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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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5号)精神,为加快西部大开发战略步伐,培养和造就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高级专门人才,切实促进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000年,中央部委所
属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人数扩大到3000人左右,办学重点是逐步提高办班的层次与质量。现将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商国家计委、财政部后统一下达。少数民族预科班生源为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
2、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按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通知》(教民〔1999〕3号)的规定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由本(专)科招生学校在该校本(专)科录取同批次进行录取,预科培养学校要提前将该校的入学须知等
有关材料寄到相应的本(专)科招生学校。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80分。
3、普通高等教育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待遇以及收费等问题参照学生所在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财政对承担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标准,拨给正常的事业经费。
4、承担培养少数民族预科班任务的高等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努力办好预科班。预科班教学统一使用原国家教委1996年重新颁布的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学大纲和统编少数民族预科教材组织教学,严格要求。重点上好汉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主要基础课。预科结业考试
由各预科办班学校组织。
5、预科生升入各高校本科计划,由招生学校纳入各校当年招生计划,安排他们在民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急需的专业学习。要采取特殊措施,创造条件,选拔部分优秀少数民族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6、民族班学生为定向招生,毕业后一律回到原籍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接受民族班毕业生,注意优才优用,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7、举办民族班,是保证边远、贫困民族地区能多出高级专门人才的特殊有效措施,对加强民族团结,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具有重大意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等学校要加强领导,密切合作,严格执行有关招生规定和招生计划,不得以少数民族预科计划招收非少数民族
学生。
8、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见教育部《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教发〔2000〕89号文附件八);国务院所属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按《2000年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
班招生计划表》(见附件)执行。
在招生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民族教育司联系。
附件:2000年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表(略)



200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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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20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公布第20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20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0批)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文档附件: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0批).xls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208/t20120809_128368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维新与长春市电子仪器厂房屋纠纷案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维新与长春市电子仪器厂房屋纠纷案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年12月27日《关于王维新与长春市电子仪器厂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王维新与长春市电子仪器厂没有订立房屋买卖契约,只有1970年长春市电子仪器厂付给王维新之妻刘瑞清借房费和交房款的两张各500元的借据。从1970年至诉讼前,长春市电子仪器厂并未取得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允许购买讼争私房的批件,且该厂现在又不需使用该房。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的处理意见也不予承认双方的交易。据此,我们认为,按照我国关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的一贯政策法律规定,此案不适用我院(85)法民字第14号批复,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是适当的,即双方买卖关系不成立,即使存在买卖关系,也应视为无效。鉴于双方当事人都有规避法律、政策的行为,终审判决后,吉林省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善意有偿取得了讼争房屋,具体处理时,请你院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