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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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我院公布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之后,即着手对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废止的第二批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废止的司法解释共69件,包括刑事审判方面16件,民事审判方面34件,经济审判方面19件。其中,有个别文件是以“函”、“复函”等形式发出的,考虑到这些文件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而且在当时也起到了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本着尊重历史、保持原貌的原则,这次也将其作为司法解释一并予以清理。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将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对一些司法解释中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不在这次清理之列,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何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录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 1979年3月21日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
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 (79)法办研字第7 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
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 号 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 1979年12月12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4
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 (79)法办字第92号 年3月21日最高人民
项规定的通知 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
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
规定》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0年3月1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3
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 年9月7日最高人民
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 法院发布的《关于授权
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
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代
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 1980年4月17日 该批复是对特定历史
批“四人帮”斗争中清 (80)法研字第13号 时期遗留问题的处理
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在 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
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
批复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 1981年6月10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 (81)法研字第11号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 代替。
处理问题的批复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2年9月8日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
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 〔1982〕法研字第7 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
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 号 适用。
期问题的批复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 1983年2月4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 (83)法研字第1号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中止审理的批复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 1985年5月9日 1993年2月22日全国
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 法(研)复(1985)28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 号 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
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 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
罪惩处的批复 犯罪的补充规定》,该
批复内容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 1985年7月8日 1990年12月28日全
放淫秽录像、影片、电 法(研)复(1985)40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 号 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
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 《关于惩治走私制造贩
复 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分子的决定》,该批复
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5年11月14日 该批复是对最高人民
罪犯减刑时应将判决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前羁押的日期折抵为 院、公安部1979年10
已执行的刑期的批复 月10日《关于死缓犯
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
题的联合通知》有关问
题的解释,该《联合通
知》已废除,该批复不
再适用。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 1987年7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88年11
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 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
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罪活动的通知 并公布的《关于惩治捕
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
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的补充规定》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 1988年1月5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 法(研)复〔1988〕1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号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处理程序的批复 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 1988年5月11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 法(研)发〔1988〕2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 号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带的民事诉讼部分提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出的上诉应全案审查 代替。
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
分作出终审裁判的批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 1988年7月6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 法(研)复〔1988〕2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 号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的批复 代替。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 1988年12月26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2
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 法(研)复〔1988〕73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
的批复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并公布的《关于惩治假
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
充规定》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 1989年7月7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12
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 法(研)复〔1989〕5 月11日最高人民法
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 号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划分问题的批复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
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
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
答》代替。
17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1979年2月2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6
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 年4月12日全国人民
的意见 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等法律所代
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79年2月2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程序制度的规定(试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行) 国民事诉讼法》,该司
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
适用。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 1979年3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
员、转业军人的复员 (79)法办研字第9 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费、转业费、医疗费能 号 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
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理问题的批复 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代替。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 1980年8月2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 (80)民他字第26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问题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0年10月25日 1985年4月10日全国
日本国询问有关继承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该司法解
释有关内容与之抵触,
不再适用。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 1982年9月2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 (82)民他字第32号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的案件仍应由原告(男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方)户口所在地法院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辖的函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3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1982年12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试行)第一百九十一 (82)法研字第18号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问题的批复 讼法》代替。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3年2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 (83)法研字第2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书的批复 用。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83年3月19日 1989年4月4日全国
