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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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为充分发挥本市科技和人才优势,促进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的若干措施》,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政府支持和鼓励北京地区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中型企业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选派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干部局和市乡镇企业局负责,各单位要积极配合。
二、选派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派出人员必须有能力、有技术并富于开拓精神:
(二)派出工作要按照公开号召、自愿报名、领导批准的原则进行;
(三)派出单位与受援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事先征得派出人员的同意:
(四)派出期间,派出人员的工资和有关的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奖金和津贴由受援单位负责;
(五)派出单位要保证派出人员在工资调整、住房分配、技术职务聘任及福利待遇上享受本单位人员的同等待遇;
(六)派出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服务期限一般为二年,派出单位、受援单位、派出人员三方协商一致,可适当缩短或延长服务期限。在服务期限内、派出人员不能胜任支援乡镇企业工作的,派出单位应负责调换。
三、受援单位与派出单位按照互惠互利原则签定合同或协议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援助计划的内容、要求;
(二)援助计划的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三)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五)技术成果所有权和技术保密;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及解决的方法。
四、科技单位、高等院校、机关团体要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去承包、领办或兴办乡镇企业。大中型企业在自身搞活的同时,也要支持科技人员向乡镇企业流动。
五、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去承包、领办或兴办乡镇企业的,其人事关系及有关的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离的,允许保留原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和工资关系,其人事关系由现工作单位所在区、县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管理;
调离后,允许使用原单位住房,原单位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与本人及其现所在单位协商解决;允许保留城市户口;完成合同或协议后需要调回城市的,不作为农村向城市流动对待,给以调动的方便,允许重新返回城市;
(二)辞职的,可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重新录用为全民所有制干部,恢复原工资级别,工龄累计计算;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如有调动,可以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调离。其他事项按(一)款规定办理;
(三)停薪留职或借调的,凭原单位或现工作单位的介绍信,到现工作单位所在区、县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受其管理。
科技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应与原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并且向原单位支付合理的停薪留职或借调费。
六、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去乡镇企业兼职。提倡单位或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才交流机构和技术商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兼职。科技人员自行兼职的,应到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科技人员在乡镇企业兼职的,可依照合同或协议收
取报酬。
七、离休、退休科技人员应聘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其离休、退休费照发,有关待遇不变,并可取得离休、退休费以外的报酬。
八、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可通过签定合同向企业转让个人的专利或技术成果并收取转让费;以技术入股的,可以按股分红。但是,科技人员不得侵犯本单位或原单位的经济、技术权益,使用本单位或原单位的设备和技术资料的,应向单位支付使用费。
九、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所得收入达到个人调节税标准的,应照章纳税。
十、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期间发生的伤、残、病、亡等事故及由此支付的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辞职、调离去乡镇企业的,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
(二)由单位派出、借调去乡镇企业的、在乡镇企业兼职的以及应聘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因公发生的职业病、伤、残、亡由受援单位负责处理和解决。其余的,由派出单位或原单位负责;
(三)停薪留职去乡镇企业的,其交纳的停薪留职费含医疗费的,按(二)款规定办理;未含医疗费的,按(一)款规定办理;
乡镇企业因破产或其他意外事故不能承担责任的,由其乡政府负责处理和解决。
十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受援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在工资、福利、技术职务等方面制定有吸引力的措施和办法,在信贷、投资、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切实安排好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保证科技人员有职、有责、有利地工作。
十二、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其成绩和技术成果应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工资调级、职务晋升的依据。
十三、1983年1月1日至1985年9月30日期间,因离职到乡镇企业而被开除、除名或受到其他不正当处分的科技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重新处理。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为其补办调动、辞职或自动离职等手续。
十四、科技人员支援郊区县办企业或其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市科技干部局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十六、本规定自1987年7月1日起实施。



198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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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办法

