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刑申字[2000]1号
2000年1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工作,解决赔偿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保证《国家赔偿法》的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法律文书进行了修改和增补。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赔偿工作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特通知如下:
一、积极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这次修改完善《赔偿工作规定》的重要出发点和指导原则。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切实重视赔偿工作、积极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坚决克服怕赔思想和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影响检察机关声誉的错误观念,积极受理,依法立案,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案件不予立案。
二、认真审查,严格把好确认关。确认是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之前的重要审查程序,必须认真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对于《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以确认论”的九种情形,只要当事人提出赔偿申请,必须进入赔偿程序办理,不允许再行确认,更不允许拖着不办。对于证据不足案件的确认,要区分不同情况,该确认的要依法确认,不允许以确认为借口一律不予确认。
三、严格依照赔偿程序,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负责,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程序办理案件,对当事人的赔偿请求要及时作出赔偿决定,不得逾期不作答复。该赔偿的一定要赔,不能在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上打折扣。对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检察机关确有违法行为的,要通过善后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四、认真负责地做好赔偿决定的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要都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确保落到实处。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当事人财产,一旦作出返还决定,就要立即执行,决不含糊。一时返还有困难的,要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积极想办法予以返还。
五、《赔偿工作规定》下发前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按原《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各地在执行《赔偿工作规定》中,应加强调查研究,对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附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法律文书及工作文书样式(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1996-1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10月16日
生效日期1996年10月16日)
根据一九七0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签定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加强两国间在医疗卫生方面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苏丹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苏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32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技师)赴苏丹工作,抵达日期由双方商定。具体人数、科别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苏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苏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交流学术经验。维修人员只负责医疗器械的维修工作,维修所需零配件及有关费用由苏方承担。
第三条 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在恩图曼友谊医院,经商医疗队队长和中国驻苏丹使馆经商处同意可临时在其它医院进行学术交流和教学指导工作。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苏方提供。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在本协议期内每年向苏方无偿提供35万元人民币(包括运杂费)的药品、器械,用于恩图曼友谊医院。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由中方运至苏丹港并负担其费用。苏方应及时负责运抵后的报关、提货手续并支付从苏丹港运至医院队驻地的运输费。
第六条 医疗队人员赴苏丹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由苏丹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苏方负担。他们在苏丹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降温设备、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办公、医疗费和生活费由苏方支付。
医疗队员的生活费定为三级:
一级:队长、主任医生、主治医生
每人每月200美元
二级:医生、翻译
每人每月180美元
三级:其他人员
每人每月160美元
上述费用的50%支付美元,另50%按当日的银行比价折成当地货币支付。
上述费用由苏方按月支付给医疗队,并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
上述费用的计算时间为:自医疗队抵达苏丹之日起至离开苏丹之日止。
第七条 苏方同意医疗队员在工作之余在国立医疗机构行医,并免除他们应缴纳的各种捐税。部分所得收入用于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医疗队员工作期限为两年,工作期间享受中方和苏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照发。如医疗队员工作二十四个月,苏方应支付二十六个月的生活费。
医疗队员如果工作三年,中间回国探亲一次,或家属赴苏探亲,探亲的往返旅费由中方负担,苏方应为医疗队员回国或其家属赴苏探亲提供出入境及居留等便利条件。
第九条 医疗队人员应尊重苏丹的法律及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1、议定书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之部分。
2、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七年医疗队抵达苏丹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苏方要求延长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通知中方,经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在喀土穆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 苏方代表
曹荣桂 贾贝里·阿卜杜拉·拉赫曼
附件: 中国医疗队科别人员组成
队 长 1名
泌尿外科 2名(能开展碎石机工作)
胸外科 1名
眼 科 2名(能开展视网膜剥离和
白内障手术)
口腔科 1名(能开展颌面整形手术)
麻醉科 2名(小儿麻醉一名)
普通外科 2名
针灸科 2名(一男一女)
心内科 1名
小儿外科 1名
耳鼻喉科 1名
妇产科 1名
消化内科 1名(能开展胃肠镜检查工作)
脑外科 1名
病理科 1名
放射科 1名
药剂科 1名
检验科 1名
手术室护士 1名
监护室护士 1名
骨 科 2名(其中一名具有显微外
科手术能力)
翻 译 1名
医疗仪器维修 2名(能开展X线及一般医
疗仪器维修工作)
厨 师 2名
注:1、业务人员要有一定的英语基础,能独立开展工作。
2、中方需向苏方提供医疗队员的如下资料:
A、资历证明;
B、学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