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策略/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7:30   浏览:9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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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策略

我们的产品物美价廉,在国际上很有竞争力,但是我们对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意识却还是懵懂无知。到目前我国一年商标的注册量只有20多万件,有的省份甚至一年只有不到300件的注册量,惭愧呀,一个省比不上国外一家大型企业的注册量。

注册商标有什么用?
商标这个东西,在中国以前是没有的,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近代才从西方引进。虽然在1904年清政府就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而真正开始使用那还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的事情,所以国内企业对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极为淡薄,还没有意识到注册商标的意义,甚至不知道注册商标有什么用。

商标其实就是个简单的标记,随意叫一个名字,简单画个图形,都可以构成商标。当你买了一件好看的衣服,同事一定会问是什么“牌子”的,这个“牌子”就是商标在民间通俗的叫法。商标的作用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用这个标记表示这个商品是我公司生产的,以后购买时请认准这个标记。

当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后,越来越多的人正在形成一种习惯,他们买东西总是冲着某个“牌子”去,在众多相同商品中只购买这个“牌子”的东西。认同一个“牌子”不是一个简单的心理冲动,是经过了时间的检验,人们使用这个“牌子”的东西后,觉得质量或者服务态度某个方面不错,对这个“牌子”才会产生认同感。对一个“牌子”认同的人多了,这个“牌子”就具有了品牌效应。于是商标这个标记它所包含的内容就不仅仅是区分商品的简单标记而已,商品质量和厂家的服务质量、厂商的诚信度等各种信息都将凝聚在这方寸大小的标记上,这就是商标的神奇所在。

其实几乎每个正规生产的厂商都使用了商标(不管怎样他们都会给产品取个名字,这个名字就是商标),但是将商标注册的却很少。在我们的生活中人们认可品牌并不关心它是否已经注册,我国法律也不强制一般的商品都要注册商标,没有注册的商标也是可以正常使用的。江西南昌人吃了几十年的“乔家珊”糕点,“乔家珊”糕点是南昌最好糕点的代名词,这个“牌子”在南昌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南昌人再也吃不到“乔家珊”牌糕点了,因为“乔家珊”被上海的企业给注册成商标了。南昌人虽然花了几十年心血培育“乔家珊”这个牌子,但是他们再也不能在糕点上使用“乔家珊”这个牌子了。这就是商标注册与不注册区别。

用什么做商标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个规定,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用这些东西任意组合构成。

在国外还可以用声音和气味注册为商标,我国目前还不可以使用这些,但是法律规定的元素已经足够我们发挥充分的想象,千变万化任意组合成各种各样的商标来。到底用什么注册商标好呢?选择的机会越多,越让人不知所措。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作用,那么商标应该以显著性为特征,不管是用文字还是图形或者是他们的组合搭配,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醒目、好记、好认,让人容易认出、尽快记住。

现在的企业非常重视给自己设计一个logo。建设银行为了推广哪个铜钱样的logo花费了好几个亿。企业在花大价钱推广其logo时,却没有想到直接将logo申请为注册商标。logo一般都用简单的图案调和明快的色彩,简洁凝练,非常具有识别性,正符合商标的特性。而且图形不受一国的文字限制,更容易通行全世界。

注册商标要避免几个误区。1、切勿模仿使用国内外的驰名商标。比如我国国产葡萄酒中著名的品牌有三个:“长城”、“张裕”、“王朝”,其中“长城”有三家,所以被模仿的最多,在“长城”的河北昌黎产区,可以看到各种“长城”,如:“长城长”、“新长城”等等。模仿驰名商标的目的其实就是故意混淆消费者的眼光,让消费者误认这就是驰名商标或者是一个公司生产的,搭驰名商标的便车,提高自己的销售。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为法律所禁止,而且这样的商标是不能获得注册的,即使获得了注册,在任何时间、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撤销该商标。

2、切勿直接表示产品的功能。直接用商标表明产品的功能,让消费者一目了然,这倒是好的宣传方式,为国人所喜欢使用。也许有人要说很有名的洗涤用品,用的是“立白”作为商标,它直接表示产品的功能不是获得了注册吗?获得了注册不代表就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该商标。那么这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被撤销,撤销的时间越晚对于生产商的损失就越大。这样的商标你敢使用吗?