铁道部


铁路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办法

1984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铁路完成和超额完成不断增长的运输任务,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对铁路运输的需要,铁路必须大力加强运输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提高铁路线路通过能力。
铁路线路通过能力,是根据现有技术设备、行车组织方法及规定的技术作业过程确定的在一昼夜内所能通过的最大列车对数或列数。
铁路线路通过能力,系按区间、车站、机务段设备和整备设备、车站给水设备、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分别确定,以其中最小的通过能力,作为该区段的限制通过能力。
为了计算铁路区间通过能力,本办法规定了铁路区间通过能力的计算办法。
第2条 铁路区间通过能力,是指每一区间在一昼夜内所能通过的列车数量(列数或对数)。
区间通过能力的大小,在一定的行车组织条件下,主要取决于正线数目、区间长度、线路纵断面、信联闭设备、牵引机车类型和列车运行速度等因素。
第3条 计算区间通过能力时,应先计算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再计算非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
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一般应按货物列车对数或列数计算;非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系在规定旅客列车数量的基础上,以扣除系数的方法计算出旅客列车和货物列车的对数或列数。
第4条 铁路区间通过能力,由各铁路局或分局负责计算,并填制区间通过能力计算表及区间通过能力汇总表,经铁路局审核后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5条 本办法系根据我国铁路现有技术设备条件及多年来编制和执行列车运行图的经验,规定了铁路区间通过能力的一般计算方法。个别特殊情况,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和特点,进行图解和计算。

第二章 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
第6条 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应分别对区段内每一区间计算。运行图周期最大的区间通过能力,即为该区段的限制区间通过能力。
运行图周期,是指一定类型运行图的一组列车占用区间的总时间。其组成因素,在非自动闭塞区段包括:列车区间运行时分,起停车附加时分及列车在车站的间隔时间。在自动闭塞区段为追踪列车间隔时间。
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的基本关系式如下:
1440
N=————……………………………(1)
T周

式中:N——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对数或列数);
1440——一昼夜时分;
T周——运行图周期。
电力牵引区段,由于每日须进行接触网检修,因此,其计算公式为:
1440—t网
N=----------------………………(2)
T周

式中:t网——接触网检修封锁时间(分)。
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为进行工作量巨大或条件复杂的线路施工,须在列车运行图内规定空隙时间时,其计算公式为:
1440—t封
N=————————………………(3)
T周

式中:t封——运行图规定的施工封锁时间(分)。
在电力牵引区段,线路施工封锁时间,应尽量与接触网检修作业时间相结合,以减少对通过能力的影响。
一、单线区间通过能力
第7条 单线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按列车对数计算;单线不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按每一方向的列车列数计算。
计算单线区间通过能力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使区段内各区间的列车会车方式互相衔接,对限制通过能力的区间,采用最有利会车方式,以利缩短限制区间的运行图周期,提高通过能力。
装有自动闭塞的单线区段,应按照部分追踪运行方式计算通过能力。列车追踪系数,由铁路局根据区段内车站的配线情况确定。
第8条 单线非自动闭塞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 1440
N=————=————————————………………(4)
T周 t′+t″+τ乙+τ甲
式中:N——单线成对运行图通过能力(对数);
t′、t″——下行和上行货物列车区间运行时分,其中包括必要的起停车附加时分;
τ乙、τ甲——乙站和甲站的车站间隔时间(分)。
第9条 单线非自动闭塞不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行车量较大方向的通过能力为
1440
N″不=————————————————————————…(5)
t″+β不(t′+τ甲+τ乙)+(1--β不)τ连

行车最较小方向的通过能力为:
N′不=β不×N″不…………………………(6)

式中:β不——运行图不成对系数,为行车量较小
n′
方向列车数与较大方向列车数之比,即β不=———,下
n″
1
行列数n′=1,上行列数n″=2,β不=———=0.5。

τ连——连发间隔时间(分)。
第10条 单线自动闭塞区段,按每次2列追踪并有部分列车不追踪运行,其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2
N=———————————————————————————
(2--α追)(t′+t″+τ甲+τ乙)+(Ι′+Ι″)α追
………………………………………………………………………………(7)

