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政府贸易和工业部部长拉菲达致郑拓彬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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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政府贸易和工业部部长拉菲达致郑拓彬换文

中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贸易和工业部部长拉菲达致郑拓彬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郑拓彬部长阁下
阁下:
  参照今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第七条,我荣幸地申明,双方的谅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旦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公约”)的成员国时,缔约双方应及时就扩大提交按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和仲裁的投资争议领域的可能性进行协商。关于协商后缔约双方同意扩大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马来西亚的待遇,在同样情况下,不应低于给予其他国家的待遇。缔约双方同意的新规定应代替第七条。
  请确认,上述正确地陈述了双方的谅解。
  顺致崇高的敬意。
                            马来西亚政府
                           贸易和工业部部长
                            拉菲达(签字)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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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菜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菜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09〕2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中心城市菜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龙岩中心城市菜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龙岩中心城市菜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中心城市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菜市场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满足市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的主要场所。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投资建设,进行果蔬、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中心城市菜市场布局规划依法由市经贸委会同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

  菜市场以居住区、居住小区为基本单元,一般以1—3万人口,每万人10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菜市场服务半径800—1200米,根据道路、河流、铁路等分割因素,可适当调整;菜市场停车场必须满足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菜篮子商品批发市场建设选址、建设规模等由市经贸委、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条 新建菜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市场建筑物应该安全可靠,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交易区合理布局;消防、通风、排水、排污、停车泊位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对鲜活、易污染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备;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新罗区按规划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对老城区菜市场的拾遗补缺工作,尤其是要解决重点地区的菜市场布点和建设。对需要改造或者调整的菜市场进行整合或重建,全面提升档次,使其达到规范要求,同时抓好新建菜市场的建设。

  第七条 菜市场建设投资必须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兴办菜市场;鼓励大型连锁企业开办生鲜超市;鼓励老菜市场实施农改超,直接改造为生鲜超市。

  第八条 菜市场投资建设实行政府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市、区政府依法采取独资、控股或参股等方式进行。在全市有示范作用的菜市场,市、区政府可独资或达到控股的比例,对中小菜市场,市、区政府参与一定比例。

  市、区政府作为出资人依法授权龙岩龙州市场建设营运有限公司参与菜市场的投资和建设,并在市场建成后持股。

  第九条 菜市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施,并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菜市场建设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卫生及物业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经占用的,要限期迁移;菜市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立项、土地征用、工程建设等手续。

  第十条 市经贸委负责牵头编制中心城市菜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协调、指导、监督菜市场的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菜市场规划实施;制定《龙岩中心城市菜市场建设管理规范》、《龙岩中心城市生鲜超市标准》等标准。区政府负责中心城市菜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准入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商业欺诈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菜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实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营企业和有独立店面且涉及卫生许可事项经营户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进场食品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市场的消防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菜市场设立公安执勤室,加强对菜市场的治安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菜市场外围环境治理,依法取缔非法形成的马路菜市场,根据实际工作,可设立值勤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菜市场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菜市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菜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需要在菜市场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派驻税务管理人员。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开办菜市场应当依法设立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书面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对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可以在菜市场内划定一定区域,允许其临时入场经营。

  第十三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对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违反菜市场管理制度的,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四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对场内经营者依法进行经营资格审查,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经营商管理档案。对粮油、禽蛋、肉类、水产等重点监查食品,可以采取“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方式入场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悬挂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标志。活禽活畜屠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果蔬等主要农副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在场内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负责督促场内经营者对主要经营商品货源依法进行登记,登记记录应保留3个月以上。登记内容包括:商品品名、品种、规格、数量、商标;种植、养殖及捕捞的初级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情况;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十六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兼)的计量管理人员,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对市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秤等)登记造册,向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并配合做好法律规定的强制检定工作,以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确实打击短斤少两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十七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电话、地址,负责受理消费者对场内经营者的投诉,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菜市场必须定期进行场内设施及设备的维护,市场开办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场内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保持良好的购物环境。

  第十九条 菜市场一律不得擅自变更或者部分变更经营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用途的菜市场,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监察、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并及时查处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及场内经营者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场内经营者的投诉,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场内经营者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二条 菜市场建设所需资金按照市、区政府和企业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多元化投资,共同管理。为扶持菜市场的建设发展,对经验收符合规划建设规范标准的新建、改造的菜市场和符合生鲜超市标准的“农改超”项目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市、区负担各半。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 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0号

  
  《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模范作用,激发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劳动模范,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市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劳动模范在推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事业中的模范作用。
  
  第二章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在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市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市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事业单位职工;
  
  (四)县处级及以下公务员;
  
  (五)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岗位,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一般从县级(或相当级别)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中评选产生。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市劳动模范。
  
  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即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
  
  对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而牺牲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追授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按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在宜单位推荐,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被推荐的市劳动模范人选,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得到群众公认,并经所在单位及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当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被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条被推荐的市劳动模范人选,应当在所在单位和县级、市级宣传媒体上进行公示。第三章  市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 对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宜昌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市劳动模范的先进模范作用,邀请市劳动模范参加有关经济建设和推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会议和活动,听取其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劳动模范的培养,推荐、选送其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并创造条件,选送在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工作并具备有关条件的市劳动模范,参加党校培训或接受高等教育。
  
  第十四条 对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完善市劳动模范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市劳动模范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有计划地组织市劳动模范疗(休)养、考察和培训,参加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因企业破产、停产而失业的市劳动模范,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优先为其提供由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市劳动模范提供工作岗位。改制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原企业的市劳动模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适时走访慰问市劳动模范尤其是离退休、有特殊困难的市劳动模范,及时帮助其解决生产(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第四章市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市总工会负责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市劳动模范即时性的表彰和取消荣誉称号的申报及承办工作;
  
  (三)参与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市劳动模范的信访接待、日常管理工作;
  
  (五)协调市劳动模范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六)依法维护市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取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进行,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市总工会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其奖章、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市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录用晋升、辞职、失业、离退休、死亡和严重违法、违纪等重要情况,原申报单位应当书面向市总工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市劳动模范奖金由市财政列支。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我市范围内工作曾获省内外其他市(州)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比照市劳动模范,纳入市劳动模范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市人民政府1994年4月8日发布的《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自2009年5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