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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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于2011年4月15日由我委以苏发改规发[2011]6号文印发。
  

  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全省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境外投资项目区分为资源开发类和非资源开发类。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是指资源开发类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 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权限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六条 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权限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七条 有关特殊项目的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和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 投资主体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746号)和国家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投资主体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国有企业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文件。

  第十条 属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属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重大境外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投资主体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投资主体应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主体须向其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相应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抄送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时,可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对所征求意见无异议。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澄清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并承担评估责任。

  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主体。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应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投资主体,说明理由并告知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在申请项目核准前实行信息报告制度。

  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招标,以投资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第十九条 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的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通过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项目信息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确认;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项目信息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

  已有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投资主体,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抄报省发展改革委以及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已有境外投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投资主体,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抄报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以及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应按照附表格式要求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三)投资背景情况;

  (四)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

  (五)对外工作情况;

  (六)尽职调查情况;

  (七)收购或竞标方案;

  (八)下一步工作时间表。

  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还应附以下文件:投资主体与外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文件、投资主体相关决策文件和其他支持性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 属省发展改革委确认权限的,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文件。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权限的,省发展改革委对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确认文件是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

  项目信息报告的确认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按项目核准权限向相应的核准机关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和本省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优秀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二十五条 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核准文件印制之后、下发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体凭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文件,第二十五条所列项目还应持《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税收、金融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相应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

  对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能办理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相关手续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或经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属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予以延期的决定。

  对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能办理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相关手续也未经原项目核准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项目,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相应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九条 核准机关出具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文件应规定有效期。投资主体可在有效期内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如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应根据情况及时办理确认文件延期手续,或者重新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确认文件延期手续的办理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未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核准机关可以根据核准权限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 核准机关应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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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2010年9月30日市政府第13届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推进中新广州知识城发展建设,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的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组织编制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规划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组织编制中新广州知识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市人民政府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含变更)核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以及闲置土地的处置等管理权限。

  三、市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限:

  (一)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发展改革委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包括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含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等;但市本级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除外。

  (二)市发展改革委、建委、水务局、交委、城管委等部门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相关职能部门的水务、供水、燃气、交通等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立项审批以及建设等管理权限;但市本级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除外。

  (三)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核发等管理权限。

  (四)市环保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环保局的环境保护执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管理权限。

  (五)市建委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建委的建设管理权限,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的方案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市场中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等。

  (六)市外经贸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外经贸局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包括鼓励类、允许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含变更、分立、中止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核准,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财产、权益的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等。

  (七)市物价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物价局的物价管理权限,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减免权限),在市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核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独立管网内的管道燃气、冷热联供、供水、中水价格管理及其审批权限等。

  四、市规划局萝岗分局(与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合署)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代表市规划局行使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查处等规划管理权限。

  五、市国土房管局萝岗区分局(与市国土房管局开发区分局合署)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国土房管局的土地管理权限,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核发,办理土地依法征收的相关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等。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的决议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31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的决议


(1999年10月15日共青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通过)



  共青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江泽民总书记在全会上作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致认为,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是在全国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满怀信心地迈向新世纪的重要历史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科学地总结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二十多年的基本经验,深刻地阐明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指导方针和重大措施,对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指导国有企业实现跨世纪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江泽民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对于全党全国人民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夺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胜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把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贯彻到团的实际工作中去,团结带领广大青年职工为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而奋斗,共青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

  各级团组织要把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按照各级党委的统一部署,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组织广大团员青年特别是企业团员青年认真学好全会文件,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团的领导机关和广大团干部要带头学习,当好表率。要把学习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与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青年职工思想和工作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学以致用,讲求实效。通过学习,引导和帮助广大团员青年充分认识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深刻理解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方针和重大政策措施,积极站在改革的前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推动改革,用青春和智慧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努力提高青年职工的综合素质