式中:α追——追综系数,为追踪列车数与总列车数之比,一个运行图周期内上下行8个列车中有
4
4列追踪运行,其追踪系数α追=——=0.5。
8
Ι′、Ι″——下行和上行追踪列车间隔时间(分)。
二、双线区间通过能力
第11条 装有自动闭塞的双线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
N=————(列)……………………………………………(8)
Ι

式中:Ι——自动闭塞追踪列车间隔时间(分)。
第12条 非自动闭塞的双线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 1440
N=————=————……………………………………………(9)
T周 t+τ连

式中:t——列车区间运行时分(分);
τ连——连发间隔时间(分)。
三、使用补机、双线插入段、单双线区间以及区间内有交叉线和岔线的区间通过能力
第13条 计算补机区间的通过能力,应根据该区间采用的行车组织方法和补机运用方案,保证限制区间最小的运行图周期。
第14条 单线区段使用补机时,通过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1440 1440
N=————=——————————————…………………(10)
乙 甲
T周 t′+t″+t换挂+t换挂

式中:t换挂——车站换挂补机的作业时间(分)。
如补机自途中折返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计算:
(1)补机自途中折返不影响通过能力,即t′补+t″补≤t′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1440 1440
N=————=——————————————————………(11)

T周 t′+t″+τ乙+t换挂

(2)补机自途中折返影响通过能力,即t′补+t″补>t′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1440 1440
N=————=——————————————————

T周 t′补+t″补+t″+τ连+t换挂
…………………………………………………………………………(12)

式中:t′补、t″补——补机在由车站至途中折返地点之间的往返运行时间(分)。
第15条 非自动闭塞双线区段使用补机时,通过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t′补+t″补≤t
T周=t+τ连;
(2)当t′补+t″补>t
T周=t′补+t″补+t换挂
第16条 在设有双线插入段和单双线的区段,计算区间通过能力时,应考虑双方向列车均不停车在双线区间内会车的有利因素,以利提高通过能力。
双线插入段见图11和图12,单双线区间见图13(图略)。
第17条 区间正线内设有交叉线路的通过能力,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计算。必要时,可用图解法。
第18条 区间正线内设有岔线的通过能力,应分别按照无取送车作业和有取送车作业影响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按照每日有取送车作业影响,其区间通过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1440--∑T岔 1440--C岔(T′岔+T″岔)
N=—————————=————————————————
T周 T周
………………………………………………………………(13)

式中:∑T岔——一昼夜内岔线取送车作业占用区间的总时间(分);
T′岔——往岔线一次送车占用区间的时间(分),
T′岔=t′岔+τ岔;
C岔——一昼夜内车站向岔线取送车的次数;
T″岔——由岔线一次取车占用区间的时间(分),
T″岔=t″岔+τ″岔。
第19条 对于使用补机、双线插入段及区间正线内设有交叉线和岔线的通过能力计算资料,应附记在区间通过能力计算表内。

第三章 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
第20条 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包括货物列车数和旅客列车数以公式表示如下:
N非=N货+n客……………………………………………………(14)

