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8:00   浏览:9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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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培训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的复函》国办函〔1999〕55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自治区人事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新”的战略方针,依据自治区专业技术队伍发展十年规划和“十五”计划,跟踪管理一批有突出贡献的少数民族专家和优秀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进行有效地培养、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技术特长,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通过培养、使用、管理
,使他们尽快起到学科带头作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为做好少数民族青年科技骨干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思想活跃,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强,具有一定的科研经历、实际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能力并在实际工作中作出一定成绩,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技术
人员。
第三条 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由自治区各部门推荐,经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
第四条 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应分别由本人和所在单位、各主管人事、科技部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科委共同承担,并由学员所在单位与学员签订协议书,所在单位与人事厅签订合同。

第二章 培 养
第五条 对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采取培养的办法:
1.对少数获得博士学位的,送博士后流动站培养。
2.对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到对口科研院所、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可带课题)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或担任专家助手,也可以利用对口单位条件完成科研课题。
3.对从事技术、应用、管理科学的,到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培养。
4.对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送重点大学、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深造。
5.对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外语通过国家考试的,选送国外培养深造。
第六条 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的培养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在培养期间或回新疆工作后可申请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研课题,科研课题费可做为培养对象的科研启动费。科研课题的申请要上报给自治区科委和自治区人事厅,由自治区科委根据新疆经济发
展战略重点和资金情况,通过专家论证择优安排。
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积极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部门一级科研课题,争取科研项目。
第七条 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在培养期间按在岗人员对待,一切待遇与在职人员一样。培训期间的交通费、工资、医疗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八条 培养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由在培单位和选培单位共同享用。亦可以申请各种奖励或专利。
第九条 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在培养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培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法纪被中途辞退的,所使用的培养、补助、交通等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并根据违纪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本人和选培单位未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不得以各种理由中途停止培养。因个人原因中途停止的,一切费用由个人退还;因选培单位中途停止的,培养费由选培单位退还。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的使用必须按照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培养结束后,一般回原单位工作,服务六年后允许流动。凡涉及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的工作调整、调动必须事先征求自治区人事厅的同意,对他们的出国、进修、学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资调整、奖
惩、健康等方面的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事厅报告。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也应经常与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科委保持联系。
第十二条 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科委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合同,对在培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业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合同,不再列入管理对象,考核结果存入本人考绩档案。
第十三条 建立联系制度。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科委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加强联系。少数民族科技人才在培期间或回疆后所从事的科研课题、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情况要根据自治区科委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科委报告。经常了解并掌握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的工作、学习、
生活和使用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为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2.培养期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财文字〔1996〕420号文件精神,每人每天补助费6元。由所在单位支付。
3.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不受本单位岗位指数限制,所需职数,由自治区专项下达。
4.特培人员回疆后坚持学用结合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科研课题,保证科研经费,提供所需资料和设备,保证创造优良的科研环境。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学习、进修、考察,涉及本人所从事专业领域的国际、国内学术活动和论文发表,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其参加。
6.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国家人事部、国家科技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颁发经历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严禁发生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行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过去有与此文件不符之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200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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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霆案件致美国首位华裔市长?锦波

龙城飞将


黄博士:

  仔细读过您的文章,感觉到您是在谈道德,不是在谈法律。觉得您似乎对东西方法律的主要精神不熟悉。

  从道德上讲,从法理上讲,或者从宗教的理念上讲,许霆无疑是是“有罪”的,但这个“罪”只是相当于宗教的“原罪”,老百姓道德观念中指错误的“罪”,而非刑事法律规定必须予以处罚的罪行。

  如果从道德的角度讲,我完全赞同你的观点。从法律的角度,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某一行为,法律规定为罪,则判刑,不论人们如何同情。某一行为,若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不能定罪量刑,这是中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而这一法律原则,是中国用了几十年,才从西方法律体系中学来的,真正写进中国的刑法是1997年。

  我同意你一个观点,就是许章润教授实际上是把民事方法与刑事问题搞混了。不应当用民事问题解决刑事问题,也不应当用刑事方法解决民事问题。

  当然,刑法还有个谦益性问题,即尽可能轻处罚,就不用重刑,尽可能民事解决,不用刑事方法。但这不同于我刚才讲的民事问题不同于刑事问题。

  刑法的谦益性,也体现在刑法中,有三种情况:其一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以罪论处。其二为,有某些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应从轻处理。其三为刑法63条所言之在法定刑下用刑。

  您愿意与我在博客上讨论吗?我没有许章润教授那么有名气,但也是对许霆案件有相当长时间的关注,至少不会如许多专家那样说外行话。

  实际上,你并不真正了解中国人,您只是大官们的贵客,学者们的高朋,占中国85%的穷人您了解吗?

