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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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下发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为纠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产生的混乱现象作了不少工作。但是,现在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有一些民办公司、人才开发
中心等机构还在擅自接收和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有的甚至把无原则地出具出国政审证明材料和保管档案当成谋利手段。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一律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不应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
真进行检查,并督促他们将其管理的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尽快移交。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员,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并接收其人事档案。
今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脱离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自谋职业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凭有关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转档通知,办理转档手续,不得再转给任何民办机构。
三、流动人员因私出国的政审工作,今后一律统一归口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
四、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这项工作做好。



198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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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利用民政系统及社会科研力量加强民政理论研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利用民政系统及社会科研力量加强民政理论研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发〔2001〕212号 2001年8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部机关各司(厅)局,各民政院校(培训中心):

《关于充分利用民政系统及社会科研力量加强民政理论研究的实施方案》已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充分利用民政系统及社会科研力量

加强民政理论研究的实施方案



民政理论研究是提高民政工作水平,实现新时期民政工作创新的基础和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加强民政理论研究”精神和部领导关于转变科技工作思路的指示,进一步推动民政理论研究的深入、广泛开展,根据我部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着眼新世纪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的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本系统及社会的科研力量,紧紧围绕部业务工作和各阶段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有计划、分步骤研究民政工作发展战略和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机关公务员宏观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

──目标:民政理论研究队伍发展壮大,研究水平得到提高,民政理论对民政工作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促进民政系统注重理论研究良好风气的形成;吸引更多的社会科研力量关注民政工作,为民政事业发展服务。

二、研究内容和课题形式

研究内容分为三个层次:

──新时期民政工作的内涵、外延、性质、任务及改革发展战略研究;

──民政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民政工作与经济改革、民政工作与民主政治建设、民政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民政工作与法制建设、民政工作与信息化建设等;

──各项具体民政业务工作重点问题研究。

研究课题形式分为三类:

──招标课题。主要是民政工作重大课题,每年3-5个,面向全系统和社会公开招标,实行合同化管理,给予经费资助。

──自选课题。系统内外人员从部发布的课题指南中自行选题、自行研究,选题报部备案,成果报部评审,分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给予奖励。部内人员获得一等奖者,可酌情给予嘉奖。未获奖但有一定价值的成果,向民政报刊推荐发表。

──自拟课题。系统内外人员均可在部发布的课题指南之外,自行拟定对民政工作有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课题报部备案同意,其成果与自选课题成果一并评审、发奖。

三、主要做法

(一)课题编制和发布

──课题编制。主要程序为:人教司、办公厅组织印发编制年度科研课题的通知;各司局(含政策研究中心)根据本年度业务工作重点提出研究课题建议;人事教育司汇总课题建议并会同办公厅、政研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编制“民政部民政理论研究计划”并提交部长办公会审定。

──课题发布。主要有三条渠道:一是以民政部文件的形式直接发文给部机关各司局、有研究实力的直属单位以及各民政厅局、系统民政院校;二是由中国社会报向全系统和社会发布;三是根据需要,主动将有关课题送一些有实力的研究机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有关院、校、所。

(二)课题申报、立项和备案

──课题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根据课题发布的有关要求申报招标课题。申报时间从课题发布起1个月之内有效。主要程序为:课题申报人员或单位根据部发布课题内容,向人事教育司提交《民政部民政理论研究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研究起止日期、项目申请单位情况及意见、归口管理单位呈报意见、立项背景和依据、研究方案、研究基础、主要研究人员和经费预算。

──课题立项。人事教育司、办公厅、政策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招标课题分别进行审核、论证;提出对课题承担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和课题立项方案;课题立项方案报主管部长审核批准后,由人事教育司与课题承担人或单位签订《民政部民政理论研究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研究起止日期、项目下达部门、承担单位或个人、保证单位、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计划进度和阶段成果、课题经费等。

──课题备案。自选课题和自拟课题确定后,相关人员向部人事教育司索取备案表,填写相关内容后报部备案同意。

(三)课题验收与成果形式

──课题验收。主要程序为:各类课题承担单位或人员提出科研成果验收申请;人事教育司会同办公厅、政研中心组织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

──成果形式。对验收合格的招标课题成果和获奖的自选、自拟课题成果,在中国社会报正式公布,实行相应奖励。每年度研究成果由人事教育司汇编成书,供部机关和地方民政部门共同使用。

