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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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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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关于印发《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日前,原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签发的进口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再延期,过期作废。

附件一: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虽需适量进口供应市场,但过量进口将严重损害国内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管理(目录见附件一)。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申报下年度进口配额(见附件二)。
第四条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对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上报的进口配额产品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外汇支付能力、国民经济及产业发展需要、市场需求和上年度配额产品进口实施情况,商有关部门编制下年度配额产品进口方案,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配额产品进口方案,根据国家专项进口、各地区和各部门年度生产计划、投资项目配套和各行业需要,商有关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将配额指标分配并下达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分配配额产品的原则如下:
一、生产配套散件进口配额指标,根据企业生产计划和国内产品配套能力进行安排。其中,列入国家生产计划的产品由国家计委提出意见;列入行业主管部门生产计划的产品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列入地区、部门生产计划的产品,由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提出意见。由国家机电
进出口办商有关部门汇总,按地区、部门进行分配。
二、整机进口配额指标,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市场需要和国内机电产品供货能力安排。其中,国家专项按国务院批准进口的数量安排;投资项目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进口设备清单分配;地区、部门特殊需要或业务装备根据上报的进口数量和国内供应同类设备能力
进行安排;直接投放国内市场的配额产品根据国内市场需要安排;维修总成部件进口配额指标,根据地区、部门进口产品保有量和国内配套供应能力安排。
三、科研、教学、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特殊、临时需要的配额产品,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在配额方案总量内随时、优先安排。
四、某些配额产品的分配可采用招标方式,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条 在国家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口单位根据需要分批次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包括进口配额用途,引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并签发进口配额证明(
见附件四)。
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外贸公司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对外订货;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供汇;海关一律凭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
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七条 为主机直接配套所需进口的配额产品,如与主机分签合同或分别到货报关的,按本细则办理。
第八条 进口配额产品的零部件,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其以上的,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本细则办理。
第九条 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进口配额产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进口配额产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需进口的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 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自用进口配额产品,按《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和《国务院关于施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88〕41号)办理。
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进口配额产品,按《无偿援助项目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管理办法》(国机进〔1992〕25号)办理。
第十三条 补偿贸易、租赁贸易进口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的生产用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
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生产返销产品所需进口的生产料件和配套散件由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 凡属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和我国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在国外购买需调回的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于每年第三季度对本年度配额产品进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国内需求必要时可对下年度进口配额进行预安排。
第十七条 对已批准进口的配额产品,在签约前需要更改品种规格、数量、金额(实际用汇超过原定用汇10%及以上者)或到货口岸的,进口单位需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更改手续。
第十八条 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过期失效。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申领许可证并对外签约的,进口单位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3个月的延期手续,但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 根据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多边或双边协议,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商有关部门每年研究提出调整配额产品目录的意见,经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配额产品目录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1.汽车及其底盘、发动机、驱动桥、车壳(或驾驶室)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87012000
30座及以上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10
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90
其他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 87029010
其他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的机动客车 87029090
雪地行走专用机动车;高尔夫球机动车及类似机动车辆 8703100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装有点燃式往复式活塞内燃
发动机的机动小客车 8703211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121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12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21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越野车
(4轮驱动) 87032212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旅行小
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213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其他机
动小客车 8703221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小轿车
整套散件 8703222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其他机

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22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1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越野车
(4轮驱动) 87032312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旅行小
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13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其他机
动小客车 8703231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小轿车
整套散件 8703232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其他机
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2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3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越野
车(4轮驱动) 87032332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旅行小
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33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
动小客车 8703233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
整套散件 8703234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
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4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41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412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旅行车(9座及以下) 87032413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41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42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整套散件 870324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排气量不超过
1500毫升 870331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排气量
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排气量不超过
1500毫升 870331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不超过
1500毫升 870331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排气量
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
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
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车(9座及以下),排气量超过
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排气量超过
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
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小客车整套散件,排气量
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
2500毫升 870333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排气量

