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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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和《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2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
(二)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证券从业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及交易设施;
(五)开办股票业务时间较长,规模较大,上一年度日均股票和基金代理交易量原则上达到500万元;
(六)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转制前全部归位;
(七)违规吸收的个人、单位资金及其他负债在改制前全部清退。
二、补充报送的申请材料
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除按财债字〔1999〕225号文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报送下列材料。
(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营运资金验资报告(验资时间须在1999年9月30日以后);
(二)上一年度末投资者开户数量;
(三)上一年度末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
(四)上一年度末客户持有的股票和基金市值;
(五)近三年股票、基金代理交易情况统计;
(六)近三年国债代理交易情况统计;
(七)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代码;
(八)上一年度末从业人员数量;
(九)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位证明;
(十)违规吸收的个人、单位资金及其他负债清理清退的说明。
三、申请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并对申请材料出具意见后,送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初审。
(二)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财政部。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派出机构的初审意见和财政部的核查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申请对象
此次申请对象限177家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国债服务部(名单附后)。
五、申请材料要求
(一)补充申请材料报送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截至时间为2000年6月30日。
(二)申请转制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认真填写附表内容。
1.河北财达证券公司华西证券部
2.河北财达证券公司和平路证券部
3.河北财达证券公司青园街证券部
4.河北财达证券公司涿州证券部
5.河北财达证券公司沧州证券部
6.唐山市国债交易中心外环路证券部
7.唐山市国债交易中心卫国路证券部
8.秦皇岛市国债服务中山海关证券部
9.秦皇岛市国债服务部北戴河证券部
10.河北省廊坊市康庄证券部
11.山东临沂市国债服务部
12.内蒙古财政证券公司营业部
13.内蒙古财政证券公司兴安盟国债营业部
14.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西藏路营业部
15.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九江路营业部
16.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临平路营业部
17.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芷江西路营业部
18.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上海商城路营业部
19.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高安路营业部
20.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襄阳北路营业部
21.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南桥营业部
22.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茸城营业部
23.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堡镇营业部
24.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上海崇明营业部
25.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虹口营业部
26.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黄浦营业部
27.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上海嘉定营业部
28.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
29.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徐汇营业部
30.上海财政证券公司普陀营业部
31.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南市营业部
32.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卢湾营业部
33.上海财政证券公司杨浦营业部
34.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长宁营业部
35.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静安营业部
36.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宝山营业部
37.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闵行营业部
38.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莘庄营业部
39.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南汇营业部
40.上海财政证券公司松江营业部
41.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金山营业部
42.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青浦营业部
43.江苏金信证券公司丹凤街营业部
44.江苏金信证券公司瑞金路营业部
45.江苏金信证券公司洪武北路营业部
46.江苏金信证券公司珠江路营业部
47.常州财政证券公司