  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武装青年职工,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凝聚青年职工,引导青年职工自觉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对青年职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法制教育,大力弘扬艰苦创业精神、无私奉献精神和科学精神,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对青年职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青年职工建设一流的职业文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深化青年岗位能手活动为着力点,切实加强青年职工业务技术和劳动技能培训,通过开展导师带徒、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等活动,引导青年职工积极适应知识经济和市场竞争的新要求,刻苦学习新知识,努力掌握新技能,不断完善知识和技能结构,成为知识丰富、业务熟练、技术精湛的合格劳动者。

  三、引导青年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以青年文明号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在加强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要着眼于强化企业基础管理,进一步充实青年文明号活动的内容,创新活动方式,完善活动机制,通过制定明确、具体的创建标准,细化行业规范,分解管理目标,完善岗位工作责任制,把严格管理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实现管理的具体化和人格化。通过扩大活动的规模和领域,建设更多的青年文明号柜组、班组、车间、生产线,优化企业基层的管理单元,实现企业的整体优化,促进企业全面管理水平的提高。要积极适应企业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的新要求,组织和引导青年职工学习和运用网络知识和网络技术,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现代信息技术在管理中的运用,推动企业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组织青年职工大力开展技术创新

  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重点,在青年职工中大力开展创新创效活动。围绕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动员青年科技人员开发新产品,创造新工艺,推广新技术,转化新成果。以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等“五小”活动为载体,组织一线青年工人立足岗位,广泛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通过开展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举办技术创新成果展销会、技术转让交易会等多种形式,促进青年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团组织联系青年人才的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人才与项目、开发与生产的多元对接。组织引导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青年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和市场,开发推广高新技术,为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贡献力量。

  五、帮助下岗青年职工通过创业实现再就业

  以深化下岗青工创业行动为重点,积极引导下岗青工通过创业实现再就业。要帮助下岗青工转变就业观念,增强自谋职业、自主择业、自强创业的自觉性。以转岗培训为基础环节,切实加大对下岗青工的培训力度,广泛建立培训基地,广开培训门路,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下岗青工再就业能力。大力培养青年兴业领头人,积极鼓励和扶持有创业理想、有一技之长的下岗青工创办产销对路的企业,带动更多的下岗青工走自主创业之路。围绕发展第三产业,以创办青年家政服务公司为突破口,引导下岗青工开展社区服务,在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求服务的过程中实现再就业。充分发挥团的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举办用工洽谈会、建立再就业市场、发布用工信息等多种方式为下岗青工再就业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六、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团的建设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团的建设要始终坚持党建带团建,以服务促发展,以服务求活跃的原则。要努力落实党章的规定,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企业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要积极探索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团的组织设置、团的工作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要适应团的工作对象和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允许团的组织隶属关系和团的活动范围适当分离,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团组织和所在地其它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开展团的活动。鼓励基层团的组织积极探索团的组织设置,创新活动方式,延伸工作手臂。要注重代表和维护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荐优秀青年职工代表进入企业职代会。要把加强国有企业团的建设同加强社区团的建设结合起来,健全社区团的组织,加强社区团员青年的教育管理,开展青年就业培训,丰富青年文化生活。要进一步健全落实以民主选举制度为重点的团的各项制度,探索和总结企业专兼职团干部培养管理的有效方式,提高团干部自身素质,切实加强企业团干部队伍和团员队伍建设。要把深入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作为加强企业团的建设、活跃企业团的工作的重要措施,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充分调动企业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主观能动性,带动企业团的工作的全面活跃。

  实现国有企业的跨世纪发展,需要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优秀企业家队伍。各级团组织要发挥青联组织和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联结优势和服务功能,着力培养一大批优秀的青年经营管理人才和青年企业家。要通过在职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出国研修等多种途径,帮助青年经营管理者和青年企业家学习掌握先进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现代管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继续深化“振兴千家中小企业行动”,组织优秀青年企业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帮助一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走向振兴。

  各级团组织要把握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历史机遇,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积极推进团属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团属企业要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跨世纪的新发展。

  会议号召,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发扬光荣传统,奉献青春年华,立志建功成才,为实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