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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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吉尔拉·衣沙木丁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政府投资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开发、传播、研究和服务等功能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本办法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纸质、声像、胶片、电子、网络等一切载体形式的知识或者信息的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人事、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作好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室)并参加公共图书馆网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赠资金、文献、设备。


  第七条 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资金、文献、设备以及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公共图书馆信息网络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辖区内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公共图书馆信息网络建设方案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优先安排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


  第十一条 区(县)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设立公共图书馆。
  有条件的区(县)和乡、镇(街道)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鼓励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图书馆(室)向社会开放。


  第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在社区、村兴办公共图书馆(室)。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以区(县)公共图书馆和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室)为基础,采取多种扶持措施,加强社区、村内图书馆(室)的建设。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的要求,适应现代化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公共图书馆的布局要求、馆舍面积和阅览座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用途。
  公共图书馆的资产处置按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公共图书馆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法择地重建。新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不得低于其原有规模。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的布局分为阅览用房、藏书库房、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设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阅览室。


  第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用房和藏书库房不得任意占用。
  禁止在公共图书馆内设置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图书馆建设。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服务与读者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读者开放。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图书馆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本馆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确需变更开放时间或者关闭的,至少应当提前3日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完备的馆藏书目数据库,实现自动化、网络化检索,为读者利用文献资料创造良好、便利的条件,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计、营造、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采取阅览、外借、流动借阅、网络化借阅等多种方式为读者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实行开架或者半开架制度,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率,图书馆内应开设少年儿童图书室,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资料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对于善本、珍本和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可以本着保护的原则限制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读者推荐优秀作品,指导读者阅读。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业务服务时,可以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进行书目检索;
  (二)凭借阅证免费借阅图书、报刊;
  (三)获得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指导;
  (四)获得有关文献资料和阅读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参加讲座、沙龙等读书活动;
  (六)向图书馆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九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和公共设施;
  (二)借阅文献资料,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三)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
  (四)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四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工协作、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方针,做好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他载体文献等文献资料的收藏工作。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地方文献的征集,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室)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藏书总量。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对新入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按国家公布的标准及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加工整序,在20日内提供读者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保护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馆藏古籍善本等珍贵文献的保护和管理。
  对失去使用和收藏价值的馆藏资料,应当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剔除。


  第三十五条 除特殊种类或者出版数量较少的出版物外,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应当自本单位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将样本送缴市图书馆收藏,具体送缴办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前款所称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图书馆网络,加强馆际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读者开放或者任意限定借阅范围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公示的;
  (三)擅自向读者收取费用的;
  (四)擅自剔除馆藏文献资料的;
  (五)任意限制、封存、损毁、变卖、转让馆藏文献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的;
  (二)擅自改变或者部分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用途的;
  (三)公共图书馆内设置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侵占公共图书馆馆舍、设施、设备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毁损、遗失所借文献资料,不能归还原版本式样文献资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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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
促进深圳司法工作上新台阶
李志刚 姚达武

