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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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莆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

市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经贸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 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八)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一)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二)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第八条 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4%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一500元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举报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举报奖励;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按季度实际奖励数额拨付。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10日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八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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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办字[2003]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今年入汛以来,全国气候复杂多变,降雨量和时空分布异于常年。一些地方发生了较为严重的洪涝、山洪、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汛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最近,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对做好防汛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也召开会议,提出明确要求。当前,全国已进入主汛期,有关气象、水文等信息显示,发生各种灾害的机率仍然很大,险情隐患也有增加,各地、各单位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继续保持高度警惕,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救大灾,迎接更大汛情的挑战。为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和回良玉副总理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2003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9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把汛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好、布置好和落实好。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汛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指挥和职责落实要到位;要建立防汛工作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要加强值班和重要部位的监护工作,一旦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救、处理;要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制定、调整和完善防汛抢险预案,并组织演练。要严肃认真查处事故,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和抢险不及时而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三、认真部署,争取主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完善各项防汛工作制度的同时,及时、准确掌握气象、汛情和水情等信息,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到防患于未然。煤炭、水利、电力、冶金、建材、铁道、交通、建设、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和水库、大坝、电网、尾矿库、矿井、桥梁、危险品储运、危房、通讯设施和公众聚集场所等重要环节,要特别提高警惕,加强管理,严防死守。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补充、储备防排水设备和物资,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和物料“五落实”,防止发生淹井、透水、垮坝、崩塌、道路及通讯电力中断等突发性灾害;在建建设工程要把防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做为监控重点,确保万无一失;水电站大坝以及病险水库要密切注视气象的发展变化,精心组织,科学调度,加强巡坝查险,及时发现险情并组织抢险,绝不能发生决堤垮坝;道路和水上交通企业要特别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要求驾驶员注意汛期行车和行船安全,精力集中,谨慎驾驶,确保汛期交通安全。


四、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在积极做好汛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同时,还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督促相关企业加强检查,落实好防汛抢险的措施和要求,解决处理好防汛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患隐。各地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认真细致的专项检查和督查,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浅谈变性手术的法律争议
内容提要:
“变性手术”这个曾经不为我们所知的词,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进步。也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因此“变性手术”也开始受到我们的关注。从医学角度来看实施变性手术是治疗性癖的方法之一。有人认为;选择自己的性别是自己的一项基本权利。自己有权利来决定是否进行变性手术。并且具有性癖的人有权通过变性手术来治疗自己的性癖,这是每个公民自己的事。但有人认为,选择自己的性别决不单是个人的私事,人的性别不仅对其自己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而且对对整个社会有着广泛的意义。比如,作国变性手术后的人,究竟应该是一变性前的性别还是变性后的现实性别来进行户籍登记呢?还有亲属关系、以及出现的医疗事故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变性手术 社会定位 人体器官 逃避侦缉
一、手术后患者可能后悔而产生的问题。
当患者改变自己的性别,摆脱对自身性别的厌恶之后,面临的是新的心理煎熬,因为他们必须重新确定自己的角色,从新去适应整个社会。这对于患者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美国第一位变性人的自传小说《变性人》中的一段叙述是耐人回味的:“不是亲身经历过变性的人,决不会理解到一个男性女性兼备的,并且阴阳倒置的人身体上所受的煎熬。被这种什么都具备又什么都不明确的两性禁锢的人,身体上和精神上所遭受的是无止境的非难和屏弃,以至由此产生的绝望。”国外医学统计资料显示70%——80%以上的变性人手术后心理并未改变,出现精神分裂等不适应症,由此患者对手术的心理期望值与手术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差距可能引发当事人的后悔。当事人对变性手术后的社会角色与社会认同艰难的适应过程中,当不能顺利担当新的社会角色时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后悔。当患者一旦后悔,对手术不满意,很可能将医院告上法庭。医疗机构则必须承担手术决策程序合法、操作无误等一系列的证明责任。这对医院来说难度是极大的。尤其再现在对这方面的标准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无论对医院还是对患者都必须要去面对的一个问题。

二、变性手术后的对原有社会关系的变更和重新定位。
性别是社会角色的基础之一,尤其在中国这个充满伦理道德色彩的文化中。因此,性别的改变必将涉及到一系列的社会亲属关系的变动。以婚的变性,突然从为人妻变为为人夫,或有兄弟变姊妹,还涉及到原配能否接受。尤其对于已有子女的以婚患者。子女将与女性爸爸或男性妈妈交往,即使理想化地想象社会公众均以平静、宽容、理解的态度对待此事,在孩子的内心深处也难以平静。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肯定会带来不利的影响的。未婚者进行变性手术也会涉及到父母、兄弟姐妹们的认同。否则在法律和伦理上将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作为夫妻可以用离婚的方式解决变性手术后的夫妻关系。但血缘关系却不可能以解除来解决。对孩子造成的影响,更不是轻易能够解决的。

三、变性手术对摘除人体器官的争议。
人体器官的健康完整由国家的法律予以保护,当事人和医生都无权去无端处置。而变性手术摘除的恰恰是人体健康的器官。并且是在没有任何病变的时候被人为地摘除,这种做法无疑是对健康器官的残害。即使摘除患者的器官事先得到患者的同意,但是患者处于弱势,是被动的消极的,而医生的决策是主动的,积极的。因此患者的同意并不能排除医生残害器官错误决策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患者手术后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则处于有口难辩的状态。但对于这一问题,有些国家则存在不同的看法。一些比较开明的法官还是表示赞同实施这种医生和患者双方都同意的治疗方案。似乎也渐渐被更多的国家所认可。

四、变性手术可能成为犯罪人逃避侦缉的重要手段。
以性别为主要差别的容貌是人的稳定特征,也是侦查犯罪案件和缉捕作案人的主要依据之一。一般来说,侦查机关掌握了犯罪人确切的体貌特征后就可以按这个体貌特征来抓捕犯人。但是,目前的整容技术的发展将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小困难。这无疑给犯罪人增加了一种逃避打击的手段。并成为当今国际上犯罪分子反侦查的的一项重要手段之一。如当今的很多恐怖分子就是以这种方式来逃避反恐组织的侦查。在客观上为社会的控制增加了难度。虽然严格意义上来讲,人的性格可以用DNA来确定,即是当事人实施了变性手术,但其DNA是不会改变的。可是性别是别人的隐私,非经特许他人不能查询。如果正常人实施犯罪后以变性手术作为隐匿身份和从新融入社会实施犯罪的手段。侦查工作的难度将是超长的。再者,我们到底是以当事人的DNA来确定性别呢还是以当事人变性以后的性别来确定呢?这将又是一个难题。
总之,变性手术一方面给予了个人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精神需求也趋于多样化,人对精神生活上的满足提升到了更高的层次。在这种社会的背景下,“变性”的出现也不足以为怪。并且从目前来看,有迅速发展的趋势。如何让“变性”、法律、社会三者和谐地结合起来。既保证公民选择自己的性别的这一基本权利,又保障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以达到个人与社会的双嬴。这将是一个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参考书目:
《变性人手记 》凡一平著
《中国“变性人”现象》方刚著
《变性人自述》/ (英)莫里斯(Morris,J.)著 ; 郁 飞译









舒钰琳

西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