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换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21:57   浏览:9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换届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换届的通知

教体艺函〔2003〕1号

2003年3月14日


  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任期届满。经研究并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意见,决定聘请王志苏等同志组成新一届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任期四年。

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顾问:   王志苏  邓树勋  孙民治  林志超  郑厚成
主任委员: 杨贵仁
副主任委员:杨文轩  杨 桦  季克异
秘书长:  季克异(兼)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可红(女)王 童  王永祥 王志斌 王家宏   王润平   王皋华
  王崇喜   丛湖平  刘 涛 刘仲武 刘纯献   孙庆祝   孙洪涛
  孙麒麟   何敏学  宋继新 张 威 张瑞林   张蕴昆(女)李国泰
  李宗浩   李重申  李振斌 李鸿江 杨 桦   杨 霆   杨文轩
  杨国庆   杨贵仁  肖水平 肖彤岭 陈 瑜   陈 伟   陈小蓉(女)
  周 兵   周之华  周志俊 季 浏 季克异   易 勤(女)武 杰
  姚洪恩   柳 景  赵 斌 夏思永 徐 明   钱铭佳(特邀)常乃军
  梁柱平   梁洪波(特邀)  黄汉升 黄宽柔(女)童昭刚   谢 斌
  蔡仲林   潘绍伟  薛雨平 魏争光

公共体育组组长:孙麒麟
副  组  长:陈小蓉(女)、张瑞林
理论学科组组长:季浏
副  组  长:李宗浩、张蕴昆(女)
技术学科组组长:黄汉升
副  组  长:王崇喜、王家宏
联  络  员:肖彤岭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一定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社会各方面应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提倡残疾人多渠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兴办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所安排的残疾人计入该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劳动、人事、计划、财政、工商、民政、统计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人事、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开展残疾人的劳动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帮助残疾人个体开业,收取或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福利企业除外)都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名残疾人计算。
  第七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一季度内,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填报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 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核实的各单位职工总数,按比例确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九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第十条 残疾人被录用后,录用单位应依照劳动、人事等方面的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安排其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按差额人数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帮助残疾人就业义务。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的,应按各区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单位所在地的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向未达到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
  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后,应按期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存入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银行帐户,逾期不交或不足额交纳的,每日按应交金额或不足金额5‰加收滞纳金。
  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应按实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10%,上交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确因经费困难的单位或困难企业,可申请缓、减、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申请,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报所在地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报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计划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宣传费用;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奖励超比例接纳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对不按本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其限期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残疾人联合会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贪污、私分、挪用、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第七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开学时间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培〔2003〕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第七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开学时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
  经研究,因防治“非典”而推迟举办的第七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现定于2003年9月1日-12月1日举办,报到时间为2003年8月31日,第八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推延到2004年举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举办第七、八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的通知》(国烟办培[2003]5号)中名额分配表落实第七期培训班送培人员。
  报名联系人:方平、李小平
  联系电话:0551-3602664
  传真:0551-3601345




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