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各级党委、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把学习和实施宪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深圳为实现国际化城市和依法治市的战略目标,首先要求我们广大司法干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地指导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国际惯例办事,开创深圳司法工作新局面。为此,本文对深圳司法干部的素质培育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一、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内涵及特征
有人认为,“素质”一词本是生理学概念,是指人的先天生理解剖特点,主要指神经系统、脑的特性及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的特点。素质是心理活动发展的前提,离开这个物质基础谈不上心理发展。也有人认为,所谓的“素质”是人在先天的解剖生理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环境作用及社会实践活动而发展形成的一种综合品质。还有人认为,人的素质是指个体在先天禀赋的基础上,通过环境和教育的影响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稳固的性质。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语同志认为,所谓素质,是指人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基本品质结构,包括人的思想、知识、身体、心理品质等。尽管各门人们对素质的解释不同,但都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素质是以人的生理和心理实际作基础,以其自然属性为基本前提的。也就是说,个体生理的、心理的成熟水平的不同决定着个体素质的差异,因此,对人的素质的理解要以人的身心组织结构及其质量水平为前提。人的素质包括重量素质、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等。
从深圳司法工作发展的趋势和特点来看,我们司法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1)政治素质,包括思想政治水平、政治理论水平和哲学思维能力(含逻辑思维能力),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统帅我们的一切司法工作,讲政治、讲大局、统一思想,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克服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倾向,防止腐化堕落,以权谋私;(2)创新素质,要求我们司法干部要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在各项司法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突破;(3)文化素质,要求我们司法干部坚持科学发展观,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特别是行政管理知识和电脑知识,要充分利用电脑等高科技手段和工具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要有口头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自学能力,至少掌握英语等一门外语,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司法工作的先进经验,促进深圳司法工作与国际接轨,与WTO的要求接轨;(4)专业素质,要求我们司法干部要保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和忠于法律的一致性,牢牢树立司法干部忠于法律的新形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法制水平,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信息素养;(5)身体心理素质,要求我们司法干部要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态,敢闯敢拼的献身精神。
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就是要依据司法干部队伍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司法干部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司法干部的主体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司法干部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司法干部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它运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充分发掘司法干部的天赋条件,提高司法干部的各种素质水平,并使其得到全面、充分、和谐的发展。具体来说,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具有以下特征:(1)根本目的是以整个司法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为出发点;(2)核心是挖掘司法干部队伍的潜能,立足于司法干部的潜能开发和综合品质的提高,全面提高每个司法干部的素质,即全面性、适应性;(3)注重司法干部社会主义思想政治品德和心理品质的教育;(4)注重开拓创新精神和能力培养;(5)它是对司法干部从入业到退休所进行的教育,具有职业终身性。
二、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
江泽民同志在建党80周年讲话中提出“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在“5·31”讲话中,他又进一步指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党的思想路线,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保持先进性和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我们能否始终做到这一点,决定着中国的发展前途和命运。” 与时俱进,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态度和学风问题,也是我们党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等各种实践的一贯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我们司法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与时俱进,要求我们广大司法干部在思想上、作风上、素质上与时代同进步,站在时代的前列,不断推进司法工作创新,将司法工作不断推向新的发展境界。加强对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提倡以教促学,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司法工作的社会效益、、工作效率和司法工作水平,是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当代中国,法律日益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最主要的调控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任何法律都是抽象规范的组合,把法律规定适用到具体的司法工作中必然有一个理解、应用和转化的过程,司法干部的素质决定了他们对法律及立法精神的理解程度,决定了他们应用法律处理日常司法工作的能力。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总要给执法者流出一定的自由裁量度,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当行使就必然要求司法干部要有较高的素质和对法律负责的精神。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历史大变革的时期,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法律本身又客观要求一定的稳定性,立法相对于社会发展来说难免会有一定的不适应。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要求司法干部根据法治的原则和精神来处理人民群众的具体问题,将法理和实践经验相结合,推动司法工作日益科学化。因此,加强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司法干部的法制水平和司法工作能力,正确处理日益增多的群众经济矛盾纠纷,为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司法干部的素质和工作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实现程度。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快速发展,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对司法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可以使广大司法干部紧紧牢记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系统全面掌握各种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知识,推进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树立法律权威。
(四)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深圳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需要
新年伊始,深圳市委三次八届全体(扩大)会议提出,力争用20年左右的时间,把深圳建设成为重要的区域性国际城市。深圳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首先要求我们政府司法工作现代化和国际化,将现代最新高科技成就用于现代办公体系,提高工作效益和效率,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要求依法开展各项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司法干部队伍也要现代化和国际化。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司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是深圳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重要保证。
(五)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深圳构建法治政府、实现“依法治市”的迫切要求
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法治政府的基础。
一个国际化城市,必然也是一个文明法制的城市。构建法治政府,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城市,是深圳迈向国际化的必由之路。深圳只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才能建立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按照国际标准打造城市新形象,提升城市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当前,深圳市委、市政府正开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解决政府中存在的“三位”问题(越位、缺位、错位),努力提高行政决策的水平和质量。“三位”问题出现与干部队伍的素质有关。我们广大司法干部应起模范带头作用,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己任,加强学习,不断与时代同步前进,不断熟悉、掌握和深刻领会新的法律法规,打造政府公正的新形象。
(六)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深圳司法干部队伍反腐倡廉的需要
私心人皆有之。但国家公务人员要廉洁奉公,否则会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这是人类在长期的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后天认识和智慧,也是我们党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所形成的共识。因此,司法干部要加强学习,强化腐败堕落对党的事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危害性的认识,才能保持廉洁自律的作风,这也是司法干部政治思想素质的重要一环。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促进司法干部队伍廉洁自律,形成学习养廉、以学促廉的新风尚,有利于防腐倡廉,更好地廉洁从政,廉洁从业。
三、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总体思路
(一)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统领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工作,全面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把党的先进性与发展问题紧紧地联系在一起,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充分调动司法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在深圳努力营造一个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注重前沿性、现实性