超过2500毫升 870333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排气量超过
2500毫升 870333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
2500毫升 870333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的整套散件,排气
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29
未列名机动小客车 8703900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21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整套散件 8704212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小于14吨
的其他货车 87042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但不超
过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2212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小于14吨
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222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但不超
过20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2222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23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整套散件 870423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的其他货车 870431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31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
的其他货车 870432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
的其他货车的整套散件 87043220
未列名货运机动车辆 87049000
机动钻探车 87052000
机动救火车 87053000
机动混凝土搅拌车 87054000
机动无线电通讯车 87059010
机动放射线检查车 87059020
机动环境监测车 87059030
机动医疗车 87059040
机动电源车 87059050
未列名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87059090
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87060021
车辆总重量在14吨以下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87060022
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87060030
编号8701—8705所列其他车辆装有发动机的底盘 8706009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400
未列名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79000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车辆用
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10
其他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00
机动小客车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87071000
编号8701、8702、8704、8705所列车辆的车身(包括驾
驶室) 87079000
牵引车、拖拉机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10
30座及以上机动客车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20
编号8704.2110及8704.2211所列车辆用装有差速器
的驱动桥 87085040

编号8704.2212及8704.2310所列车辆用装有差速器
的驱动桥 8708505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90
2.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50毫升的摩托车
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1000
装有内燃发动机,排气量>50毫升但<250毫升的摩
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2000
装有内燃发动机,排气量>250毫升但<500毫升的摩
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3000
装有内燃发动机,排气量>500毫升但<800毫升的摩
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4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800毫升的摩
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5000
其他摩托车零件、附件(车架) 87141900
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100
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
式活塞发动机 84073200
排气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1000毫升的车辆用往
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300
3.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
彩色视频监视器 85281010
彩色视频投影机 85281020
家用型卫星电视接收机 85281030
显像管屏幕尺寸不超过4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1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42厘米,但不超过52厘米的
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2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5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3

彩色电视接收机的整套散件 8529109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1100
4.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文字处理机 84691020
不需外接电源的电子计算器(可编程序计算器) 84701000
装有打印装置的电子计算器(可编程序计算器) 84702100
其他电子计算器(可编程序计算器) 84702900
摸拟式或混合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1000
大型及中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2010
小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2020
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2039
大型机及中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9110
小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9120
微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9139
显示器 84719210
针式打印机 84719230
存储容量在20兆字节及以下的硬盘驱动器 84719310
其他存储部件(磁带机) 84719390
5.录音机及其机芯
激光唱机 85199910
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盒式磁带录音机 85203100
其他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磁带录音机 8520390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111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整套散件 85271120
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210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311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的整套散件 85273120
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无线电收音机 85271900

其他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无线电收音机 85272900
带时钟的收音机 85273200
未列名无线电收音机 85273900
无线电收音机及其组合机用零件(机芯) 85299060
6.电冰箱及其压缩机
容积超过500升的冷藏一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
独外门 84181010
容积不超过500升的冷藏一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
单独外门 84181090
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2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00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
过800升 84183010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冷冻箱,容积超过
500升,但不超过800升 84183021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
500升 84183029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立式冷冻箱,容积不超
过900升 84184010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立式冷冻箱,容积超过
500升,但不超过900升 84184021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立式冷冻箱,容积不超
过500升 84184029
其他冷藏或冷冻柜、箱、展示台、陈列箱及类似的
冷藏或冷冻设备 84185000
电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0.4千瓦的冷藏箱或冷冻
箱用压缩机 84143011

电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0.4千瓦的其他制冷设备
用压缩机 84143019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0.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的
冷藏箱或冷冻箱用压缩机 84143021
7.洗衣机
干衣量不超过10公斤的全自动洗衣机 84501100
干衣量不超过10公斤的非全自动洗衣机,装有离心
甩干机 84501200
其他干衣量不超过10公斤的非全自动洗衣机 84501900
8.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
磁带型录像机 85211011
磁带型录像机的整套散件 85211012
磁带型放像机 85211021
磁带型放像机的整套散件 85211022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激光视盘放送机) 85219000
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的零件、附件(机芯、磁头、
磁鼓) 85229030
特种用途的电视摄像机 85253010
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85253020
其他电视摄像机 85253090
9.照相机
通过镜头取景(单镜头反光式SLR),使用胶片宽度
不超过35毫米的照相机整机 90065110
通过镜头取景(单镜头反光式SLR),使用胶片宽度
不超过35毫米的照相机整套散件 90065120
其他使用胶片宽度小于35毫米的照相机 90065200
其他使用胶片宽度为35毫米的照相机整机 90065310
其他使用胶片宽度为35毫米的照相机整套散件 90065320

