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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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信誉良好、经济效益显著闪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主管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云南省名牌产品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科技、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做好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
  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云南省名牌产品。


  第五条 在创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申请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实行自愿的原则。
  认定云南省名牌产品遵循市场评价为主,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云南省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国家或者省质量监督抽查中保持合格,具备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完善,具有良好信誉,用户和消费者满意;
  (二)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产品销售率在全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产品生产达到适度经济规模,利税总额、销售利润率、出口创汇率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较好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位居前列;
  (四)产品生产的工艺、装备水平先进,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体现云南特色的独特工艺。
  云南省名牌产品的具体条件,由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规定。


  第八条 云南省名牌产品每年认定一次。企业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地、州、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应当如实填写《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
  (二)国家规定的准许生产该产品的法定资格证书;
  (三)该产品执行标准及省级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水平证明;
  (四)省级以上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近期(食品半年内,其他产品一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企业质量管理状况的有关证明;
  (六)由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证明该产品市场占有率、行业排位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地、州、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上报的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申请之后4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初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已初步认定的云南省名牌产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正式公告,发给《云南省名牌产品证书》;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云南省名牌产品证书》及标志由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可以向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续展。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在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续展的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该产品包装、标识、装潢及产品销售和广告宣传中,按规定使用云南省名牌产品标志和称号。


  第十四条 县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云南省名牌产品的管理,监督检查云南省名牌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情况。对出现不符合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条件情形的,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取消云南省名牌产品称号,收回《云南省名牌产品证书》,停止使用云南省名牌产品标志。
  从取消云南省名牌产品称号之日起,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云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依靠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云南省名牌产品的信誉。
  《云南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侵犯云南省名牌产品专用权的行为:
  (一)擅自组织类似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活动,授予云南省名牌产品称号、发放有关标志和证书的;
  (二)擅自在商品包装、容器、装潢、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务活动中心,使用云南省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的;
  (三)在商品上使用与云南省名牌产品标志相同或者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标志的;
  (四)以其他方式损害云南省名牌产品信誉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地、州、市或者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退还向企业收取的费用,给予警告或者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地、州、市或者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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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支持和帮助岷县漳县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支持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中央财政适当安排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包干给地方,由甘肃省统筹安排使用。对政府外债项目因灾造成的损失,给予债务减免,所需还款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甘肃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同时,通过捐赠资金、银行贷款、居民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多渠道筹措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积极引导公益性社会团体将所接受捐赠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二、税收政策
  受灾地区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结合受灾地区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按程序报批后另行发布。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对受灾严重地区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
  甘肃省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由中央级批准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金融政策
  (一)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
  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1.全国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需求优先支持的力度;适当调整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支持增加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的信贷投放。
  2.增加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继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下调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3.对灾前已经发放、因灾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在2014年7月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措施实施贷款重组。
  4.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城乡居民住房、农牧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因灾失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三)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1.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对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帮助企业和个人恢复生产和偿债能力。
  (四)实施住房重建优惠信贷服务政策。
  1.对于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质物的农房重建贷款,其贷款利率具体浮动幅度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户收入状况与特点,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偿还方式,减轻农户前三年的本金偿还压力。
  2.对城镇受灾地区个人住房贷款采取优惠政策,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五)发挥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引导、指导有关保险机构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保险资金的投资力度。
  五、土地政策
  (一)对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受灾地区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因灾房屋重建,规模不超过原有规模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二)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运营—转让)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用地,以及规划异地重建的村庄确需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商企业经营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三)优先核定重建用地规模,科学安排用地布局,妥善解决重建用地需求。适时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耕地及基本农田布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年度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预支安排,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由国土资源部认定。
  重建用地报批时,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采取边占边补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由甘肃省统筹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的占补平衡任务。
  对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废弃村庄和城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减挂钩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安排使用。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
  (四)根据实际需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保证及时高效用地。支持受灾地区开展土地整治,统筹安排灾毁土地的整理复垦,地方可统筹使用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重点开展灾毁耕地复垦。
  (五)可先行使用林地,在国家规定的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半年内,再补办手续。所需林地定额不纳入“十二五”期间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灾后恢复重建民生项目、农林生产设施项目等,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六、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一)加大就业援助。
  1.将甘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
  3.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4.对因地震灾害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5.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6.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7.甘肃省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率等措施。
  8.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9.受灾地区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截止到企业恢复生产当月,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对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企业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10.受灾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11.鼓励东部沿海等地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劳动者转移就业。对东部沿海等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受灾地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受灾地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东部沿海等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转移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上述两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4年底。
  (二)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法院宣告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三)保障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伤员应急救治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今年内可在受灾地区实行过渡性医疗卫生措施,向受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治疗、传染病防治和卫生防疫。对2014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地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
  七、产业政策
  (一)支持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建设形成资源集约利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区域。
  (二)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中央财政对地方淘汰“两高一资”落后产能给予倾斜支持。
  (三)对受灾严重地区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
  八、粮食政策
  适时充实受灾地区粮食库存,满足受灾地区市场需求。做好市场应急调控预案,确保受灾地区市场稳定。支持受灾地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
  九、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政策
  (一)支持进一步开展受灾地区地质灾害排查,以及重点地区和流域地质灾害监测与综合治理工作,支持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和应急避险场所建设,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二)受灾地区25度以上坡耕地以及不具备耕种条件的震损耕地,国家将在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时予以统筹考虑。对因灾损毁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补植补造种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扶持。
  (三)对已经享受集体公益林补偿政策的农户,因灾造成公益林面积损毁,进行补植补造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继续享受生态补偿政策。
  十、其他政策
  (一)中央财政加大对甘肃省扶贫开发的支持力度。支持以工代赈,鼓励受灾地区群众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二)对甘肃省列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地震灾区需要搬迁的农村贫困人口,结合灾后恢复重建予以倾斜支持。
  (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由甘肃省负责。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应开辟环评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
  上述十项政策措施,未明确执行期限和适用地区范围的,原则上,执行期限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地区范围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具体由有关部门统筹研究确定。
  各有关地区、各部门要把大力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甘肃省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总责,要全面部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要结合灾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落实方案、操作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与服务,尽快制定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明确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限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9月14日