式中:N非——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
N货——货物列车数(包括快运货物列车、
零担摘挂列车和摘挂列车等)
N货=n货+n快货+n零+n摘;
n客——旅客列车数(包括市郊旅客列
车)。
第21条 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能力,根据理论计算和实际利用情况分为计算能力和使用能力。
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计算能力,一般应用公式计算法计算。个别情况以图解法检验公式计算的结果。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计算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N货=N--〔ε客×n客+(ε快货--1)n快货+(ε零--1)
n零+(ε摘--1)n摘〕……………(15)
式中:N——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对数或
列数);
ε客、ε快货、ε零、ε摘——旅客列车、快运货物
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扣除系
数;
n快货、n零、n摘——快运货物列车、零担摘
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数量(对数或列数)。
第22条 扣除系数,是指开行一对或一列旅客列车、快运货物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须要从平行运行图上扣除几对或几列货物列车。
扣除系数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区间正线、行车闭塞方法,同时也受下列因素影响:旅客列车、快运货物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数量,此等列车在运行图上的排列结构,零担摘挂列车和摘挂列车在区段内的作业站次,各种列车的运行速度,区间不均等程度及自动闭塞追踪列车间隔时间等。
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根据我国铁路现有技术设备条件和行车组织方法,对各种列车的扣除系数,暂定如下表:
------------------------------------------------------------------------------------------
|区间| | |快运货物| 快零、 | | |
| | 闭塞方法 | 旅客列车 | | 零担摘 | 摘挂列车 | 备注 |
|正线| | | 列车 | 挂列车 | | |
|----|------------|--------------|--------|--------------|--------------|--------|
|单 | 自 动 | 1.0 |1.0 |1.5--2.0|1.3--1.5|α追 |
| | | | | | |=0.5|
| |------------|--------------|--------|--------------|--------------|--------|
|线 | 半自动 |1.1--1.3|1.2 |1.5--2.0|1.3--1.5| 摘挂 |
|----|------------|--------------|--------|--------------|--------------| 列车3 |
| | |I=10|2.0--2.3|2.0 |3.0--4.0|2.0--3.0| 对以上 |
|双 |自|--------|--------------|--------|--------------|--------------| 时,取 |
| |动|I=8 |2.3--2.5|2.3 |3.5--4.5|2.5--3.5| 相应的 |
|线 |------------|--------------|--------|--------------|--------------| 低限值 |
| | 半自动 |1.3--1.5|1.4 |2.0--3.0|1.5--2.0| |
------------------------------------------------------------------------------------------
注:其它闭塞方法,可参照半自动的扣除系数值。
快运货物列车及分段作业的摘挂列车,在无作业的区段不考虑扣除系数。由支线进入干线的零担摘挂列车或摘挂列车,在干线的区段内无作业时,不考虑扣除系数。
第23条 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使用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N使=N货×f……………………………………(16)

式中:N使——货物列车使用能力(列数或对数);
N货——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计算能力(列数或对数);
f——货物列车能力利用系数,考虑了设备故
障、列车运行时分偏离及运输不平衡等影
响能力因素,暂定如下:单线0.85,双线
0.90。
第24条 现有线路货物输送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N货×f 1
Γ年=(————×Q×ψ载×γ摘×365)———————
K波 10,000
…………………………………………………………(17)

式中:Γ年——货物输送能力(万吨/年);
N货——重车方向货物列车计算能力;
K波——月间货物列车行车量波动系
数;
f——货物列车能力利用系数;
Q——运行图规定的货物列车牵引重
量(吨);
ψ载——货物列车载重系数,即货车静
载重与货车总重之比值;
γ满——货物列车满轴系数。
第25条 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利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ε客n客+(ε快货--1)n快货+(ε零--1)n零
图 封
+(ε摘--1)n摘+(n货--n货)
K=—————————————————————

…………………………………………………………………(18)

式中:K——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利用率;
N——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
ε客、ε快货、ε零、ε摘——旅客列车、快运货物
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扣除系
数;
n客、n快货、n零、n摘——旅客列车、快运货物
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数量;

n货——运行图规定的货物列车数量;

n货——线路施工封锁时间内铺画的货物
列车数量。
第26条 多线区段的区间通过能力,应根据各该线路的行车组织方法,分别用单线和双线通过能力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第27条 计算区间通过能力时,应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以对数表示时,不足0.5者舍去,0.5以上不足1对者按0.5对计算;以列数表示时,不足1列者舍去(附件略)。


新论本土资源与“西体中用”的法治建构模式

(上海大学法学院2001级研究生 陈颖辉)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从本土资源的概念入手,详细阐述本土资源本质与量上的真实内涵,分析了本土资源对我国法治建构模式意义如何。另一方面,进一步分析我国的法治建构模式应采取的立场,观点,评判了传统的“西体中用”的理论。作者力图从时间,空间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等方面考虑,找准“西体中用”的切入点和接轨点,实现中西法律文化资源的顺利接轨,促进我国法制进程稳定向前发展。
[关键词] 本土资源 法治 西体中用 法律过程转化 一重反思
无形消耗

