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00:45   浏览:8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

《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经批准立项的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村推进,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 综合整治的项目。

国有农场、农业科研所等单位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市主导、县实施、乡配合、村民自愿”的原则实施,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成立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市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农办、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民政、监察、审计、卫生、文化、教育、电业、广电、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下达年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计划、项目立项审核、项目设计及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统筹协调及综合验收评估等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申报、制定规划、资金统筹、项目实施、项目初验以及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矛盾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基本情况调查、宣传和群众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调整和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等。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项目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立项、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挂钩周转指标和新增耕地面积的确认,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设计及预算的审查、资金的落实、工程施工的行业管理、验收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产业发展规划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统筹,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监管项目资金使用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项目区耕地质量管理、农业产业化、土壤改良、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耕作层再利用与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化定位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项目区的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统筹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林业重点工程的规划与指导及项目区的绿化指导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项目区农村公路、桥梁工程、港口码头建设等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级、指导县级规划部门做好村级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村容整治,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垃圾、污水处理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涉及的行政村区划调整,统筹农村敬老院建设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职责的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

市农办负责对市农经处和市能源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沼气、太阳能利用与建设等工作。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市电力、文化、教育、卫生、广电及相关涉农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年度计划、项目选址、规划、建库、立项



第六条 计划下达。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目标,在每年3月底以前下达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年度计划。

第七条 项目选址。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年度计划,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踏勘初选、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选址踏勘,对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建立项目库,拟定申报项目。

项目选址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安排:

1、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

2、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潜力;

3、已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或未实施但符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报条件;

4、经济条件较好,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特色;

5、水利资源条件较好的;

6、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登记工作已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规范流转或正在流转;

7、农民自觉、自愿,积极性高。

第八条 规划编制。项目拟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制定村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编制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协调,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整合土地整理、村庄建设、交通、水利等规划。

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主要内容包括:

1、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县、乡镇两级农业产业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区农业观光、休闲度假、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农业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区“产业发展规划图”;

2、水利工程规划。结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通过对项目区的水资源平衡分析确定项目区农田水利工程,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水利工程规划图”;

3、道路交通规划。结合县、乡镇两级道路交通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区涉及的通村、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和田间道路建设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道路交通规划图”;

4、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县、乡镇两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图”;

5、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结合市本级及县、乡镇两级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如中心村建设),合理确定项目区涉及的农村居民点建设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根据项目区空心村、田间零星居民点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可拆迁房屋位置、户数、栋数、房屋结构、建筑面积,落实安置区域,明确盘活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农村居民点建设工程建设方案和盘活农村建设用地方案编制项目区“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图”;

6、公益设施建设规划。结合县级新农村建设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饮水、公共卫生、停车场等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公益设施建设规划图”;

7、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其他子规划,合理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投资范围和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图”。

第九条 立项批复。规划编制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申请项目立项,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立项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批准立项。项目批准立项时,项目批复应明确项目类别、初步规模、预期资金、责任单位等有关内容和事项。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项目申报文件(资料);

2、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市区有关部门意见,征求村组、群众意见情况说明,项目选址踏勘报告;

4、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项目类别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设计方案形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设计,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范对项目设计和预算方案进行初审。项目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项目的设计和预算方案进行审查,出具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和权限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统筹安排项目实施,并督促落实,全程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渠道不乱、单项实施、单项验收、各计其功”的原则,依法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按各自行业标准组织项目实施,周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它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配合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施工单位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五章 项目权属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暂不能调处的土地不应纳入项目区范围。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项目批准立项后,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移交土地和有关设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做好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复垦费等);

(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三)涉农资金(含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资金、退耕还林资金、中低产田改造资金、以工代赈和农业扶贫资金等);

(四)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及新增耕地指标转让费用;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总体预算和部门预算使用各类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资金,实行项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滚动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及相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设立市、县两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专户;拨付至县级相关部门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由市直对口部门统筹安排,县级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单项项目工程完工后,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行业标准和规定及时对本部门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待项目整体竣工且各部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代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综合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出具初验评估报告,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综合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项目综合验收申请后,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市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困惑与对策

李生峰
(新乡医学院 河南新乡 453003)