四、经费渠道

──所需民政理论研究经费从历年结余的科技三项费中列支。

──民政理论研究课题经费由人事教育司根据项目计划开支。对签订合同的课题,先付总经费一半作为启动资金,课题完成并验收后付清其余经费。

──民政理论研究科研课题经费由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核拨。

五、组织管理

──部领导负责民政理论研究方案的审核把关和总体协调。

──课题编制、发布、评审、成果公布由人事教育司、办公厅、政策研究中心共同负责,相关业务司局和社会报社参与。课题计划、立项、经费及成果应用等科技管理事项由人事教育司归口负责。

──鼓励各司局、政策研究中心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参与做好本项工作的同时,直接承担科研项目。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15号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




附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

1 第3条
— 第(a)款修正如下:
(a) “船舶”一词系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 增加新的第(m)款如下:
(m) “地效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
2 第8条
— 第(a)款修正如下:
(a) 应根据本章各条规定采取避免碰撞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应及早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3 第18条
— 增加新的第(f)款如下:
(f) (i) 地效船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它船舶并避免妨碍它们的航行;
(ii) 在水面上操作的地效船应作为动力船舶遵守本章各条。
4 第23条
— 增加以下新第(c)款并相应重新编号:
(c) 除本条第(a)款规定的号灯外,地效船只有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才应显示高密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
5. 第31条
— 第31条修正如下:
当水上飞机或地效船不可能显示按本章各条规定的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和号型时,则应显示尽可能近似于这种特性和位置的号灯和号型。
6. 第33条
— 第33(a)条修正如下:
(a) 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笛,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除了号笛以外还应配备一个号钟,长度为100米或100米以上的船舶,除了号笛和号钟以外还应配备一个号锣。号锣的音调和声音不可与号钟相混淆。号笛、号钟和号锣应符合本规则附录III所载规格。号钟、号锣或二者均可用与其各自声音特性相同的其它设备代替,但任何时候都要能以手动鸣放规定的声号。
7. 第35条
— 增加新的第(i)款并相应重新编号:
(i) 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20米的船舶,不要求鸣放本条第(g)款和第(h)款规定的声号。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每次间隔不超过两分钟。
8. 附录I
第13节 高速船
— 本节现有条款修正如下:
(a) 高速船的桅顶灯可置于低于本附录第2(a)(i)款规定的相应于船宽的高度上,但由舷灯和桅顶灯形成的等腰三角形的底边角,在侧视时不应小于27°。
(b) 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高速船上,本附录第2(a)(ii)款所要求的前桅灯和主桅灯之间4.5米的垂向距离可以修改,但此距离应不少于下列公式决定的数值:

式中:y为主桅灯高于前桅灯的高度(米)
a为航行状况下前桅灯高于水面的高度(米)
Ψ为航行状况下的纵倾(度)
C为桅顶灯的垂向距离(米)
9. 附录III
第1节 号笛
— 第(a)款修正如下:
(a) 频率和可听距离
笛号的基频应在70-700赫的范围内。笛号的可听距离应通过其频率和来确定,这些频率可包括基频和(或)一种或多种较高的频率,并具下文第1(c)款规定的声压级。对于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频率范围为180-700赫(+/-1%),对于长度为20米以下的船舶,频率范围为180-2100赫(+/-1%)。
— 第(c)款修正如下:
(c) 笛号的声强和可听距离
船上所装的号笛,在其最大声强方向上,距离1米处,在频率180-700赫(+/-1%)(长度20米或20米以上船舶)或180-2100赫(+/-1%)(长度20米以下船舶)范围内的至少一个1/3倍频带中,应具有不小于下表所规定相应数值的声压级别。

船舶长度(米) 1/3倍频带声压级(距离1米,相对于2×10-5N/m2)(分贝) 可听距离(海里)
200或200以上 143 2
75或75以上但小于200 138 1.5
20或20以上但小于75 130 1
小于20 120*1 0.5
115*2
111*3
*1 当量测频率在180-450赫时
*2 当量测频率在450-800赫时
*3 当量测频率在800-2100赫时
第2条 号钟和号锣
— 第(b)款修正如下:
(b) 构造
号钟和号锣应用抗蚀材料制成,其设计应能使之发出清晰的音调。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号钟口的直径应不小于300毫米。如可行,建议用一个机动钟锤,以保证敲力稳定,但仍应可能用手操作。钟锤的质量不得小于号钟质量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