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诉讼调解能力的有效方法/杨亚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21:51   浏览:9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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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诉讼调解能力的有效方法

杨亚新


  作为一名民(商)事法官,首先应该提高自己的调解意识,重视日常的调解工作,同时,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提高自己做思想工作的能力,也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诉讼调解疏导能力。具体可采取:心理缓和法、矛盾疏导法、批评教育法、因案制宜法、直觉观察法、合力调解法。
  1、所谓“心理缓和法”,是指法官在案件接手后,以平易近人的方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努力创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2、所谓“矛盾疏导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焦点后,就设法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弥合点,用真情换取双方的良知和理智,有针对性地做矛盾疏导工作促使他们摒弃前嫌,化干戈为玉帛。
  3、所谓“批评教育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意运用好首先评价的武器,扬善挞恶,对过错方当事人该批评的坚决批评,该教育的及时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转变态度,配合审判工作。同时也使无过错的一方感到法官是非分明、公正可信,增加对法官的信任感,最终促使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
  4、所谓“因案制宜法”,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能巧妙抓住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特征,研究其种种行为规律,用心去聆听他们的心声,像医生给病人治病一样,对症下药,区别对待,分而治之,有针对性地做矛盾的调处和疏导工作。
  5、所谓“直觉观察法”,是指法官在庭审中善于观察案件异常情况,对当事人在庭审中有异常情绪激动的、曾发生过激行为和矛盾冲突的、对法院判决有抵触情绪的、由家属陪同来开庭的、一方起诉是出于报复心理等情况积极做好相关预防和疏导工作,从而及时阻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发生。
  6、所谓“合力调解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善于寻求法院之外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协同调处矛盾。在审判工作中,要妥善地解决问题,真正化解纠纷,光靠法官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
  上述诉讼调解方法有一个明显的共性,那就是它们大都贯穿着一种心理学上的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如果能够尤为一名自如把握当事人诉讼心理的专家,那么他对案件的调解工作也就游刃有余了。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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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嘉政发[2002]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错案责任。
第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因索贿受贿、徇私枉法造成错案的,应从重处罚。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机关。各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对本部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行政机关必须查清事实,及时处理,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诉人、控告人或检举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
第二章 错 案 范 围
第八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纠正的;
(三)市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中依法纠正或撤销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的;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当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或法定期限的;
(八)处理结果显失公平、合理原则的;
(九)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十)重大行政措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十一)其他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章 错 案 责 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承担:
(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的,只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批准人对行政执法错案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由审核人、批准人和案件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
(四)案件承办人如实调查取证并提出正确的处罚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变更处罚意见导致错案的,只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案件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五)行政执法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国家赔偿费用。
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造成的国家赔偿,个人应当承担全部费用;因重大过失造成的国家赔偿,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按照损失额的3%—5%的标准,向有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追偿,追偿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对不及时上缴又无正当理由的,依照《甘肃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错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优秀的资格;
(四)延期晋升职务或级别;
(五)暂时收回执法证件;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错案受到行政处分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接受下岗培训。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错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造成错案的行政执法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可视情况扣减行政执法责任制分值、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次造成错案的,取消本年度评选优秀、先进的资格。属行政委托组织的,可以暂时撤销委托或者吊销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停止其执法活动。
第四章 错案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属各行政执法机关造成的错案予以追究。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造成的错案予以追究,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错案,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于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发现或知道所属行政执法机关造成错案的,责令市政府法制局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错案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应同时报告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八条 造成错案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自错案确认之日起15日内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九条 对造成错案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给予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由市政府法制局依照《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员不及时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市政府法制局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市监察局申诉。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请复核,应当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自复核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3〕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建局拟定的《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政设施和公共秩序的管理,落实专业人员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全面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盘锦市建成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四包”是指:包责任区内市政设施、市容卫生、绿化美化、公共秩序等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区范围为: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及其它附属物(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相对应的马路牙石以上至建筑红线以内的区域。没有设立马路牙石的,以人行道路红线为准。冬季除运雪以道路中心线为准。

上述确定的区域为“门前四包”责任区,责任区域相对应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建筑设施产权所有者)为责任人。

第四条 盘锦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为“门前四包”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门前四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按行政辖区属地管理并组织实施的原则,划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明确“门前四包”的责任和义务。责任区政府同责任人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组织对“门前四包”工作的监督、检查、评比。

第六条 “门前四包”责任人对责任区具有以下权利:

(一)对在管理责任区内违反“五不准”(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准乱贴乱画、乱设广告,不准乱扔垃圾、污损路面,不准攀折花木、践踏绿地,不准损坏公用设施)行为的管理权;

(二)责任区被其他行为人违章占用,责任人有权清除。

第七条 “门前四包”责任人对责任区有下列责任:

(一)管理和维护正常秩序;

(二)保持环境卫生;

(三)保护市政设施完好;

(四)承担绿化及市政设施建设、维护;

(五)及时除运积雪。

第八条 “门前四包”责任区可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大中型企业责任区可采取逐级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的方式;各街、路责任区可采取委托专业队伍实行有偿代办服务的方式。有偿代办费按清扫保洁管理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0元、除雪每平方米10元、运雪每立方米20元标准执行,绿化、市政设施建设费按照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无对应单位的路段由相关的公安交警、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城管、工商管理等部门负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

第九条 “门前四包”工作管理人员职责:

(一)宣传与“门前四包”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监督落实“门前四包”责任,监督行政监察执法人员处理违章违纪行为人,做到办案到场、结案到位;

(三)监督实行有偿代办的责任区做到每天两次清扫,全天保洁,绿化及养护,市政设施建设及管护,维护门前秩序等;

(四)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单位认真实施管理或及时缴纳委托代办费,确保“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

(五)做好“门前四包”工作的内业资料、工作标准、规章制度的建设,健全“门前四包”服务网络机制。

第十条 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标准:

(一)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建设和管理任务;

(二)绿化成活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95%以上;

(三)市政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

(四)清扫保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城市容貌达到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标准和市政府规定的专项整治标准。

第十一条 实行“门前四包”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区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初评,全年集中检查总评;全市不定期抽查或检查,每年评比一次。

第十二条 对经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全年检查中达标的责任人给予鼓励;对达不到规定建设、管理标准的单位(户),给予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当年不予评为省、市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单位责任人不予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门前四包”责任区内市政设施和花草树木被损坏的,由行政执法监察部门处以责任人或当事人原物造价2—5倍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貌。

第十五条 未经“门前四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责任区内随意停放机动车、自行车的,随意堆放商品、摆摊设点经营的,乱贴乱画、乱竖乱立、乱扯乱挂广告标牌的,乱放杂物、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的,责令其清除,恢复原貌。

对不按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又拒绝缴纳以资代劳费的,除强令其清除(或缴费)外,对责任人按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门前四包”工作管理人员有玩忽职守、渎职行为的,要追究其责任,违反政纪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盘锦经济开发区特殊管理区域“门前四包”工作,由盘锦经济开发区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1997年7月1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