摘 要: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对提高我国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步履艰难的原因,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医疗保健问题,必须首先理清农村卫生改革的定位和方向问题,本文还从体制管理、财政投入、卫生资源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调适对策。
关键词: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对策
Puzzle and Countermeasure of the Hygiene System Reform in the Country
Li Shengfeng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Xinxiang Medical College Xinxiang, Henan 453003
Abstract: The reform has great significance in improving the whole nation's quality of our country. This paper has analyzed the reasons why the system reform of rural hygiene of our country walks with difficulty, and points out that if we want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peasant's medical treatment and health care, we must know the localization and direction of rural hygiene reform first. This text has also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from such respects as system management, finance, hygiene resources and personnel training, etc.
keywords: country, hygiene system reform, countermeasure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如何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增进农村居民健康,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我国从1994年就开始进行医疗改革试点,1998年医疗改革进入组织实施阶段。2000年7月,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召开,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得以全面展开。但从总体上看,改革成效甚微,农村卫生工作仍比较薄弱,存在诸多问题,面临着很多新的挑战。
一、困扰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建国以来,农村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合作医疗制度和乡村卫生队伍建设都取得显著成绩,对保障农村居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失去了活力,农民的医疗保健相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严重滞后。
1、农村公共卫生投入严重不足。
农村公共卫生支出的增长主要由于人员经费增长拉动,公务费和业务费几乎没有增长甚至下降。农村公共卫生的公务费和业务费中,政府支出逐渐走低,公务费和业务费从1991年的2.58亿元下降到2000年的1.84亿元,剔除价格影响因素,年均增长速度为-10.7%;致使公共卫生机构通过“有偿服务”进行“创收”,来解决业务活动经费不足的问题(见附表1[1])。农村基层预防保健服务经费严重不足,预防保健工作有所削弱,某些已经消灭或已被控制的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在一些地方时有回升,而且新发生的病种也有不同程度的流行。
附表1:农村公共卫生领域财政支出结构趋势变化分析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政府财政公共卫生支出总额 7.49 8.27 9.14 11.40 12.70 13.90 15.68 17.33 17.67 19.66
人员经费 3.70 4.68 5.49 7.69 8.67 9.96 11.48 13.45 15.21 17.49
公务和业务费 2.58 2.12 2.08 2.10 2.21 2.15 2.01 2.05 2.10 1.84
项目补助 1.21 1.48 1.58 1.61 1.82 1.80 2.19 1.83 0.36 0.32
2、卫生资源分布不合理,农民健康状况明显低于城镇居民。
我国卫生资源配置严重的不合理,据统计,1998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为3776.5亿元,其中政府投入为587.2亿元,而用于农村的卫生费用为92.5亿元,仅占政府投入的15.9%。当年,城镇人口约为3.79亿人,平均每人享受相当于130元的政府医疗卫生服务;乡村人口为8.66亿,平均每人享受相当于10.7元的政府医疗卫生服务,前者是后者的13倍。农民缺医少药的问题严重,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说,现在中国的农村确实有很多人看不起病。根据统计数字和农村调查研究的结果,估计有40%—60%的人,因为看不起病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中国的中西部地区,因为看不起病、住不起医院,因病在家里死亡的人数估计在60%—80%[2]。世界卫生组织通常用三个指标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的健康水平,即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人均期望寿命。根据卫生部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城乡差距明显(附表2[3])。2002年城市孕产妇死亡率
附表2: 监测地区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合计 城市 农村
2001 2002 2001 2002 2001 2002
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50.2 43.2 33.1 22.3 61.9 58.2
新生儿死亡率(‰) 21.4 20.7 10.6 9.7 23.9 23.2
婴儿死亡率(‰) 30.0 29.2 13.6 12.2 33.8 33.1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5.9 34.9 16.3 14.6 40.4 39.6
为22.3/10万,而农村孕产妇死亡率是58.2/10万,高出城镇2.6倍;城市婴儿死亡率是12.2‰,而农村婴儿死亡率33.1‰,高出城镇2.7倍。卫生部2004年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过去五年,城市居民年均收入水平增长8.9%、农村增长了2.4%,而年医疗卫生支出城市、农村分别增长了13.5%和11.8%。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Sen(1989)在80年代末就指出,尽管改革后中国农产品和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但在生命统计上却相对停滞或退步。[4]可见,农民医疗保健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农村卫生人员素质低,人才匮乏。
卫生技术人员是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卫生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截止至2000年底,①我国有乡村医生1067269人,比1990年的776859人,增加了29万余人;②平均每村乡村医生数为1.56人,比1990年的1.01人,提高了55个百分点;③乡村医生培训合格率为86.01%;其中45岁及以下的乡村医生接受“两化教育”(系统化、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合格比例达到了82.27%;46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接受中专水平、逐项业务培训合格比例达到了89.77%。[5]根据卫生部《2004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表明,我国乡镇卫生院拥有博士、硕士学历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为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1.6%,大专学历人员17.1%,中专学历人员59.5%,高中以下学历人员21.8%人。以上数据反映出中国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现状是:高学历人才奇缺,卫生人员素质低。

