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雪津国有股转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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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雪津国有股转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雪津国有股转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办〔2007〕3号



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雪津国有股转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莆田市雪津国有股转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雪津国有股转让收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稳步加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莆常审[2006]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雪津国有股转让收入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雪津啤酒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所得,系政府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作为财政性资金,纳入产权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完善管理方法、依法依规运作、确保保值增值”的原则,保证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行政事业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弥补企业亏损;(4)修建楼、堂、馆、所、住宅;(5)购买交通、通讯工具;(6)购置办公设置等。


第六条 资金拨付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使用资金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在预算额度内,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建议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经批准后予以正式拨付。


第七条 资金投入原则上采用投资运作方式。凡属公司化投资运作的,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财政部门应行文通知并将资金拨付至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专户,然后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资本金形式投入。资本金投入后的具体经营运作,由市政府指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负责。若确属公益性或部分公益性的建设项目,需以无偿的形式投入的,应形成国有公共资产,由所属主管部门登记在册,作为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条 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预算方案执行。


第九条 使用资金的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尽可能拓宽融资渠道,落实项目拼盘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资金与其他资金,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条 资金可以与其他资金统筹使用,但必须单独设帐核算。使用资金的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按时报送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使用资金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管理,建立和完善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并将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使用资金的单位要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纠自查,并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市国资部门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经常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有关项目使用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行为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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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7]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现就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供应商投诉,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投诉,要指导供应商投诉,及时办理受理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
二、不予受理的投诉要书面告知
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投诉书允许修改但要限定期限
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四、涉密事项的投诉要提供依据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五、严格执行受理审查程序
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在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期间,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财政部门、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签收手续。




商务部关于印发《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等技术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等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进一步规范地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现不同城市互联互通,确保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整体性,商务部制定了《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平台技术要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感知技术要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传输技术要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信息处理要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专用术语》等8个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商务部。
  

                               商 务 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文件:1.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3/1300695295657.doc
   2.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3/1300695370123.doc
   3.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3/1300694885337.doc
   4.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平台技术要求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3/1300694599103.doc
   5.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感知技术要求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3/1300694607963.doc
   6.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传输技术要求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3/1300694872773.doc
   7.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信息处理要求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3/1300694589229.doc
   8.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专用术语标准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3/130069457785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