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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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批准、市环保局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
市政府批准、市环保局发布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青岛市环境噪声的管理规定,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和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本适用区划。

二、本市市区划分为以下几个功能区域:

(一)特殊住宅区
荣成路、汇泉路以东,湛山大路以南,郧阳路以南,东海一路、太平角六路以西,太平角四路小段以东地区(区域编号:1)。
湛山大路、湛流干路以南,太平角六路以东,大麦岛东河以西地区(区域编号:2)。
噪声标准昼间(六时至二十二时,下同)45分贝(A);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晨六时,下同)35分贝(A)。

(二)居民文教区
浙江路以东,曲阜路以南,安徽路以东,济宁路以东,禹城路、胶州路、胶东路以南,莱芜二路、齐东路以南,登州路、松山路以东,辽宁路以南,寿光路以西,登州路以南,延安二路以西,延安路以南,太清路以西,江西路以南,山东路以西,湛流干路、湛山大路以北,东海一路以
东,郧阳路以北,太平角四路以西,湛山大路以北,荣成路、汇泉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6)。
山东路以东,长江路以南,湛流干路以北,大麦岛东河以东地区(区域编号:7)。杭州路以东,平安路以南,人民路以东,瑞昌路以南,小白干路以东,南京路以西,台柳路以东,海泊河、吴石路以北,山东路以东,鞍山路以北,威海路以西,浦口路、沈阳路以北地区(区域编号:

13)。
小白干路以西,瑞昌路以北,四流南路以东,李村河以南地区(区域编号:16)。李村河以北,四流中路、永平路以东,振华路以北,四流中路、四流北路以东,楼山北脉以南,小白干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19)。
噪声标准昼间50分贝(A);夜间40分贝(A)。

(三)一类混合区
广州路、朝城路以西,贵州路以南,四川路以南,团岛四路以南地区(区域编号:3)。市场一路以北,堂邑路以西,小港一路、小港二路、冠县路、新疆路、渤海路以东,普集路、泰山路、辽宁路以南,松山路、登州路以西,齐东路、莱芜二路、胶东路、胶州路、禹城路以北,聊城
路以东地区(区域编号:5)。
沈阳路以东,浦口路以南,威海路以东,鞍山路以南,山东路以西,江西路以北,太清路、延安三路、长春路以东地区(区域编号:1)。
平安路以北,杭州路以东,人民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14)。
小白干路以东地区(区域编号:20)。
噪声标准昼间55分贝(A);夜间45分贝(A)。

(四)二类混合区
郭口路以南,大名路以西,长春路以南,沈阳路以西,孟庄路以东,埕口路以北,利津路以东,昌乐路以南,大港纬一路以东,普集支路以南,泰山路、辽宁路以北,寿光路以东,登州路以北地区(区域编号:9)。
李村河以北,振华路以南,四流中路、永平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18)。
噪声标准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
(五)商业中心区
广州路、朝城路以东,莘县路以南,堂邑路以东,市场一路以南,聊城路、禹城路、济宁路、安徽路、曲阜路、浙江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4)。大名路以东,长春路以南,延安三路以西,延安路以北,延安二路以东,郭口路以北地区(区域编号:10)。
噪声标准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

(六)工业集中区
海泊河以南,孟庄路以西,埕口路以南,利津路以西,昌乐路以北,大港纬一路以西,普集支路、普集路以北,渤海路、新疆路、小港二路、小港一路、莘县路、四川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8)。
山东路以东,海泊河、吴石路以南,长江路以北地区(区域编号:12)。
海泊河以北,杭州路、四流南路以西,李村河以南地区(区域编号:15)。
台柳路以西,南京路、小白干路以东地区(区域编号:17)。
振华路以北,四流中路、四流北路以西,楼山北脉以北,小白干路以西,白沙河以南地区(区域编号:21)。
噪声标准昼间65分贝(A);夜间55分贝(A)。
港区在国家颁布港区噪声标准前,暂按“工业集中区”噪声标准执行。