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 (83)法研字第8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 国行政诉讼法》,该批
提起的诉讼的批复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 1984年3月26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告在外地就医的离婚 (84)法民字第5号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 1984年5月1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 (84)民他字第5号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法院管辖的函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1984年9月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 1984年9月15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
讼收费办法(试行) 年7月12日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
诉讼费收费办法》代
替。
30 最高人民法院就吉林 1984年9月11日 1989年4月4日全国
省浑江市卫生防疫站 (84)法民字第10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的来信给吉林省高级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人民法院的通知 国行政诉讼法》,该司
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
适用。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 1984年9月18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威与徐保俊离婚一案 (84)民他第12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 1984年10月27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 (84)法民字第12号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诉要求人民法院受理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33 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 1985年1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 法(研)复(1985)5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 1985年1月24日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 法(民)复(1985)6 (试行)》已于1989年9
算等问题的批复 号 月1日废止,该司法解
释是对《民事诉讼收费
办法(试行)》中有关问
题的解释,不再适用。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 1985年2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 法民复〔1985〕14号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管辖问题的批复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36 关于民事案件上诉后,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
第二审法院对案件的 法民复(1985)31号 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实体问题作了改判后, 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
可否变更第一审法院 收费办法》代替。
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
决定等问题的批复
37 关于胜诉一方当事人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
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 法(民)复(1985)3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维持原判第二审的诉 号 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
讼费用应由谁负担等 收费办法》代替。
问题的批复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
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 法(民)复(1985)3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号 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
费问题的批复 收费办法》代替。
39 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 1985年6月11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内居住另一方当事人 法(研)复〔1985〕34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在国外居住的涉外民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事案件的上诉期应如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何确定的批复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 1985年7月24日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 法(民)复(1985)6 (试行)》已于1989年6
算等问题的批复 号 月30日废止,依据《民
事诉讼收费办法(试
行)》作出的批复不再
适用。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41 关于一、二两审人民法 1985年10月28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 法(民)复(1985)5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正的批复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 1986年1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占有与王言林赡养管 (1985)法民字第24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辖问题的批复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6年4月3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继承案件中可以将实 (1983)民他字第12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际占有遗产的其他人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列为被告并适用普通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程序审理的批复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 1986年5月9日 1985年4月10日全国
意将马本师房产按归 法(民)复(1985)字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侨政策处理的批复 第9号 分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该批复与
之抵触,不再适用。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 1987年7月29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桂芬与李兴凯离婚案 (1987)民他字第37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问题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46 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效 1987年8月2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多年的判决逾期申请 (1987)民他字第20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 1988年1月15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
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 法民复(1988)11号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 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
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 件若干问题的问答》代
批复 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 1988年6月20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 法(研)复〔1988〕2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题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49 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 1988年8月1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 法(研)复〔1988〕35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申请执行期限等问题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的批复 用。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9年9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 (1989)民他字第36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序撤销原调解书问题 国民事诉讼法》,该司
的函 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
适用。
51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4年9月1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民事诉讼法(试行)》若 国民事诉讼法》,该司
干问题的意见 法解释有关内容与之
抵触,不再适用。
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85年1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
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 法(研)复〔1985〕4 月11日中国人民银
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 号 行、最高人民法院、最
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 发布的《关于查询、冻
款的批复 结、扣划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银行存
款的通知》代替。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 1985年7月4日 该批复已被1996年9
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法(经)复〔1985〕3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 号 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
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 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
定的批复 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
地的规定》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 1985年8月3日 1993年9月2日全国
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 法(经)复〔1985〕4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 号 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
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 国经济合同法〉的决
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定》,该批复与之抵触,
不再适用。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85年11月6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
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 法(经)发〔1985〕25年4月4日全国人民
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 号 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代替。
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 1985年12月14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 法(经)复〔1985〕58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 号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否受理的批复 讼法》代替。
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 1986年4月11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 法(经)复〔1986〕15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题的批复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需 1986年5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要再审而发现遗漏了 法(研)复〔1986〕1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应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指令哪一级法院按什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么程序再审问题的批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复 见》代替。
