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监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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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监检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监检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5年第三季度,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江苏、山东、浙江、福建、湖南、广东、河南、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天津等12个省、直辖市的34个企业的YSP-15型和YSP-50型两种液化石油气钢瓶产品进行了国家质量抽查。抽查结果,液化石油气钢瓶产品合格率仅为
52%,比1993年抽查合格率下降了39.3个百分点。产品不合格的主要问题有钢瓶容积小、容积膨胀率低、主要焊缝探伤不合格、力学性能试验不合格等。在这次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19个企业中,有15个是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有关检验单
位应对监检工作质量负责,这些检验单位是:
1.山东聊城地区锅检所
2.江苏宝应县锅检所
3.福建省锅检所
4.江苏扬州市锅检所
5.湖南衡阳市锅检所
6.河南新乡市锅检所
7.哈尔滨市锅检所
8.浙江湖州市锅检所
9.河北衡水市锅检所
10.广东江门市锅检所
11.长春市锅检所
12.鞍山市锅检所
13.福建省莆田市锅检所
上述单位除福建省莆田市锅检所因未取得气瓶产品监检资格,必须立即停止气瓶监检工作外,都应认真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压力容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整顿,加强法规、标准学习,合理调配监检人员,提高到
位率,对失职、误检、违章违纪的,要严肃处理。自查情况除福建省锅检所报我局外,其它检验单位报送其资格认可审批机构(省级劳动部门)。各省级劳动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将这些检验单位列入今年年度抽查考核的目标计划,并将考核情况报我局。
液化石油气瓶是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承压设备,其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发生的几起恶性液化石油气瓶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要本着对企业和人民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以此为戒,举一反三,严格按有关监检规则进行检验,对监检中发现的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发送联络单或监检意见书,完善监检工作见证,进一步提高检验工作质量。



199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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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马 凯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郭声琨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
      王 勇  国务委员
      杨栋梁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肖亚庆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
      王伟中  科技部副部长
      苏 波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姚增科  监察部副部长
      张苏军  司法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胡晓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翟 青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郭允冲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杨传堂  交通运输部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余欣荣  农业部副部长
      房爱卿  商务部部长助理
      崔 丽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陈 钢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
      聂辰席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杨树安  体育总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祝善忠  旅游局副局长
      胡可明  法制办党组成员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许小峰  气象局副局长
      史玉波  能源局副局长
      黄 强  国防科工局副局长
      王 宏  海洋局副局长
      陆东福  铁路局局长
      李家祥  民航局局长
      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张鸣起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贺军科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范继英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孙原生  总参谋部应急办主任
      薛国强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王德学、孙华山和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担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5月23日








青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青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已于1996年9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秦家浩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进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管体系,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同)是市人民政府授权监管本市地方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的监督机构,负责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有关管理工作,并向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派出监事会并委派监事。
  各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含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特定经营部门,下同)是其所属企业的监督机构,负责向全资子公司或所属企业派出监事会并委派监事。
  对全市国有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大型企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可直接或会同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企业集团派出监事会并委派监事。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在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监事会工作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第四条 企业资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三)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再投入;
  (六)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
  (二)财政、经济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银行派出的代表;
  (三)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四)监督机构聘请的被监督企业非行政领导人和职工代表;
  (五)监督机构聘请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监督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主席由市人民政府或监督机构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八条 凡由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派往全资子公司或所属企业的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确定后,须报市国资局备案。


  第九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审查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并可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可行性进行查询,对经理(厂长)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三)对经理(厂长)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并向监督机构提出对经理(厂长)任免及奖惩的建议;
  (四)根据经理(厂长)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五)对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对派出的监督机构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每半年至少一次。
  监事会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及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评价;
  (二)报告期内企业经理(厂长)的经营业绩评价及奖惩建议;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或资产产权变动的监督措施及监督结果;
  (四)根据企业经理(厂长)的要求,向监督机构报告的事项;
  (五)监督机构要求报告的事项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向监督机构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有关业务,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委派的监事,一人可同时担任若干生产不同类产品企业的监事。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人可同时担任不同类型二至三户企业的监事。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应当由工会组织推荐,再由监督机构聘请。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监事在同一企业任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监事履行职责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
  监事须认真执行监事会的决议,履行工作职责。
  监事为履行职责可以直接向监督机构书面反映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不得直接支配企业的法人财产。


  第十八条 监事不得泄露被监督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监事应为兼职,除被聘请担任监事的企业非行政领导人和职工代表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
  符合第五条(三)项规定的监事,监督机构可给予一定的报酬。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则必须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
  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应经理(厂长)的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必须在会议召开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表决事项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按会议内容和表决事项,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或者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对表决事项可以投弃权票,但本人必须陈述弃权的原因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决定,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在决议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应当采取记名表决方式。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经理(厂长)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资料,评价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审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议定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的制度及程序;
  (三)评价经理(厂长)的经营业绩,向监督机构提出任免及奖惩的建议;
  (四)研究通过给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
  (五)根据经理(厂长)的要求,提出咨询意见;
  (六)其它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议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可向经理(厂长)通报,并交换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派出的监督机构核付。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设立监事管理办公室,作为对监事进行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受理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建立监事工作档案制度,对派出的监事会及委派监事进行定期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监事由市人民政府或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免去或者解聘监事职务;情节严重的,由监事所在单位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事职责的;
  (二)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以任何形式接受企业的报酬或者收受财物的;
  (五)泄露被监督企业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一条 对监事的考核奖惩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监事会的越权行为,有权向派出的监督机构提出申诉。
  监督机构发现监事会有越权行为和失职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对企业提出的申诉必须在30日内予以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机构在30日内对企业的申诉没有提出处理意见的,企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级市(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