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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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国内贸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委、财办、商业(贸易)、物资厅(局、集团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 0号),做好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传销企业 )转变销售方式(以下简称转型)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将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

  二、转成店铺经营的企业,分为雇佣推销人员(系指非企业正式雇员,通过为该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和不雇佣推销人员两类。

  三、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合法批准设立;

  2.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行为并已通过1998年联合年检。

  (二)转型程序:

  1.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明确传销或直销业务的企业。

  (1)企业投资各方需修改合同、章程;

  (2)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

  (3)企业凭换发的批准证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无传销或直销内容的企业可直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第三条第(一)款三个条件;

  2.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设立销售分支机构的投资 );

  3.企业外方投资者以从事直销业务为主。

  (二)转型程序:

  1.企业投资各方根据转型方案的原则修改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

  2.企业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依法律程序报外经贸部(转型方案一并上报),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内贸局,外经贸部征求上述两部门意见后依法予以审批,并对获批准者换发批准证书;

  3.企业凭换发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企业转型方案应符合以下原则:

  1.企业必须有店铺,明码标价;

  2.企业须制定符合国家各项法规要求的售后服务及顾客退货制度并予公布;

  3.企业应同推销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推销人员在劳务合同授权范围内推销企业产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4.推销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销人员应具备原劳动部、内贸部颁发的《推销员职业技术技能标准》(劳部发[1997] 10号文件)的基本要求;

  5.推销人员不能从企业买断产品,只能按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推销人员推销价格应与店铺零售价一致;推销人员只能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

  6.销售管理人员必须为企业正式职员。

  五、政府印发统一的推销人员证。

  六、要求转为销售其他企业产品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单体店和连锁店 ),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七、对转型企业设立的销售分支机构需重新审核。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法人的机构,必须自开店铺推销本企业自产产品。

  八、对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完成各项手续。对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接到地方外经贸部门上报的全部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对上报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批复后15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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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临时用地行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被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地范围。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碴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采石、挖沙、取土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 临时用地原则。

(一)临时用地应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原则上不能突破工程设计文件确定的临时用地使用数量。

(二)临时用地应当少占用耕地、林地,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三)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要落实绿化和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条 临时用地期限。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在用地期满前15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临时用地资料。

(一)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电子坐标,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临时使用林地或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应当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四)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经评审合格的耕地复垦方案。

第六条 临时用地审批。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二)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

(三)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

(四)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批准的,应当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可以批准的,及时办理审批文件,并组织确定用地范围;不能批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私下与农户协商使用临时用地。

第七条 临时用地补偿。

(一)临时占用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应按年产值和使用年限进行补偿,年产值标准分别为:水田1650元/亩,旱地1050元/亩,专业菜地2600元/亩,专业鱼池2200元/亩。

(二)临时用地上的青苗,按州政发〔2011〕5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三)临时用地上涉及建(构)筑物拆迁的,按州政发〔2009〕7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复垦后地类标准降低的,按使用前后相应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差额予以补偿;不能复垦的,按原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八条 临时用地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向项目业主单位缴纳复垦保证金和相关费用:

(一)确需临时使用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吉首市:水田、专业菜地按20000元/亩,旱地按12000元/亩标准收取;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水田、专业菜地按16000元/亩,旱地按10000元/亩标准收取。

(二) 临时使用林地的,除按800元/亩缴纳复垦保证金外,还应按规定向当地林业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属省内审批的,按每亩1500元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需报国家审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部门负责对复垦后的林地进行森林植被恢复。

第九条 临时占用耕地不能复垦且需要永久征用的,临时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达到耕作条件,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单位没有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交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要求,对复垦土地验收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责令归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关于临时使用道路和水系的相关问题。

(一)临时占用道路的问题。由施工单位与县(市)建设指挥部、道路权属人签订道路使用协议,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恢复”的原则,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和使用完毕后的恢复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临时占用水系的问题。施工单位要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建设指挥部、权属人签订使用协议,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对破坏的水系,在根据设计要求正式恢复前,要采取临时措施,尽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施工单位要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工程和弃土弃渣,保护好水域环境,保证河道行洪安全和通航安全。

第十四条 对合法的临时用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审批、监管等工作。如临时用地使用存在遗留问题和临时使用道路及水系恢复不到位,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兜底解决。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临时用地管理职责,严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海西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海西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政办[2005]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州政府十一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重新讨论通过,并正式印发执行。为确保政府工作规则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促进政府工作再上新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要深入学习贯彻《海西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学习贯彻工作规则的紧迫性和责任感,组织机关工作人员专题进行学习,切实做到熟悉条款内容,领会精神实质,把握规则内涵。要以工作规则指导各项工作,自觉遵守和执行规则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
二是要完善工作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海西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制定科学、合理、规范和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规则,以指导各项工作。要围绕各自的工作规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州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规则应于2005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完成,并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是要严格请假制度。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或参加省上重要会议,要向州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请假,并将批准件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州委、州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原则上要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州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请假,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州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休假、事假或病假,要向州政府主要领导说明情况,并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及签字后方可休假或请假。
四是要加强作风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遵守各项工作制度,正确履行职能,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更好地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建设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政府机关,切实做到勤政、务实、高效、廉洁,努力形成“心齐、风正、和谐、进取”的良好氛围。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