(七)交通干线
瑞金路、桂定路、安顺路、滨海路、遵义路、小白干路、四流北路、唐山路、兴城路、四流中路、永平路、振华路、四流南路、洛阳路、长沙路、大沙路、萍乡路、周口路、南昌路、金华路、瑞昌路、兴隆路、南京路、山东路、人民路、平安路、温州路、抚顺路、鞍山路、威海路、长
江路、沈阳路、广州路、长春路、宁夏路、江西路、湛流干路、东海路、台东一路、延安二路、延安一路、延安路、辽宁路、内蒙古路、华阳路、孟庄路、青海路、普集路、新疆路、泰山路、商河路、包头路、馆陶路、冠县路、莘县路、四川路、云南路、单县路、贵州路、泰安路、河南路
、中山路、胶州路、热河路、江苏路、黄台路、大连路、登州路、大学路、延安三路、广西路、莱阳路、文登路、湛山大路、海岸路、杭州路、吴石路。
噪声标准昼间70分贝(A);夜间55分贝(A)。
交通干线以道路两侧建筑红线为界(没有建筑红线的,以两侧人行道外侧为界),干线内执行交通干线噪声标准,干线外执行所属环境噪声功能区标准。干线两侧固定噪声源不受交通噪声保护。
铁路干线两侧内所属范围,在国家颁布专门标准前,暂按“交通干线”噪声标准执行。

三、上述区域划分由《青岛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图》标示。

四、高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内的固定噪声源,其噪声辐射到低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时的余量,按低噪声区域标准管理。
例如:工业集中区某一固定噪声源噪声辐射到邻近居民文教区其等效声级昼间达55分贝(A)时,则该固定噪声源昼间超标5分贝(A)。

五、夜间频繁出现的突发性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A);偶然出现的突发性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A)。

六、区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所辖区环境噪声源分布特点、噪声污染现状和加强管理的需要,以及分期逐步达标的原则,报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可在个别功能区内的某一局部地区暂时执行高或低一级的标准。
七、黄岛区及各县(市)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由各县(市)、及黄岛区自行划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八、环境噪声管理按青岛市环境噪声的管理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废止。
附:青岛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图(略)



198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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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抄送:市总工会

  

  
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应当载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及起始日期、批复的期限、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在企业内公示,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107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
项目信贷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信贷管理,做到既防范信贷风险,又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开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和《黄冈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信贷管理工作紧紧围绕“以合同管理为基础、以风险控制为主线”的原则,贯彻以开发性金融理论推动信用建设的战略思想,注重对信贷风险的监控与化解,确保贷款本息回收。
  (二)市合作办作为开行信贷管理的延伸机构,对于项目贷款的信贷管理职责主要为:负责合同谈判和文本草本的拟定;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条件的审查;信贷合同变更的受理、变更方案的拟定及变更协议草本的拟定;承担贷后监管、资产质量分类、信贷档案整理归档等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贷管理职责
  (一)信贷合同谈判与签订
  1、市合作办负责根据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贷款委员会审议结论及相关评审、评估报告、四项审批的批复情况,协助开行跟踪检查贷款条件落实情况,填制《合同签订前贷款条件变更与落实再确认工作表》(附件1)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在贷款条件变更和确认工作完成后,市合作办负责与借款人、用款人、担保平台进行有关合同谈判工作,并拟定合同文本草本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收集归档。
  2、参与统贷项目融资平台与用款人转贷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工作,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收集归档。
  (二)贷款发放
  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日前,市合作办根据借款合同中的提款条件及借款人提供的借款凭证对贷款发放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后,填制《贷款发放申请表》(附件2)与借款凭证一起提前两个工作日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
  (三)贷款资金支付
  1、市合作办按照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每月(季)末5日内向开行客户处报送下月(季)辖区内项目用款计划。当借款人需要支付资金时,向市合作办提出资金支付需求,按照资金支付的条件提供相关资料,市合作办在进行初步审查后,对于符合资金支付条件的填制《贷款资金支付申请表》(附件3)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
  2、在资金支付后,市合作办根据开行资金支付情况,监管资金流向,掌握借款人、用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在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填制《贷款资金支付动态监控表》(附件4)向开行客户处报送上季度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贷款本息回收
  1、市合作办在贷款本金到期日前40日内和结息日前10日内,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和应收利息通知单并收取回执,同时抄送担保平台。对于统贷项目,融资平台在收到贷款到期通知书和应收利息通知单3日内转送至用款人,并收取回执后交市合作办。
  2、市合作办负责督促借款人在本息到期日前15日,将资金存入其开行偿债资金专户。同时,对于融资平台项目,市合作办应积极协调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督促政府安排财政预算,并落实补贴还款资金。
  3、当贷款出现逾期时,市合作办应填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借款人和担保平台,取得回执,同时每隔三个月发送一次。
  4、对于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借(用)款人,市合作办应及时报告开行和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并到现场调研、催收,提请政府加大协调力度,采取补贴还款机制等方式尽快回收拖欠本息。
  (五)信贷合同变更管理
  1、信贷合同变更管理是指在项目信贷合同签订后,对包括借款人和担保平台变更、抵(质)押变更、提款计划变更、还款计划变更、提前还款、贷款金额变更、贷款用途变更等变更事项所进行的管理。
  2、市合作办负责项目借款合同的变更工作,在受理借款人的变更申请后,对变更事项进行调查,确保信息真实,落实合同变更的债权债务及贷款担保风险防范措施,避免造成债权悬空,并拟定变更方案。对于抵(质)押变更提交贷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客户处备案,其他变更需填制相应的变更方案审批表后(调增贷款需市合作办审议小组审议)报开行客户处审查。
  3、市合作办在变更方案审批通过后,完成变更合同(协议)草本的拟订并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在变更合同(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收集归档。

