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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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2002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2013年1月16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月16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2013年1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相互及时通报行政许可及其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定期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中小型危险化学品单位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结合本地实际,划定专门区域,确定为化工园区(集中区),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七条 化工园区(集中区)选址应当符合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符合本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化工企业厂址选择国家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基础建设,满足防灾、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等要求。

  第八条 化工园区(集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应急救援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化工园区(集中区)在投入使用后,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储存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化工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应当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转岗或者离岗1年以上的操作人员,应当进行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新建、改建生产储存装置的操作人员,应当在试车前6个月内接受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第十条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岗位,应当确定专人操作。

  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起重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高温、抽堵盲板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或者部门机构负责人批准。在批准作业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未经风险分析的,不得批准作业。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当实行专库分类、分区储存,并设置明显标志。禁止互忌危险化学品混存。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本帐制度。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每3年对专用仓库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属于自动消防设施的,至少每年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护。检测检验结果达不到安全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规定要求的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淘汰、更新。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每个月组织一次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采用科学风险评估方法,全面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经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安排治理资金、明确治理责任、限期整改,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认,并及时逐项登记建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落实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对相关装置和设施设备的温度、压力、液位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在重大危险源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有可能发生事故的,应当告知周边单位。

  第三章 使用、经营安全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并且储存数量达到国家标准规定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监管,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结果、安全监控措施、安全责任人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使用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氢气、乙炔、硝酸铵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特性,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和泄漏报警设施。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推行集中交易。

  经营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燃气体、有毒气体、自燃液体、自燃固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不含运输工具加油站)的,应当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商店内存放的金属罐、玻璃器皿、塑料容器和纸盒等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

  经营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标注中文安全标签,提供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等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剧毒化学品的销售单位应当为购买单位保管、处置剧毒化学品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其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识,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按规定配置和使用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不得超载,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互忌物混装、混运。

  第二十二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货运单上规定的内容,提交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应急措施告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

  第二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或者使用许可证,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包装情况,不得承运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装卸,不得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第二十四条 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或者使用许可证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并将许可证、资质证复印,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或者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代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品种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第二十六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在进、出港口前,应当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海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海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交通运输、铁路、海事、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邻近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或者联合建立本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十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海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在道路运输途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岗位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每月组织一次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安排治理资金、明确治理责任、限期整改;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所属车间、分厂(包括分公司、子公司),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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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晋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关于驻晋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及经济建设的发展,省(市、区及各部门)际间在政务、经济、文化及信息方面的横向交往越来越多,派驻我省的办事机构也不断增加。为促进我省与外省、市的横向联系,加强对驻晋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央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及沿海开放城市,均可在我省设置一个冠以驻晋字样的办事机构。
二、部队系统设驻晋字样办事机构按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限于一个军级以上单位只设一个。
三、外省、市企、事业单位设立驻晋办事机构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工业、交通运输、物资、商品流通及科技方面的特大型和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并有来晋投资计划和项目;二是暂无投资计划和项目,设立办事处为投资前期做准备工作的。办事处期限暂定为三年,三年内不投资则予撤消。
四、凡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在晋设置办事机构的省、市、自治区政府或部门及部队,均应向我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提交由同级人民政府(部队持军以上主管部门)关于在山西设置办事机构的文件(载明办事处的工作任务、性质、级别和人员编制情况),由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按程序
报省政府批准。
五、凡经我省批准设立的企事业驻晋办事机构,须持批准文件,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办理注册登记。
六、驻晋办事机构业务工作归口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其党、团组织关系及思想政治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党委代管。
七、办事机构如建新房,需与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联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
八、根据工作需要,办事机构人员,在太原市落集体户口的,由太原市公安局审核办理(一般限于十五人左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调配,除其主管部门配备的人员外,需我省配备的人员,干部由人事部门按所需条件帮助选调,工人可按我省劳动部门有关政策申请解决。省外调入人
员按编制人数,凭该省会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公安部门要准予在太原市落集体户口。调入人员中,夫妇有一方原在太原市工作的,可落居民户口。同时扣减集体户口人数,其子女户口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由我省调配的太原市以外的人员一律不迁户口,其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可
由当地转来太原市。由驻晋办事机构建立集体户头,按市区定量标准办理供给关系。
九、驻晋办事机构人员的调换或离休、退休、退职,按哪来哪去的原则办理。
十、属于行政性质的驻晋办事机构,需下设经济实体的,由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另行审批。



1992年7月8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生力军作用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生力军作用的决定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共青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江泽民同志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一致认为,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决议》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议》从国家命运的战略高度,对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少年进步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青少年一代的关怀和厚望,必将进一步激发广大青少年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的各级组织要迅速行动起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要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大力推进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和服务万村行动,团结带领广大青少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要突出抓好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青少年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努力在实践中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会议就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增强青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

  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构筑起当代青年的强大精神支柱,是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要紧紧抓住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髓,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在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理论学习活动。青年干部要力求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要从正确认识和解决现实问题入手,不断把青年职工的理论学习引向深入。充分发挥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和理论学习小组的作用,组织大中学生学好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各级团校要加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科建设,团的宣传部门和研究出版机构要根据青年学习的需要,编写一批通俗理论读物。要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广大青年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增强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积极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坚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

  二、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为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发愤成才、艰苦创业

