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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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与监督,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包括以下经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各项基金(含附加)(以下统称基金):
(一)电力建设基金;
(二)公路建设基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
(三)广西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和铁路建设基金;
(四)农话附加费;
(五)防洪保安费;
(六)新菜地开发基金;
(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八)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
(九)其他政府性基金(含附加)。
第三条 凡将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用于基本建设的基金必须纳入计划管理。使用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的建议,报送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由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给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直有关部门以及项目业主执行。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对基金使用计划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六条 使用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符合建立该基金所确定的投资方向。基金的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也不能平衡预算。
第七条 使用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必须持下列文件,向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一)已获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已获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纳入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并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开工条件的,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部分视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按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月度用款计划,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向行业主管部门拨付资金,并负责汇编和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建设项目拨付
资金。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必须每季度编制基金的实际收、支报表,年末编制全年收、支报表,报送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不得擅自调整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基金使用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向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整意见和理由,经批准后下达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第十一条 以基金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所有。使用部门或单位负有该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
第十二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以借贷方式使用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合同期内还清本息,基金本息继续作为自治区专项基金,按原有渠道安排使用。以借贷方式使用基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借款方拥有。
第十三条 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的使用方向、数额和形成的工作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拒不执行基金使用计划或擅自变更使用计划的,由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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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全
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几年来,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已取得很大成绩,成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经济
发展不可缺少的环节。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规划,切实办好职业
技术教育,使这一工作出现新的局面。

附: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
关于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于1986年7月2日至7月6日,在北
京联合召开了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会议在总结经验、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研究、明
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和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措施。

  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职业技术教育的情况、任务和工作方针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一年来,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在已经形成的规
模基础上,出现了加快发展的势头。1985年底,全国共有中等专业学校2529所(不
含中等师范),在校学生101万人;技工学校3548所,在校学生74万人;职业中学
8070所,在校学生229万人;高等职业技术学校118所,在校学生6万多人;全国
各地劳动部门举办的培训中心1345个,共培训了177万人。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
校生人数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36%。最近,国务院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用工制度,在
农村推行“星火计划”,并在帮助贫困地区工作中强调智力开发,这对城乡职业技术教育是
有力的推动。

  目前,职业技术教育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第一,职业技术教育的规模、层次和结构不能
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没有形成所有经济部门,尤其是工业企业都能依靠职业
技术教育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格局。第二,农村的职业技术教育还很薄弱,发展很不平衡,
许多地方的农村基本上还是单一的普通教育。第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发展缓慢,潜
力未充分发挥出来,招生规模同“七五”期间的需求差距很大。第四,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不高,相当多的学校师资力量薄弱,经费严重不足,缺少基本的教学设施和实习条件,社会
迫切需要的某些专业仍然短缺或十分薄弱。

  会议确定,“七五”期间全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目标是:在1990年前后使全国大
多数地区高中阶段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数达到与普通高中的招生数大体相当;五年内培养出
800万初级、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初步改变人才结构上初级、中级比例过低的不合
理状况;要培养上千万新的技术工人,努力提高中级、高级技工的比例;使多数回乡的初中、
高中毕业生受到不同程度的职业技术培训;办成一批起示范作用的学校和培训中心;积极推
行“先培训、后就业”、“经过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在1990年以前全国大多数地区
对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岗位实行不经培训合格不得走上工作岗位的制度。

  因此,对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要加强领导,改革体制,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结合需要大
力发展,实行多层次、多种形式、大家来办的方针。在发展中注意调整和提高,努力增进社
会效益,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改革有关的劳动人事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教育、劳动部门和各产
业部门对实行这个原则必须坚定不移,不能有任何动摇。真正落实这一原则还需要一个创造
条件的过程,不同行业(工种)、不同地区对于培训的程度也有不同的需要,因此,在贯彻
这个原则时不应“一刀切”。对于那些具备条件却又不实行的单位,劳动部门和经济主管部
门要给予行政干预。

  这里说的“培训”,包括系统的学校教育、各种短期培训、单项技能培训以及按某些工
种或岗位的特点,进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教育的培训。各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学
校是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骨干,其他各种培训是职业技术教育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无
论现在或将来都是社会所需要的。这些教育机构应当承担各自不同的任务,互相促进,互为
补充。

  这里说的“就业”,包括向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三类企业事业单位输送专业人才、技
术工人和其他熟练劳动者。只有打开广阔的就业渠道,职业技术教育才可能蓬勃发展。为了
充分发挥职业技术教育的效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形式的培训要根据各种行业和岗位
的不同要求进行。社会招工,应当在专业和工种对口的原则下,对各种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
生择优尽先录用。

  目前各企业部门每年招收的上百万学徒工,也要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经过考核
择优录用”的原则加以改革。可以增列学徒计划,根据国家规定的培养要求,在企业(车间)
进行技能训练,同时在学校或培训机构进行文化基础和专业技术理论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再
按合同条件正式录用。为此,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并对全员劳动生产率的计算方法作必
要的调整。