一 本土资源的内涵和理解

在市场经济及法治思想刚刚萌芽的中国的今天,各种学术理论观点的争鸣,让我们看到了法治在中国的希望,但就在法治思想尚还幼稚的现阶段,这种思想的冲突似乎也给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方向及方式等方面变的更加模糊和进退两难。特别是在涉及法治建构等根本性问题上,存在有关本土资源以及“西化”,“本土化”等理论的激烈交锋。作者力图在这些问题中有所创新,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近年来,以苏力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提出“本土资源论”,为我国大规模移植西方的法律、法制打了一针镇定剂。我们暂且不论“本土资源论”的正确与否,但这一理论的提出确实也使不少学者和立法者冷静下来,对中国法制建设进程及理论进行反思。
无论是主张“本土资源论”的学者,还是反“本土资源论”的学者。似乎他们都未真正,正面,有意识的阐述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似乎在概念方面,双方已达成了共识。而作者认为,明确本土资源概念的真实内涵是创立本土资源论及本土资源的利用等相关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是其理论可能存在的逻辑起点。基于以上原因,作者着重从本土资源质、量两大方面阐述本土资源的内涵,并以此为基础论述相关理论。
一 从质的方面分析
“资源”在《辞海》中的解释为“生产原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 “本土”被解释为“原来生长地”。由此,我们不难得出本土资源的字面意义应“源于原来生长地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而引申开来,便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分析:
第一 “本土资源”是指所有的资源,还是仅涉及法的方面的资源,也可统称为法律文化资源。其中包括法律资源、法制资源、法治资源及法律技术资源等。苏力先生在《法治与本土资源》一书中说道“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往往容易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可见苏力先生所指的本土资源并不限于法律文化资源,作者也赞成这种观点。
第二“本土资源”可以区分为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具有可消耗性,可再生性或不可再生性。对于物质资源来说,常常具有消耗性和不可再生性。例如,我国的经济形态已从自然经济形态逐步过渡到商品经济形态,从一家一户的家庭农业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体制。传统的经济体制及制度资源已被逐渐消耗殆尽,演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及商品经济形态资源,那么对于传统的经济体制资源来说,是否还对法治建设具有可利用性和价值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而对于法律文化资源等其他非物质资源来说,其是否还具有可消耗性呢?由于其本身的无形性,使得我们感觉到此类非物质资源属于精神世界的范畴,具有不可消耗性,但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外来文化与本土资源的冲突中,有些本土资源被异化了,一些本土资源在冲突中可能被“创造性地转化”为一种新的资源,还有一些外来文化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及力量的薄弱而被本土化,但不管怎样,本土资源都或多或少地丧失了原有纯粹性,被外来文化侵蚀,甚至吞并。作者把其称为非物质资源的无形消耗。区分有形消耗和无形消耗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从量的方面分析和理解本土资源的内涵。
第三 “本土资源”具有专属性、本土性及纯粹性,也即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所专属的,完全产生于本国,本社会的历史及社会的资源。苏力先生的“本土资源论”主张建设法治国家应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立足本国现实情况,提出要对我国法制建设进行反思。作者对其的研究态度并无异议,它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但苏力先生研究的并不彻底,忽视了本土资源,本国传统的真正内涵,哪些是本土资源及其数量多少,缺少这些基础要件,使我们不由产生“本土资源论”带有空中楼阁之感。其实,苏力先生对我国法制进程及其理论的反思只是一重反思,仅指出了它的表象特征,而未深入其根源及本质,为此我们仍须对本土资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也即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以及“本土资源论”的理论基础或是根源何在。从苏力先生的著作中,我们并未清楚看到关于本土资源划分的标准及界限,其中,所谓的本土资源也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已经被无形消耗的本土资源,从中我们可以找到西方法律理论的影子,而并非纯粹的本土资源,更何谈本土性,专属性?
二 从量的方面来分析
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质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按照严整的本土资源内涵来分析和判断哪些是真正的本土资源及数量如何。从另一侧面,具体,形象地丰富本土资源的概念,以致更完整,更全面的理解,由于本土资源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层面,作者无法一一阐述,另由于该论题的在于讨论法治建设问题,应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作者以法律文化资源为对象加以具体分析。
(一) 从价值层面——观念资源分析