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内容应注重前沿性、现实性,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前沿性就是要求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内容要有前瞻性,要满足深圳依法立市的需要,满足深圳营建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满足深圳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需要;现实性就是要紧紧围绕深圳当前司法工作迫切需要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开展。
(三)注重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结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在全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强调,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抓好两个环节:第一,要抓理论武装,要认真领会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要弄懂学透;第二,要抓实践落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尤为重要。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应重在全面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一方面狠抓理论学习,把学习重点放在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立场、观点、方法上,放在对主观世界的改造上,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政治经济学理论以及现代法学的最新理论成就,另一方面要结合深圳司法工作的具体实践开展学习。两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四)突破四个学习认识问题
我们司法干部要戒骄戒躁,不断进步,突破四个对学习的认识问题:一是要克“惰”,克服自身的惰性思想,不管是革命老同志,还是中轻年干部,都应该放下包袱,少打麻将,多读书,读好书;二是要破“满”,突破学历上的认识,认清形势,明确正确的学习方向,学习永无止境,“满则损”;三是要戒“浅”,不满足于既有的知识,注重理性思维,理论联系实际,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主线,统帅我们的司法工作;四是要防“单”,学习形式要灵活、丰富多彩,多方面学习,尽快改变自己知识结构单一的状况。
(五)始终贯穿终身教育的思想
20世纪60年代,西方世界出现了终身教育思想,主张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中的各个年龄阶段。196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人教育局局长朗格郎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成人教育促进委员会提出终身教育提案,在全球得到积极响应,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终身教育法规。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国际教育委员会的报告《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深刻分析了新的科学技术革命对人类活动的影响,认为人类正在走向学习化社会,每个人必须终身继续不断地学习,才能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化社会,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应反映时代发展的特色和风貌,教育司法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新理念,戒骄戒躁,将有限精力都用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无限的学习之中去。
(六)注重教会司法干部“学会学习”,打造终身学习的自学能力
自学能力,是指一个人较少依赖他人的帮助掌握知识、应用知识的能力。它主要包括独立阅读能力、独立思考能力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的更新以几何级数激增。如果一个司法干部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就可以迅速扩大知识面,并增强自身的技术和技能。司法干部素质教育中能力的培养是极其重要的方面,学习能力又是其它能力发展的基础,它影响其它能力发展的速度、深度和广度。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应注重教会司法干部“学会学习”,打造终身学习的自学能力。
(七)提倡创新性学习
农业社会的教育主要通过保存和延续前人积累下来的经验,学习方式往往只能表现出“接受学习”的特点,即教师讲、学生记,学习者通过大量的诵读、记忆、模仿来掌握知识。工业化社会则明显地打着工业化生产模式的烙印,强调“标准化”课程教材体系、“标准化”考试评价模式,对学生统一采用“生产流水线式”的“填鸭式”灌输,学生成了“标准件”、复印机和电脑存储记忆体,创新精神和个性特征基本上被“阉割”。教育部吕福源副部长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对人才的评价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创新人才的最重要的特征不是掌握更多的已有知识,而是具有学习新知识的能力,会运用知识去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因此,为了适应知识经济对创新人才培养的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发动一场“学习的革命”,提倡“高效学习”,提倡创新性学习,运用先进的学习方法,充分开发人的学习潜能。
1979年,罗马俱乐部在题为《学无止境》的研究报告里,把当代人类的学习划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维持性学习和创新性学习。维持性学习功能在于获得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培养对现实社会的适应能力;而创新性学习“是一种可以带来变化、更新、重建和重新系统地阐述问题的学习”,它的功能在于通过学习提高人们发现、吸收新信息和提出新问题的能力,使个人和社会做好准备,以便在行动上与新情况协调一致。笔者认为,对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主要目的是让大家提炼、升华和“重新组合”已有的知识,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培养自主探究能力,随时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而不是单纯去传授那些已有的书本知识。
(八)提倡研究性学习
信息素养是渗透在素质教育中的专业素质要素之一。从信息论的角度看,培养司法干部的创新素质,首先就是要让他们学习和掌握主动采集信息、处理信息、分析信息、评价信息、发布信息和有效利用信息的能力,以开发适应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需要的人的整体素质。研究性学习是正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未来主要学习方式之一,是培养学生信息素养的极好载体。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会生存》里指出的那样:“只有当教育技术真正统一到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时候,只有当教育技术促使我们重新考虑和革新这个教育体系的时候,教育技术才具有价值。”教育信息化既给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带来了全新的技术和媒体,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以开放、交互与共享为特征的学习方式有效运用于司法干部队伍,才有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措施建议
(一)制定《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暂行规定》
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现有法律所没有涉及的内容,也会出现同已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立法工作要先行,要加强研究制订新的具体法规。立法工作要从有利于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工作开展的角度,解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
为了将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依法治教,保障和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市人大或市政府应加强立法,制订《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暂行规定》(或者《深圳公务员素质教育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应包含总则、教育的对象、内容、要求、教育投入、后续教育考试、免试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二)构建专门的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学院
随着现代科技、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前的那种“一个学历管终身”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学校的学历教育并不能真实反映人的素质和能力。现在教育部在全国已经推行了素质教育,但是与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在很长的时期内还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党校主管党员干部的教育问题,但现在或将来不少的司法干部是非党员同志,有的同志还是民主党派人士,这些同志难以从体制上纳入到党校的教育范畴。同时又考虑到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长期性,因此笔者建议,成立“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学院”,统管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工作。当然,也可以统一成立一个“深圳公务员素质教育学院”,将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纳入到深圳公务员素质教育体系之中去。
首先,要建立一个坚实的领导班子。学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应当采取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注意吸收政治素质高、有创新精神、有理论和经验、懂得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同志进入领导班子。
其次,要建立一支强大的骨干教师队伍。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组建自己的教师队伍:一是从深圳现有的司法队伍中挑选人才,组建基本教师队伍和行政班子;二是从省内、市内各个大学聘请知名教授担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三是邀请高科技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传授最新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四是吸收有才华的律师加入教师队伍。
第三,要成立专门的教材、刊物编写班子,组织编写《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系列教材》和《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期刊,编写的教材和期刊既可以采用纸质类图书的方式出版,也可以采用电子图书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关系和合作的长期协定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关系和合作的长期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2月4日 生效日期1979年7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关系,并考虑到今后两国长期经济合作的可能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将采取一切有益的措施,为加强两国经济关系与合作创造最好条件,以促进双边交流迅速增长;两国政府将努力保证相互利益的平衡,促进两国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 为加强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两国政府将鼓励双方企业或机构之间建立更密切的联系,并根据两国的需要和可能,提出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倡议,并在互利的基础上促进这些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两国政府将注意使中小企业积极地参加双边交流的活动。

