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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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

交通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公路发[2006]204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
  2005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修订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并于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范和统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标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督促运输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区别于其他车辆的主要标识,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警示及救援参照作用,一旦发生运输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部门可根据标志提示,迅速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时、正确地制订抢险方案,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各级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危险品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交通部门在2006年10月31日前,组织、指导、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或更换相应的标志灯、标志牌,确保标志标识正确、规范、醒目。同时,要对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标识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立即进行整改。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的整改换发工作,应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逾期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原发证的单位吊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2006年11月1日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的相关规定,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时,对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的,不予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安全监管部门配合交通、公安部门,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要求在道路危险货物专用车辆上喷涂或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志。
  二、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标志安装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标志的质量和安装符合技术要求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运输企业严把道路危险货物标志的质量关,保证标志灯、标志牌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保证标志灯、标志牌的形式、外观、样式以及安装(悬挂)位置与标准要求一致。生产标志灯、标志牌的企业,应提供省级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标志灯的光源为荧光物质,荧光黄色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至少保持两年不褪色。褪色后应及时更换。标志牌的反光膜、印刷图形能有效地防止酸、碱液或腐蚀性烟雾的侵蚀,使用寿命不少于两年。
  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的标志灯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要求。不再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12.10款中对这类车辆标志灯的要求。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道路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各级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标志、标识,更不得以此为依据对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本通知下发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国家标准要求不一致的,一律按国家标准执行。2005年已经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系会议《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公交管[2005]49号)的要求喷涂、粘贴有关标志标识的,现有标志标识仍予以保留,并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安装标志灯、牌;对于其他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标志灯、牌,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的,还要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及其贯彻通知规定加装安全标示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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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届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林彪、陈云、邓小平、贺龙、陈毅、柯庆施、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谭震林、聂荣臻、薄一波、陆定一、罗瑞卿、陶铸、谢富治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周荣鑫为国务院秘书长;
任命陈毅为外交部部长,林彪为国防部部长,李富春为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薄一波为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聂荣臻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谢富治为公安部部长,曾山为内务部部长,乌兰夫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廖鲁言为农业部部长,王震为农垦部部长,刘文辉为林业部部长,许德珩为水产部部长,吕东为冶金工业部部长,高扬为化学工业部部长,段君毅为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刘杰为第二机械工业部部长,孙志远为第三机械工业部部长,王诤为第四机械工业部部长,邱创成为第五机械工业部部长,方强为第六机械工业部部长,王秉璋为第七机械工业部部长,陈正人为第八机械工业部部长,张霖之为煤炭工业部部长,余秋里为石油工业部部长,傅作义为水利电力部部长,李四光为地质部部长,李人俊为建筑工程部部长,蒋光鼐为纺织工业部部长,李烛尘为轻工业部部长,吕正操为铁道部部长,孙大光为交通部部长,朱学范为邮电部部长,袁宝华为物资管理部部长,马文瑞为劳动部部长,李先念为财政部部长,沙千里为粮食部部长,姚依林为商业部部长,叶季壮为对外贸易部部长,陆定一为文化部部长,蒋南翔为高等教育部部长,何伟为教育部部长,钱信忠为卫生部部长,贺龙为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张奚若为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主任,方毅为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主任,廖承志为华侨事务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5年1月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台办关于加强海峡两岸广告交流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台办关于加强海峡两岸广告交流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台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湾事务办公室:
近年来,海峡两岸的经济交往与合作有了新的进展。为了适应两岸关系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两岸间的广告交流,根据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形势以及台湾的实际情况,现就两岸广告交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台湾企业和个人可以在大陆发布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寻亲广告,其它广告不得在大陆发布。
二、台湾企业发布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应委托大陆具有外商广告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台湾个人发布寻亲广告,可以委托前述大陆广告公司代理,也可以直接委托大陆广告媒介单位承办。
三、对台湾企业和个人在大陆发布的广告,实行在代理、发布前集中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事务,并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代理或承办台湾企业和个人广告业务的大陆广告公司或广告媒介单位,应在签订广告合同之前,向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申请广告审查。通过审查的,方可签订广告合同。发布的广告内容,应以审查通过的为准。
四、中央电视台(不含第四套节目,下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国内版)、解放军报、《求是》杂志,不得发布台湾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
中央电视台转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设置在场馆内外的台湾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可以作为背景出现,但不得专门制作、播出台湾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
五、台湾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广告,不得出现“中华民国”等含有“两个中国”及“一中一台”含义的内容。
六、大陆企业去台湾发布广告,应委托大陆具有外商广告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并由代理的广告公司向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申请广告审查。广告内容以审查通过的为准。
七、台湾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广告的收费标准,参照港、澳地区来大陆广告的收费标准执行,并以外汇结算。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处罚。
附件: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简介(略)



199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