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 1987年2月5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
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 法(经)复〔1987〕5 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后保证人是否应承担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连带责任问题的批复 和国担保法》代替。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1987年7月2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试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若干问题的解答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 1987年10月15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 法(经)复〔1987〕4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执行的批复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 1987年12月14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 法(经)复〔1987〕49月11日中国人民银
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 号 行、最高人民法院、最
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 发布的《关于查询、冻
的批复 结、扣划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银行存
款的通知》代替。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 1988年1月9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
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法(经)复〔1988〕4 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
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 和国担保法》代替。
责任的批复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8年1月13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 法(研)复〔1988〕7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复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 1988年3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法(研)复〔1988〕17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
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 和国担保法》代替。
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
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 1988年4月22日 该批复已被1996年9
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 法(经)复〔1988〕2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题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
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
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
地的规定》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 1989年8月8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济合同纠纷案件复查 法(经)复〔1989〕6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号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 1989年8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 法(经)复〔1989〕7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诉状是否作为上诉案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9年9月16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 法(经)复〔1989〕8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否按原生效法律文书 见》代替。
执行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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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报告》送达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报告》送达问题的通知


审办法发〔200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对《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规定,《审计报告》成为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文书。现将《审计报告》送达有关单位的问题通知如下:

《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填写送达回证;需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以机要交换等方式直接送达;需要送达其他有关单位的,可以以函的形式送达。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此通知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业户)建账工作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规范业户经营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部分地区由于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达到建账工作的进度要求。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深化建账工作
国务院领导曾多次批示,要加强税收征管,改变业户无账经营状态。这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个体税收征管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必由之路。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业户实行建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税的需要,也是个体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业户合法经营、平等竞争,就显得更为重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理解业户建账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重新审视以往的建账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纠正“重定额轻建账”等不利于建账工作的片面认识。要抽调精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人员,充实个体税收征管机构,要培训个体税收征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查账能力,不断适应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保证推行业户建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讲方法重实效,尽快达到进度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业户建账工作,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强化建账,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全面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具体实施方案,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把建账工作落到实处。
凡按照规定达到建账规模的业户必须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业户具备建、记账能力可由其自行建、记账,不具备建、记账能力可以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记账。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建账工作中,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总局把集贸市场和个体经营大户列为今年重点建账对象,各地还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其他重点建账对象。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六个方面的结合:一是要坚持重点建账和全面建账相结合;二是坚持分步实施和整体规划相结合;三是要坚持建账工作与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相结合;四是坚持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五是业户自行申报与加强税务稽查相结合;六是表彰诚信纳税与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相结合;力争使业户建账工作在短时期内有一个新的突破。
三、多种措施并举,引导促进建账工作
税务机关要真正掌握业户实际经营情况,抓住建账工作的关键,使业户不能由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而少缴税款,不仅在建账方面要下工夫,还需要多种征管措施相配合,狠抓落实。督促业户建账、真实记账,从而提高业户建、记账水平,使此项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
(一)在业户中广泛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使用税控收款机可采用两种形式:一是使用统一税控收款机。这种形式适用于封闭的集贸市场,市场内要设置收银台,市场开办方要承担管理的责任,负责统一收银和购置税控收款机;二是业户自用税控收款机。这种形式适用于集贸市场外所有业户和市场内经营规模较大的业户,业户自行收银和自行购置税控收款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具体适用形式。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业户,其所有经营交易必须经过税控收款机逐笔开票,逐笔结算,不得机外结算,不得损毁和改动税控装置。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先在集贸市场和部分行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全面推广。要加强税控收款机的管理,加大监督力度,鼓励消费者举报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业户,对机外结算和擅自改动税控装置,隐瞒经营收入,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二)积极开展有奖发票的活动。在开展此项活动的过程中,应注意研究消费者心理,采取形式活泼、趣味性强的方法,增强公众参与意识。通过有奖发票,使消费者逐步养成购物索票的习惯,促使业户销售货物都要开具发票。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业户要严格依法处罚。
对集贸市场使用信誉卡的现象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规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信誉卡的管理,将其视为纳税资料,监督和检查印制、使用、库存情况。业户在向消费者开具信誉卡的同时必须开具发票,并要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信誉卡开具的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强化调整定额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核定业户定额,并增加调整定额次数,使业户的实际税收负担与法定税率达到相同水平。对应建账未建账和建假账的业户,要按照同行业、同规模最高纳税额核定其应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严厉打击利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进行的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使业户利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不能得逞,切实解决业户偏向按定额纳税而抵触建账的问题。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对个体税收要实行计划单列,提高个体税收收入增长幅度,促使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加强税务检查,以查促建,以查促管。对应建账未建账的业户,要严密监控其经营变化情况,加大检查力度,以检查促使业户建账;对已建账的业户要边检查、边辅导,在检查中逐步完善建账工作,以检查促进管理。通过检查:一是发现业户建、记账方面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和处理;二是及时了解在建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三是对建账户起到监督作用,增强业户自觉建账和如实记账的意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