  第三条 两国政府同意在下列领域扩大相互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农业;畜牧业;食品和食品工业;能源(包括各种电力生产,石油,天然气,煤炭,新能源);采矿;钢铁;有色金属;化工;运输(包括航空、海运、陆运);电子;信息;空间技术;视听技术;电讯;机械制造;纺织;消费品工业;劳务和工程设计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

  第四条 为扩大两国经济关系,两国政府将根据互利原则促进两国企业或机构在两国领土上实行各种形式的合作:
  一、在新建的经济项目和改造或扩大现有项目的设计和实施方面进行合作;
  二、通过利用对方的技术和设备进行生产合作,以扩大向对方的出口;
  三、进行共同生产和在销售方面的合作;
  四、通过交换专利、资料以及共同研制工艺流程的技术合作;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的合作。

  第五条 两国政府同意在各自现行有效的程序和规章范围内,对双方商定的经济合作项目,提供尽可能优惠的金融便利。

  第六条 两国政府将根据各自的条件,为双方经济合作项目的实施,特别是对有关的对方人员在办公、住宅、通讯等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签证、事务旅行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七条 两国政府同意,由一九七五年成立的中法混合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协定的实施。委员会每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举行会议,总结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情况。

  第八条 两国政府根据各自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保留可能进行协商的权利,但这些协商不得损害本协定的根本目标。

  第九条 本协定自两国政府完成各自有关规定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七年。
  本协定在期满前六个月,两国政府为保证两国经济合作的继续,将进行协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强           让-弗朗索瓦·德尼奥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