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08:40   浏览:8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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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韩国


中日韩《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全文)


  2008年12月13日下午,中日韩三国领导人会议在日本福冈举行,三国签署了《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和大韩民国三国领导人一致认为,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正面临严峻挑战,有必要以有效方式加强三国合作,应对当前形势。

  三国领导人强调,旨在稳定金融市场、恢复全球增长的一系列国际会议与合作努力非常重要。三国领导人再次确认,三国将落实包括指导金融市场改革的共同原则行动计划在内的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宣言。

  三国领导人强调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以应对金融市场动荡的重要性。三国领导人对2008年11月14日在华盛顿举行的中日韩三国财长会取得的成果及近期有关扩大双边货币互换规模的决定表示欢迎。三国领导人还欢迎三国于2008年12月10日宣布定期召开三国间央行行长会议。三国领导人重申致力于与东盟各国合作,加快“清迈倡议”多边化进程,以有效监测本地区经济与金融市场。亚洲开发银行可在向亚洲地区受金融动荡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发展和贸易融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此,三国领导人呼吁尽早就亚洲开发银行的第五轮增资达成共识。

  三国领导人一致认为,应努力将当前金融动荡可能对世界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推动区域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地区合作。三国领导人认为,外界期待作为“全球经济增长中心”的亚洲国家发挥其作用,扭转世界经济下行趋势并使其重回可持续发展轨道。三国领导人认为,三国应为此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三国领导人对《中日韩改善商务环境行动计划》公开发表表示欢迎。

  三国领导人重申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宣言和利马APEC领导人全球经济宣言中关于投资和货物及服务贸易的承诺。此外,为反对保护主义,三国领导人宣布三国政府将继续努力,促使多哈发展议程尽早取得丰硕、平衡而全面的结果。三国领导人还认为,未来12个月内,三国政府应避免对投资和货物及服务贸易设置新障碍,避免采取新的出口限制措施,避免采取与WTO原则不符的措施刺激出口。

  三国领导人强调亚洲各国加强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领域合作的重要性。三国领导人确认了促进增长、扩大内需措施的重要意义,决心密切合作,加强三国合作,促进亚洲各国为克服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之负面影响,实现亚洲自身可持续增长做出努力。为此,三国领导人重申支持东盟一体化稳步推进的重要性。

                             2008年12月13日于日本福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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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502号

1991-04-09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
  1991年3月25日湘税函(1991)099号《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问题的请示》收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规定,是指外国合作者可以通过分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回收投资。对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收法规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短,且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方所有的,可由合作企业提出申请,呈报国家税务局批准,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回收投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 国务院:
最近,少数上市公司向外商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引起公司股权结构变化,股价出现异常波动。鉴于目前国家关于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的法规还不健全,为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保证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在国家有关管理办法颁布后,按规定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事项;已受理企业转让申请的,由受理机关通知申请企业立即停止转让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