关于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关于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的意见

国测国字[200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测绘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先行性工作。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是测绘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和根本保障。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以及防灾减灾高技术成果转化和综合集成,建立国家综合减灾和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对测绘技术储备、科技成果转化和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要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为切实抓好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引领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提高对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测绘科技创新是推动测绘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测绘保障能力是体现测绘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是推进测绘信息化进程,全面实现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的客观要求。当前,还存在着测绘理论创新不够、核心技术竞争力不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不足、装备和设施比较薄弱、公共服务水平相对较低等问题,测绘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矛盾仍然突出。尤其是通过这次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测绘保障工作的检验,反映出测绘部门在遥感数据获取能力、高新技术储备、基础设施保障以及应急反应能力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是推动创新型测绘、服务型测绘建设的迫切需要,对于实现测绘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要以加强科技自主创新为重点强化基础研究,以提升保障服务水平为目标强化能力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安全、高效利用,科技推动、服务为本的方针,集中更多的精力,投入更多的资源,加快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和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大力发展测绘公共服务和地理信息产业,全面提高测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切实加强测绘基础研究

  (三)加强基础理论研究,促进科技原始创新。瞄准国际测绘科学前沿,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相关交叉学科研究,在测绘基础理论方面不断取得新的突破。着力推进现代大地测量及其应用理论创新,研究建立全球统一的物理和几何基准理论、全球高阶地球重力场模型、快速高精度多模导航定位方法;推进摄影测量与遥感学理论创新,研究合成孔径雷达和激光雷达等新型传感器成像机理与测图理论、高精度影像数据模型理论、遥感影像智能解译理论与方法;推进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理论创新,研究地理信息数据综合、信息同化、综合认知与自主服务理论,发展地理信息网格和多维动态地理信息系统理论与方法等。


  (四)加强前沿技术研究,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开展重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加快构建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加强地理信息获取技术创新,研究多模卫星导航系统快速定位、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数据获取、多传感器数字航空摄影、微波雷达和激光雷达测图等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处理和管理技术创新,研究大规模参考站数据处理、高分辨率光学遥感数据处理、合成孔径雷达和激光雷达数据处理、遥感数据智能解译、地理空间虚拟仿真、地理信息数据分布式管理等技术;加强地理信息服务技术创新,研究网络化地理信息分发服务、地理信息共享与互操作、地理数据挖掘与知识发现、基于位置服务等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应用技术创新,研究多源地理信息集成、地理信息统计分析、信息安全保密、测绘应急服务以及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开发等技术。