未列名照相机 90065900
10.手表
原电池或蓄电池驱动仅有机械指示器的手表,表壳
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 91011100
自动上弦的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 91012100
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其他手表 91012900
其他原电池或蓄电池驱动仅有机械指示器的手表 91021100
其他自动上弦的手表 91022100
未列名手表 91022900
11.空调器及其压缩机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 84151000
制冷量不超过4000大卡①/时,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
热循环换向阀的空气调节器 84158110
注① 1大卡=4186.8焦
制冷量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
循环换向阀的空气调节器 84158120
其他制冷量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年冷装置的空气
调节器 84158220
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58300
其他制冷量不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的空
气调节器 84158210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5千瓦的空气调节器用压缩机 84143091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5千瓦的其他制冷设备用压缩机 84143099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0.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的空
气调节器用压缩机 84143022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0.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的其
他制冷设备用压缩机 84143029

12.复印机
将原件直接复印的(直接法)静电感光复印设备 90091100
将原件通过中间体转印的(间接法)静电感光复印设备 90091200
其他带有光学系统的感光复印设备 90092100
接触式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00
热敏式复印设备 90093000
13.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 85209000
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19000
14.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机动起重车 87051000
15.断层成像装置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90181910
X射线断层检查仪(CT) 90221110
16.电子显微镜
电子显微镜(光学显微镜除外) 90121000
17.气流纺纱机
气流纺纱机 84452020
18.电子分色机
电子分色机 90061010

附件三: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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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进口单位主管部门(地区): |4.申请单位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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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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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进口单位: | |
| |5.电话: |
|_______________ |6.邮政编码: |
|3.申请进口单位地址: | 年 月 日(申请单位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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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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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贸易方式:__________ |8.进口目的:______ |
|9.外汇来源一:_________ |10.用汇额一: 万美元 |
|11.外汇来源二:________ |12.用汇额二: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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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到货口岸(具体关名): |14.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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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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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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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项目类别:________ 17.项目所属行业: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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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和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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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进口产品明细: |20.进口金额合计: 万美元 |
| (见附表,共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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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产品名称|22.型号规格|单位|23.|24.金额|25.原产|26.商品编 |
| | | |数 量|(万美元)| 地 |码(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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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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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区、部门机电产品 |
|备| |进口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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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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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申请进口“单机”不需要填写第15、16、17、18项。

株洲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株洲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为年度重点项目,统一冠名为“株洲市××年度重点项目”。年度重点项目包括重点前期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经认定的未开工项目确定为市重点前期项目,经认定的在建项目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属下列情况之一,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列入市重点项目: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技术产业化、先进制造业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四)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性项目;

(五)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六)利用外资和其它社会资金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七)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点项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重点项目的培育、开发、建设和协调、服务、管理等项工作。由已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办公室(简称市前期办)和已在市建设局设立的市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处理全市重点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依职责参与项目全过程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各部门、备县(市)区和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按重点项目确定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七条 重点项目的管理。在项目开工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在项目开工后,市建设局负责协调管理。重点前期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后,报发展计划部门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建设项目在申报下年度重点项目的同时,报发展计划部门安排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间,由市建设局督导实施。

第八条 重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对项目承担筹划、筹资、建设、经营、还债责任,并依照规定对重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内容实行项目“五制”管理(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项目合同制)。

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其招标事项经发展计划部门核准后,由项目法、ˉ人依法开展招标王作。有《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可以邀请招标;有《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建设局实行责任目标管理,由市人民政府与项目业主签订《重点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

因项目业主原因,致使项目未按《任务书》规定的期限完成相关任务的,取消重点项目资格,视情节轻重,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可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减免的费用。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制度,依职责分别由市发展1计划委员会和市建设局组织实施。每季皮由“两办”主持召开全市重点项目调度协调例会。项目业主须安排专人负责项目进度情况简报,并于每月28口前分别报送“两办”。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特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广大群众支援重点项目,并及时协调项目矛盾和纠纷,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决算审计及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l至2年后进行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工作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实施,项目法人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并经有关资质咨询单位评价后,书面报送原审批部门。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由市监察局及市重太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并受理项目业主及其他项目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市发展计划部门、市稽察特派员办负责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依法对重点项目进行审计,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其他相关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市政府授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到项目业主、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与项目相关的检查;不得对重点项目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冻结重点项目银行帐号或查封财务账目、项目资产。对违反有关规定,给重点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4年元月1口起施行,原《株洲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