第三章 贷后风险动态监控

  (一)市合作办负责项目的贷后管理工作,对项目信贷风险进行动态监控,主要内容包括:
  1、跟踪了解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和资本金到位、贷款用途、项目进展和完成工程量、项目监理和保险状况等。
  2、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运用访谈、信息采集分析等方式,了解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债务偿还能力,重点关注借(用)款人资金链情况、债务结构情况,在其他银行资信及违约情况、企业重组改制和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3、跟踪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建成后的投产达标情况、产品产量、质量、成本、价格、销售及赢利情况以及项目资产是否被转让、抵押、拍卖或查封等重大情况。
  4、跟踪了解贷款担保状况,对保证人和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权属、状态、价值等动态情况,获取关联客户信息,全面评估客户资信状况。
  若出现用款人发生重组、重大资产出售、经营状况急剧恶化、涉诉等影响开行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时,市合作办必须以《重大事项专题报告》报开行,并按照开行的要求,切实落实相关工作方案,及时化解贷款风险。
  (二)监管要求:对借款人、担保平台现场监管和索取基本经营资料频度的最低要求为1次/季,用款人现场监管和索取基本经营资料频度的最低要求为1次/半年;按要求对借款人、用款人、担保平台及项目进行监管,及时形成《信贷工作记录》;季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支付与项目建设动态监控表》;每半年按贷款项目(统贷项目按用款人)形成监管专户报告。同时,市合作办负责项目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工作,按月、季开展资产质量分类分析工作,并填制《资产质量分类工作底稿》、《资产质量认定表》及《资产质量分类分析汇总表》,对分类依据、分类过程、分类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资产质量分类建议经市合作办审议会通过后报开行。
  (三)市合作办每年年底向开行提交《贷款管理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全年贷款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本息回收、贷款余额、贷款资产质量状况、贷后监管,一年来对贷款监督检查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是否有贷款出现不良的趋势、不良贷款化解措施、贷款担保情况,以及下一年度信贷管理工作安排等。