48.徐州财政证券公司
49.常熟财政证券公司
50.张家港市财政证券公司
51.苏州市国债服务部
52.浙江财政证券公司杭州松木场营业部
53.浙江财政证券公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
54.浙江财政证券公司杭州光复路营业部
55.浙江财政证券公司富阳营业部
56.浙江财政证券公司余杭营业部
57.浙江省淳安县国债服务部
58.浙江省兰溪市国债服务部
59.浙江省江山市国债服务部
60.浙江省常山县国债服务部
61.浙江省温州市国债服务部
62.浙江省平阳县国债服务部
63.浙江省台州市国债服务部
64.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国债服务部
65.浙江省玉环县国债服务部
66.浙江省嘉兴市国债服务部
67.浙江省海宁市国债服务部
68.浙江省平湖市国债服务部
69.安徽省财政券公司证券部
70.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证券部
71.安徽省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
72.安徽省蚌埠市国债服务部
73.安徽省巢湖地区国债服务部
74.安徽省黄山市国债服务部
75.安徽省淮南市国债服务部
76.安徽省安庆财政证券公司
77.安徽省亳州市国债服务部
78.安徽省淮北市国债服务部
79.安徽省宣州市国债服务部
80.安徽省六安地区国债服务部
81.安徽省阜阳市国债服务部
82.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债服务部
83.安徽省芜湖市国债服务部
84.江西省财政厅国债服务部
85.江西宜春地区国债服务部
86.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崇山路营业部
87.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南京街营业部
88.辽宁东方证券公司联合路营业部
89.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十三纬路营业部
90.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大南街营业部
91.辽宁东方证券公司中山广场营业部
92.沈阳财政证券公司北站路营业部
93.沈阳财政证券公司西顺城路营业部
94.沈阳财政证券公司泉园路营业部
95.沈阳财政证券公司南七中路营业部
96.沈阳财政证券公司黄海路营业部
97.沈阳财政证券公司风雨坛街营业部
98.沈阳财政证券公司宁山中路营业部
99.大连财政证券公司武汉街营业部
100.大连财政证券公司甘井子营业部
101.大连财政证券公司上海隆昌路营业部
102.大连普兰店市国债服务部
103.大连旅顺口区国债服务部
104.大连中山区国债服务部
105.大连沙河口区国债服务部
106.长春财政证券公司股票交易部
107.长春财政证券公司解放大路营业部
108.长春财政证券公司清明营业部
109.长春财政证券公司西安大路营业部
110.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上海万航渡路营业部
111.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石头道街营业部
112.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买卖街营业部
113.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宽城街营业部
114.辽阳财政证券公司中华大街第一营业部
115.辽阳财政证券公司中华大街第二营业部
116.辽阳财政证券公司民主路营业部
117.辽阳财政证券公司新运营业部
118.辽阳财政证券公司宏伟区营业部
119.抚顺财政证券公司
120.本溪财政证券公司
121.营口财政证券公司
122.盘锦财政证券公司
123.锦州财政证券公司
124.铁岭财政证券公司
125.阜新财政证券公司
126.鞍山财政证券公司
127.大边庄河国债服务部
128.黑龙江黑河国债服务部
129.黑龙江财政证券公司
130.海口财政证券公司
131.深圳市深财证券业务部
132.财盛证券成都上翔街营业部
133.财盛证券成都大安街营业部
134.财盛证券成都建设路营业部
135.财盛证券成都体育路营业部
136.河南财政证券公司政二街营业部
137.河南财政证券公司红专路营业部
138.河南省安阳市财政证券公司
139.河南省焦作市财政证券公司
140.河南省鹤壁市财政证券公司
141.河南省许昌市国债服务部
142.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国债服务部
143.河南省孟州市国债服务部
144.河南省辉县市国债服务部
145.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临华业务部
146.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寿营业部
147.四川川财证券公司中新营业部
148.四川川财证券公司武候营业部
149.四川川财证券公司射洪营业部
150.四川川财证券公司五通桥营业部
151.四川南充市顺庆区国债服务部
152.四川省犍为县国债服务部
153.昆明市财政局国债服务部
154.陕西开源证券公司南四府街营业部
155.陕西开源证券公司东大街营业部
156.陕西开源证券公司四五路营业部
157.陕西开源证券公司鼓楼营业部
158.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国债服务中心
159.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国债服务部
160.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国债服务部
161.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国债服务部
162.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国债服务部
16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国债服务部
164.青海省西宁财政证券交易所
165.甘肃省财政厅国债服务部
166.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国债服务部
167.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国债服务部
168.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市国债服务部
169.甘肃省天水市国债服务部
170.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国债服务部
171.甘肃省酒泉地区国债服务部
172.甘肃省平凉地区国债服务部
173.甘肃省武威地区国债服务部
174.甘肃省兰州市国债服务部
175.甘肃省庆阳地区国债服务部
176.甘肃省陇南地区国债服务部
177.辽宁省丹东财政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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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嘉定县法院的裁定遭行政干预执行继续受阻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嘉定县法院的裁定遭行政干预执行继续受阻如何处理的函

