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进一步做好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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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进一步做好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全国学联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进一步做好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中青联发〔2003〕20号

2003年3月26日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作出了巨大贡献。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提高国民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做出了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重大决策。几年来,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广大青年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缓解了适龄青年的升学压力,推动了教育改革的深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由于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宏观经济结构处于调整时期以及就业观念落后等原因,导致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暂时困难。但从总体来看,目前高等学校毕业生数量与社会需求量相比还远远不足,在地区分布和专业结构上也不平衡,就业困难只是结构性的问题,但不解决好将会影响在校生的思想,影响社会稳定。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各级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联组织,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

  一、意义
  进一步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是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更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政治问题,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党和国家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使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中更好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各级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联组织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开发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措施 
  1.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和成才观。通过组织形势报告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帮助毕业生全面了解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和正确分析就业形势,转变计划经济下毕业就业的陈旧观念,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就业成才观,鼓励他们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和城市社区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契机,到西部就业,到中小城市和社区就业,到中小企业就业。树立一批投身西部大开发、投身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建设、自主创业、在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成长成才的毕业生的先进典型,宣传一批支持子女正确择业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家长的优秀事迹。要及时了解掌握应届毕业生的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为毕业生排忧解难,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2.切实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充分利用高校网络普及率高的优势,建立网上就业服务体系,向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指导和用人岗位信息,向社会用人单位提供高校毕业生信息,把用人单位的需求和大学毕业生的求职愿望进行全方位对接。积极联合其它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士进校园,为毕业生提供毕业就业设计咨询服务,指导毕业生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正确选择就业方向。
  要广泛动员学校内部各个部门多渠道、多媒体向社会推荐优秀毕业生,形成积极的导向。同时,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协调青联组织、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等做好相应的工作。
  3.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不断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本领。要全面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通过职业导航设计、素质拓展训练、建立评估体系、强化社会认同四个环节,帮助大学生在入校之初和在学期间就能树立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从业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在加强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全面素质培养。要把素质拓展的项目更有针对性地与社会对大学生就业创业的需求结合起来。
  4.积极扶持大学生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毕业生自主创办科技性、服务性企业,既实现自我就业,还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是今后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要组织优秀青年企业家对有意向有条件的毕业生进行创业指导和辅导。要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多层次多渠道设立专门的风险投资基金,为大学毕业生创办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继续办好“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积极推动学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帮助大学生凭借知识优势自主创业。
  5.努力开辟灵活、临时的就业渠道。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制度,借鉴已成功实施的“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的经验,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志愿服务,到农村支教、支农、支医、扶贫。
  招募大学毕业生担任乡镇和城市社区的专职团干部,既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团干部素质,又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大学生就业压力。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途径,作为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内容,共同抓紧做实做好。各地要努力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到位、保障有力,确保这项工作能够顺利、健康开展。
  2.扎实推进。以办事业的精神和项目化的方式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帮助多少大学生实现就业作为衡量服务青年学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努力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建立机制。立足于工作的长期开展,努力构建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实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措施与党和国家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接轨。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检查评价体系,大力宣传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个人,推动此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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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助学金使用办法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助学金使用办法的意见

1983年8月20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现行的技工学校的助学金制度,主要是根据学校半工半读、生产实习时间长和学生在劳动中创造一定产值的特点制定的。它带有劳动补贴的性质,对于鼓励学生按专业需要就读起了较好的作用。为了更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他们勤奋好学、要求上进,还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习、操行成绩和生产实习劳动状况,对现行的助学金使用办法加以改革,同时试行人民奖学金的制度。具体意见是:
一、现行助学金标准不变。在具体使用上,可以分成伙食补贴、奖学金和困难补助费三个部分,其中伙食补贴一般占百分之八十,奖学金占百分之十五,困难补助费占百分之五。
二、伙食补贴,由学校按实有学生人数普遍发给,对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可适当多补贴一些。原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
三、奖学金,应根据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主要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品行好的学生。奖学金可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一个学期或一学年发一次;受奖人数不要过多,以不超过班级人数的五分之一为宜;奖学金数额不要过高,按学期发的最多不超过五十元,按学年发的最多不超过一百元。受奖学生的产生,可由班主任于每学期末或每学年末根据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操行评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推荐,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不搞群众性的评议。受奖学生的名单应张榜公布。
四、困难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少数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
五、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出具体的试行办法。如果条件成熟,可以全面试行;如果条件不够成熟,可以先选择一些学校试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应按学校所在地区统一规定的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宁波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对闲置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的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
  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政府可以收回并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六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七条 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该幅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以及该幅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
  第八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闲置土地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应当将土地闲置的情况进行公布。
  第九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该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从被认定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项目土地闲置满两年,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开发建设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按出让合同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出让金,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期限届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土地储备;根据建设需要,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能够使用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第十六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闲置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