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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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政〔2004〕25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日



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16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特对《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秦政[2003]14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除办法第三条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外,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交通系统:对外交通设施和城内交通设施;

2、水系统:水资源、给水和排水设施;

3、能源系统:供电、燃气、集中供热设施;

4、通信系统:邮政、电信、广播、电视设施;

5、环境系统:环境卫生设施与环境保护;

6、防灾系统:防疫、消防,防洪(汛)、防空袭、防风(雷)、抗震等气象设施;

7、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房及配套设施。

二、下列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非赢利性医院的医疗用房及配套设施项目;

2、军事设施项目(不含官兵住宅项目);

3、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项目。

三、凡单位建筑中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建设项目,统一按住宅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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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93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和友好关系,根据两国一九七0年八月十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同意签订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双方在本执行计划年度内互派四至五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

  第二条 双方定期互换图书和文化期刊并互办展览。

  第三条 双方共同举办儿童绘画比赛并互换儿童读物。

  第四条 双方互办文化展览。苏丹方于一九九四年在华举办绘画或摄影展,随展二人;中方于一九九五年在苏丹举办民间绘画展,随展二人;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随展二人。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民间音乐团之间的交流。

  第六条 中方为苏丹杂技团和苏丹木偶剧团提供部分道具和乐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致力于在作为苏丹共和国政府机构的从事收集、分类和考证文化遗产工作的民间文化研究中心和中方同类机构之间建立密切联系,并互换文化遗产研究方面的书籍和其他出版物。

               二、考古

  第八条 双方在考古方面交流经验,以了解对方在古迹发掘和保护方面的经验。

  第九条 双方在博物馆领域共同合作。

  第十条 双方在修缮和保护古迹和文物建筑方面交流经验。

               三、教育

  第十一条 中方每年接受五名大学青年教师来中国进修或攻读学位,由中方提供奖学金和往返国际机票。

  第十二条 苏丹方希望中方向喀土穆阿拉伯语国际学院和非洲世界大学(原非洲伊斯兰中心)派遣留学生。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在如下方面进行合作:
  ①双方互相交换有关特殊教育方面的资料。
  ②双方鼓励各有关机构在生产及制作教学仪器及教具方面的合作和技术交流。
  ③双方鼓励各有关机构在印刷和出版教科书方面的技术合作和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苏丹方向中方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学习阿拉伯语或其他专业,派遣的学生级别由中方确定。

  第十五条 中方向苏丹高教和科研部提供五名医学、药学和工程专业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国际旅费自理。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之间互相协作、教师互访、并交换教材、参考书和科技刊物。

  第十七条 双方互派高等教育代表团访问,以了解对方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两国就解决派遣奖学金生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十九条 由接受方负担学费。

               四、新闻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互派广播电视代表团和广播电视记者组访问。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交换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以及文学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经过协商双方互派播音员或业务人员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两国通讯社之间在原有新闻交换协议基础上加强合作。

  第二十四条 两国通讯社之间的人员交流由两社根据具体条件进行协商。

             五、青年和体育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和体育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青年和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六、总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计划进行互访团组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承担;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紧急医疗及交通费用。

  第二十七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及两名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运费。承展方负担在其国内展出的组织、运输及送展方两名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紧急医疗及交通费用。

  第二十八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本计划外的其他有关文化与科技交流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白利杜
    (签字)            (签字)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9〕30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等共同开展。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后评价项目应在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中选择:

(一)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今后政府投资决策及安排新项目有借鉴作用的;

(三)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

(四)政府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

(五)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规划选址、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管理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六)其他需要后评价的事项。

第三章 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发改委每年年初会同市直有关单位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编制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及经费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以市发改委文件通知被评价项目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十条 在项目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由市政府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评价任务,提供内容齐全的项目后评价报告,对后评价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真实、必要的数据和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支付。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委托方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和礼品。

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成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应成为编制有关规划、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的参考依据;可以作为政府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市发改委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和建设性意见;对成功经验和做法应大力推广,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后评价结果认真分析技术上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落实时序,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