附表3: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构成
博士 硕士 大学 大专 中专 高中以下 合计
医院 o.3 1..3 17.9 29.5 41.7 9.3 100%
乡镇卫生院 o o 1.6 17.1 59.5 21.8 100%
(注:数据来源:卫生部《2004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举步维艰。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但经过试点工作发现很多问题,首先是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认识不足,疑虑重重。这里有宣传教育不到位的因素,更重要的原因是农民对国家的农村卫生政策的稳定性和系统性信心不足,可预期性的利益渺茫。其次是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农民不堪负重。改革开放后,虽然农民收入增加了,解决了温饱问题,但看病难的情形越来越严重。2003年我国农民人均收入是2622元,而农民住院例均费用是2236元。也就是说,如果有一个农民住院,他全年的收入可能都要花在医疗费用上。第三,农村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到2003年末,全国共设立51.5万个村卫生室,其中:村办27.7万个,联营3.6万个,乡卫生院设点2.6万个,私人办15.8万个。[6]而且相当多的村办卫生室也名不符实。所以私人或家族式的医疗服务网点,使农民对自己的资金投入缺乏安全感。
二、农村卫生改革的定位和方向
为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如医药分家、药品的招标采购、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等,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医疗保健问题。改革的成效与人们的期望值相差深远,其中农村卫生改革的定位和方向不明确是重要原因。
首先要坚持一种思想,就是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是社会公共产品,是福利性的公益事业。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7]。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要靠政府财政支持,而决不能简单市场化。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双轨”制。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有利于打破城乡分治的基本格局,有利于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也有利于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与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基本解体,绝大多数农民成为自费医疗群体。由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跟不上医疗费用的上涨速度,农民看不起病的问题比较突出。对广大农民来说,“健康就是财富,疾病就是贫困”。所以,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应作为基本的公共产品,需要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只有政府有效提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减少社会风险,才能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要树立一种理念,就是以人为本,以农民为本,缩小城乡差距。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根据国家"十五"科教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和"十五"科技计划体系的总体部署,为做好"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新兴产业形成,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科学技术部
(2001年8月)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按照"十五"科技发展规划要求,科技部决定在"十五"期间继续组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工程中心)计划。
一、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工程中心建设是在"创新、产业化"方针指导下,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促进科技产业化;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促进新兴产业的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培养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才,建设一流的工程化实验条件,形成我国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地。
"十五"期间,建设国家工程中心要坚持以下主要原则:
(一)突出国家目标,坚持市场导向。国家工程中心的建设要围绕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坚持为行业服务方向,坚持市场导向,坚持一流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才、一流的工程实验条件、一流的管理运行水平的建设标准。
(二)选择重点领域,搞好集成发展。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国家工程中心的建设要配合和支撑相关科技发展计划,选择重点领域优先发展,通过优化重组、系统集成、军民结合,促进产、学、研多种方式结合。
(三)坚持以人为本,优化人才队伍。要创造条件,优化国家工程中心人才队伍,培养和造就勇于参与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勤于开拓创新的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形成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和科技攻关能力的优秀科技人才队伍。
(四)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实现"三个良性循环"。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以体制和机制创新提高经营水平,实现国家工程中心人才、技术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
二、主要任务
根据"十五"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总体安排,按照国家工程中心行业发展共性技术的集散地、工程技术承包公司的基本定位,在相关重点领域新建50家工程中心,从领域、地域布局入手,优化一批国家工程中心。
要继续抓好国家工程中心的新建工作。注重加强社会公益类国家工程中心建设,强化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工程化与产业化,提高对行业的技术扩散、辐射作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继续在相关优先发展领域建设一批技术优势明显、工程化、产业化效益显著的国家工程中心;配合西部大开发,突出生态环境治理、资源综合利用和特色产业等方面关键技术的工程化转化,优先支持中西部地区有技术优势和特色的企业、科研单位新建或联合共建国家工程中心。
要从领域、地域布局入手,调整和完善国家工程中心建设布局。继续支持和加强有技术优势、市场前景良好、行业带动作用明显以及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国家工程中心,促进其发挥骨干带动和示范效应;选择优化技术领域、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做好国家工程中心的宏观布局调整;鼓励专业相近或技术互补的中心实现联合,提倡国家工程中心共同承担国家重点建设任务,发挥国家工程中心综合、配套优势。
要加强国家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建设,按照体制创新、科技创新思路,继续进行国家工程中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建设,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模要求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新途径,促进国家工程中心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建立和健全国家工程中心的竞争机制、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对国家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三、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科技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组织管理。编制国家工程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等;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组建项目年度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国家工程中心的验收及定期运行考评和分类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根据发展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国家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根据发展需要,组建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具体负责归口管理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检查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协助国家工程中心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
四、立项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承担国家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组建省、部级相同领域工程中心,并已运行一年以上;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研究开发实力,在国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具有技术创新、产业化意识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具有学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有能够完成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有经验丰富勇于开拓的营销人才;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和科研院所,并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二)国家工程中心立项程序
科技部制定国家工程中心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具有组建资格并愿意承担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并按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附件一)。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科技部申报。
科技部相关专业司受理项目建议书,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初审,提出初步立项名单后,开展可行性论证。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科技部相关专业司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组建建议。
科技部批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二),编制国家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批复意见,组织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三)。
五、资金来源及管理
国家工程中心组建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拨经费、地方或部门配套经费、依托单位自筹经费。其中,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国家工程中心基本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配套解决。国家工程中心组建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每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
国家拨款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国拨经费添置的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六、国家工程中心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一)国家工程中心组建期间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国家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试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依托单位应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完成组建项目目标任务。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落实资金和各项保证条件,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应根据实际需要,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组建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组建期间,应成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工程中心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应设立由同一行业权威人士及依托单位主要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等。国家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任免决定由依托单位做出,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国家工程中心应当是独立实体,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发展模式,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由于各种原因需调整组建考核目标时,依托单位应将调整方案及调整原因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科技部批准。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应停止下拨余留经费,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组建项目完成后,科技部以科技评估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国家工程中心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颁发统一制作牌匾;对验收未通过的,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作出改进,两次验收未通过者则终止组建。
(二)国家工程中心运行阶段的监督检查
投入运行的国家工程中心要以组建宗旨、任务为依据,结合各自《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相关目标开展工作。
国家工程中心应对外开放,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相关单位和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应当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向企业辐射、转移和扩散工程化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
国家工程中心的运营活动应当在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经济效益,用于自身发展。
科技部对处于运行阶段的国家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中心的组建宗旨、主要任务及计划目标等,以评估的方式进行定期考评。