  当然,您的儿子受您的教育,道德很好,不可否认。但中国大多数人的道德也是很好的。即使是许霆,一时不能控制自己,也比那些经常接待你的高官当中的贪官们的道德要好得多。在中国,不贪如何能当得上官?有几个不贪的官?你在美国待久了,真正是不了解中国。美国大大小小的官靠选举,尤其基层的官,大家彼此了解,选举的公正性比较高,我看过一些介绍美国选举的书,尤其是林达的书给我印象很深。但中国,大大小小的官都得靠“安排”,即上级提拔。

  人家为什么要提拔你?一定是有某种好处。或者是利益的交换,或者是金钱的交易,或者是朋友的交情,或者是美色的交往。套用毛泽东的一句描述中国的官场就是,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提拔。

  如果你想响当当地说“我比你们更了解中国人”,那么,就请不要说那些空话,那些空话没人信的。就请随我来吧,到工人中,到农民中,到知识分子中,到基层中来,听听最基层的人民是如何想的,如何做的。

  毛泽东说过一句话: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换一个角度,卑贱者最高贵,高贵者最卑贱。

  你在博客中说:“我尊重?霆案那?孜环ü俚挠?夂妥钺崤?Q的智慧, 他???Ыo中??ㄔ悍?晒??南M?N??要鼓?钪С诌@些法官?律??, 才是真正的?槿嗣穹?眨≈???????。可?z的是大部份律???榱隋X, 出?人格良心, ?煞绞斟X, 全?o道德!?一些使中??姆?筛?唤∪? ?br>
  你说错了,你不了解中国。法官与律师,是猫鼠博弈。律师是为了钱,没错。难道法官不是为了钱吗?中国的法官可不同于美国的法官。

  你知道吗,律师向当事人收的钱通常会分为几份:一份给事务所,一份给当事人的领导回扣(如果案子是单位的话),一份给检察官或法官,一份作应酬费用,最后一份才是留给自己的。他和商人一样是在做生意,把前几种成本抛去后才是自己的。如果经营得好,律师才有得赚。事实上,在中国,赚大钱的“大律师”是极少的,就是那些与法院和检察院混得好的人。

  噢,还得减去税收。此外,他还得为自己缴社保费用。律师为别人打官司,实际上在有些律师事务所,新律师连自己的正常的社会保障也得自己来负责。他们和深圳的出租汽车司机的情况是一样的。

  看了你的几篇文章,总的感觉是,你站在中国少数的人立场,站在最多只占中国15%的人群的立场,指责大多数人。

  中国还有一半以上的人没有电脑,更多的人没条件上网,更更多的人没有碰巧进入的黄博士您的博客,不知道您这样对大多数的中国人有偏见。如果他们有条件上网并且能够有有幸进入到您的博客,大部分人一定会与您的观点不同。

  您讲到,呼吁给许霆重判,是为了“使此案不好上?。上?再?了,法官可考?]用我的?意加多15年”。

  看来你是真的不懂法律,至少是不懂中国的法律。在我的印象中,上诉不加刑是现代各国普通适用的一条法治原则,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有明确规定,这一条中国也是用了几十年从国外学来的。

  所以,总的对您的印象是:一、不懂法律;二、不懂中国人民,真正的中国人民,下层的中国人民,尽管他们文化水平低,有时很粗鲁,但他们如鲁迅所言,是真正的中国人民的脊梁。

  他们是劳动大军,却占有最少的社会财富。他们是国家的主人,却总是被仆人捉弄,被仆人盘剥。打仗他们去保卫祖国,令贪官污吏去轻歌曼舞地去享受。你去过那些血汗工厂吗?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建规电[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员会)、交通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城乡规划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综合调控,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工作,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有关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服务和服从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结合本部门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有关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清理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

  二、按照《通知》要求,各地要对所有在建和拟建项目规划、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审核,并重点清理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以及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三、要对清理范围内所有项目的规划、建设情况逐一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依法审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属于公共财政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还要核查是否符合近期建设规划;

  (二)核查“选址意见书”办理情况,内容包括:是否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已办“选址意见书”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是否对城市环境构成污染,是否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对可能构成影响的,是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核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内容包括:是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要求;

  (四)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内容包括:是否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

  (五)核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告;

  (六)核查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办发[2003]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七)核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经依法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

  (八)核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划要求和法定规划许可程序,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批准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中是否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等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要严格依据《通知》要求和《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做好项目清理后的各项处理工作。要对清理范围内所有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且违反《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对违反城乡规划、规划审批程序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及《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有关行政部门应于2004年6月27日前将本地区清理项目的规划建设核查情况报建设部,内容包括:清理范围内所有项目规划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六、建设部将按照《通知》要求对部分地区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对在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或因清理工作不力造成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出现新的不良后果,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清理工作的支持。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各地应确定清理工作联络员,并于2004年5月底前将名单告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