  (五)加强标准和软科学研究,强化管理与决策支持。开展测绘战略规划、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方面研究,为测绘管理与决策提供基础支撑。加强测绘宏观战略与规划研究,谋划好测绘事业建设、测绘行政管理、事业单位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发展,做好信息化测绘体系、重要测绘工程、测绘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顶层设计;加强测绘政策和立法前期研究,在基础测绘管理、测绘公共服务、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与立法工作中不断取得创新成果;加强测绘规划评估、测绘发展投入、测绘市场监管、测绘成果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机制研究,不断完善测绘工作运行机制;加快制定地理信息资源建设与应用服务等方面急需的标准和规范,健全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加强测绘文化研究,着力提高测绘软实力。
三、切实加强测绘能力建设

  (六)加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综合集成和技术装备建设,提升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和服务能力。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通讯技术成果转化和综合集成,加快多种导航卫星综合应用与服务系统、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应用系统、先进航空遥感平台建设,组建卫星测绘应用中心,提高野外测绘作业装备水平,形成多平台、多传感器、全天候的地理信息快速获取体系。加快地理信息处理技术装备研发、建设与更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提升地理信息快速处理能力。加快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网络化分发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地理信息交换中心,形成覆盖全国的中国测绘网络系统,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网络互联互通,提高地理信息共享和网络化服务能力。


  (七)加强基础测绘建设,提升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保障能力。加快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改造或扩建大地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重力基本网,精化陆海大地水准面,建立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组织实施国务院批准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形成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成果。做好基础航空摄影、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获取工作。积极推进西部1:50000地形图空白区测图和海岛(礁)测绘,全面更新1:5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海岛(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加快推进省级1:10000、城镇地区1: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

  (八)加强应急测绘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应急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加快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获取与集成处理系统等相关的应急测绘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应急数据获取能力,提高应急测绘保障数据处理与产品生产能力。加强现有测绘产品的应急调用与提供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测绘成果应急调用与提供机制,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完善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制度,为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以及灾后重建提供及时可靠的测绘支持。


  (九)加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和公共产品开发,提升测绘公共服务能力。各地测绘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的需求,构建综合减灾和风险管理、导航定位、电子政务和社会经济信息统计等方面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加快推出新一代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公众版测绘成果。建设测绘成果汇交信息系统和分发服务系统、测量标志档案数据库与标志保护信息系统。做好地表覆盖与重要地理信息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提升测绘服务于管理决策、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土地资源调查、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极地科考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十)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提升社会化服务能力。加快制定和完善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制定和完善地理信息产业相关标准,培育和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市场,扶植地理信息企业成长,提高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水平,满足社会对便捷、实用和多样化地理信息服务的需求。加强测绘成果保密与应用政策研究,建设测绘成果保密与安全系统,推出基于地理信息的专业化、集成化、大众化产品。开发网上电子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影像实景地图等多样化地图产品,发展基于地理位置的服务,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个人移动定位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


  (十一)着力统筹协调配合。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是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要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实施各级基础测绘规划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加快制定统筹全国基础测绘的具体措施,推进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系统建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等方面的共同进步和协调发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好公益性测绘和地理信息产业、军地测绘的关系,集成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


  (十二)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测绘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支持测绘科技企业发展,完善产学研相结合、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计划对测绘科学研究和关键技术的支持,积极参加与测绘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加强测绘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测绘领域的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通过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示范基地等形式,促进成果、人才和知识向地方转移,带动地方和区域测绘科技进步和创新。


  (十三)完善发展投入机制。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为契机,推进各级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形成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保证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对国家和地方重大测绘项目的专项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测绘技术装备研发、技术创新和社会化服务。


  (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用科学的人才观指导测绘人才工作,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继续实施人才强测战略、领军人才工程和新世纪人才培养工程,不断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支持年轻人承担重大测绘工程、独立开展基础研究。建立科学的人才使用、评价机制,激发人才的创造力,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深化测绘事业单位改革,优化测绘生产组织结构,形成一支保障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人才队伍。


  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是提高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信息化测绘体系和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的重要基础。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国家关于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对测绘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测绘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测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