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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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发城镇集体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我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有了较大发展,对繁荣经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扩大就业和积累资金等都起了重大作用。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是振兴四川经济实现“富民”、“升位”的一项重大
战略措施。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下发后,省政府已发出了川府发[1984] 18号、79号文件,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为加速发展我省城镇集体工业,现就进一步放开搞活的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根据社会需要和市场变化调整生产方向,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对外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联合发展技术、联合开发人才,也可以同外商合作经营。在联合经营与按产品归口管理中,要坚持所有制性质、企业录属关系、基本
核算单位和财务解缴关系“四个不变”的原则,归口部门要统筹安排归口产品,不要有亲疏之分。除中央省规定的费用外,企业对各乎平调和摊派,有权拒绝、抵制、索赔经济损失。 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招收工人,经过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违反国家规
定,不顾企业需要,给企业硬性安插人员。在城镇招收的职工,粮食部门要按规定供应工种口粮。
企业有权对成绩显著的职工进行奖励和晋级。每年晋级面可控制在百分之三,个别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晋级面可达百分之五。晋级增加的工资计入成本。企业有权对违反厂纪厂规的职工进行处分,直至开除出厂。
二、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没有推行的,要放手全面推行;已经推行的,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承包应是税后承包,形式可以多种多样。要责、权、利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承包,但重点是要搞好企业内部逐级承包。在承包中,要突出经济
效益,以利润作为承包的主要指标,同时考核产值、产量、质量、销售、品种、消耗、成本、资金周转和安全等指标。承包基数必须坚持先进合理。承包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奖惩一定要兑现。企业的富余职工,由承包人负责安排安排。
三、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企业有权自行确定适合发生产的需要的工资形式,包括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工资、浮动工资、除本分成工资和职务津贴、岗位津贴等。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同企业经济效益和本人劳动成果挂勾,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反对平均主义。职工的工资收入(
包括奖金和超额计件工资)与上年实际相比,只要不增加产品单位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不超过利润和税收增长幅度,应计入成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允许一部分生产好、经营活、效益高的企业和勤奋劳动、技艺高超、贡献较大的职工先富起来。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不征奖金税。
四、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要逐步由上级委派改为选举、招聘,或通过经营承包产生,报主管部门审查任命,可以连选连任或连聘连任。不称职的,职代会可以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报主管部门审批。副厂长(副经理)由厂长(经理)提名,经职代会同意,由厂长
(经理)任命,报主管部门备案。中层干部由厂长(经理)任免。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权实行全面指挥,对企业经营效果负经济责任。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职务津贴,政治上享受同级干部待遇。
五、重视人才开发。企业据需要,可以在社会上招聘科技与经营管理人员,对其贡献大的,给予优厚报酬。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富余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以各种形式到集体企业工作,工资待遇从优。新分配到企业的大中专业毕业生(包括企业与大专院校挂勾培训、定向招生,毕业后回
单位的学员),自报到之日起,即可实行定级工资待遇。在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和技术人员,表现好、工作有成绩的,工资级别可向上适当浮动。
凡调入和分配到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干部与大中专毕业生,都按国家干部管理,列入国家干部统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受劳动指标和工资基金的限制。
六、疏通供销渠道。企业生产所需的物资,应随生产计划走。对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的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各级计划、物资部门应专项安排,保证供应;其它产品所需物资,可采取收废利旧、来料加工、产品换料、建立基地、调剂交流等办法解决。各级计划、物资部门要尽可能给予
照顾。
企业为开拓市场而进行的广告宣传、信息交流、展销订货、洽谈业务等所必需的业务经营费用,允许按实列支、计入销售成本。
七、广开资金来源。为增强企业的经济力量,密切企业与职工在经济上的联系,可发动职工集资入股,同时积极吸收社会资金。企业职工入股,应本着“入股自愿,到期退股自由”的原则,一人可入一股或数股,股额由企业自定。股息可参照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列入生产成本
;年终按企业税后留利,确定一定比例,实行股金分红。亏损企业只付息,不分红。厂外个人入股,应与企业职工同样享受“保息分红”;厂外单位入股,可与企业实行利润分成。
企业实现利润在一万元以下的,可减免合作事业基金。在实行增长利润减半计征所得税期间,继续执行超基数部份减半上交合作事业基金的办法。
为了加快城镇集体工业的设备更新改造,企业的综合折旧率从一九八四年起,可在原有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一;一九八五年再增提百分之零点五。实行单项折旧的,可适当缩短使用年限。企业增加的折旧基金,留给企业使用。企业还可按折旧费的百分之四十提取大修理基金,与折旧基金
合并使用。
八、国家大力扶持。今后,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尽可能增加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有借有还,无息或低息,周转使用。此项发展基金,以主管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合理安排。
在实行新八级超额累进税后,以企业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一年三年实现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增长利润减半计征所得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一九八七年。
为使亏损企业休养生息,对其上年的亏损金额,下年有盈利时,允许先抵补上年亏损,然后再交纳所得税。一年抵补不完的,下年继续抵补,但抵补期不超过三年。
为鼓励安置待业人员,县属镇以上的集体工业企业,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上年末职工人数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一年内减征所得税百分之一点六六。
对于一些纳税困难的城镇集体工业,特别是生产微利小商品的企业,课税所得额在三千元以下的,可以给予减免税照顾。
使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允许用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贷款。银行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需要的合理流动资金,应给予贷款支持。同时企业也要逐年补充流动资金。对生产民族特需用品和小商品的企业,按规定可给予低息贷款。对经过扶持,确有生机的亏损企业,在落实扭亏措施的
前提下,也可酌情贷款。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经济往来,银行可为其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为加速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更新产品,增 设新技术开发基金,按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提取,计入生产成本。
九、妥善解决老年职工退休费用。企业老年职工的退休费用,按“国家资助、企业多出、个人少拿”原则,以各市、县主管部门为单位,实行退休费用统筹办法。统筹基金由各市、县主管部门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精神,在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二到三,确有不足开支的
可超过百分之三提取。同时,企业职工按个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交纳统筹基金。此项统筹基金由工商银行代收,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十、加强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领导。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都要把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特别是地、县(市、区)的经济工作,重点应当抓好集体工业企业的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作为自己的任务去抓,为城
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发展干实事、创条件。目前街道工业企业困难大,问题多,各地在抓集体工业企业中,特别要加强对街道工业的领导。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三州及边远山区县,还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变通的措施。



