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会关于成立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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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成立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关于成立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加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理论研究和提高决策水平,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决定成立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并制定《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1)。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由政策法规、卫生和健康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促进5个分委会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2)。每届任期3年。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理论研究和决策水平,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发挥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在全国爱卫会领导下,在制定我国爱国卫生运动发展战略,开展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全国爱卫办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归口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下设政策法规、卫生和健康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促进等5 个专家分委会。分委会内可依情况设专业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理论研究、发展决策和爱国卫生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为爱国卫生工作法规、标准和技术方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为卫生健康创建、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三)参与全国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科研和工作项目的立项、实施、督导和考评工作;

(四)参与评审全国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科研成果和新技术,研究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在实际工作的实施与应用;

(五)参与编写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理论书籍、培训教材、宣教传播材料,评价效果与质量;

(六)完成全国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专家分委会成员产生。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家委员会及各分委会分别设秘书1名。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二)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了解和掌握爱国卫生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

(三)在爱国卫生工作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热心爱国卫生工作,能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六)遵守本章程,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或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遵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取爱国卫生管理相关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按时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专家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

(四)保守工作秘密,除许可和接受委托工作以外,不得以卫生部专家的名义作个人宣传。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管理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代表专家委员会组织任何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在一个聘任期内累计2次以上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

(五)以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参加的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报酬和礼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专家分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委会活动规则,约定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等。专家分委会活动规则应当报全国爱卫办备案。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审议各分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并将审议情况向全国爱卫办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或“分委会”会议,研究讨论有关爱国卫生方面的紧急事项。

第十六条 各分委会在每年年终需向专家委员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和全国爱卫办同意后即可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爱卫办负责解释。







附件2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名单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备  注

王陇德
中华预防医学会会长(院士)
主任委员


李立明
中国医学科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副主任委员
政策法规分委会主任委员

齐小秋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会长
副主任委员
卫生和健康创建分委会主任委员

孙贤理
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病媒生物防制分委会主任委员

侯培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农村改水改厕分委会主任委员

毛群安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健康促进分委会主任委员


注:副主任委员排名不分先后,按照分委会顺序排列。











政策法规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李立明
中国医学科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主任委员

2
习 红
陕西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3
何爱华
重庆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

4
于永浩
天津市爱卫处处长
委  员

5
马纯钢
总后卫生部卫生防疫局副局长
委  员

6
白景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委  员

7
李卫平
辽宁省爱卫办专职副主任
委  员

8
沈晓悦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政策室主任
委  员

9
陈 政
全国基层卫生管理学组研究员   
委  员

10
侯 祥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  员

11
施妈麟
人民卫生出版社党委书记
委  员

12
陶 华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副理事长
委  员

13
高生华
山西省爱卫会专职副主任
委  员

14
景 军
清华大学公共健康研究中心教授
委  员






卫生和健康创建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齐小秋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会长
主任委员

2
许宏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3
陈 华
江苏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4
马 骁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委  员

5
邓 瑛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委  员

6
包大跃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研究员
委  员

7
刘保华
陕西省爱卫办主任
委  员

8
孙贵范
中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委  员

9
许立凡
广东省爱卫办主任
委  员

10
吴文伟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所长
委  员

11
张金良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委  员

12
杨 萍
辽宁省大连市爱卫会副主任
委  员

13
周向红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委  员

14
金银龙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15
姚 辉
江苏省无锡市政公用产业集团高级工程师
委  员

16
赵文华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17
赵素琴
河南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处长
委  员

18
赵银慧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高级工程师
委  员

19
徐 勇
苏州大学教授
委  员

20
徐建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21
徐惠民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副会长
委  员

22
高舒民
长春市爱卫会副主任
委  员


病媒生物防制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孙贤理
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

2
曾晓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
副主任委员

3
赵彤言
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4
王树诚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
委  员

5
刘泽军
北京市爱卫办主任
委  员

6
刘起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7
冷培恩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  员

8
林立丰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  员

9
姜志宽
南京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10
高希武
中国农业大学农学与生物技术学院教授
委  员

11
彭 渤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
委  员






农村改水改厕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侯培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主任委员

2
杜昌智
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3
陶 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4
刘家发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副主任委员

5
王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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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泽莘等诉林丛析产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泽莘等诉林丛析产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4月12日,最高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闽法民他字第24号“关于福建省福鼎县法院受理的林泽莘等诉林丛析产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被继承人林泽芸的遗产从香港调回后,被告林丛违反“通过协商解决”的一致协议,私自将遗嘱继承后剩余的遗产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原告要求分割遗产提起诉讼,应以继承纠纷立案审理。
二、被继承人林泽芸与被告林丛的养母子关系可予认定。但对遗产的处理,应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愿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精神,分给林泽莘、林传壁、林传绶等人适当的遗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 财税〔200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综合类科技报纸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科技报纸。其具体范围是,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报纸批准登记时分类认定的综合科技类报纸,详见附件1。
  科技音像制品具体范围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
  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底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影视作品的税号范围见附件2。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和办法,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3_caishui0355f1_20050602.doc
2.进口影视作品税号范围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3_caishui0355f2_2005060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