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广州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已经1999年8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广州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适用本规定实施处罚;本规定未列举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罚款处罚实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五条 执勤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六条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配合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 交通警察执行公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
(二)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三)机动车停车距车行道右边超出0.3米、公交车超出0.5米的。
(四)在划有交通标线的道路上,允许乘车人从机动车左车门上下的。
(五)在前方无障碍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影响交通的。
(六)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侧坐的。
(七)驾驶车辆和乘坐车辆前排座位不系安全带的。
(八)公交车辆不按指定范围停车上下客的。
(九)车辆发生故障,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十一)驾驶车辆在行驶中没有关好车门或车未停稳定开车门的。
(十二)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仍继续驾驶车辆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两轮摩托车超载乘坐人或载物超高、超宽、超长的。
(二)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三)在车行道不按规定停车或在人行道停车的。
(四)驾驶车辆在车行道左右穿插行驶的。
(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六)跨越道路中心实线行驶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八)违反路口交通信号通行的。
(九)不按规定安装或者遮挡车辆号牌的。
(十)驾驶未经年度检验的车辆的。
(十一)学习驾驶员单独驾驶车辆的。
(十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十三)逆向行驶的。
(十四)驾驶车身破损、灯光残缺不全等车况不好、车容不整的车辆的。
(十五)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专用车的。
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专用车的,可以暂扣或没收车辆。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罚款:
(一)客运汽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货车违反载人、载货规定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驾驶车辆的。
(四)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五)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的。
(六)驾驶证正副证被扣,超过暂扣凭证有效期限驾车的。
(七)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暂扣凭证或者使用伪造、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暂扣凭证的。
(八)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九)驾驶无牌证车辆的。
(十)驾驶非本市市区号牌两轮摩托车不按规定时间、范围行驶的。
第十一条 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经营洗车、修车业务或擅自作停车场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助力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的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元当场罚款:
(一)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的。
(二)驾驶安装机械动车装置的车辆的。
(三)闯红灯的。
(四)驾驶无证、无牌车辆的。
(五)与机动车抢道行驶的。
(六)逆向行驶的。
驾驶无证、无牌车辆的,可滞留车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可以暂扣或没收车辆。
第十三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元当场罚款:
(一)翻越、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
(二)在建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路段,不走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横过道路的。
(三)在设有人行横道的路段,不走人行横道或不遵守信号灯的。
(四)在机动车道行走的。
第十四条 县级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伊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哈塔米于二OOO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六日(伊朗历一三七九年四月二日至六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江泽民主席与哈塔米总统举行了会谈,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李瑞环会见了哈塔米总统。除北京外,哈塔米总统及其代表团还访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喀什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两国元首回顾了一九七一年(伊朗历一三五O年)两国建交以来的关系并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成立二十一年来中伊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强调尽管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两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关系正沿着健康富有活力的轨迹发展,并就两国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基础上提高双边合作水平、开辟双边关系新的前景、建立面向二十一世纪长期稳定、内容广泛的友好合作关系,以符合两国的战略利益达成了共识。
双方同意保持两国高层官方接触与各个层次的交流,并在两国外交部于二OOO年二月二十一日(伊朗历一三七八年十二月三日)在德黑兰达成的建立政治磋商机制的框架内继续开展定期政治磋商。
双方对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表示满意,认为两国的经贸合作在双边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并仍富有潜力,表示愿继续发展这一合作,双方将探讨加强与发展经济合作的新方式,将鼓励一切形式的相互投资,提高双边贸易关系和经济合作水平。
双方同意在能源、运输、通讯、科学、技术、工业、金融、旅游、农业、采矿、环保和其他领域加强合作,并鼓励两国有关公司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探讨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
双方认为丝绸之路为位于亚洲东西部的中国与伊朗两大文明古国间开展文化交流奠定了坚固的基础,振兴丝绸之路对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文化、艺术、旅游和民间交流与接触具有重要意义。
中方对哈塔米总统提出的文明对话倡议及联合国将二OO一年确定为文明对话年表示欢迎。双方同意,中伊两个伟大而悠久的亚洲文明古国在文化、教育和社会等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以发展和完善文明对话的内涵,为推动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迈出有效的步伐。
中方高度赞赏伊朗政府长期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伊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的立场。
双方认为,当前世界形势正处于深刻的变化之中,尽管存在不稳定因素和各种危机,但国际社会应继续为实现和平与发展的崇高目标而努力。
双方都主张世界多极化,强调建立公正、公平、合理、平等、没有霸权和强权政治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必要性,并愿为建立这样的新秩序进行合作。
双方强调在各国间建立一个基于合作、参与、对话、不使用或不威胁使用武力、反对强加经济制裁以解决国家间分歧的国际社会的重要性。
双方支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发展水平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强调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重要性。
双方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消除核、生物和化学武器,强调消除和禁止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制度应该永久地、毫无例外和毫无歧视地包括所有地区和国家。同时双方注意到任何国家都有在相关国际机构的监督下以透明的方式和平使用核能、化学和生物技术的合法权利。
双方强调在中东实现全面、公正、持久和平的重要性,认为如不承认巴勒斯坦人民的权利包括巴勒斯坦难民返回家园的权利,该地区就不能实现可持续的和平。
双方认为使中东地区成为无核及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努力是积极的、建设性的,支持使中东地区成为无核、生物和化学武器地区的努力。
双方强调波斯湾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应在没有外国干涉的情况下由地区国家自己来保障。
双方强调全面执行联合国有关伊拉克决议的必要性,并对伊拉克人民遭受的痛苦与灾难表示深切同情,再次呼吁国际社会对伊拉克人民采取必要的人道主义行动。此外,双方表示支持伊拉克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强调伊拉克人民自主决定国家命运的重要性。
双方认为,尽早解决阿富汗问题有利于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强调阿富汗冲突各方有必要通过谈判寻求政治解决的途径,建立一个代表阿各派及各民族的基础广泛的政府。双方赞赏联合国和伊斯兰会议组织在此方面发挥的作用。
双方对毒品的生产、销售和贩卖表示关注,强调国际社会有必要参与在世界和地区将其根除的行动。
双方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强调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及铲除其根源的必要性,并表示将与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保持密切联系和合作。
双方强调尊重人权以及在捍卫和发展人权及基本自由方面尊重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宗教的必要性。反对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在人权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同时,双方认为,全面、公正地看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公民权利特别是发展权对所有国家来说都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双方认为,哈塔米总统对中国的访问是两国关系中的重要事件,将促进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在新世纪取得进一步发展。哈塔米总统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代表团的热情款待,邀请江泽民主席在方便的时候访问伊朗,江泽民主席对此邀请表示感谢并愉快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哈塔米
二OOO年六月二十二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