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区乡 (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40:33   浏览:9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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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区乡 (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区乡 (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
四川省司法厅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区乡 (镇)法律服务所,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服务所是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受所在地的区公所、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双重领导。
第三条 法律服务所应当通过法律服务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第四条 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区、乡 (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户等的法律顾问;
(二)进行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委托依法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和仲裁;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
(四)宣传法律、法规、规章,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其它法律服务工作。
法律服务所受理前款 (一)、 (二)、 (三)、 (五)项法律服务业务,应统一登记,建立案卷。
第五条 法律服务所一般设在区公所所在地,未设区公所的,可以几个乡 (镇)联合设所,较大的镇也可单独设所。
第六条 法律服务所的建立,由区公所或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法律服务所由三人 (含三人)以上组成。所长由司法助理员兼任;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经区公所或乡 (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由法律服务所聘用。
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称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发给《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法律服务工作者调出法律服务所时,应将《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交回。
《法律服务工作者证》由市、地、州司法行政部门按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式样印制。
第八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具备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法律服务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
第九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各项法律事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条 法律服务所实行有偿服务,统一收费,自收自支,独立核算。收取的费用用于发展业务、自身建设和支付聘用人员报酬。
具体收费办法,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工作、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服务所的管理,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帮助法律服务所开展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司法厅制定的《四川省区、街道办事处、乡 (镇)司法所、站管理办法 (试行)》同时废止。



198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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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


(2000年6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76号公布;2008年3月31日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牛奶,是指未经加工的生鲜牛乳,也称原料奶。生牛奶的生产和经营,是指饲养奶牛、生牛奶挤取和生牛奶的收购和销售。


  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牛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牛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奶业生产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生牛奶生产、经营的管理。


  第五条 生牛奶的生产、经营,应当坚持稳定发展、合同定购、以质计价、公平竞争、满足供应的原则,促进行业内部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逐步实现牛奶产业化经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生牛奶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牛奶业发展。

第二章 生牛奶的生产管理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兴办奶牛饲养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向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 生牛奶生产者饲养的奶牛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奶牛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从事奶牛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申报检疫,持有奶牛产地检疫证明。


  第十条 生牛奶储存、运输,必须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制容器盛装,严禁使用塑料容器。
  各种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第三章 生牛奶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生牛奶的生产者销售生牛奶时,应与收购者签订《生牛奶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数量、价格、供货日期、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变更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及调解方式。


  第十二条 生牛奶生产者应销售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生牛奶,不准销售奶牛在特殊生理时期、各种病理状态下所生产的生牛奶和已被污染的生牛奶。严禁在生牛奶中掺杂使假。


  第十三条 生牛奶生产者直接向乳制品加工企业销售生牛奶,必须具有冷却、冷藏保鲜设备。生牛奶挤出后必须在4小时内降温至0-4℃保存。不具备降温保存条件的生牛奶生产者,必须在2小时内将生牛奶交售到生牛奶收购站。


  第十四条 从事生牛奶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生牛奶收购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生牛奶冷却、冷藏保鲜成套设备和厂房;
  (二)有能够进行生牛奶的蛋白、脂肪、比重、酸度、微生物指标检测的化验室;
  (三)有与牛奶收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生牛奶收购、贮藏、质量控制、卫生防疫等操作规程和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生牛奶收购者应当严格按照《生牛奶购销合同》规定收购生牛奶。
  生牛奶收购者对收购的生牛奶应进行卫生和质量检验。


  第十六条 未经消毒、加工、包装的生牛奶,不得进入消费市场销售。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和销售的生牛奶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兴办奶牛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奶牛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奶业生产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的,按被查奶量成交价的2倍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按交售奶量成交价的3至5倍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可按交售奶量成交价的50%处以罚款。
  (四)不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收购量每吨处以1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按收购奶量成交价的5倍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按销售奶量成交价3至5倍处以罚款。
  实施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食品卫生、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各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牛奶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生牛奶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生牛奶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生羊奶的生产、经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4〕84号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更好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需要的政府信息,根据《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机构
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36号;办公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2211616;传真号码:2230827;电子邮箱:bgtxxgk@sina.com ;邮政编码:114001。
二、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公开权利人向市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市政府网站(网址:www.anshan.gov.cn )上下载。公开权利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到市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记录。
2.书面申请。公开权利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公开权利人可在鞍山市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三)申请登记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公开权利人送达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见附件2);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公开权利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四)分别办理
1.对属于市政府办公厅掌握的政府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公开权利人。
2.对不属于市政府办公厅掌握的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将该申请转给掌握此信息的有关部门(转办通知单见附件3),由该部门负责审查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公开权利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五)分类答复
各公开义务人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见附件4),并送达公开权利人: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2.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4.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三、督促检查
对转办的公开权利人申请的办理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将进行必要的跟踪、督办,并适时通报办理和答复情况。
各公开义务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办法。
附件:
1.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
3.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通知单
4.×××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

附件1:
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
           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存根)

          :
 
  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并登记(编号为:)。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你(单位)将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你(单位)也可主动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

                 (印章)

                 年 月 日

.................................................................................................................................................................

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

          :
 
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并登记(编号为: )。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你(单位)将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你(单位)也可主动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

  (印章)
 
                 年 月 日

.................................................................................................................................................................
附件3:
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转办通知单(存根)

          : 

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 )转交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并直接答复申请人,同时将办理结果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印章)


  年 月 日 
.................................................................................................................................................................

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转办通知单

          :
  
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 )转交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并直接答复申请人,同时将办理结果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印章)

  年 月 日
.................................................................................................................................................................
附件4:
             ×××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

           :

  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为: ),经查,该政府信息属于: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存在的政府信息
  □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 
  具体回复如下: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