附件1: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
附件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附件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


附件一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
一、中心名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依托单位:(全称)

三、主管部门:

四、申报日期:年月日

五、组建背景和意义:

①本技术领域的确切含义;②重要性(中心所在行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中心所处技术领域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③必要性(组建中心的需求进行分析,组建中心的意义);④可行性(本行业、本技术领域组建中心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本单位已组建的同类省部级中心的情况等);⑤预期经济效益及对行业进步的带动作用。

六、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内外研究开发、产业化发展现状

①技术发展趋势;②国外情况;③国内情况及与国外的差距;④相关知识产权情况;⑤市场需求及效益分析。

七、依托单位情况
①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包括科研带头人情况);②相关机构设置;③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和设备等;④研究开发活动状况及效益;⑤科研成果、专利发明及获奖;⑥与其他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⑦国家、部门、省市地方的具体支持方式等外部环境状况;⑧已组建的省部级同领域中心或类似机构的运行情况(包括组建时间、运行管理状况、研发投入、重要成果、队伍建设等)。

八、组建内容及实施方案概述

(一)组建目标

(二)工程技术开发的主要内容

(三)中心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管理机构、部门设置、管理制度、与依托单位的关系、中心负责人等)

(四)发挥在行业科技进步中的带头作用

(五)组建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及使用)

(六)年度计划内容

附件二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

可行性论证报告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地方):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编制

二一年一月
一、组建"中心"的背景及意义
(说明: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建成后对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
(说明: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及国内外之间的差距;知识产权状况;技术市场需求分析;国内同行单位的技术水平及实力比较等)
三、依托单位技术优势和现有基础条件

(说明:相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情况;成果、专利、获奖情况;人员队伍状况;基础设施及设备状况;经济状况;组织管理水平等)
四、"中心"的主要任务