1989年11月4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嘉定县法院的裁定遭行政干预执行继续受阻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嘉定县工业供销公司诉辽宁省阜新市华光信托贸易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裁定变更阜新市第二轻工业局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案外人不得无理干预。为保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请上海、辽宁两地有关人民法院继续密切协作配合,向被执行人讲明道理,促其自动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仍无理拒不履行,则应当依法排除非法干预,强制执行。


证券市场开放与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问题

南京大学法学院 郁雷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及其证券市场发展阶段不同,因而其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法律安排也存在相当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借鉴与我国相近的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的经验及教训,以便寻找适合自身条件的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策略和所采取的具体模式。进入WTO使我国资本市场面临进一步开放的挑战,目前,我国正在尝试通过QFII制度 安排有限制的放开外资准入我国证券市场,其中有一些法律问题尚存疑问、亟待解决。

第一节 各国证券市场开放法律安排之比较

一、各国证券市场开放的模式选择
根据外国投资者进入一国证券市场的方式,证券市场的开放分为两种模式:
直接开放模式和间接开放模式。其中直接开放又可以分为完全直接开放和有限直接开放。从各个国家所采取的开放模式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有限直接开放或间接开放的模式,但更多国家并非简单选择一种单一的证券市场开放的模式,而是根据其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模式予以调整。
完全直接开放属于一种金融自由化最高的模式。外国投资者享有完全的国民待遇,可以自由买卖该国国内市场上的证券,在买卖数量、品种以及本金和受益汇入汇出等方面均不设限制。这种模式 的优点就是能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但同时也缺少限制,极易受到世界股市风潮的影响,容易遭受国际游资的冲击,在吸引外资的稳定性相对较差,因此采取完全直接开放模式要求国内证券市场具有规模较大、功能健全、能够承受国际经济变化和金融风暴的冲击。目前,采取此种开放模式的一般都是取消外汇管制、证券市场规模较大、监管严格的成熟证券市场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日本、香港等。
有限直接开放是一种较为普遍也更为现实的证券市场开放模式。它允许非本国的居民可以直接投资国内证券市场,但是在投资品种、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机构设立、投资程序及公司的控股权等方面均作严格的规定,并逐步放松限定条件,以实现完全开放。这种模式既可以吸引国外的证券资本,又对外资的进入具有一定的可控性,避免了国际投机资本对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冲击和操纵。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以及我国台湾等新兴证券市场的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模式。比如菲律宾的B股市场,泰国的外国板块(Foreign Board)等;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实施的QFII制度是在资本项目未开放的情况下推进证券市场开放的范例。但这种模式对境内、境外投资者区别对待与证券交易的公平与公正原则相背离,而且也容易造成市场的分割。
间接开放则属于一种较为保守的证券市场开放模式。不允许境外投资者直接购买该国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但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由该国在国际市场发行的投资于本国证券市场的某种金融工具(如投资基金、投资凭证等)的方式间接进入该国市场。比如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其开放证券市场的初期都曾成功地在美国发行基金间接开放市场。这种模式既可以筹集境外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又可以避免国际游资投机活动和对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冲击,并为进一步开放证券市场创造条件。但这种模式的国际化程度比较低,而且采取较长过渡期的做法,使证券市场开放的进程会非常漫长。

