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政府应急能力需加强程序建设/郑礼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45:09   浏览:9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提高政府应急能力需加强程序建设

郑礼华


面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政府部门该如何快速应对,2008年的抗冰救灾,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值得从多角度进行总结和思考。
从程序法的角度看,这次抗冰救灾工作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以湖南为例,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体现在:一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当冰雪突然袭来时,及时向全省发出红色冰冻警报,为抗冰救灾进行了充分的社会动员和心理准备。二是科学及时的临机决策。通路、保电、安民,“三保”抓住了抗冰救灾的重点,“大救援、大分流、大破冰”三大战役成就了抗冰救灾的决定性胜利。特别是在京珠高速公路湖南段成为冰路、2.7万台车和8万人严重受困的危急时刻,省委、省政府果断决定实施“全力救助、确保畅通、绕道而行、沿途分流”的应急方案,对这里抗冰救灾的胜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三是信息及时全面公开。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及时对外发布最新的抗冰救灾的措施、进度和情况,让社会对灾情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积极参与到抗冰救灾斗争中。四是有效的行政指导。为成功实施衡枣分流,实现京珠高速湖南段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1月28日,京珠高速粤北段的严重滞堵,湖南省委、省政府果断提出衡枣分流的对策,即从衡枣高速分流京珠高速南段滞留的车辆,对所有绕行车辆不罚款、不卸载、不检查、不收费,还给每辆分流车200元,劝说司机改道,发放公开信、分流示意图,媒体不间断广播路况信息和优惠政策。结果,1月28日至2月4日,经衡枣高速分流广西的车辆达6.6万台,进入京珠北上车辆5.3万台,大大减轻了京珠高速压力,衡枣高速分流线也因此被称为京珠大救援的“生命线”,十多万人得以疏散。
但是从全国来看,这次抗冰救灾工作也暴露出政府部门的很多问题。一是反应速度慢。体现在灾害可能性认识慢,灾后反应速度慢,解决危机决策慢,应急措施执行慢。二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发挥的功效不明显,应急预案没有发挥实实在在的效果。面对危机,大家似乎来不及考虑什么法,在关键问题上预案也没派上用场,仓促迎战,临时找办法。考虑不周全,效率低下,服务不到位,也是自然。这既有体制上的原因,还有行政程序上的问题,就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没有一套周密顺畅的程序。早在2003年SARS危机之后,我国就开始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案体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已编制了国家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编制了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地还结合实际编制了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许多市(地)、县(市)以及企事业单位也制定了应急预案。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突发事件应对规定之详尽,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应急管理的一个万能方案,是应急管理的行动指南。应该说,我们已经具备了较好的法律和制度基础,但是,为什么在今年的抗冰救灾实际工作中,运行起来并不理想,问题出在哪里?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我认为主要是运行程序上的问题。我国并没有专门应对冰雪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在当前国家部门分割的体系下,没有专项预案,就意味着没有部门牵头;没有部门牵头,就没有真正部门来主管此事。“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应急管理本就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组织、统筹和应对工程,完全靠个别领导的临机决策或者组织,当然难以达到很好的效果。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力,应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程序建设,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
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程序建设,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程序是明确权责、合理分工的重要依据。行政程序就是一种管理流程。没有责任,没有分工,我们不能期望哪个部门会主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没有流程,没有安排,我们也不能期望工作能顺畅运转。只有明确各个行政主体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程序义务,如谁应关注突发公共事件收集信息,进行预测和预警;谁应进行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如何运行?应急管理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程序的怎样一步步向前推进,具体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如何?违反程序,没有预警、没有及时启动应急方案、胡乱决策或者缓决策、不决策、不执行、缓执行应急措施,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进行问责?只有有了清晰的程序,才能保障行政机关面对危机能快速高效运转,否则既可能是越管越忙,甚至管出问题,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集体不作为。
其次,行政程序是增强行政执行力,提高行政应急管理效率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首先是科学的程序,必要的程序。简化不必要的层次和环节,是加强程序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提高应急管理效率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如对情况上报、决策作出、措施落实、时限的规定,能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拖延敷衍、封锁消息。
再次,科学合理的程序在应急的全过程中都能发挥重要作用。科学合理的程序能防患于未然,及时将重大的危机和隐患扼杀在摇篮中;能保证行政机关从容、科学、及时地应对危机,将社会遭受的损失和解决危机支付的成本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还能在最大的程度上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应对危机。
总结抗冰救灾工作中经验和教训,我认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重点突出以下程序的建设:
一是关注与报告制度。面对危机,时间就是生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一定要突出一个“早”字。如果对突发公共事件,早一天关注,早一个小时关注,甚至早一分钟关注,都能为危机的化解赢得宝贵的准备时间。关注的主体,从是否具有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赋有特定关注义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监测与预警部门工作人员。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另一种是社会公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很多时候,身处在第一现场的群众往往最先获得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如何让这两类主体能关注好突发公共事件,关注之后有多种畅通的渠道最及时地向相关部门或者上一级部门报告,对于化解突发公共事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是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要从第一现场开始。我们现在的公开,一是速度太慢,二是途径太窄,三是公开的内容角度奇特。往往只是通过报刊、网络、电视中的某一种方式公开,事情已经圆满解决或者是实在解决不了才公之于众,主要还是介绍如何抗灾救灾,而不针对具体的问题报道。这与行政机关应对危机一贯的做法有很大的关系。今年湖南抗灾的一些做法就很好,如启动应急预案之后,对分区域停电的时间表在网上公布,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介及时报道抗冰救灾的最新动态,让老百姓心里有所预期,不至于陷入恐慌。这也是为什么这次受灾严重,但是老百姓的怨气很少的重要原因。
三是应急处置与救援制度。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应立即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采取下列多种应急处置措施。但是,事实上,除了这些具体的措施,这里也需要注意程序问题。首先要能明确救援的重点,其次是安排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分工、流程,然后是对各地救援实施的监督和督促。否则救援工作就可能出现混乱,抓不住重点,落实不到实处。首先要明确救援的重点,是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四是行政指导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这次抗冰救灾,除了衡枣分流,铁路部门引导旅客退换火车票,广州政府引导返乡人员就地过年,对化解这场危机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对公众的引导不应仅限制在一级、二级警报之后,而应该贯彻在应急管理过程的始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18日 生效日期199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贸易关系,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采取措施,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并对两国间的贸易和货物交换相互提供便利。

