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原因探究/黄秋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02:05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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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原因探究

河南省修武县检察院 黄秋玲

查办职务犯罪向来是检察机关涉及的一个高频词汇,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能不能有力的惩处职务犯罪,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两会”期间,“两高”报告涉及查办职务犯罪的内容更是会场内外关注的焦点,各种查办职务犯罪的数字被媒体大量解读。由此看来,检察机关作为查办职务犯罪的主要力量,应当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认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存在的原因、探究职务犯罪存在的根源。造成职务犯罪的原因是综合的、多方面的,既有与其他犯罪所共有的原因,也有职务犯罪所特有的原因,甚至还有引起每一个具体案件发生的个案原因。可以说,每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都是这三种原因的综合效应的结果。下面是笔者按照这个思路来浅析我国职务犯罪的原因及提出几点预防措施。
一、 职务犯罪的共同原因
(一) 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缺陷叠加为某些职务犯罪提供机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展了对城乡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通过改革,为我们党和社会的肌体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要看到,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同时也就是旧体制向新体制转换的过程,在这一转换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由于两种不同体制混杂在一起,不仅会给经济生活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而且也是造成某些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在双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旧体制和新体制在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的同时,它们各自的缺陷也会叠加在一起,为一些犯罪提供条件和机会。如有的人会趁经济管理当中出现的一些漏洞,抓住时机,混水摸鱼,在“空档”地区打“擦边球”,进行贪污贿赂。所以有些外国评论家在分析中国目前存在的腐败现象的原因时,也很衷恳地指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交叉,私有制和公有制的混合,使一些贪欲膨胀的干部有机可乘。在这种混合制度下,他们得以去钻多种经济和多种调节手段的空子,以达到其混水摸鱼,变相出售手中权力以自肥的目的。
(二) 权力与经济的互相转化为某些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通过改革,政企分开的问题已有所改善。但是,在经济生活中,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权力与经济互相转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地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必要的监控机制,一些不正之风便成为职务犯罪的温床。例如,在这样的经济运行中,政府的批文、领导人的签字,都有可能成为商品而被出卖。因此,某些握有这些批准权的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向他人索要、收受金钱、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而有些人为了获得这些批件、批文,也不得不千方百计地向这些掌握批准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拉关系,找门路,甚至用金钱财物来赎买。这样,有权势者无需任何资本,也无需付出任何劳动代价,就可以在批个条子签个字,或签了一张“许可证”、“营业执照”之后,获取非法收入。在这里,权和钱发生了共振效应,这种共振效应,从客观上为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
(三) 官僚主义现象仍是现行干部制度中存在的一种弊端:这种现象必然会导致滥用权力或不正确行使权力,致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渎职犯罪的产生。一些负有管理国家某项事务的职权的工作人员,不是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是相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甚至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父母官”,人民的命运就掌握在自己手中,因此对人民发号施令。这就是为什么当前社会上会出现一些令人发指的利用职权对无辜的公民进行非法管制、非法拘禁、报复陷害、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 资本主义的奢侈生活方式是产生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资本主义的物质文明向我们敞开了大门,同时它的腐朽的生活方式也以各种形式在向我们国家渗透。在这种腐朽生活方式的巨大诱惑下,必然会引起某些人的羡慕和追求。但是,由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财富还并不充足,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下,因此,某些追求奢侈腐朽生活的人要靠自己正当合法的劳动所取得的收入来实现自己的追求,还是比较困难的,在靠自己的诚实劳动无法实现但又拼命追求的情况下,那么只有通过犯罪的途径来实现。手中有权力的,就以出卖自己手中的权力,搞权钱交易;或者直接将自己有权支配的国家财产占为己有。
(五) 社会分配不公与消费上的攀比心理是产生某些职务犯罪的诱因:社会分配不公是我国社会当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的人不付出任何劳动或很少劳动,就能一夜之间成为腰缠万贯的富翁,而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几乎与这些人不成比例。因此当他们发现别人家里装备有现代化的家用电器和家具,生活上比较宽裕的时候,自然会产生一种攀比心理。当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工资收入来满足这种攀比心理的时候,必然会出卖手中的权力,通过出卖权力来获得他人已有的现代化生活设施。比如有的人对自己的工资低不满,认为“十年科技评高工,十年经理成富翁,十年干部一场空,”遂用权力搞“堤内损失堤外补”;有的人持着“一切向钱看”的心理,认为金钱万能,“理想、道德,不如多得”;有的领导为送子女出国深造,利用手中权力,索贿受贿;有的人虚荣心极强,争强好胜,总想在别人面前炫耀自己;有的人甚至为了获得钱财,不惜出卖法律,贪赃枉法、私放罪犯、出卖国家机密等。这样,行贿、受贿、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便会由此而产生。
二、 职务犯罪的特有原因
造成职务犯罪除上述一些共同原因外,还有造成职务犯罪的特有原因。笔者总结的有以下几种。
(一) 国家职能的某些直接操作者在职务上的便利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地操作着国家的某项职能,承担着某种职务,这就为他们利用职务进行各种犯罪提供了方便条件。 所以,在我国职务犯罪常常与行业不正之风联系在一起,具有行业上的特征。对国家某项职能的直接操作,易滋生某些具有行业特征的职务犯罪。当然,这倒不是说直接操作国家职能就一定产生职务犯罪,但它毕竟为实施某种职务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二) 职务的多源诱惑对产生职务犯罪有重大影响:由于职务表现为对某一具体事项的决定权或者权力,那么它就会招致各种各样的诱惑,企图影响决定权或权力的行使。当一个人在受到各种各样诱惑的情况下其犯罪的机率显然要比在没有任何诱惑下的机率高。这正如一台天平,一旦两边的砝码不一样重,那么它的重心就会失去平衡,从而整个天平会朝向砝码重的那一边倾斜。如一些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索取个人利益的筹码,他们利用物资分配、项目审批、资金借贷等权力,大搞权钱交易,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
(三) 职务的强大后盾致使职务犯罪分子有恃无恐:职务主体凭借国家的强制力量为实施犯罪提供了方便条件,因此这是导致某些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职务主体都代表国家行使某种权力。他们可以利用代表国家行使某种权力之机,假公济私,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他人。此外,由于职务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某种权力,有国家的强大力量作为后盾,那么这就往往使职务主体产生一种变态的自豪感,而这种变态的自豪感又会使职务犯罪者变得自高自大,目空一切,导致滥用权力,胡作非为,从而产生非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方面的职务犯罪。如一些人自恃自己是能人、功臣,对经济发展作出过贡献,并有人为自己撑腰,因而为所欲为。
