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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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暂行规定的通知



漯政办〔20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漯河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清除路面积雪,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是指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和高新区所管辖的城市建成区区域。
  第三条 市区所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均有清除积雪的义务,应当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完成应承担的清雪任务。
  第四条 市区的清雪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检查、督促,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沿街各单位和临街店铺从各自边界线至道路中心线范围内的积雪,由本单位和临街店铺负责组织清扫。
  公共路段的积雪,由街道办事处分片划段,指定单位负责清除。
  主干道交通路口的积雪,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环卫专业人员清除。
  市区7座桥梁(淞江路董庄立交桥,嵩山路沙河桥、澧河桥,人民路澧河桥,泰山路沙河桥,交通路沙河桥,金山路沙河桥)的桥体、引桥,5座涵洞(淞江路涵洞,人民路涵洞,湘江路涵洞,黄河路涵洞,滨河路涵洞)洞内以及引道的积雪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除。
  街头游园、广场内人行道上的积雪,由游园、广场的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火车站站前广场的积雪,由火车站负责清除。
  驻漯部队,武警、消防部队完成临时性突击任务。
  第六条 白天降雪应当在雪停后立即开始清扫;夜间降雪应当在次日上班后立即组织清扫。所有积雪必须在雪停后2日内全部清除完毕。
  第七条 节假日期间降雪的,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清扫积雪,不得以节假日放假为由拖延或拒绝清扫积雪。
  第八条 清扫的积雪应堆放在人行道行道树下或草地内,禁止在道路的车行道、公交车站台、花灌木丛和垃圾箱周围堆放、倾倒积雪;禁止在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等废弃物。
  第九条 相关单位和临街店铺无能力清扫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清扫。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 负责清除积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道路交通设施和其它公用设施不受损坏。
  第十一条 对在清除积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清雪义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随地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的,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各建制镇冬季清雪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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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人事部、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精神,加快城市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进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完成“确保在2010年前基本实现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的任务,“十一五”期间,各省应对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进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
为加强对岗位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岗位培训取得实效,根据《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国中医药发〔2007〕21号)和《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助中医药专项经费的通知》(财社〔2007〕221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



为加强城市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做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根据《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国中医药发〔2007〕21号)和《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助中医药专项经费的通知》(财社〔2007〕221号)精神,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根据《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国中医药发〔2007〕21号)要求,培养一批满足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需要的师资,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二)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中医执业医师开展岗位培训,使之达到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执业的基本要求,逐步建立一支能够满足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需求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队伍。

二、项目范围、内容和要求
(一)项目范围
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项目内容
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师资培训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
1.师资培训
全国选择930名师资人员进行培训,每省培训30名。各省培训的师资人员应包括理论培训教师、临床带教教师和社区带教教师。
2.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
全国选择5150名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即将进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进行岗位培训。各省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

(三)培训内容与要求
1.师资培训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托本省高等院校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为一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全科医学概念、理念、方法、医学心理学与精神卫生、预防医学等全科医学相关知识以及岗位培训授课方法、主要授课内容等。培训内容参照《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
2.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
培训时间为500学时,其中理论教学300学时,实践教学200学时。培训内容由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培训方式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在具备开展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条件的机构开展理论授课、临床实践与社区实践培训工作,突出实践技能培训,合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提出项目实施的管理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并对项目进行总体评估。
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管理,确定培训机构,遴选培养对象,并进行培训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岗位培训人员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资金安排
1.2007年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安排中医药专项经费对中西部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培训给予补助。
东部地区的培训经费由省级财政提供支持,培训时间及经费参照中西部地区的标准执行。
2.培训经费补助标准
(1)师资培训:1000元/人。
(2)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1800元/人。
3.具体补助内容及金额详见附件。

四、项目执行时间
本项目执行时间为2007—2008年。
2008年4月底以前完成师资培训,2008年底以前完成2007年下达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任务。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培训方案和培训大纲,确保培训质量,妥善保存培养对象花名册、教学计划、考试(考察)记录及其他教学资料,以备检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确保实现中央确定的项目目标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数量及其他工作基础,确定各地培训规模。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总结评估报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考核,并将各地项目执行的实际效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相关项目资金的依据。

