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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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发〔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7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贯彻落实各项土地收入管理政策,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 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市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五条 按照规定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市级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将应缴国库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征收。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收入暂由两区财政、国土部门负责管理和征收。
  第八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填写《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土地竞得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价款按对应项目就地缴入市级国库。宗地出让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征收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九条 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缴入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他相关税费收入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另行缴纳,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混缴。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照上级规定按日加收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市级国库。否则,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从应缴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省政府规定的5%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市会计中心驻市国土资源局会计工作站审核后,按对应项目缴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实行分账核算,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根据宗地出让面积和等别标准,从应缴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20%比例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市会计中心驻市国土资源局会计工作站审核后,按对应项目缴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在国库设专账核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核算该宗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填写土地出让收入清算单,详细列清该宗土地补偿性支出项目、计算依据和金额,与申请拨付资金文件等相关资料一并报市政府,由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市财政局收到批复后,及时将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拨付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出让土地需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支出)和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支农支出。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应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按照省政府规定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方案,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提报项目,会同市财政局筛选核定后报市政府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须经市长批准。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市级有关部门提报项目,财政部门审核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金额在50—300万元之间的(含300万元),须经市长批准;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须由项目提报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一)工程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城市水系建设、道路建设、给水排水、环境保护、防灾安全等工程设施建设支出。(二)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城区的道路、路灯、桥涵、防洪、下水道、排水沟渠、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支出。(三)园林绿化设施建设支出:指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及重要景区、景点等设施建设支出。(四)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指生活垃圾处理场、转运站、清运工具、公共厕所、街道洒水、扫雪等设施建设支出。(五)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支出:指公用消防设施、一般的人民防空设施、交通标志(路标)、景点亮化等设施建设支出。
  由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市政局、房管局、水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和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对呈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进行筛选审查,共同提出安排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在年初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支预算核定的额度内安排。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金额在50—300万元之间的(含300万元),须经市长批准;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支出。(一)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储备、出让计划和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在批准的年度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核定标准内执行。(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包括市级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补偿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将相关资料和申请文件报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提出意见后,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综〔2007〕53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按季预提。市房管局按照年度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方案、年度资金预算和工作进度提出申请,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拨付。(五)支付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市长批准后拨付。
  第十九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减少补偿性支出的中间环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菏政办发〔2008〕39号)执行。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市级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制度。
  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一经确定,严格执行。
  年终,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共同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每年第三季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国土、建设、市政、房管、农业等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需进行政府采购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前,应及时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财政局;并于入库出让收入的同时,按宗地将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于月末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市国土资源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和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支出。市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收支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要予以收回和注销,并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进行处理。对违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城区、乡镇土地收入收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菏政发〔2003〕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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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农政发[2005]1号


  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对今后十年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为了贯彻落实《纲要》精神,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各级农业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义和基本目标

(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几年,农业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农业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执法体制不顺、执法手段落后、执法力量薄弱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迫切需要认真加以解决。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进入了贯彻统筹城乡发展方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农业法制工作要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农民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纲要》精神,增强做好农业依法行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大力加强农业法制建设,全面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坚持依法治农、依法护农。

(二)明确农业依法行政的基本目标。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农要坚持《纲要》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经过十年左右的不懈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农业部门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氛围基本形成,主要依靠法律和经济手段管理农业的方式基本实现。

——农业部门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农业行政决策制度基本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建立和完善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要求的农业法律制度,形成功能完备、层次合理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

——全面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健全县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农业执法队伍,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

——农业行政监督制度基本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健全、有效,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农业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和普及,农业系统干部学法用法和农民群众用法守法的氛围形成。

(三)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能。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做到不越权、不失职,确保在赋予管理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明确其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和执行的必要条件。对农业发展计划和农业建设项目等事项,要切实负责抓好落实,既要履行好规定的职责,又要努力争取做好工作的必要手段。工作中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的,要积极沟通、主动协调;与其他部门存在不同意见的,要多做解释说明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不能达成一致的,要按规定程序如实报请政府决策。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四)完善集体决策制度。不断完善《农业部工作规则》,健全部务会议和部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部门预算、发展和改革政策措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重大投资项目规划等重大决策事项,都要通过部务会议或部常务会议讨论,集体决定。各级农业部门要健全相应的议事制度,保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合法化;建立各项会议制度,确保集体决策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五)建立调查研究制度。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基础和前提,确保调查研究经常化、制度化。各级农业部门每年要制定重大问题调研计划,组织干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情况,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要将调查研究作为衡量每个单位工作和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六)健全科学性和合法性论证制度。建立综合的、行业的和法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水平。综合性、全局性的决策和农业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决策建议,要组织进行科学性和合法性论证,充分发挥专家的参谋作用。

三、提高农业立法质量

(七)加快健全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以农业法为基础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农业产业发展、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应急机制、农村经营体制、国家农业支持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当前,要着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权益保护、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农业生产资料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将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大力提高立法质量,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反映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体现转变职能和农业管理方式创新,努力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推动各项支农政策制度化、法制化;对农业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八)加强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要增强立法计划的权威性,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农业立法。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和立项申请,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部门的立法工作计划。纳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必须是已经过认真调研、缜密论证,内容完善,制定条件已基本成熟的项目。对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能够通过执法或其他管理措施解决的,采取其他方式解决。要严格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安排立法进程,努力提高立法效率,确保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九)做好修订和废止工作。对于已制定的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有与上位法不一致、被新的立法所取代、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情形的,要及时提请立法机关或自行修订、废止。

四、推进职能转变,深化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十)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继续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资生产经营秩序监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职能,重视和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逐步实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管理。

