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8:28   浏览:9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6月2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7月29日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行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自治区、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签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须向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制定招标公告,经市招标办审定后,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承担该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或经区、市政府批准急于开工,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市招标办可以办理议标手续。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九条 招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
  (二)市招标办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审定;
  (四)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五)招标单位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六)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七)市招标办审定标底;
  (八)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四)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五)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或补充的,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距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咨询代理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标底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及招标文件;
  (二)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施工现场条件;
  (四)国家工期定额和自治区、市有关工期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经市招标办审定,或由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行审定。


  第十五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至开标之前进行。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标底经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如有泄露,招标活动无效。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投标许可证及来银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其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报价总金额及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计算底稿;
  (三)施工组织设计(系优良工程需附创优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对要约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密封,在规定时间内由投标单位派专人送达指定地点。
  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收到标书后,必须签收。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在规定时间当众放在招标投标箱内,双锁密封,加盖招标单位和公证机关印章,钥匙分别由招标单位、公证机关各持一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涂改,无法辨认或用纸覆盖填写;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投标书。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标底编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与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组成员等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的成员由招标单位于开标前一天从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随机抽出,并由市招标办负责通知其准时参加。若抽出的专家属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应重新抽出人员递补。参加评标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开标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查验投标单位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宣布评标小组名单;
  (三)由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投标箱,并检验和启封投标书,确认是否有效。其中属于无效标书,须经评标小组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并当众宣布;
  (四)按标书送达时间依次宣读标书内容并当众记录;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六)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开标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评标原则上按照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具体评标办法按《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招标办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定标结果进行否决,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按规定招标即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三)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招投标管理职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充分体现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促使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标原则:
  评标定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根据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采用计分法。具体计算出各投标单位得分,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


  三、评标办法:
  (一)投标报价:50分
  1、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之差超出±3%,以脱标办理,在±3%(含±3%)以内者参加评标。
  2、各有效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评标标底为评定投标报价的依据。
  3、报价计算得分:

          投标报价-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00%
             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含±1%)以内,得满分50分
  每增0.1%:扣0.5分
  每减0.1%:扣0.3分
  4、若参加投标的几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审定标底价±3%的范围,则暂不公布标底,并宣布休会。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案:
  (1)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同意加大报价正负百分率的范围(最多不得超出±5%),则可按每增0.1%,扣0.5分,每减0.1%,扣0.3分,计算报价得分。
  (2)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员不同意上述处理方案,则由市招标办重新复核标底,若标底无误,由投标单位重新报价后评标。若标底有误,则应调整标底价并重新开会评标。
  (二)投标工期:10分
  1、标底工期即国家定额工期;
  2、重点工程成因情况特殊,工期特别紧迫的,经市招标办批准,可将建设单位的要求工期作为标底工期;
  3、投标工期等于标底工期,得基本分6分。
  (1)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多10天扣0.5分;
  (2)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缩短10天增0.5分;
  投标工期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三)施工组织设计:10分
  分十个分项内容考核,每项1分。
  1、施工布置:周密、合理           1分
         一般            0.5分
         欠详,不合理          0分
  2、进度计划及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    1分
            合理、措施一般    0.5分
            不合理          0分
  3、施工方案:先 进             1分
         可 行           0.5分
         不合理             0分
  4、质量保证措施:可 靠           1分
           需补充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5、平面布置: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6、主要材料、构配件计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7、主要机具配备计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8、劳动力安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9、安全措施:可 靠             1分
         需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10、文明措施:完 善            1分
          需完善          0.5分
          不完善            0分
  (四)质量、安全实绩:        20分
  1、符合招标质量要求者      得基本分5分
  2、低于招标质量要求者      不得分
  3、质量、安全实绩得分因素
  ①近三年质量、安全获部优奖每获得1项得3分
  ②上年度获质量、安全区优奖每获得1项得1分
  ③获上年度银川地区“凤凰杯”优质建设工程奖每获得1项得2分
  ④上年度质量优良工程率20%以上,得2分
  ⑤上年度项目经理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35%以上得1分
  ⑥上年度全市性质量、安全检查中获优良工程,每获1项得0.3分
  ⑦上年度来发生2人/次死亡事故,得2分
  (五)企业信誉:基本分10分
  1、工程经历:有类似工程经历 1分
  2、技术装备,适应工程要求 1分
  3、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机构健全 1分
  4、“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每获1年得0.3分,最高得分不超过 2分
  5、遵守管理法规、未受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的企业得2分
  受罚1次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企业扣0.5分,扣完2分继续扣负分。
  6、经济效益好,不亏损企业 1分
  (六)若工程图纸尚未出全,又急于开工,经批准可采取不考核投标报价,仅对投标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四项进行评分。


  四、中标价即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工期、质量为中标单位投标书所报。


  五、根据招标评标小组成员的评分结果,累计相加,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并当场宣布定标结果。


  六、因工程特殊需要对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的,其评标规定另行确定。

                评标记分表


--------------------------------------|序|得  项   |投 标|投 标|施工组|质量(安全)|企 业| 累 || | 分  目  |报 价|工 期|织设计| 实 绩  |信 誉| 计 || |       |---|---|---|------|---| 得 ||号|投标单位   |50分|10分|10分| 20分  |10分| 分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

