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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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李克强  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成 员:陈 希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雒树刚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王 毅  外交部部长
      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部长
      万 钢  科技部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王正伟  国家民委主任
      杨焕宁  公安部副部长
      李立国  民政部部长
      楼继伟  财政部部长
      尹蔚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姜大明  国土资源部部长
      周生贤  环境保护部部长
      姜伟新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杨传堂  交通运输部部长
      陈 雷  水利部部长
      韩长赋  农业部部长
      高虎城  商务部部长
      蔡 武  文化部部长
      李 斌  卫生计生委主任
      刘士余  人民银行副行长
      于广洲  海关总署署长
      王 军  税务总局局长
      蔡赴朝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赵树丛  林业局局长
      邵琪伟  旅游局局长
      尚福林  银监会主席
      吴新雄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能源局局长
      张建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兼外专局局长
      陆东福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兼铁路局局长
      李家祥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兼民航局局长
      范小建  扶贫办主任
      胡怀邦  开发银行董事长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发展改革委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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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合理安排中小学生课余生活加强中小学生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合理安排中小学生课余生活加强中小学生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今年2月27日(星期日)下午,河南省洛阳市三名小学生因未能交足在游戏厅玩电子游戏机的钱,竟被游戏厅老板残忍地杀害。3月11日(星期六),江西省上栗县一个体非法烟花爆竹厂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其中有14名少年儿童,另有12人受伤。对此,中央
领导同志十分关心,并做出了重要批示,这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和极大的关切。为坚决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合理安排好中小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安全保护工作,现特提出要求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抓好“减负”工作。与此同时,各项措施一定要积极稳妥。今年年初,我部《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下发后,各地作出了积极反应,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了有关“减负”的规定。“减负”工作已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从实际效果看,学生负担过重的状况有所改善,“减负”工作有了一个良好开端。各地在认真抓好“减负”工作时,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减负”与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关系;“减负”与
考试的关系;“减负”与培养学生顽强意志、刻苦学习精神的关系。在加快课程、教材,中考、会考、高考等相关配套改革的同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方面要认真抓好课堂教学,加强领导和业务指导,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将认真抓好中小学生课余时间的合理
安排和管理作为“减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位置列入工作日程,抓紧抓实,切实把“减负”引导到促进中小学生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上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师在新形势下,要适应新要求,把“减负”后空余出来的时间用于开展适合学生特点、激发学生兴趣的丰
富多彩的活动。要通过“减负”,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他们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提供更加广泛的空间。要注意研究解决“减负”后进一步暴露出来的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
二、加强对中小学生课外活动的安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组织课外阅读、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要积极组织开展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等多种多样的
体育锻炼和竞赛活动。中小学不得提前放学,要积极采取措施,为学生参加各种有益活动创造条件。要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不得挤占、减少体育课、体育活动的时间。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假日、公休日将现有的体育场馆设施充分向学生开放。
三、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活动的合理安排与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告别“四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舞厅、OK厅)的活动。同时,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和团体的大力支持,充分利用“宫、馆、家、站”和其它校外活动基地、营地等各种校外教育机构
,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并将学生参加情况纳入对本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对教育系统管理的校外教育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活动场所、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存在挤占、挪用出租学校体育、文娱、科技等场馆设施的,要限期腾退。到期未腾退的,要追究这些机构和学校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要加大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力
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针对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或调整好学校场馆设施的建设和器材配备的规划。在制订规划和安排资金使用时,对急需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要优先考虑、重点保障。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近期有关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对安全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不可有丝毫疏忽和懈怠。各地在对学生活动场所、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中,安全检查是一项重要内容,尤其对学校教学楼
、礼堂、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体育场馆等学生经常活动的场所及各种活动设施、器材,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认真检查并加强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保证学生在一个平安的环境中学习、活动、生活。目前,天气转暖,正值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学
生和幼儿外出春游的季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活动或春游、劳动、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时,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一定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做到防患于未然。要结合今年“安全教育日”活动主题,做好对学生的卫生防病和集体饮食安全教育
,防止各种食物中毒和服用药物引起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做好雨季、汛期校舍安全保护工作,出现危房要及时维修加固,严重的要搬迁拆除,坚决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要加强校园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六、请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实施方案或贯彻措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2000年3月29日

四川省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发(2001)20号



第一条 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按照本办法管理;国务院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拟任市(州)及其以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的,由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逐级推荐,市(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考核;拟任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检疫员的,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推荐,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发给动物检疫员证。拟任动物防疫监督员的,由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逐级推荐,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监督员证。
第四条 物检疫员应当是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兽医技术员以上职称。动物防疫监督员除了应当具备上款规定条件以外,还应当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民族地区、偏远山区的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的条件适当放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动物检疫员或动物防疫监督员:
(一)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被撤销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资格不满两年的;
(三)受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不满两年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条 动物检疫员的职责:
(一)依法对应检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
(二)在检疫中发现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立即上报,及时采取抽样、隔离、封存、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实施现场处罚或者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四)承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等动物防疫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活动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三)对动物检疫员的检疫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检疫、无合法有效检疫证明或者检疫结果错误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或重检,或者责令动物检疫员补检或重检;
(四)对违反国家有关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实施现场处罚或者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五)承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取样、留验、抽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疫情和延误报告疫情。
第九条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情节较轻的,由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颁发动物检疫员证、动物防疫监督员证的机关撤销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违法执法并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经市(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批准,可从具有动物疫病防治员职能技能等级鉴定以上证书的人员中聘用动物检疫协助员。动物检疫协助员持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动物检疫协助员证协助动物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但无权出具检疫证明和实施现场处罚。动物检疫协助员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