第四章 信贷档案管理

  (一)市合作办负责对直贷项目按项目建立信贷档案,统贷项目按用款人建立信贷档案。凡是在项目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按要求存入档案,以连续、全面、完整地记载和反映业务决策、操作、管理的全过程。贷款管理卷档案的归档范围见《贷款管理档案资料清单》。
  (二)归档时间要求。贷款管理档案按季整理,按年度归档,每年形成的档案于次年1月底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三)档案的整理操作
  1、文件分类及排序。按信贷档案归档范围对收集到的文件材料按内容进行分类。同一类范围内的信贷档案按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2、编制件号。信贷档案以件为单位装订(如资金支付等可按实际情况以月或一定时间为单位装订,以减轻整理的工作量),每盒信贷档案内的归档文件按照归档范围及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自阿拉伯数字“1”开始在每件文件首页右上角空白处用铅笔编写件号。
  3、编制页码。每件文件材料都应在有效(文字、图表)张页正面的右下角和背面的左下角用铅笔编写文件页号。每份文件页号均用阿拉伯数字从“1”流水编制。
  4、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应与每盒材料一一对应,分盒存放,置于盒首。
  5、填写备考表,置于卷尾。
  6、打印封面、盒脊粘贴到档案盒上。
  7、移交。遇有机构变动、人员调整要做好信贷档案交接工作。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交接目录一式3份,1份存入信贷档案,其余2份由交接双方各执1份,以备日后查证。
  (四)保管与利用
  1、档案部门应妥善保管信贷档案,明确专人,设置专用库房,专柜存放,确保档案的安全。
  2、要建立信贷档案借阅登记制度,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并完整地保留相关记录。




附件1:
合同签订前贷款条件变更与落实再确认工作表
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贷委会承诺日期 承诺贷款额度:
序号 对贷款条件落实与变更情况 结果确认
外部条件的落实情况 项目核准 填写批文号(尚未完成的填报批情况)
土地批复 填写批文号(尚未完成的填报批情况)
规划批复 填写批文号(尚未完成的填报批情况)
环境评价批复 填写批文号(尚未完成的填报批情况)
内部条件的落实情况 借款人条件落实情况 填写是否落实或是否发生变更
资本金条件落实情况 填写是否落实或是否发生变更
信用结构条件落实情况 填写是否落实或是否发生变更
贷款条件的变更情况 一类变更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和总行批准文件号)
其中:A变化 ……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和总行批准文件号)
二类变更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和总行批准文件号)
其中:A变化….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和总行批准文件号)
三类变更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
其中A:变化….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
市合作办经办人意见: 日期:
市合作办负责人意见: 日期:


附件2: 贷款发放申请表
发放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借款人 项目名称
借款金额 本次发放金额 累计发放金额
审核内容 审核结果
●借款法人结构治理完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正常,没有不利于开发银行贷款安全的因素发生;

●借款项目的立项、可研、开工、环评、土地、建设规划经有关部门审批;
●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没有变化或变更的建设内容经过审批;
●项目资本金(或其他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按借款合同要求到位;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贷款发放条件已经满足;
●没有发现新的信贷风险因素。

市合作办
经办人 日期
市合作办
负责人 日期


附件3:
贷款资金支付申请表
单位:万元
借款人
企业申请日期 申请支付金额 申请支付日期
付款方式 □支票 □信汇 □电汇 □汇票
付款用途
收 款 人 汇入行名称 账号*
借款合同编号 年度提款计划
审核要点 审核内容 审核结果
用于生产经营 采购合同、商务合同是否属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
贷款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为客户生产经营所需
其他:……
用于项目建设 用途是否与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一致
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为项目建设所需
其他……
是否可能流入股市和其他有关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
付款凭证上的名称、账号、金额、日期是否准确,印鉴是否真实清楚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 市合作办
经办人 市合作办
负责人
备注


填表说明:
1.审核要点中符合要求打√,不符合要求打×,不存在条款打-。
2.对于同城结算的项目,如果使用同城转账支票可不填账号。

附件4: 贷款资金支付动态监控表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借款人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贷款总额 贷款余额

项目建设内容

监控事项

◆项目资本金(或其他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按借款合同要求到位;
◆ 贷款用途是否改变,资金支付是否流人股市、房地产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 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有无出现重大事故;
◆ 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
◆ 预计总投资能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 项目监理是否认真履行责任;
◆贷款项目是否出现重大变化。
市合作办
经办人 日期
市合作办
负责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