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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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建设字[2005]418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
  《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设厅《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设计,是指在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中,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用能的活动 。
  第三条 本省对从事建筑节能设计的建筑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制度。
  建筑节能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按规定加盖有单位“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以下简称“单位节能章”)和相关专业个人“建筑节能设计资格专用章”(以下简称“个人资格章”)的,方为有效。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节能设计活动及设计专用章制度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和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设计。在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立“建筑节能 ”专篇,具体载明节能措施,体型系数、平均传热系数、耗热量指标等。
  各建筑设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建筑节能”专篇上加盖单位节能章。
  第六条 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节能设计计算书、有关建筑节能的做法和说明及相关表格(有统一标准的可直接选用)。
  第七条 节能设计计算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设计简要说明和设计依据;
  (二)保温材料的性能指标:导热系数和密度等;
  (三)建筑物的热工计算:外墙、屋面、地面(有架空层的首层地面)、不采暖楼梯间内隔墙、建筑外挑部分等;
  (四)体形系数、窗墙比及外门窗性能指标;
  (五)轻质外墙隔热和不结露的验算;
  (六)外墙内保温墙体和热桥部位内部冷凝受潮验算;
  (七)供暖设计热负荷计算书及水力计算书,并包括供暖系统形式、计量方式的简要说明。
  第八条 施工图中有关建筑节能的做法和说明应当包括:
  (一)建筑节能有关措施的做法、保温材料性能指标等;
  (二)屋面、外墙(外挑部分)首层地面等详图;
  (三)其它必要的节点详图,热桥部位的保温措施;
  (四)保温门窗的传热系数和气密性应当标注于施工图门窗表中(应当分别对应标注,以便核查);
  (五)分户计量、分户控制、分室调温等技术的应用。
  第九条 应当提供的相关表格包括:
  (一)居住建筑:《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建筑节能设计对比法计算表》。
  (二)公共建筑:《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表》。
  第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给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资格章。
  实行个人资格章的专业为:建筑、暖通和电气三个专业,取得个人资格章的设计人员要在本专业设计图纸的第一页右上角加盖个人资格章。
  第十一条 单位节能章和个人资格章是对从事建筑节能设计活动的建筑设计单位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控制的有效凭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刻制、发放。个人资格章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重新培训学习考试合格的,发给新的个人资格章。
  第十二条 持有个人资格章的从业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并在本专业规定的从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节能设计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建筑节能设计从业人员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人员进行,因特殊情况原设计人员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同专业其他从业人员修改,并加盖本人的个人资格章,且由此承担对修改部分的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时,单位节能章和个人资格章不齐全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持有单位节能章或者个人资格章的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用章失效,并由颁发机关收回:
  (一)建筑设计单位破产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建筑设计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建筑节能设计从业人员已与原建筑设计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建筑设计从业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十六条 持有个人资格章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收回个人资格章。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加盖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的;
  (三)除有特殊要求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节能专用章的。
  第十七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监管,对不执行节能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7 月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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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4年7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4年7月)

(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芮杏文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
免去李锡铭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钱永昌为交通部部长。
免去李清的交通部部长职务。
三、任命杨泰芳为邮电部部长。
免去文敏生的邮电部部长职务。




交通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百含复合挂钩”审计暂行办法(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百含复合挂钩”审计暂行办法
1992年7月21日,交通部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称企业)“百含复合挂钩”工作的审计监督,保证企业含量工资的收、支、结算合规合法,充分发挥审计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施工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制中的作用,根据《交通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额同产值、实现利润复合挂钩的结算办法》(以下称《结算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企业“百含复合挂钩”的年终结算,须经本单位的审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计。未经审计,部不予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部批准实行“百含复合挂钩”的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

审计主要内容
第四条 各企业审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利润、系数和计提额,含量工资的支出和结余以及“百含复合挂钩”结算主要基础工作进行审计。
第五条 含量工资计提的审计
1.计提含量工资产值的审计
(1)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的计算口径是否与《结算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相符;
(2)产值的统计与计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将各种应计收入的不入帐或长期挂帐,将外发包产值作为自行完成产值统计以及其它造成产值不实的现象。
2.计提含量工资利润的审计
(1)实现利润的计算口径是否符合《结算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实现利润的计算是否严格按财政部发布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和《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是否有挤占成本、隐瞒或虚增利润的现象;


(3)是否按财务决算所列实现利润总额为计提利润含量工资的依据。
3.计提含量工资系数的审计
各单位采用的综合含量系数、产值工资含量系数、利润工资含量系数及利润工资含量调节系数是否经部核定并明文下达。
4.含量工资计提额的审计
(1)应提含量工资总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2)与“百含复合挂钩”相联系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全员劳动生产率这四项考核指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是否相应扣减了应提含量工资。
第六条 含量工资支出的审计
1.实发含量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实行“百含复合挂钩”的人员范围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无自行变更发放范围和违反含量工资构成的现象;
2.有无将应由含量工资内开支的工资性支出,列在含量工资外支出;
3.对外包工工资的管理及计算口径是否符合《结算办法》第六条第4款的规定;
4.含量内工资、含量外工资的工资性支出,是否按财务规定的开支渠道列支;
5.对含量工资支出的控制,是否符合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低于产值的增长速度,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的递增速度不超过20%的规定。
第七条 含量工资包干结余的审计
1.是否违反规定,将含量工资包干结余转移或挪作他用;
2.是否将应列入当年含量工资开支的工资性支出列入了含量工资包干结余基金中开支。
第八条 “百含复合挂钩”主要基础工作的审计
1.含量工资的提取是否实行“按月预提,按年结算,专项存储,先存后用”的办法;
2.对产值、工资总额的统计是否符合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
3.劳资部门的含量工资统计报表和台帐是否健全、准确;
4.财务部门《“百含包干”情况表》、《“百含复合挂钩”结算表》是否正确,所列数据与利润表、专项资金表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
5.劳资、财务、计划统计部门的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审 计 程 序^
第九条 各企业审计部门要根据驻部审计局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百含复合挂钩”年终结算审计及对下属单位的抽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按审计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企业在对本单位“百含复合挂钩”年终结算审计前,要对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百含复合挂钩”年度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审,重点抽审可结合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进行,但每年重点抽审面不得少于所属单位总数的30%。
第十一条 各企业对在“百含复合挂钩”年终结算审计及对下属单位重点抽审中查出的问题,要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责成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在本单位“百含复合挂钩”年终结算报表报出后十天内,将审计报告分别报送驻部审计局和部人事劳动、财务会计司。审计报告应包括:本单位当年含量工资的收支、 等基本情况;本单位在“百含复合挂钩”年终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对改进“百含复合挂钩”办法的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 部人事劳动司、财务会计司在审批各企业“百含复合挂钩”年终结算时对审计报告中提出但尚未得到处理的问题,应商驻部审计局研究解决。驻部审计局可根据需要安排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百含复合挂钩”年终结算审计结束后,按年度建立专项审计档案进行管理。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驻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