  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提高广大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把中国近代史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基本国情,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国防和国家安全,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广大青少年认清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的真理,发扬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运用重要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在青少年中开展内容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共青团、少先队举行重要集会、重大活动要升国旗、唱国歌。普及、规范以公民意识教育、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成人宣誓为主要内容的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办好少年军校,培养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充分重视社会实践活动和实践教育活动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大中学生深入群众、认识社会、了解国情,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刻苦学习、发愤成才。注重运用各种类型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富有实效的教育活动。青联、学联组织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族各界青年紧密地团结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要在青少年中倡导和树立艰苦创业精神,帮助他们认识我国还处在创业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艰苦奋斗、励精图治、知难而进、自强不息,把爱国主义热忱转化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实际行动。

  三、继续加大希望工程的实施力度,弘扬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社会新风

  要充分发挥希望工程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动员更多的青少年捐资助学,为贫困地区的群众奉献爱心;拓宽社会化筹资渠道,探索新的捐资方式,突出救助失学儿童这个工作重点,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实现救助因贫困失学儿童的目标。积极推进“希望书库”建设,尽快将10000套图书送到贫困地区的少年儿童手中。要通过实施希望工程,在青少年中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互助友爱、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倡导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时代风尚,同时使贫困地区的群众从中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激励他们为早日脱贫致富艰苦奋斗。

  四、大力推进青年志愿者行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形成和青少年社会公德水平的提高

  青年志愿者行动是青少年履行公民义务,志愿为社会、为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一种社会活动方式,是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加强青少年社会道德建设的生动实践。要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求服务的方向,重点抓好在社区和扶贫工作中的青年志愿服务。以“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为主要方式,以青年志愿服务站为阵地,努力推进青年文明社区建设和大学生社区援助行动。根据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需要,抓好扶贫接力计划、大中学生志愿者扫盲和科技文化服务。农村青年志愿者行动要围绕奔小康和文明村镇建设,在助耕帮困、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要坚持服务与育人相统一的原则,体现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坚持活动开展与机制建设并举的方针,以办事业的精神和社会化的方式,推动青年志愿者行动向新的目标迈进,力争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

  五、努力扩大“手拉手”互助活动的范围,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打好思想品德基础

  “手拉手”互助活动是城市与农村、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健康与残疾、各民族少年儿童之间互助互学、共受教益的教育载体,是新形势下提高少年儿童素质,进行少年儿童思想品德教育的有益探索。要按照“巩固、提高、扩展、深化”的要求,在拓展教育内容和活动领域上下功夫,认真组织好“手拉手”系列活动,使少年儿童从小就对国情有所了解,培养他们互相关心、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精神和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的集体主义精神。建立“手拉手”好朋友通信交流等制度,逐步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少先队辅导员在“手拉手”互助活动中的组织和指导作用,广泛争取家长和社会热心人士的关心和支持。要运用多种方式,扩大互助范围,使更多的少年儿童参加到这一活动中来。

  六、全面深化青年文明号活动,带领广大青年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职业文明

  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共青团组织带领广大青年职工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创造一流工作成绩,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要从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服务质量、产品质量等实际问题入手,广泛开展优质服务,力求取得更大实效。以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为载体,立足岗位、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把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积极投身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把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与改善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的同步提高。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工作,保持青年文明号的先进性和导向性。不断扩大活动覆盖面,以抓好窗口行业为基础,逐步向重点建设工程和工业企业拓展。用2至3年的时间,形成导向鲜明、基础坚实、机制完善、持续发展的工作格局。

  七、广泛树立和宣传各类青少年典型,在青少年中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浓厚风气

  在改革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青少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是实践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模范,是广大青少年学习的榜样。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他们的事迹和思想,深入挖掘他们的社会价值和时代意义。要抓好“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十佳少先队员”以及“杰出青年岗位能手”、“杰出青年农民”、“杰出务工青年”等评选工作,树立优秀青少年的群体形象。适时推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具有时代特点的青少年典型人物。进一步规范、完善评选表彰制度,形成及时发现、总结和宣传优秀青少年的机制,充分发挥青少年榜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导向作用,促进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良好风气的形成。

  八、进一步办好团属新闻出版事业,为青少年提供优秀的精神产品

  团属新闻出版单位是生产青少年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的重要部门。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为广大青少年奉献最好的精神食粮。团属报刊要讲政治、守纪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团属出版单位要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多出精品,特别要抓好长篇小说和少儿作品的创作出版。要大力推进“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团属新闻出版队伍。

  九、搞好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开发利用,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

  青少年活动阵地是共青团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的重要依托。要充分发挥青少年活动阵地的作用,广泛开展思想教育、知识学习、技能培训、文体娱乐等丰富多采的活动,正确引导青少年文化生活。积极开展“千宫百万”的活动,依托青少年宫进行计算机、财会、外语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创建乡镇青年科技图书站,努力促进农村青少年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进一步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大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力度。

  十、切实加强团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团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团的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六中全会精神。要认识到我们进行的精神文明建设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精神文明建设,是继承发扬优良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党性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团的领导干部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实践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青年服务。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勤政廉政,要求青年做的自己首先做到,成为青年的表率。要贯彻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贵在落实的要求,深入基,调查研究,结合各地实际不断探索总结新经验、新办法,讲求工作实效。切忌作风飘浮,力戒形式主义。

  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号召,团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开拓进取,艰苦创业,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生力军作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五大的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