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①纵观我国法律文化的历史演变过程,首先从社会结构方面来看,传统的中国社会结构的一大特点是家与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化,此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不和睦的延伸。其二,传统中国文明存在法自然传统观念,老子说:“人地法,地法人,天法道,道法自然。”②因此,人道,天道乃是一道,人地法地法天法然,归根结底是法和谐。法自然的文化不存在选择,只有效法自然,一切才能功成事满,违背自然,必然招致灾难。其三,从传统经济结构及基础来看,传统中国是一个自然农业经济的社会,生产力落后,自给自足,缺乏并未养成交换及商业习惯,商品经济因素,这种经济一方面形成人对自然的依赖,妥协关系,另一方面,也塑造了中国人直观、模糊、对称、整体(和谐)、妥协的思想特征。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推出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是追求一种和谐和无讼。因此,真正追求和谐与无讼的法律文化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二) 从体制层面——体制资源分析
首先,从法律体制方面来看,以刑为主,诸法合一。其主要法律形式有诰、誓、训、谟,范、刑、律等。从具体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到两个重要的特点即大部分是刑法规范以及拥有极权的统治者亲自或授命他人颁布的规范。因此,也暴露了其“君权至上”,“专制集权”的精神实质。
其次,从权力体制及分配结构方面来看,虽然各个历史时期的国家机关的设置体制和权力结构并不尽相同。但自秦汉以后,所有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均臣服于皇权,皇权的至高无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体现的。司法和行政的合一以及司法不具有独立地位更进一步说明了所有大权都被国家政权者——皇帝牢牢控制着。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体制资源体现了君权至上,集权专制的实质,其精神本质即是“人治”。因此,以“人治”为精神核心的体制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三)从经济结构,体制及运行模式层面——经济基础资源分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结构及运行模式也在一定程度决定并影响着观念,传统,价值以及意识形态等非物质资源的取向与选择。为了便于全面理解本土资源量上的内涵,作者主要分析经济基础资源的具体内涵及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社会始终以私有制为基础,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尽管其中也包括了一些交换、商业习惯等商品经济的因素。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计划经济的运行模式,给我国经济,法制,文化等各方面造成了巨大损失。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中,解决了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问题后,市场经济终于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落脚了。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资源已逐渐分化,消耗而为商品经济资源代替,不断退出本土资源的范畴。除以上论述的三种以外,本土资源还包括一些法律技术资源,法律典籍资源以及习惯法资源,这里不在一一阐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诸如经济基础等物质性资源由于客观情况的影响,逐渐消耗,而在量上不断减少。而对于观念资源、体制资源等非物质性资源却由于外来文化的侵入,即所谓“无形消耗”而丧失纯粹性,一些也在退出本地资源的范畴。因此,专属,纯粹的本土资源在西方强势资源的优劣对比中,进行着自觉或不自觉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消耗而走向衰弱。
“本土资源论”产生于法治构建以及法治现代化的领域中,因此,关于本土资源的讨论目的无非是研究分析本土资源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何在。也即本土资源的利用问题。在研究该问题之前,有必要弄清法治的内涵及内在要求。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给“法治”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③由此,可得出法治的两个基本特征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至上性。后来的西方法学家和一些权威的工具书在对“法治”一词的具体表达上虽然也存在着差异,但所理解的精神大意却是一致或相似的。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1)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2)法治的核心是国家不仅通过法进行统治,而且本身也为其所支配,即“以法律制约权力”。(3)法治的直接目标是取消专制与特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要求没有一切权力超越法律之上,即“法律至上”。(5)法治既是一种统治方式和手段,又是一种价值目标。④然而,反观我国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与法治精神实质及内在要求,存在着很的差异,甚至背道而驰。除了部分法律技术资源等一些较少或完全不反映阶级意志的本土资源尚存一定价值外,其余的本土资源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可利用的数量及效果如何,显而易见。