  第二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和货物交换应遵照各自国家当时有效的进出口法令、规定、程序和外汇条例进行。

  第三条 为了促进和便利贸易发展,缔约双方在有关航运、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和其他捐税方面,以及办理海关手续和收费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成为或将成为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的成员而产生的优惠和利益。

  第四条 两国贸易可以用记帐和现汇两种支付方式进行。缔约双方同意每一年度就记帐项下的贸易签订一项贸易年度议定书,确定该年度记帐贸易额和双方交换的商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每年轮流在北京和达卡举行会晤,商签年度换货议定书,并就如何扩大两国贸易及执行本协定进行磋商。

  第六条 两国之间的交换货物应参照本协定附表“甲”(孟加拉国对中国出口的商品)和附表“乙”(中国对孟加拉国出口的商品),并根据各自国家有效的法律、规定和双方的需要与可能进行。但本协定对上述附表“甲”和附表“乙”内未列入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七条 本协定项下商品的进口和出口,由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和企业同孟加拉国的国营贸易公司和其他进出口商签订合同执行,商品供应的价格按照当时国际市场价格确定,质量应为可接受的质量。
  未经出口国同意,缔约任何一方不得转口其从对方进口的商品。

  第八条 两国记帐项下的贸易货款以及有关的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银行手续费、商业佣金等,均通过两国银行开立的帐户办理支付。为此,中国银行和孟加拉国黄金银行相互以对方名义开立帐户。上述帐户以美元为记帐货币。
  双方相互提供免予计息的摆动额度为二百万美元。上述帐户余额超过摆动额时,其超过部分将根据本条款所述两银行商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第九条 每一年度议定书期满时,如帐面差额超过摆动额,应将超过摆动额的金额另记入新户,逆差一方在三个月内通过出口附表中所列的商品予以清偿。三个月后如新帐户仍有余额,则逆差一方应以美元或其他等值的可兑换的货币偿还。
  本协定期满时,帐上的余额应在三个月内以双方同意的货物偿还,三个月后如仍有余额,则逆差一方应以美元或其他等值的可兑换货币偿还。

  第十条 本协定的记帐货币美元以特别提款权进行保值。关于保值的技术细节由两国银行在制定银行细则时确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项下与贸易支付有关的合同、汇票和其他票据除记帐贸易应以清算美元开具外,其余将以可兑换货币开具。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有关贸易机构、公司和进出口商人参加在各自国家举办的贸易展览会和交易会,并将为此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规定,允许进口和出口下述商品,并免收关税、捐税和其他类似性质的税款。
  (一)用于样品的商品和/或无商业价值的宣传材料;
  (二)为举办交易会和展览会而进口的非出售的商品和产品;
  (三)为加工和修理后再出口而临时进口的商品和材料;
  (四)用于组装和建立工厂并再出口的工具和器材。

  第十四条 在每个贸易议定书有效期内签订的合同,如果在该议定书终止时尚未执行完毕,仍可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对方外贸进出口公司在本国设立贸易代表机构,并为此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为了执行本协定和根据本协定签订的贸易议定书,本协定第八条所述两国银行应缔结一项银行细则。

  第十七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缔约任何一方在有效期终止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否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在达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拓彬           M·A·萨塔
    (签字)            (签字)

内务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未达婚龄的离婚案件的答复

内务部 司法部


内务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未达婚龄的离婚案件的答复
内务部、司法部



中南司法部二月二十六日司二字(52)第二七○号报告阅悉。关于未达婚龄的离婚案件应否一律作离婚案件处理及发离婚证问题,我们的意见是:
一、在婚姻法颁布前,未达婚龄业已结婚或同居的早婚男女,现在提出离婚时,应作为离婚处理。双方协议离婚,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公所处理的,由区发给离婚证;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斟酌具体情况予以判决。对距离婚龄尚远的,一般应作离婚的判决;遇有特殊情
况,如双方距离婚龄不远或已怀孕等,以暂不否定其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为宜。凡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者,可通知区政府,不必再由区政府发离婚证。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任何一方,虽然持有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但不得作为另行违法结婚的条件。
二、婚姻法颁布后,未达婚龄而私行结婚或同居的早婚男女,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时,应视为婚姻无效,无条件取消其违法的婚姻关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者,发给判决书;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公所调解处理者,发给证明书,均不再发给离婚证。惟其中有特殊情况,如怀孕或生活特别困
难等,自应根据其本人及子女的利益,予以照顾,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及第六七两章关于离婚的规定。


0
195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