198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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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一)(二)(三)(四)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
四、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
4.生产成本表;
5.销售成本表;
6.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表;
7.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发生表;
8.外币资金情况表;
9.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0.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六、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账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账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出说明。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一、本办法自1997年度起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六安市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一日



六安市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
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增长和信贷业务协调发展,为实现“三大跨越”和全面完成“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皖政〔2005〕88号)并参照《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皖政办〔2005〕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是指在充分尊重信贷自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树立科学的金融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突出招商引资主战略和工业化核心战略,积极开拓金融营销业务和投资担保业务,加强金融生态建设,优化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信贷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对象为:
  (1)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监分局;
  (2)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分行、工商银行六安分行、农业银行六安分行、中国银行六安分行、建设银行六安分行、徽商银行六安分行;
  (3)安徽省农联社六安办事处;
  (4)六安市邮政储汇分局;
  (5)六安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海汇担保公司六安分公司。
  第四条 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为:
  1、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其中工业贷款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清单作为复核依据;
  2、当年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增量,贷款增幅高于本系统全省平均增幅,全年贷款累放数比上年增长20%;
  3、有健全的中小企业贷款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当年对中小企业贷款投入增量高于上年增量,增幅高于当年各类贷款的平均增幅;
  4、深入开展“六安发展我发展,我为六安做贡献”活动,贷款增长项目满足不少于两项(当年承担或参与组织一次银企合作项目对接活动,且签约项目落实率和资金到位率均达到60%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当年新增高于上年,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助学贷款当年新增高于上年,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中长期贷款当年新增高于上年,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当年新增高于上年,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新增高于上年,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
  第五条 对投资担保机构的考核内容为:
  1、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当年发展中小企业担保客户不低于30户,其中开展担保业务2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20户;
  3、当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1亿元。
  第六条 对金融机构的奖励等次:符合上述第四条确定的考核内容,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中所确定的考核指标,即获得相应等次的奖励。
  第七条 对担保机构的奖励等次:符合上述第五条确定的考核内容,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中所确定的考核指标,即获得相应等次的奖励。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监分局对照考核内容对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进行初审,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考核结果和奖励意见。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同时,组织企业对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测评,结果一并通报其上级主管机构。
  第十条 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的领导班子进行奖励。一等奖的奖金为12万元,其中对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低于6万元;二等奖的奖金为8万元,其中对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低于4万元;三等奖的奖金为5万元,其中对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低于2万元。担保公司获得各等次奖励的奖金标准为金融机构同等次的二分之一,市邮政储汇分局为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对获奖单位的职工奖励一个半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以上奖励资金均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从2008年起,以后各年度的目标任务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一季度下达。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奖励办法,以鼓励金融机构与投资担保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和投资担保业务,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2007年度六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目标任务及奖励标准

单位:亿元、户

奖励等次 当年发展中小企业担保客户 当年开展担保业务的客户 当年累计担保额 备注
一等奖 50
30
1.5


二等奖
40
25
1.25


三等奖
30
20
1



附件2

2007年度六安市担保公司目标任务及奖励标准

单位:亿元、户

金融机构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贷款增量 工业贷款增量 新增中小企业信贷客户 贷款增量 工业贷款增量 新增中小企业信贷客户 贷款增量 工业贷款增量 新增中小企业信贷客户
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55
24
140
50
20
120
45
16
100

六安银监
分局
55
24
140
50
20
120
45
16
100

安徽农联社
六安办事处
12
4.5
20
11
3.4
17
10
2.7
15

工商银行
六安分行
10
4.5
20
9.2
4
18
8.4
3.4
15

徽商银行
六安分行
10
4.5
20
9.2
4
17
8.4
3.4
15

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分行
8
2.5
12
7.4
2
10
6.8
1.5
8

建设银行
六安分行
5
2.6
18
4.5
2.2
15
4
1.7
12

农业银行
六安分行
4.5
2.5
20
4
2
18
3.5
1.5
15

中国银行
六安分行
4.5
2.6
18
4
2.2
15
3.5
1.7
12

六安市邮政
储汇分局
1
0.3
12
0.7
0.2
10
0.4
0.1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