二 法治建构模式

谈到本土资源其自然会引申到法治及法治建构模式的问题上。目前,我国在法治建构理论中存在三种观点。即“中体西用”,“西体中用”,“先中体西用,在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持“中体西用”的学者主张立足本国国情,注重本国传统资源,强调国家之间的差异性以及本国情况的特殊性,以本土资源为本体(理论框架),以吸收、借鉴、转化西方资源为辅,来建构我国的法治理论。持上述观点者实事求是的精神值得肯定,但他们仍停留在一重反思上,而未对问题追根求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阐明本土资源的内涵及数量。因此,在面对一些诸如“本土资源是什么,有多少,可利用性怎样,能作为“体”吗?”等问题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由此而建的“中体西用”的理论更无法站稳脚跟。而对于持“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观点学者,则是在西方资源与本土资源的强弱对比中的妥协,体现了他们吸收、借鉴西方资源的渴望,另一方面又担心在此过程中而带来的冲击和动荡。因此,他们便运用一种看似有理的“过程论”来掩盖这种理论基础的虚空。究其原因,其一,他们并没有正确分析本土资源的真正内涵,因而无法在中西法律资源的对比中作出明确的选择。其二,该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建立在中体西用上,试想在“人治”思想框架下,去发展我们所谓的“法治”,那我们的法律规范应体现“人治”还是“法治”呢?其精神实质永远摆脱不了“人治”的束缚。因此,以此建设我国法治也只能在“人治”的陷阱中越陷越深,更何谈转化到“西体中用”以及法治的建立和现代化?然而,对于持“西体中用”者,则是在中西法律资源的比较中,充分分析本土资源与西方资源的内涵,价值取向以及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而提出的反映在法治建构模式的理论。作者在总体框架上同意此种理论,但涉及某些具体问题上,并不完全苟同。希望能提出几点问题引出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的反思。
一 首先分析“西体中用”理论的可行性。
(一)从经济上看,目前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形态已逐渐瓦解,商品经济形态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也已渐入正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客观上要求有充分完备的法律及法制来确认、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在这一点上,我们是率先引进了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来建构我国的经济体制,模式以及运行方式,并不断减少差距,日趋完备,因而具有更多融通性和共性,从而也为法治领域中的“西体中用”理论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概念质、量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中国传统本土资源在西方文化的冲突与影响下,进行着无形或有形的消耗,无论在本质,还是数量上,本土资源已无法在法治建立及现代化的过程中担任“主体”角色,而只能退到配角的地位中。
(三)从人的法律概念,法律意识以及法律传统去分析,由于国家之间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必然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中产生差异。在目前状况下,中西的最大差异可能存在与人们的法律观念,意识以及法律传统方面。因此,也成为那些反“西体中用”理论者攻击的重心。我们冷静思考一下,首先,从人性的角度来看,我们中国人与西方人在人的本性方面是否有实质的不同?不管是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西方哲学家主张的“人性本恶”论,还是孔孟主张的“人性本善”论,他们都不能否认人们心中对公正、民主、平等、自由、权利的向往,这些并不是西方人的专利,而是世界人民共同的普遍的价值追求。其次,造成我们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淡薄的深层原因是传统经济结构和专制集权的体制。最后,在我们人民的传统观念并非完全不存在公平、平等、民主、自由的因子。中国历史上有两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活动,第一次是1902年,沈家本受命大力改革旧律,移植大量西方国家的法律。第二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大量移植前苏联的法律,再加上历史上的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者的民主运动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对西方国家法律的移植,所有这些都在影响着国民的传统法律观念,启蒙法律意识,民主、自由、法治、权利的思想逐渐改变并支配着他们的行为。因此,进一步为“西体中用”理论被公众接受提供了观念基础。
二 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提出的几点问题