3、切勿夸大宣传。“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生产商当然要说自己的产品好,但是不能用自夸的语言注册为商标。很久以前大家经常使用的一种锁叫“永固”,我们现在还可以看到非常有名的一个洗涤用品的牌子“奇强”,这些商标很容易被认定为在夸大宣传。商标夸大宣传的,同样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的规定,任何时候、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

商标怎么注册
1、商标要分类注册
检索我国驰名商标榜可以发现两个“凤凰”,一个是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的,另一个为江西凤凰光学仪器公司所有。有人要纳闷了,同样的商标为什么几家公司都可以注册呢?这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乱吗?这个问题早就有完美的解决方案,在国际上通行的划分方法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注册商标要分类申请,申请时必须注明要在那一类注册,法律只保护申请注册了的哪个类别,自行车属于第12类,而相机属于第9类,他们不同类别,所以在我国驰名商标榜上会同时出现两个“凤凰”。至于商品是怎样分类的,这个没有必要知道,注册的时候直接查询就可以了。

在检索注册商标时,有时会发现一个公司几乎在所有的类别上都注册了同一个商标。同一个公司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商标,这个叫“防御商标”。在不同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对于生产多种不同类别产品的集团性公司是有必要的,象台资企业统一集团生产方便面、茶饮料,还生产食用油和其他产品,这些产品分别属于不同类别,都用“统一”为商标,这样有助于维护公司品牌形象。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防御商标”的规定,法律并不禁止企业这样申请注册,但是《商标法》要求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如果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商标可能被撤销。对于产品比较单一的公司就没有必要这样去防御,因为没有地方可以使用这些注册商标,三年后将因为没有使用而被撤销,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申请费用损失。

2、一个产品不妨多注册几个商标
据说“娃哈哈”注册了 “哈娃娃”等许多与“娃哈哈”比较相近的商标。同一公司在同个商品上使用若干近似商标,这个叫“联合商标”,目的是围绕一个主要的商标申请若干相近的商标,防止他人申请,避免使主商标被弱化。“联合商标”在我国的商标法中也没有规定,其实这种做法也没有太大的必要,“娃哈哈”被注册后,其他公司如果以“哈娃娃”在同一类商品上申请,因为构成近似商标局将驳回其申请。“联合商标“如果不使用,同样面临被撤销的命运。

我们经常喝可口可乐,细心的人会发现,可口可乐无论是什么包装,都有几个带圈的R(注册商标的标记)。我们使用微软的操作系统,也可以看见微软同时使用了Windows、Microsoft以及飘动的视窗图案等几个商标。可口可乐和微软都不是注册相近的商标,以“联合商标”形式出现,而是注册不同的商标。

在同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几个商标,以一个商标为主导,会使其他的商标可以搭乘主商标的便车迅速提升知名度及其价值。花一个品牌推广费用同时得到了几个驰名商标,当然是非常经济的事情,一个公司同时拥有几个驰名商标,无形资产当然也要翻番,也有利于公司进行品牌运做。

3、到海外去注册
保持商标的全球一致性,是一个企业占领国际、国内市场的重要营销策略。但是近年来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外纷纷被国外企业抢注,中国驰名商标“海信”在德国遭到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东林电子是一家知名节能灯具制造商,一直使用的中英文“萤火虫 (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欧司朗抢注。欧司朗抢先注册的正是东林电子尚未涉足的18个欧洲发达国家,东林电子的照明产品因此无法进入这些国家。国外企业在国外抢注国内著名商标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阻止中国知名产品与其在国际市场上形成竞争态势。

中国入世三年了,我们直接与世界各国企业进行同台竞争,更多国内产品要走出去。要走上世界,我们的企业需要去海外注册其商标。去海外注册对于国内著名企业尤其显得迫切,他们不仅仅是准备去海外开辟市场,更要预防其他企业在海外抢注其商标,使其痛失进军海外的机会,避免海信和东林电子的惨痛教训发生。

去海外注册就不能象在国内注册一样,简单取个中文名字就当成商标来注册。最少要将国内注册的中文商标对应翻译为英文,英文使用的国家比较多,在世界上比较容易通行。去海外注册最好使用图形作为商标,象柯达胶卷K字图形,麦当劳的大M图形,图形不受语言的限制,所以可以保持全球的一致性。

商标海外注册涉及不同国家,不同的法律规定,甚至是不同风俗,不同禁忌都是注册时需要考虑的,企业无法一一去了解各国的法律规定,一一去各国申请,可以委托专门的中介机构去办理。他们长期代理海外注册,会有一些很好的建议。


作者:王瑜,律师,知识产权公司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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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含与建筑工程一并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城乡建设委员员会以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区建委)按照权限分工,主管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三)审查认定工程质量等级;参与评选本市的优秀设计、优质工程;
(四)按照分工负责施工企业质监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协助施工企业建立质量健全保证体系;
(五)监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执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并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
(六)参与本地区采用和推广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
(七)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综合工程质量信息,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八)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给予处罚。

