景、行业背景、职业背景的调研、论证以及专业发展前景分析




















七、拟设专业建设的目标、思路和措施
1、专业建设的整体目标








2、人才培养方案和思路











3、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思路和措施(突出双师型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的培养)











4、教学改革与课程改革的目标、思路与措施(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









5、教学设施建设(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图书资料等)目标、思路和措施







6、教学管理(包括合作办学、联合办学)目标、思路与措施






7、专业建设经费投入计划(今后五年)



八、申报学校和主管部门意见
申报学校对拟设专业的意见







(学校公章)
二○○ 年 月 日
2、申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包括经费投入和措施保障等)








(主管部门公章)
二○○  年 月 日

九、专家论证评议意见与学院审核意见
1、学院专业设置专家论证评议意见












专家组成员签名:

二○○ 年 月 日

2、学院审核意见








二○○ 年 月 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区》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区》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平等,增加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所属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自治法》,充分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权利。对涉及自治县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当征求自治县的意见。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可以报请原决定部门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有关部门遇有?
酥智榭鍪保θ险嫜芯浚⒃谑盏角胧竞笪迨漳谧鞒龃鸶础?
第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优势,有计划地安排能够带动自治县经济发展的项目,并帮助引进人才、技术、资金,促进自治县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在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在资金、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自求平衡和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的条例下,可以自主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报市(地)计划经济部门备案。
第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时,应当照顾自治县经济发展的安排。凡是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省和有关部门应在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积极帮助其开发利用。
地处自治县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尊重当地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接受当地自治机关的监督。采取联合经营、扩散产品、技术指导、提供信息和搞好服务等多种方式,帮助当地少数民族发展商品生产。在招收人员时,应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五条 未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同意,上级国家机关不得改变民族自治地方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
第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对自治县全民所有制商业、医药经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对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所需能源、贷款和原材料,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在分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时,应照顾自治县的需要,特别是发展生产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柴油、汽油、煤炭、电力、化肥、农药、农膜等,应适当多安排一些指标,供货单位应切实保障供应。
上级有关部门在制定自治县的工农业产品和土特产品收购、上调计划时,应照顾自治县和生产者的利益,确定合理的上调基数或购留比例,切实做好销售、运输等协调、服务工作。完成定购任务以外的产品,自治县有权自行处理。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从资金、设备上扶持自治县加快发展交通、邮电通讯事业,帮助搞好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网建设。对自治县交通建设,应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帮助自治县发展农、林、 牧、渔业和农机、水利、电力事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分配专项事业费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对自治县给予照顾。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扶持、正确引导自治县因地制宜地发展乡镇企业,并在资金、技术、原材料、人才、设备、信息和销售等方面给予帮助,实行优质服务。
对自治县的县、乡(镇)属企业的税收,按规定和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顶替自治县正常的预算收入和正常拨款。
第十二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合理核定或调整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自治县的财政收入高于财政支出的,适当上缴上级财政,上缴数额在同等条件下从低确定。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部门适当给予补贴。除国家统一规定外,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下达使自治县
减收增支的措施。
上级有关部门对属于减税、免税的项目,在审批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 银行在分配各项贷款指标和信贷资金时,应对自治县给予优先安排开发性贷款,并尽量多安排一些低息贷款,贷款利率从优、自有资金比例从低掌握。根据贷款项目的建设周期、生产经营情况及综合还贷能力,确定还贷期限。
第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帮助自治县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在发展外向型经济方面,自治县可以享受沿海开放县优惠待遇。对自治县的计划外和超计划出口产品,应积极帮助出口和代理出口。
第十五条 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帮助自治县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在安排科技研究、开发、推广项目和经费时,对自治县给予优先和优惠照顾。 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科技扶贫工作, 积极扶持民办科技事业的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帮助自治县引进技术、引进?
瞬挪牛辜际跖嘌担ⅰ⑼乒恪⒂τ眯录际鹾托鲁晒?
第十六条 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贫困自治县作为扶贫工作重点。在扶贫资金和物资的发放、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对自治县给予照顾。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有计划地帮助自治县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当地急需的初、中级技术人才。
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安排教育经费和专项补助资金时,自治县的民族学校应高于其它学校。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应帮助自治县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那些政治、业务素质好,热心于民族教育事业的人员担任学校领导和从事教学工作。在安排民办教师转正指标时,对民族学校应给予适当照顾。
在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中,对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继续按规定实行降低分数录取的政策,并根据需要确定定向招生比例。对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应优先照顾自治县的需要。
第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和帮助自治县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体育和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事业,并在专项资金的投放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二十条 卫生部门应积极帮助自治县发展卫生事业。充实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培养卫生人才,不断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改善各民族妇女、儿童的医疗卫生条件。
第二十一条 人事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选拔和安排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增加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各级各类专业学校应单独划出一定名额,定向培养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干部。通过培训、进修等各种渠道,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计划和自治县的实际需要,每年给自治县安排一定数额的招收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指标。所需少数民族干部主要从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解决。其缺额部分,经上级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城乡知识青年中择优
录取或聘用,并在文化程度上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 在自治县工作的高、中级科技人员和在自治县的坝上、深山区、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外地干部,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工作满八年后,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并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工作未满八年调离的,取消浮动的一级工资。在回族自治县工作的其他民族的干部职工
,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当地回族干部职工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所属各部门应经常对各族人民进行《自治法》和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