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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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的通知

为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促进我国博士后研究制度的完善,推动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和科技创新的发展,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近几年来,“国氏”博士后奖励基金评奖工作在奖励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博士后奖励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奖励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有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第三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施奖的原则。
第四条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委员会,负责确定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获奖人员,决定有关奖励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奖励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授予下列人员:
(一)正在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或招收项目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的人员;
(二)期满出站不超过六年的原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应用前景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的项目中,长时间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六)在社会科学领域中阐明现象和发展规律,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突出的研究才能,已成为某一学科领域新的学术带头人或开辟了新的学科领域,对学科建设和发展以及人才培养做出了重大贡献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设站单位或者现工作单位负责推荐中国优秀博士后获奖人选。
第八条 推荐单位应当详细填写《中国优秀博士后获奖人选推荐书》(一式十份,含原件),提供获奖人选获得的其他奖励证明材料(获奖证明书,荣誉证书等)、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以及国内外对获奖人选所做出贡献的评价材料。(均为复印件,各一式十份)
前款所列申请奖励材料应当于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期间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
第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奖励材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推荐书及其附件字迹不清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二)规定的附件不齐全的。
(三)不符合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范围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十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按下列步骤组织评选。
(一)将符合要求的申请奖励材料按学科专业以通讯方式分送同行专家进行第一轮评选,并按规定比例选出进入第二轮评选的候选人。
(二)将进入第二轮评选的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再以通讯方式分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成员进行第二轮评选,并按规定比例选出获奖候选人。
(三)汇总各专家组成员的评选结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初步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委员会,审核评选结果并最后确定获奖人员。

第四章 授奖
第十二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十人。
第十三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为每人2万元人民币。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本金的运作收益;
(二)海内外有关方面特别是国内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的赞助。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有关企业可以共同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经费主要用于颁发奖金、专家评审、宣传、表彰等方面的开支。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中国优秀博士后奖评选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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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7月18日)


银办发[2000]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
量。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
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
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OOO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
  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
(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金融机构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五)行使撤销权。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以上行为。撤销权自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六)行使抵销权。若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互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金融机构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金融机构在主张抵销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七)提前追究违约责任。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法》108条的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申请破产。对用以上手段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机构可申请借款人、保证人破产。
  二、切实落实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的担保责任。金融机构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一)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担保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的物;(三)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担保方式。
  金融机构经与债务人协商,以贷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对债务合同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三、维护债务人改制、债务重组中的金融债权。
  (一)金融机构得知债务人拟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或合作等改制情况的,应积极参与改制工作,严格监督改制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债务清偿等工作。
  具体应当要求债务人报送改制方案和对金融机构所欠债务的处理意见。金融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与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改制方案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债务人改制后金融债权是否安全。金融债权安全存在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落实担保责任。
  (二)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照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要求清收债权。
  (三)对于确实经营管理混乱、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债务人,金融机构应敦促其加大改革力度,实现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中,金融机构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四)对于通过企业改制逃、废银行债务,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金融机构要依法提起诉讼,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贷款的催收和不良资产的清收。
  对于被宣布关闭、撤销、破产的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的清算组在清算工作中,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催收贷款、清收不良资产,及时主张债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等权利,有效保护金融债权和金融资产。金融机构被收购或兼并的,其境外资产应纳入总资产中,由收购或兼并方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管理和清收。金融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的债务人或者其财产申请执行。
  五、严格控制在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用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金融债权。金融机构在实现债权时,首先应以货币形式受偿,严格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非货币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金融机构债务;既无货币资金,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债务人可以根据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约定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将非货币财产或事先抵押、质押给金融机构的财产折价归金融机构,实现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的金额应根据市场原则确定。
  六、建立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的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渎职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贷款或资产无法收回的,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根据《刑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取消一定期限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金融机构对发放的贷款放松管理、失查,致使企业套取贷款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
  (二)金融机构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的。
  (三)金融机构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金融机构资产损失的。
  各金融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依法收贷和清收不良资产的力度。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落实依法收贷和清收不良资产的工作;对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要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妥善解决。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依法收贷和清收不良资产,作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1994年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作了具体划分,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减少不必要的重叠征收,确保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必须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坚决贯彻执行国办发〔1993〕87号文件,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在执行中各地有何经验和建议,可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的请示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文件,以下简称87号文件)下发后,各地普遍作了认真部署,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工作进展顺利,税收征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但是,少数地区对87号文件中关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划归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管的规定没有认真执行,擅自变通将上述税收改由国税局、地税局按税种分别征收,在执行中造成了混乱。为了强化依法治税,保证全国执行统一的税法,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87号文件。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87号文件精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将涉外和集贸市场两项税收划归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是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进一步明确,所有集贸市场税收扣除成本后,在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之间合理分配,因此税收分成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都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87号文件精神,自觉地按照文件的规定,切实抓好税收征管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87号文件,坚决纠正“变通执行”的错误作法
87号文件是经过深入调查、反复论证,并经国务院批准后正式下发的。认真贯彻执行87号文件,对于实行分税制、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对于建立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和变通。少数擅自变通执行的地区,要坚决、迅速地予以纠正;在本通知下发后仍不纠正或仍擅作主张的,要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调查研究和请示报告,适时解决存在问题
实行分税制、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给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新税制实践一段时间后,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再对现行规定予以修正和完善。在此之前,各地必须坚决按8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