    评标人:               年  月  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司法厅(局):
近年来,少年犯罪日益严重,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也引起各级司法机关的普遍重视。一些地区针对少年犯罪的特点,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实践,总结出不少好的经验。目前,有些地方的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初步形成办理少年刑
事案件和管教少年罪犯配套的工作体系,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对于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对违法犯罪少年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各部门应加强互相间的联系,并逐步建立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相应机构,使各个环节相互衔接起来,以加强对少年犯罪的治理和防范工作。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看守所应严格执行《看守所条例》,对于羁押的少年人犯应当与成年人犯分押分管;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应当尽量避免把他们与屡教不改的惯犯、累犯和恶习很深的人犯关押在一起。
对少年人犯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办案人员或者侧重办理少年人犯刑事案件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设立专门机构。对少年人犯的讯问要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审讯方式、方法,在讯问中应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了解少年人犯作案的动机和成因,并
记录在卷,以便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和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应加强考察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和需要,逐步建立专门机构。目前,设立专门机构条件不成熟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此类案件。
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同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通过办案耐心细致地做好对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少年监所的监督,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同时注意保障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民法院办理少年刑事案件,要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少年法庭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应根据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被告人的方式、方
法,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准确、合法、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核实证据,并且帮助少年被告人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少年法庭要注意发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作用,争取他们配合做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对判决后的少年罪犯,少年法庭可以
通过各种方式,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回访、考察和帮教工作。
人民法院审结少年刑事案件后,应认真详细地填写结案登记表,连同生效的判决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少年管教所。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为教育少年遵纪守法、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做好工作。
少年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参加辩护。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有专人承担少年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多做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
少年管教所要认真贯彻执行“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坚持半天学习、半天劳动制度。要尽可能地做到对不同类型的少年罪犯实行分管分押。要设专职人员对少年罪犯进行文化、法制、劳动技能教育,为他们回到社会就业创造条件。要加强与少年法庭的联系与协作,
为少年法庭提供少年罪犯改造的情况。
五、对于具备减刑、假释条件的少年罪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少年罪犯改造与成年罪犯不同,可塑性大,变化快,人民法院对少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对于在押的少年罪犯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办理。对于少管所转递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将办理结果尽快答复少管所。
六、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的工作体系,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从不同方面对少年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发挥政法部门整体工作优势,以取得矫治、改造少年罪犯的最佳
效果。必要时,政法四机关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部门应当为抓紧落实以上各项要求努力创造条件。遇有问题,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以便统筹解决。



1991年6月1日
法律还是别管夫妻不说话为好

杨涛

    
  最近,北京市妇联和北京市的法律专家出台了一分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报告,指出丈夫不和妻子说话也属于家庭暴力,应通过法律进行调整。消息出来后,议论纷纷,赞成者认为这将进一步提高妇女权益的维护,反对者认为夫妻是否说话,主要是感情问题,法律不宜管得太宽。(见<<北京法制报>> =
这又是一个涉及到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道德与法律有着天然的联系,道德孕生法律,法律包含道德。西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认为,道德可分为基本道德和非基本道德,前者指那些任何社会的存在都是不可缺少的限制和禁令,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限制武力、禁止盗窃等;后者是指不为一切社会所必需,也难说是某一社会所必需,如婚前同居等。笔者认为,迷信法律万能不仅不可行,而且无济于事,那些最低限度的基本道德,为维护社会生活、家庭、公共秩序所必需的,应当转化为法律,为法律所保护和强制;而那些尽管与伦理或一些人的感情相悖的行为,非最低限度的基本道德,由于它并没动摇到为人们所认同的重要秩序,还是应交给道德去调整。家庭暴力之所以不仅为道德不认同也为法律禁止,是因为它已从根本上动摇了家庭秩序,侵犯人的生命健康,甚至危及社会安全。丈夫不和妻子说话的严重性与家庭暴力不可同日而语,充其量是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的和睦,将其纳入家庭暴力,为法律所调整,没有多大必要。因为,一旦法律的触角大深,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
其次,丈夫不和妻子说话纳入家庭暴力,事实上法律也根本无法执行。如果强制要求丈夫说话,这有点侵犯其在宪法上的言论自由的嫌疑。即使这种假设不成立,丈夫说点言不由衷的话,我看不出有多大意义。我想如果夫妻感情还在,自然还会开口说话,重归友好,感情死亡的话,也可离婚了事。法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一定期间,便可认为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因此,只要还承认夫妻有分居的权利,那么,不说话就不能认为是家庭暴力,予以禁止
再次,从词义上讲,暴力的内涵与外延都不可能包括丈夫不和妻子说话,不说话明显是不作为的行为,并无强烈的身体和精神强制,与暴力完全不同。如果硬要将丈夫不和妻子说话纳入家庭暴力范围,逻辑上不能讲通。更何况,如果丈夫不和妻子说话是家庭暴力,那么妻子不和丈夫说话是否家庭暴力呢?如果不是,那么丈夫的平等权又如何保障?
然而,笔者不主张将丈夫不和妻子说话纳入家庭暴力,用法律加以禁止,但提倡在有关法律上倡导夫妻和睦、沟通交流,形成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法律对道德行为的倡导与禁止、强制的功能是不同的,倡导的行为为法律所赞许,但违反了却并不为法律所强制,避免了法律包打天下的尴尬。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