三、明确农村办学的指导思想,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

  农村的1.2亿初、高中毕业生,是亟待开发的巨大智力资源。几千万在校的中学生,
也需要有建设农村的思想准备和必要的职业技能。如果使他们在原有文化基础上再掌握一定
的专业知识和实用生产技术,将会对农业生产和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起极大作用。

  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关键在于办学思想的转变。农村教育应该从单纯为了升学转到
为本地区培养具有实际生产技能和中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并适当兼顾向高一级学校输送
新生的方向上来。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定不移地确立为振兴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和
为农民劳动致富服务的办学思想,并逐步形成培养初级和中级技术、管理人才的能力。城市
各类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去向也要有一部分面向农村。

  在农村,必须把就业前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民成人教育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和安排。必
须把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技术推广结合起来。

  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不能照搬城市的做法,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
基础,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形式,以发展初、中级职业技术教育为主,长期与短期结合,大
力开展周期短、见效快的培训;有条件的县应当集中力量办好一所示范性职业技术学校,作
为骨干和基地;普通中学也应根据需要开办职业培训班或开设职业技术课。农村发展职业技
术教育应当与普及义务教育结合起来,初级职业技术教育应当看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个部
分。

  为了提高办学效益,农村更要强调横向联合。县人民政府应切实负起统筹领导的责任,
把教育、农林牧渔、科技以及有关的业务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的力量组织起来,提高现有文
化、教育、科技设施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力量的作用。同时,要加速农业中
专的改革,使它更好地发挥骨干作用,为振兴农村经济服务。

四、加强中等专业教育和技工教育

  中级专门人才和中、高级技术工人比重过小,是我国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产品质量低的
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大力加强中等专业教育和技工教育,建立高级技工、技师的培训、
考核、晋升制度。

  中等专业教育是一种成功的培养中级专门人才的制度。但现在中专发展缓慢,一部分老
中专已改为高等学校,余下的也很不稳定。问题在于没有根据这个教育层次的作用和性质,
恰当地确定它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并采取相应的政策,因而影响了办学单位和师生的
积极性。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4年、高中毕业生学制2至3年的中专,与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在培养目标上没有太大的区别,不应简单地划入中等教育。中专一般不要改为专科,应该坚
持办下去。对于合乎办学基准规定的初中后4年制中专,政策上要相应作一些调整。专科和
中专的学制等问题,国家教委准备会同有关方面抓紧调查、论证,提出方案,以便从教育体
系的整体上理顺关系。

  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发展和加强培养技术工人的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使之逐步同我
国的技术工人队伍应有的规模相适应。目前,企业中不少青年技术工人脱离本职工作的需要,
盲目追求高层次文凭,争当干部,这种情况不利于技工队伍的稳定,也影响整个技工队伍素
质的提高。应当为工人开辟一条进修提高的道路,即完善工人的技术等级制度,增设技师职
务系列,引导青年工人向中级、高级技工以至技师的方向发展。要逐步对技工学校和职业高
中毕业生,经过技术等级考核,按实际达到的水平发给相应的证书。这样既可以鼓励在职工
人安心本职工作,又能提高在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要改革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制度,逐步将包分配改为不包分配,由用
人部门择优录用。中专和技工学校还要改革助学金办法,实行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以提高
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些改革要经过试点逐步推行。中专、技工学校要面向社会招生,以利
于发挥学校潜力、扩大招生规模、增加办学活力。

五、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都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并结合行业特
点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要正确处理文化基础和专业教育、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的
关系。要重视必要的文化基础和理论知识的教育,但不应脱离培养目标,盲目追求知识的系
统性和理论的深度。培养技术工人的,应侧重操作技能的训练。职业技能训练必须严格要求,
坚决克服和防止重理论轻实践的偏向。

  职业技术教育有自己的特点,要根据职业技术教育自身的规律来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质
量。只要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有较好的社会效益,都应当给以积极的支持和
肯定。各地要结合实际条件,分期分批地对现有学校和培训机构进行调整、充实和提高。

  缺乏师资是当前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一个严重问题,要采取多渠道的办法解决。现有的
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要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培养专业课师资,
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也要承担为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培养师资的
任务,并列入国家计划。可以从4年制中专和技工学校中选留优秀毕业生,经过进修提高,
担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培训机构的实习指导教师;还要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上选调有实践
经验和一定文化程度的能工巧匠担任这类教师;可以选派一些教师出国进修,学习国外职业
技术教育的经验,以加强短缺薄弱的专业。

  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除国家专项补助和已列入中央、地方
财政预算项目外,各有关办学单位也要尽力支持。地方财政应在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同时,
使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能按《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实行“两个增长”。
城市、农村的职业技术学校和劳动服务公司主办的培训中心应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并结合
专业举办小型的工厂、农场、商店或服务性企业。使学生既通过实践掌握职业或专业的技能,
又可以用所得的收入改善办学条件。对职业技术学校所办企业,国家采取必要的扶植政策。