二、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的比较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刚刚完成奠基阶段的新兴证券市场,由于发展的时间很短、初建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生长的环境相对较为封闭,因此存在种种缺陷,与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新兴证券市场存在共性,主要表现在:国内经济金融实力不够强大、投资者结构上以散户为主、尚未取消外汇管制措施、证券市场以迫切的筹资(吸引外资)需求为导向、面临同时进行国内金融自由化(对内开放)与国际化(对外开放)两大任务 、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弱、证券法制环境还不完善等等。可见,通过分析透视与我国相似的其他新兴证券市场开放的进程,我们可以得出相关的经验和教训。
(一)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具有的共性
从实践上看,新兴证券市场的开放主要通过两种模式:有限直接开放模式和间接开放模式。 无论何种模式,在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安排方面都具有一定共通性。
首先,从证券市场开放的时机看,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都是建立在经济实力迅速增强的基础之上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希图利用流动的国际证券资本进一步推动自身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其次,从证券市场开放进程中对外资准入的控制方式看,主要有以下四种:(1)对投资比例的控制,初步引入外国投资者时基本在10%到20%之间 ;(2)对投资领域限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金融、新闻、航空等设定更为严格的投资比例或者禁止进入;(3)对总体规模控制,主要是根据市场规模设定国际资本进入的总额;(4)对投资收益的汇出控制,对非居民在国内市场获得的资本利得规定具体的汇出时间或汇出比例。
第三,从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的开放顺序来看,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在证券市场国际化时的经济背景和证券市场发展状况,所以在各类投资品种对外国投资者的开放上具有三个明显的倾向:(1)首先考虑能吸引国际资本进入方面的业投资品种的开放,然后选择可能导致国内资本外流的投资品种的开放;(2)首先选择容易控制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开放,然后选择不容易控制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开放;(3)首先选择有利于国内金融机构拓展经营范围的投资品种的开放,然后选
择可能加剧国内金融机构竞争的投资品种的开放。以上三个倾向体现为新兴证券市场通常按照时间阶段的先后顺序逐步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其各类投资品种。
最后,一国即使实现了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当本国经济受到外来侵袭的时候,也将运用资本管制手段隔绝本国和外国的金融联系,为本国的结构改革提供必要的时间,如马来西亚1994年的资本流入管制和1998年的资本流出管制以及被国际经济学界广泛推崇的智利资本管制实践等。
除了上述在进程安排上的共通性外,与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新兴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都会面临来自四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意味着上市公司股权对外开放,国际资本进入证券市场通过对股权的控制从而进入实业领域,会造成控制或垄断国内产业。
第二,开放证券市场,会出现国际资本尤其是短期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在国家缺乏实力的情况下,会造成国内资本的流失。
第三,开放证券市场,国际资本的流入容易滋生并加大经济泡沫,泡沫是金融风险的载体,泡沫的膨胀意味着风险程度的上升。
第四,开放证券市场,大量国际资本流入,从而形成大量国际债务,加大国际收支逆差。
(二)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存在的差异
新兴证券市场国家一般存在着金融压抑,以有限直接开放模式为主,其证券市场直接开放程度与资本账户自由化进程相联系。由于各个国家资本账户自由化的速度有差异,因而,其证券市场开放进程也可由此划分为激进式有限直接开放
和渐进式有限直接开放两种类型 。
以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为例:从1985年韩国证券市场有限度地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买卖韩国股票,至1991年7月,韩国公布了新外汇管制法案,开始实行外汇对外开放的新政策,打破了韩国30多年来的外汇管制,1992年1月3日韩国股市正式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了直接投资,前后大致6年时间;而与韩国证券市场激进式对外开放相比,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速度比较平稳,它主要通过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安排并分阶段放开对QFII的限制来逐步实现对外开放的,从1991年1月起允许QFII经审查后直接投资台湾证券市场,采用资格控制方式控制外国资本入市,至2003年底,历时12年之久的QFII制度才被宣告取消,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可以自由地进出台湾市场,不会有任何限制。
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会产生风险,开放效果是由开放所带来的社会及经济收益与开放成本的比较。
通过对以上两种开放类型的比较,我们发现:
一方面,从收效上看,韩国、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开放后,其证券市场结构与质量均有明显变化与改善。随着韩国证券市场急速地对外开放,韩国证券市场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投资者结构从以个人投资为主转变为以机构投资为主。但是,相比之下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开放过程中其投资者主体结构变化不如韩国显著。   
另一方面,从风险上看,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吸引了大量国际资本,为促进本国和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投融资机会,资本流入急速增加。尤其是韩国在激进开放模式下,其国际资本流入增速明显较快。随着开放的加快,韩国证券市场的风险在不断累积,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边际效应在下降,进入20世纪90年代,韩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及金融自由化步入快车道后,总投资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反而下降,开放效益递减,甚至为其1997年金融危机埋下隐患。
?
三、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策略选择
通过对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的分析与透视,得出的结论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条件的变化自主地调整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开放进程,最大限度地避免证券市场开放对我国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应当选择一种渐进式的开放策略。理由如下:
1、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是股本结构畸形的市场。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急需改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使占总股本1/3的流通股面对巨大压力,股价畸高。如果一旦证券市场全面开放,不仅因国内股票缺乏投资价值难以吸引国际证券资本,而且中外市场在股价上的巨大落差,必然导致国内股价大跌。同时,由于我国市场上没有做空机制 ,投资者难以避险。
2、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国际化的起步阶段。商品、货币、资本是资源配置的三个层面。一个国家的开放顺序是从贸易开放到货币市场开放,再到资本市场开放。也就是说,在经历贸易自由化、汇率和利率自由化之后,证券市场才可能实现自由化。如果将开放的时序错乱,将会潜伏爆发金融危机的巨大风险。目前我国经济的开放程度尚处于商品市场国际化接近结束并向货币市场国际化转化阶段。短时间内不可能指望利率、汇率、资本项目的自由化来支持证券市场的全面开放。
3、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还不能有效抵御市场开放风险。相应的金融资产规模支持相应规模的证券市场开放。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总流通市值达1.5万亿元人民币(2004年2月底),仅相当于约1875亿美元,尚不及美国最大共同基金的资产规模。面对强大的国际资本,特别是国际资本快速的进出,以我国证券市场现有规模尚不具备抵御巨大冲击的能力。
4.人民币尚未在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制约证券市场开放进程。人民币实现在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的进程事关中国证券市场开放进程。在人民币尚未自由兑换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不可能实现全方位开放。虽然少数国家和地区,如印度、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实施FII和QFII 制度在资本项目未开放的情况下开放证券市场,但是在该制度实施的初期资本跨境流动的数量非常有限。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着诸如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存等问题,即便实施QFII制度,吸引的国际证券资本一方面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主要吸引的也只是短期投机性资本。
5、我国证券监管体系有待完善。证券市场开放需要更高的监管水平,尤其是监管者对跨国界的交易行为的本质和特征有很强的评价能力,而且还需要有效、务实的国际合作。

第二节 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分析

一、QFII制度的含义及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