(一)“西体中用”的时空条件合适性问题。也即在我们引进西法律资源时,应充分考虑到与目前我国国情的适应性问题。特别是与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的适应。而我们当前的“西体中用”理论并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大量地移植西方现行的法律,构建西方的法治模式,从而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和急功近利性。其效果是许多法律无法得到实施。市场经济固然需要法治的保障,但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越先进越好。它存在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实良性互动的问题。反之,则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西体中用”理论应注意找到一个合适的接轨点。尽管当前西方的法律较为完善,体制也较为完备,但它并不是我国现在要找的接轨点。因为它所赖以存在的是成熟的商品经济形态,充分发展和积累的经济基础以及较为完善的政治体制。而这些并不是我国目前所具有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国情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现代法治思想刚刚萌芽时期的社会背景有很大相似之处。因此,在我们建构当前法治模式时,更要着重考虑西方国家相应时期的法律规范,法治模式,避免盲目与国际接轨。而这才是我们所要找的合适的接轨点。
(二)“西体中用”存在一个法律过程转化问题。所谓“法律过程转化”就是一个具体法律过程完结后,向与它有必然联系的另一具体法律过程逐渐过渡或飞跃。⑤由于这一转化过程具有不间断的连续性,因此,也无法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来区分这两个具体法律过程。但为了方便理解和阐述该问题,我们以上述的接轨点为分界线来区分为接轨前,接轨后两个法律过程。我们知道,法律作为社会现象,其生成,发展,变更及消亡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律。而目前我国 在法治理论领域也存在着“自然演变论”和“政府推导论”。前者主张法具有内在的演变规律,在法的发展过程中应顺应这一规律,而减少或排除政府推导等其他外力的干扰。“政府推导论”认为政府具有认识规律的能力及前瞻性,强调人的主动能动性。通过政府的模式设计,发展规划来推动法律的发展。作者认为在接轨之前的法律过程中,即吸收西方法律资源来建构我国法治模式和框架的过程。由于,我国的特殊的经济基础,传统文化以及“人治”精神的毒害,再加入“文化大革命”时期,对我国法制的践踏,使得我国法治的发展偏离可法的内在发展规律,呈现出畸形甚至甚至后退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这一时期,政府应充分运用其主观能动性,认真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演变过程,正确认识法的发展的内在规律。及时矫正畸形的发展方向,使其渐入正规。其二,在我国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二者诚良性互动趋势以后,由于人主观认识能力的无限性及人性的不可信任性,必然要使政府的身份由积极推导者转化为消极裁判者,以免因政府推导的力度,方式不当而阻碍法治正常发展,这是有前车之鉴的。
(三)以上两个问题是宏观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而在具体如何引进西方资源来建构我国法治模式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注意:其一,西体中用,观念先行。我国法制进程的艰难,西体中用理论的最大挑战也就在于观念的深入人心。而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不应先盲目的大规模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而应先引进西方法律的思想及价值观念,大力普及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的教育,为我国法治的建构以及以后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观念基础.其二,”西体中用”不仅局限于立法环节,还应包含执法,守法等环节,不应仅限于法制领域,还应涉及行政,司法,道德,文化等领域.注重法制与政制,权制等体制间的相互协调和保障,从而使”西体中用”的理论具有更强的实践意义和效果.因此,在我们移植西方具体法律规范的同时,还应改进我国的行政,司法体制使之相互协调,给于我国法治模式建构以支持和保障,从而使法律顺畅实施,达到预期的效果.
西方国家的法治只是一种相对的善,它同市场经济一样,除了积极作用以外,还存在自身不可消除的缺憾和不足。但法治作为治理手段和价值目标的统一体,是迄今社会最为有效的治国方法和最高的价值追求。事实上,任何文化的发展都是紧跟社会发展的,都具有社会选择因素,而不仅仅是自身的选择。这使得这种发展必定具有历史的沉淀和各种文化融合的痕迹,在现代信息发达的条件下,这种痕迹就变得越清晰,成了发展本身主要的脉络。因此,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没有理由也不可能排除西方法治的先进思想和文化,而应在文化的强弱,优劣对比中,作出谁主谁次的明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