(四)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使职务犯罪分子产生了侥幸心理:职务主体在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时,往往具有隐蔽性产特点,这就会使职务主体对犯罪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利用职务进行犯罪不会被人发觉,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一些职务主体自然会自我解除心理上对刑罚的恐惧,毫无顾忌地去实施各种职务犯罪。如一些人自恃手段高明,有一定的作案经验,攻守同盟牢固等,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
三、 职务犯罪的个案原因
若就某一具体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来说,除上述一般原因外,还有每个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原因,这种原因显得更为直接。
(一) 职务主体的个人品质对于某一具体职务犯罪案件的产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为什么在同样的条件下,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兢兢业业,对国家和人民奉献一生;而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却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的品质上的原因。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品质好,秉性忠直,不谋私利,任劳任怨,因此对于外界的各种诱惑都能自觉地抵制,在处理问题时能秉公执法,在对待工作时能认真负责,因此他们即使身处滋生犯罪的土壤中,也能拒腐蚀而永不沾。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传统的革命理想教育淡化,个人品质就不那么好,甚至十分恶劣。他们法律意识淡薄,贪欲膨胀,自私自利,瞒上欺下,灵魂肮脏,就如苍蝇逐臭一般去寻找犯罪的机会,一旦具备了某种犯罪条件,就会实施犯罪。所以当社会上还存在着某些滋生犯罪的土壤的时候,生活在这种土壤上的每一个人是否会去实施犯罪,成为罪犯,个人品质就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二) 职务主体的政策业务水平低:某一具体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应当说与职务主体的政策业务水平也是有关系的。可以说,职务主体的政策业务水平低,素质差,是导致某些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素质普遍有待于提高,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很低,工作简单粗暴,结果往往导致一些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 职务主体具有犯罪机遇:一般来说,一个人不会在任何情况下都
会实施犯罪,他们总要寻找到合适的机会。一般来说,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方面的职务犯罪,往往会在隐蔽的情况下发生,并且职务主体能直接经管或有权支配这些公共财物,或者职务主体与行贿人之间存在着权钱交易的条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方面的职务犯罪,一般都在与被害人之间产生某种利害关系或矛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职务主体犯罪机遇对于其实施职务犯罪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国家工作人员想实施某种职务犯罪,可能因为没有机遇而不得不作罢,但一旦遇到这种机遇,他就会把犯罪的愿望变为犯罪的现实。
(四) 被害人的某些致害因素:职务犯罪被害人是指因职务犯罪而直接受到某种损害的人员。职务犯罪被害人自身存在的某些致害因素,往往也是造成某些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山根清道在他的《犯罪心理学》一书中说到“被害者学已经阐明了被害人之所以成为被害者的特性,而且弄清了犯罪并不是单纯地由加害者造成的,而是在两者的动力学的关系中建立起来的。”当然这里所说职务犯罪被害人自身存在的某些致害因素对于导致某些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起了一定的作用,这丝毫不意味着我们要为职务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这里只是想通过探讨被害人在促成某些职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如何达到从被害人这个角度来预防、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因为仅仅通过打击行为人即职务犯罪分子,而不加强被害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就如医生仅给病人吃药而缺乏病人的有效配合一样,很难将职务犯罪这一社会病态治好。
五、此外,反贪污贿赂机关尚未形成强大的震慑力量,群众对反贪肃贿斗争信心不中足,积极性不高以及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等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
六、几点预防措施
在我国,职务犯罪是较为普遍的一种犯罪,在整个犯罪中占有一定比例,因此,如何预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司法机关乃至全社会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任务。在此提出几点预防措施:
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消除职务犯罪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某些条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净化国家工作人员的灵魂;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充分发挥法制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充分发动群众,加强被害人的自我保护;加大打击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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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决议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2/07/13
  【实施日期】1992/07/13
  【内容分类】农业
  【发布文号】
  【备  注】1992年7月13日自治区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农业综合开发情况的汇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视察调查组《关于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及农业综合开发情况的视察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学习、宣传,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土地、草原、森林等资源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农业综合开发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在有些地方仍然突出,滥开草场林地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违法案件查处困难,农业综合开发缺乏总体规划,不利于农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生态平衡,不利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与当前改革开放的形势不相适应,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此,必须从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的高度,认真研究解决,进一步推动法律、法规的实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
依法管理农业的观念淡薄,是影响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原因。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深刻认识到,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上一个新台阶,必须转变观念,强化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要把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列入“二 五”普法规划。加强各族干部的法律学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严格依法办事,真正把土地、草原、森林等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纳入法制轨道。