(十一)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把行政许可设置关,防止随意增设行政许可项目,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论证。推进农业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符合条件的许可项目纳入综合办公范围;开展网上申报和审批试点,增加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加强许可项目监督管理,跟踪许可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十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稳定的信息公开渠道,加强中国农业信息网和电子政务建设,发挥《农业部公报》和有关报纸等媒介的作用。除涉密事项,所有管理制度和政务信息必须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开,方便管理相对人查阅。所有农业部许可项目审批结果一律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开,及时无偿向社会提供。

(十三)建立各种农业预警应急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重大动植物疫情突发事件、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污染事件、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草原火灾事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建立必要的物资筹备,提高应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十四)推进政企、政事分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禁止农业行政管理人员从事或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发展农业行业协会,加强现有行业协会建设和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五、理顺农业行政执法体制,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

(十五)搞好农业综合执法。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规范运行、提高能力为重点,以相对集中处罚权为内容,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已开展农业综合执法的地区和部门,要重点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实现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管理正规化、手段现代化。在推进综合执法的同时,继续抓好渔政、草原监理、植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各项执法职能,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十六)健全农业执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职责明确到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建立执法案件评查制度,对有关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进行立卷归档,并不定期地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提高案卷质量。

(十七)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素质。严把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现有农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重点、分步骤对所有执法人员开展法律培训,实现执法培训制度化、经常化,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执法队伍行风建设,树立农业执法良好形象。

(十八)强化农业执法能力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的支持,将执法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解决执法检查、案件查处、人员培训、听证和行政复议等所需经费,保证农业执法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尽快完善并抓紧实施农业执法基础设施工程规划,提高农业执法机构装备水平,增强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打击能力。逐步建立健全农业执法信息网络,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和交流。要积极探索建立执法人员激励与保障机制,确保执法队伍的稳定。

六、积极化解农业和农村经济纠纷

(十九)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积极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要按照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确保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二十)积极参与调处因假劣农资导致的民事纠纷。对于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药、兽药等农资的违法案件,要坚持行政执法与民事调处并重的原则,在依法处罚的同时,积极参与调处因使用假劣农资导致的民事纠纷。发现假劣农资导致使用者受害时,要明确告知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告知受害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农业部门应当积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积极退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假劣农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违法行为人的财产难以同时支付罚款和赔款时,应当优先保障赔款的支付。


(二十一)加强信访工作。深入贯彻《信访条例》,继续坚持和不断改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来访接待日制度。认真办理每一封群众来信,妥善处理每一位群众来访。要主动和善于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各方的支持,共同化解矛盾。要主动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纠正不依法行政、不落实政策的现象

七、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二)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待视察等多种形式,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农业法律的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要加强与政协的联系,虚心听取政协对农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答复。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积极应诉,依法举证、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履行。要积极配合和自觉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

(二十三)完善农业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超越职权、抵触法律法规等问题,要责令及时纠正,以维护农业法制的统一。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依法受理、认真审理、公正处理,坚决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附带审查要求,要认真研究,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由其他机关决定的,要及时送有权机关。加大对农业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建立重大处罚案件备案和督查制度,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地方互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业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业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十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的沟通与交流,经常深入农业生产、经营第一线,虚心听取媒体和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于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和回复。探索建立接受社会监督的长效机制,逐步实行监督员制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从群众中聘请监督员参与监督、解决。

八、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二十五)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深入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和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领导干部法制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将法制课列入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实行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并将学法情况作为各级农业部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十六)强化农业部门公务员学法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总体规划和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等规定,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部人事劳动司重点做好部机关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统一组织考试,实行合格证制度,并保证公务员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40小时;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重点培训部机关和省级农业部门法制骨干。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重点培训本级和地(市)、县(区)农业部门法制骨干。

(二十七)深化农业普法宣传教育。健全农业普法规划和计划,各种农业培训工程项目应当对农业法律宣传和培训做出安排,进一步完善农业法律宣传制度,实现农业部门干部懂法、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法、守法经营,农民群众知法、用法维权的目标。要针对农时季节和农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和现代网络技术手段,采取送法下乡、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咨询、张贴标语、制作宣传栏和黑板报等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要突出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既要宣传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也要宣传农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切实提高农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素质和能力。

九、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依法行政责任

(二十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农业部门的一把手是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农业部建立农业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和安排,把《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九)加强农业法制队伍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要切实加强农业法制工作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充实和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保障工作经费,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十)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农业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十一)强化监督检查。上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邮电部关于纪、特邮票结算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纪、特邮票结算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26日,邮电部

邮电部1993年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各类邮票的下发均由邮政总局分配到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邮政处和中国集邮总公司。现对纪、特邮票的结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据测算,在各省、区、市局领取的纪、特邮票中,进入通信领域的占15%;进入集邮领域的占85%。因此,各管理局应对这85%部分,按其票面价格的一定比例向部交纳集邮利润。
二、按照部对邮票经营管理体制的要求,各省、区、市可以库存一些邮票,作为以后年度集邮业务的票源。为此,原办法允许各省、区、市将每年进入集邮领域邮票的10%做为库存,当年不上交这部分的集邮利润,而在第二年再按规定比例如数上交,每年以此类推。
三、从1994年起,纪、特邮票向部交纳集邮利润的比例为40.2%,在税后通过收支差额分配上交。
其计算公式:
本年应交集邮利润=〔上年规定所留库存面值+本年领取票
面值×85%×(1-10%)〕×40.2%
四、中国集邮总公司从邮政总局领取的纪特邮票按照上述二、三条办法执行。
其计算公式为:
本年应交集邮利润=〔上年规定所留库存面值+本年领取票
面值×(1-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