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拟进行的为产业化生产提供的成熟、配套工艺、技术及装备;推出的新产品(包括软件);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2开放服务(承接委托的工程化开发任务;成果推广;合作研究;人员培训与咨询服务;国际合作等)
五、"中心"的总体设计和布局
1"中心"的基本结构单元及其职责、任务和相互关系(包括与依托单位的关系)

2人员配备

〖〗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客座)
合计〖〗高级〖〗中级〖〗初级〖〗合计〖〗高级〖〗中级〖〗初级
工程技术
研究人员
工程技术
设计人员
管理人员
技术工人
合计


3配套基建

〖〗面积(m2)〖〗经费(万元)〖〗用途改建新建
4设备添置
设备名称〖〗型号〖〗用途〖〗
添置方式国外
订购〖〗国内
订购〖〗自己研制〖〗经 费 概 算(万元)(RMB、US$)

六、经费预算
1经费总额
来源〖〗预算金额(万元)〖〗占总经费的比例( %)
科技部拨款
部门拨款
地方拨款
依托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
其它
(国际、社会…)
合计
2年度经费预算单位:万元
〖〗合计〖〗国拨〖〗贷款〖〗自筹〖〗其它
200年
200年
200年

3经费支出单位:万元
〖〗人员费〖〗管理费〖〗设备费〖〗基建费〖〗研究开发费〖〗其他费用〖〗合计
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百分比
七、"中心"组建年度计划进度
八、"中心"建成后的预期成果
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2开放服务能力
3运行管理、经济效益及自我发展能力
4成果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
九、"中心"组建项目负责人情况
1"中心"组建领导小组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 作 单 位
组长成员〖〗
2"中心"负责人
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特长〖〗职称〖〗职务〖〗工 作 单 位
主任
副主任〖〗
"中心"组建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简介
十、依托单位意见
(对"中心"组建相关的组织条件及后勤保障的保证等)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十二、同行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组长(签章):年月日
专家名单
序号〖〗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单位〖〗签名
十三、国家科技部批复意见
1专业司审查意见:
司长(签字)年月日
2发展计划司意见:
司长(签字)年月日

附件三
项目编号
项目密级: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
计划任务书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
任务下达部门: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编制
二○○一年一月
编写说明
1《计划任务书》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正式立项并实施的基本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
2《计划任务书》由项目执行单位填写,并以经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评审且修改完善后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其主要附件,经主管部门(或省市科委,下同)签署意见后,一式五份报送国家科技部审批。
3填报单位应按《计划任务书》中各栏目要求填写,一般不应留有空缺栏目。要求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在必要情况下可加附页说明或另附文字资料。
一、立项背景与意义
二、主要任务
1"中心"的总体设计、组织结构(部门设置、职责)、运行方式
2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内容
3开放服务内容
三、组建项目完成后的考核目标(从以下几方面对"中心"的组建任务提出量化的或明确的考核指标: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的考核;2培训人员及开放服务的考核;3内部运行管理、经济效益及自我发展能力的考核;4技术成果对行业技术发展影响的考核;5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
四、实施方案与年度计划进度
1实施方案概述
2年度工作进度年度〖〗主 要 工 作 内 容
3组建项目阶段检查计划阶段检查时间〖〗检查要点
4组建实施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姓名〖〗职称/职务〖〗责任范围
五、经费预算和使用1投资总额来 源〖〗预算金额(万元)〖〗比例(%)
科技部拨款
部门拨款
地方拨款
依托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
其它
(国际捐赠、社会赞助…)
合计
2分年度拨款计划
单位:万元
年度〖〗投资总额〖〗
其中科技部拨款〖〗部门拨款〖〗地方拨款〖〗单位自筹〖〗
备注
3分年度贷款
单位:(万元)
年度〖〗贷款额〖〗来源 (银行类)
4资金支出预算
单位:(万元)
序号〖〗支出项目〖〗支出金额〖〗备注
5新增仪器设备经费概算
单位:万元(万美元)
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数量〖〗主要用途〖〗添置方式〖〗
经费概算
外汇额度〖〗人民币
经费合计〖〗〖〗〖〗
*添置方式分为:国外引进、国内购置、自行研制。
六、依托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七、组建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中心(筹)负责人:依托单位负责人:
签名: 签名:依托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八、主管部门(或省市科委)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九、国家科技部审批意见
1归口业务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2发展计划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