二、加强对执法工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抓好。要从实际出发,针对法律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根据法律的原则和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组织清理近几年颁布施行的各项行政规章、行政措施。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订完善的要修订完善,该重新制定的要重新制定。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强调顾全大局,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坚决克服扯皮、推诿等不负责任的现象,下决心解决土地、草场纠纷,切实改变一些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状况。
三、依法进行农业综合开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尽快组织研究,抓紧制定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拿出切实可行的综合开发总体规划。认真解决好改造中低产田与开荒、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与保护农牧民利益的关系。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开荒应以水定地,禁止种旱田,有夹荒地、撂荒地的地方首先重点开发夹荒地、撂荒地,做好生荒地的开发。保护天然割草场、人工草地和冬春牧场,禁止毁林开荒。要实行土地综合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应发展草地农业系统。对于确定用于畜牧业的开发土地,应保证用于畜牧业,把开发与牧民定居、建立人工饲草、饲料基地有机结合起来。开发中要注意稳定承包责任制,调动各族农牧民和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严肃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对乱占耕地、滥垦草场、毁林开荒、滥伐森林、滥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必须追究责任。该行政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该经济处罚的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惩处。
五、加强法律监督,搞好执法检查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的监督检查。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要着眼于改革开放新形势,积极主动地为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服务。要把执法检查放在重要位置,法律实施中,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长远利益的措施和作法,都要积极支持,反之,就要督促纠正。对于严重阻碍改革开放而又久拖不决的违法案件,人大常委会要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限期处理,对于涉及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由人大常委会罢免的,可以依法罢免,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适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废止那些阻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法规条款,补充有利于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的内容,同时,要掌握立法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加快立法和严格执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完税凭证)开具及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完税凭证开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告知其纳税情况,是贯彻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更是进一步推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奠定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以强化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契机,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坚定不移地推进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满足纳税人税收知情权的诉求。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工作目标:按照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保护其知情权。保证税务机关能归集和掌握个人收入和纳税信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具体要求是:
  (一)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二)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如下:
  1.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附后(见附件1;完税证明开具示例见附件2与附件3)。《完税证明》比照《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严格管理。
  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个人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统一按此格式开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规定的证明样式停止使用。
  2.通过税务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3.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纳税人发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方式。
  (三)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同时,要做好本地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不能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
  (四)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前款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各地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结合本地实际,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索取指引,向纳税人告知如下事项(不限于):
  (一)明确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
  (二)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
  (三)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附送资料,保证纳税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获取完税凭证。
  四、协同配合做好完税凭证开具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税发〔2005〕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各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所得税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全面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推进为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基础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协助做好完税证明开具的具体工作,研究完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开具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纳税人知晓获取完税证明和纳税信息的渠道。征管科技部门和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要配合加快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大自然人数据库归集数据工作力度,提高数据质量,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762131.files/n9762124.doc

  2.年终为纳税人开具全年纳税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示例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762131.files/n9762125.doc

  3.日常为纳税人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示例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762131.files/n9762130.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