第七条 质监机构须在同级建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和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质监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质监站站长和专职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检验测试机构,配备必需的质监仪器和用具,完善质监手段,提高质监水平,保证质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质监分工

第十条 市质监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下列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一)二万平方米以上(不含二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工程;
(二)三千平方米以上(不含三午平方米)民用单体建筑工程;
(三)工业建筑工程;
(四)市质监机构认定应由其进行质量监督的工程。
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质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各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质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铁路工程和军事设施工程(含营区内营房建筑工程)原则上分别由铁路部门、军队的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但属火车站工程和军队承建的地方工程(含营区外的军队非军事设施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按前条规定的分工负责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省驻青各专业质监机构和国家大中型工程临时设立的现场质监机构,工程质量监督范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质监程序和内容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按其质量分优良、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四条 凡属本市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质监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否则不准开工。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其监督的工程,一般实行直接监督,但对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可实行间接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直接监督的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报告前十五日,向负责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
(二)质监机构对实行监督的工程,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确定质监员并通知建设、施工单位。质监员按质监工程的施工面积,每三万至五万平方米配备一名。
(三)建设单位持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文件、准予开工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市或县级市、区建委提交开工报告。
(四)工程开工前,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开工条件进行核查。
(五)基础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证,并经质监员评定、签证后,转入上部主体结构施工。
(六)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质监机构应不定期地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主要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并经质监机构核验、评定和签证。未经质监机构核验认可或主体工程经核验不合格的,不得转入装饰
工程施工。
(七)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和初验,并将质量评定文件和该全部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提前十五天报送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对竣工技术资料进行核查,并现场核验后,确认工程质量等级,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证书。凡未经质监机构核验或核验不
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实行间接监督的工程,原则按直接监督工程的程序进行;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实施具体监督,并办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手续,质监机构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必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质检人员,健全与企业资质相适应的检测手段。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的质检人员,须经市质监机构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外省、市入青施工企业的质检人员须持原地区颁发的质检人员考核证件,经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注册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指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检查工程质量;委托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工程质量,并代表建设单位参与检查评定工程质量,办理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签证,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二条 质监人员有权持证进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必要的工程资料。质监人员对被检单位提供的技术、业务内容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质监机构和市或县级市、区建委报告。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质监机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并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和在质量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质监人员,由人民政府或建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质监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无证或越级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外,应报请市或县级市、区建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即开工的,责令其停工,并处以三千元至四千元罚款;
(三)对违反技术规范、规程或不按设计施工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伪造、涂改技术资料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返工、限期整顿等处理,可并处以四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或县级市、区建委给予降低技术资质等级、清退等处理。
罚款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质监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而不制止、不报告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直接造成所监督的工程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不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实施监督,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在工程质量评定中,弄虚作假,任意提高或降低质量等级的;
(五)循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乱纪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活动,可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监督费。监督费收取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对本市市政工程和建筑构件的质量监督,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七年贸易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七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7月27日 生效日期1966年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保证执行:中国将在一九六六年八月至一九六七年七月底购买约值三百万至三百五十万英镑的苏丹棉花;苏丹将在同一时期内购买等值的中国商品。中国商品的项目见附表(甲)、附表(乙)。

  第二条 中国商品和苏丹棉花将以英镑或任何其他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各该商品的价格根据当时在主要市场的国际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双方同意只要苏丹棉花的品质和等级符合中国的正常需要,本议定书第一条所列的棉花总值的百分之七十五将购买一九六六年度产品,其余百分之二十五将购买一九六七年度产品。有关棉花的购买和交货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同苏丹棉花出口商签订合同执行。

  第四条 苏丹共和国政府保证在一九六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发出为进口本议定书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中国商品所需的全部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至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的品种,如有需要,可由双方协商调整,但第一条所列的总值不变。苏丹公共部门将同中国对外贸易机构签订合同,执行附表(甲)中国向苏丹出口的商品。附表(乙)的商品,将由苏丹进口商按通常作法进行购买,苏丹政府保证发出全部所需的许可证。

  第五条 双方将在本议定书期满前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并将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本议定书进出口金额的平衡。

  第六条 本议定书对两国间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进行的正常贸易并无限制之意,也绝不妨碍一九六六年三月七日签订的一九六六年贸易议定书的执行。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苏丹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苏丹棉花代表团团长
     雷 任 民          穆沙·阿卜杜拉·卡里姆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