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节约用水办法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123号
《枣庄市节约用水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枣庄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水应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鼓励节水技术改造和研究推广活动,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可利用率,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发生供水短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的原则,可采取限制用水的措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科学技术研究中有发明创造或者在推广应用节水先进技术中成效显著,以及在节水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 用水定额与计划
第十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用水应当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
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用水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节水管理、用水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已安装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必须安装节水型器具,原有住宅使用的高耗水器具应逐步更换节水型器具。
居民生活用水提倡一水多用、分质用水。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包括节水的内容。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项目时,应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 工业用水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产水率不得低于规定的原料水比率。
第二十一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劣质水。在接通中水和其他再生水的地区,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应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超采区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开凿水井。
对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未有取水许可的自备水源一律依法关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保持取水与用水的基本平衡。
第二十六条 使用微咸水、矿坑水等劣质水的,水资源征收标准应当低于优质水的标准;使用中水或者其他再生水的,减收污水处理费。
前款规定的有关费用的收取、减收标准,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对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大力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对灌溉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推动节水型农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水费,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建投资集团关于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单位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建投资集团关于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单位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建投资集团拟订的《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单位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单位
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
(市城建投资集团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为推进城北地区工业企业搬迁,加快单位热用户用热方式改造进程,确保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实现2010年年底前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鼓励单位热用户尽早完成用热方式调整,对与原供热单位解除供用热合同或关系的单位热用户,给予用热设施改造补贴、热力管网建设资金(容量费)余额退还、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等。
二、补贴对象:与杭州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联热电)、杭州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或具有直接供用热关系的单位热用户。
三、补贴原则
(一)以满足单位热用户供用热合同所约定的用热需求为口径,对其用热设施改造费用进行相应补贴。
(二)在单位热用户与供热单位解除供用热合同或关系的基础上,对热用户实际已缴纳的蒸汽网、热水网建设资金(用热容量费),以20年(240个月)为限进行分摊,从热用户实际用热之月起,将剩余月数的容量费退还给单位热用户,用于用热设施改造。
(三)按照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总体方案要求,对终止供用热关系并提前完成用热方式改造的单位热用户,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工业企业搬迁的通知》(杭政函〔2007〕98号)下发前已实际终止供用热关系的单位热用户,不再适用本办法。
(五)补贴费用由单位热用户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负。
四、补贴办法、支付条件
(一)对2009年6月底前(蒸汽网B2线用户在2008年9月底前)实施用热设施改造并终止供用热关系的单位热用户给予相应补贴,对完成改造任务的单位热用户给予一次性补贴。
1.蒸汽网用户。
(1)用热满一年以上的单位热用户,以其最近一个年度的用热量为依据,并按燃气锅炉替代供热的方式,测算出各单位热用户用热设施改造费用,并将此改造费用折算为单位吉焦所需费用,根据不同用热量按标准进行补贴。
(2)用热不足一年的单位热用户,按满足用户开户申请最大流量用热设施改造费用进行折算,按标准进行补贴。
(3)已缴纳用热容量费的单位热用户,可按满足用户开户申请最大流量用热设施改造费用进行折算,按标准进行补贴。
蒸汽网热用户按上述办法之一给予补贴。
2.热水网用户。
以单位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合同所约定的供热面积和用途为依据,按燃气热水炉替代供热的方式,测算出各单位热用户用热设施改造费用,并将此费用折算为单位面积所需费用,根据不同面积按标准进行补贴。
3.采用蒸汽、热水溴化锂制冷机的制冷用户,按制冷机组原置价格(以厂家销售发票金额为依据,不含配套设施、安装等费用),经供热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补贴。
(二)对在2009年6月底前(蒸汽网B2线用户在2008年9月底前)自愿停用集中供热并不进行用热设施改造的单位热用户,在结清用热费用,并终止供用热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领取用热设施改造补贴款、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款及剩余月份的容量费。
(三)对在2009年6月底前(蒸汽网B2线用户在2008年9月底前)实施用热方式改造并终止供用热关系的单位热用户,经供热单位确认,自终止供用热合同与主设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领取50%的用热设施改造补贴款,自主设备安装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领取30%的用热设施改造补贴款,剩余款项在完成改造并进行切换后(蒸汽网用户完成改造即可)的30日内领取。
提前完成用热设施改造的单位热用户,在结清用热费用,并终止供用热关系及完成用热方式切换后(蒸汽网单位热用户完成改造即可)的30日内领取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款和剩余月份的容量费。
五、补贴标准
(一)蒸汽网单位热用户补贴标准:
1.用热满一年以上的单位热用户:
(1)80万(含)吉焦/年以上的:22元/吉焦;
(2)50万(含)—80万吉焦/年:28元/吉焦;
(3)18万(含)—50万吉焦/年:38元/吉焦;
(4)10万(含)—18 万吉焦/年:48元/吉焦;
(5)4万(含)—10万吉焦/年:53元/吉焦;
(6)1万(含)—4万吉焦/年:110万元+(年用热量-1)万元/吉焦×50万元;
(7)1万吉焦/年以下的单位热用户,按每户110万元予以补贴。
2.用热不足一年或已缴纳容量费的单位热用户:
(1)20吨(含)/小时以上:110万元+(申请最大用热流量-1)小时/吨×33万元;
(2)1吨(含)—20吨/小时:110万元+(申请最大用热流量-1)吨/小时×10万元;
(3)1吨/小时以下:110万元。
(二)热水网单位热用户补贴标准:
1.公建类采暖、卫生热水用途的单位热用户,按供用热合同面积分档累进计算:
(1)15000平方米(含)以下:30万元+65元×平方米;
(2)15000—35000平方米(含):50元×平方米;
(3)35000平方米以上:35元×平方米。
2.宾馆类采暖、卫生热水用途的单位热用户,按供用热合同面积分档累进计算:
(1)15000平方米(含)以下:30万元+75元×平方米;
(2)15000—35000平方米(含):60元×平方米;
(3)35000平方米以上:45元×平方米。
3.公建类、宾馆类采暖或卫生热水单项用途的单位热用户,按供用热合同面积分档累进计算:
(1)15000平方米(含)以下:30万元+50元×平方米;
(2)15000—35000平方米(含):40元×平方米;
(3)35000平方米以上:30元×平方米。
(三)蒸汽网单位热用户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标准:
1.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2007年度用热量(单位:吉焦)×3.7元×提前月数(以2010年年底为限)。
2.对2007年开始用热的单位热用户,将其2007年的日均用热量换算成2007年度全年用热量进行补贴。
(四)热水网单位热用户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标准:
1.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2007年度用热量(单位:吉焦)×2.5元×提前月数(以2010年年底为限)。
2.对2007年开始用热的单位热用户,将同类型用户的单位面积平均用热量换算成2007年度全年用热量进行补贴。
六、其他
(一)根据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总体方案,新的用热方式由单位热用户在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相关政策、规范的基础上自行选择,并负责其用热设施的改造及改造后的运行管理。
(二)鼓励单位热用户采取以天然气为一次能源的用热方式实施改造。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杭州市主城区集中供热方式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
(四)本办法由杭州市主城区集中供热方式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