附件:2007年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经费分配表
附件:
2007年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经费分配表
地区 岗位培训 师资培训 小计(万元)
人数 经费(万元) 人数 经费(万元)
北京 100 0 30 0 0
天津 100 0 30 0 0
河北 180 32 30 3 35
山西 160 29 30 3 32
内蒙古 150 27 30 3 30
辽宁 200 0 30 0 0
吉林 150 27 30 3 30
黑龙江 200 36 30 3 39
上海 130 0 30 0 0
江苏 260 0 30 0 0
浙江 190 0 30 0 0
安徽 155 28 30 3 31
福建 120 0 30 0 0
江西 155 28 30 3 31
山东 290 0 30 0 0
河南 210 38 30 3 41
湖北 210 38 30 3 41
湖南 200 36 30 3 39
广东 390 0 30 0 0
广西 150 27 30 3 30
海南 150 27 30 3 30
四川 200 36 30 3 39
重庆 150 27 30 3 30
贵州 100 18 30 3 21
云南 100 18 30 3 21
西藏 100 18 30 3 21
陕西 150 27 30 3 30
甘肃 150 27 30 3 30
青海 100 18 30 3 21
宁夏 100 18 30 3 21
新疆 150 27 30 3 30
合计 5150 607 930 66 673

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防抗海冰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防抗海冰工作的通知

交搜救明电【2010】1236号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省(市)交通运输厅(委)、海上搜救中心、海事局,北海救助局:
  根据国家海洋预报台预报:预计今冬明春渤海及黄海北部冰情接近常年, 比去年冬季偏轻。初冰期:渤海及黄海北部初冰期较去年推后:辽东湾12月上旬至中旬出现初生冰;黄海北部12月中旬出现初生冰;渤海湾12月下旬出现初生冰;莱州湾12月底至2011年1月初出现初生冰。严重冰期:辽东湾及黄海北部出现在2011年1月中旬至2月中旬 ,渤海湾和莱州湾出现在2011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终冰期:辽东湾和黄海北部2011年3月上旬终冰;渤海湾和莱州湾2011年2月下旬终冰。冰情严重期间各海区的最大浮冰范围和平整冰厚预报详见附表1;沿岸主要港口、测站的冰期预报见附表2。
  为做好2010—2011年度防抗海冰工作,保障冬季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防抗海冰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总结去年防抗海冰的工作经验,周密部署,加强督促检查, 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全面及时掌握辖区海上冰情,研究分析海冰对涉海作业和水运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解决辖区防冻破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因海冰影响造成封港、停航和船舶、人员海上被困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督促辖区内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抗海冰工作方案和措施。各海事局、救助局、救助飞行队要合理布置力量,做好随时应对各类海上险情的准备。
  二、严密监控,及时预警。各单位一是要加强巡查监控,有计划地组织巡航船舶对辖区冰情巡视检查,随时掌握跟踪冰情变化情况。充分利用VTS、AIS、CCTV等监控手段,加强对海冰区域船舶的动态监控,合理引导船舶进入安全海域航行和锚泊;二是要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进一步健全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海冰的发展动态、强度和影响范围,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三是各省市搜救中心要加强与渔业部门的沟通,协助做好渔船预防、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三、统筹安排,确保重点。防抗海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从预警、预防到防抗、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需要有关各方通力协作,共同完成,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首先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统筹安排,合力防抗。既要统筹预警,统筹安排好营运、生产,又要统筹组织破冰、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各省海上搜救中心要召集港口、海事、救捞和航运企业等相关单位召开专项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明确工作方针、工作程序和工作重点,指定搜救、破冰力量;其次要确保重点。每年冬季的电煤运输是水运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国沿海港口电煤的70%在河北辖区下水运往华东、华南地区。各单位要协同配合,确保电煤运输的通畅和安全,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措施,指定破冰和搜救力量应急待命,及时组织对港池、航道进行破冰,为海上运输安全提供保障。
  四、加强值守,着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海冰影响期间,重点海域、重点时段的值班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地调配运力,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好水运生产;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及海事、救捞部门要加强值班,接到险情报告后,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协调力量实施搜救;各海岸电台、VTS中心要加强值守,严密守听、监视船舶遇险信息,按规定及时报告。
  各有关单位在年度海上冰情结束后,要认真总结防抗海冰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报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要将本省防抗海冰的总结于2011年5月1日前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联系电话: 010-65292218
  传 真: 010-65292245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抄报:国务院总值班室
抄送:农业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总参、海军,部内水运局、安监司、海事局、救捞局。









文档附件:

附表1:2010/2011年冬季各海区浮冰范围与冰厚预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012/P020101207417884763509.doc

附表2: 2010/2011年冬季主要测站冰期预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012/P0201012074178849195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