六、加强领导,逐步改革领导管理体制

  职业技术教育事业涉及许多部门,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家来办。经济部门和企
业尤其应根据各自行业的优势和条件,大力办好中专和技工学校,积极扶植职业中学和各类
职业技术培训事业,发展企业之间、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联合办学。对口的企业应结合自己的
劳动和设备条件,积极接纳和安排师生下厂(场)进行生产实习和业务实践。

  职业技术教育的领导和管理要逐步形成一个既便于进行地方统筹协调,也能调动各业务
部门积极性,学校又有较大自主权的管理体制。国家教委在国务院领导下,从宏观上统筹管
理全国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并协同计划、经济、财政、劳动人事各部门分工管理有关职业技
术教育的各项工作。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学徒培训工作,在国家教委的统筹指导下,
仍由劳动人事部门管理。在地方,除必须实行垂直管理的行业以外,职业技术教育的规划、
计划、布局、学校设置、人才合理使用等,应以地方政府为主进行统筹领导。面向城市的,
一般实行省和中心城市两级统筹;面向农村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领导下,
由县负责统筹。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各级政府的统筹,支持地方进行有关的改革
试验,同时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从业务上给地方以指导和服务。地方政府在实行统筹时,
要尊重学校主管部门的权限,充分考虑主管部门的指导性建议,照顾各部门的需要。

  会议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领导。建议首先帮助各级干部克服单
纯发展普通教育的观点,扭转某些同志一感到人才缺乏就只想多办大学的现象,改变某些单
位只考虑安置就业、对提高劳动力素质注意不够的状况。其次,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现状
和发展前景,实事求是地制订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总体规划,不要互相攀比。要制订具体政
策,推动体制的改革。第三,建立职业技术教育的统筹协调机构,具体形式由地方自行决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贷款审批程序,完善审贷分离制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增强贷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审贷分离、贷款三级审批的贷款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贷款:指我行办理的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融资担保等类别的业务。
三级审批:指对我行承办的各类贷款,由主管项目评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管各类贷款业务的行领导、行项目评审小组、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各自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查批准职责的三级贷款审批制度。
第四条 贷款的各个审批级次,其审批权限严格限定在各自的审批限额之内,不得越权审批。
第五条 贷款审批工作各个环节的职能、要求和所负责任,按我行审贷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人民币贷款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外汇贷款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下的,由项目评审部评审后,报主管项目评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管有关贷款业务的行领导审批。如主管评审和主管信贷业务的是同一行领导,则请互为AB角的另一位行领导共同审批。
第七条 人民币贷款金额在2000万~5,000万元之间(含5,000万元)的,外汇贷款在200万~500万美元之间(含500万美元)的,由项目评审部评审后,提请行项目评审小组审议决定。
第八条 人民币贷款金额大于5,000万元、外汇贷款大于500万美元的,由项目评审部评审后,提请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对于内容重大、情况特殊、决策难度极大的项目,不受项目金额及审批权限的限制,由评审部报请主管行领导同意后,提请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贷款审批权限在执行中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贷款审批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十一条 各类贷款项目经各代表处、各贷款业务部门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初审通过后,送项目评审部评审。经项目评审部评审通过的项目,报请各个审批级次按各自的贷款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业务部门项目初审意见与项目评审部门评审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按贷款金额及审批权限,提请上一个审批级次决定。
第十三条 贷款业务部门将项目送项目评审部评审时,对企业申贷的有关资料,如外销合同、内购合同、有关批准文件、定金水单、结汇水单、资金证明等,应当按进出银项发[1998]第133号通知精神执行,要求企业提供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除项目评审小组会议、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项目形成会议纪要以外,贷款金额在2000万元以及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经有关行领导批准后,由项目评审部负责填写贷款批准通知单,通知有关贷款业务部门,有关贷款业务部门据此通知借款企业,办理具体用款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项目如经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补充资料、完善条件、规范手续才能办理放款手续的,各贷款业务部门负责通知有关借款单位补充完善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由业务部门会签项目评审部门同意后办理放款手续。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六条 各个级次的贷款审批人员、机构,应当从保障我行各项业务安全稳健运行和切实维护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待贷款审批工作,严格审查、恪尽职守、审慎决策。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应当贯彻和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项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外经贸政策及我行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对贷款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政策性、风险性、安全性、效益性等主要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应当坚持《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规章制度,按程序办事,严格掌握贷款条件,不得随意迁就,杜绝人情贷款、关系贷款。
第十九条 各贷款业务部门、项目评审部门对贷款项目的初审、评审和报批工作,均应在我行审贷分离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贷款经各个审批级次审查批准后,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各委员,项目评审部应定期将被批准项目的评审报告汇总送项目评审委员会各委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有关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人、修订人为项目评审委员会,由项目评审委员会授权项目评审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