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19:40   浏览:90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

农办市[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以来,各地根据我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来看,农资市场秩序继续好转,有力地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维护了农民切身利益。但是,与实现农资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的目标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仍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巩固专项治理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把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推向深入,我部决定于9、10月份集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当前,农业生产即将进入秋冬种的关键时期,农资生产经营也将进入全年的第二个购销旺季。与此同时,近一段时间,淡水养殖产品孔雀石绿残留问题引起社会和媒体高度关注。集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既是确保全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达到预期效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明年农业生产开局顺利,实现明年夏粮丰产和农民增收的主要基础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在年初制定的总体方案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狠抓落实,为确保秋冬种生产安全进行和淡水养殖产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行动重点

  秋季行动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为重点。各地可在全面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同时,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针对当地突出问题,确定具体重点产品。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大力整顿农资生产企业。一是以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检查和资质检查为重点,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政企不分或生产经营档案不符合有关条件的,要抓紧督促整改,从源头把好种子质量关。二是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肃查处无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而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彻底捣毁发现的黑窝点。三是结合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加大对配方肥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推进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确保配方肥产品质量。

  (二)广泛组织开展质量抽检。各地要在建立健全农资质量例行定期监测和动态抽检相结合制度的同时,增加投入,提高抽检密度,扩大抽检范围,依法及时公布抽检结果,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引导农民放心消费。一是结合秋播供种,以小麦、油菜、蔬菜种子为重点产品,重点抽检发芽率、净度、水分等质量指标。二是根据秋季用药实际情况,以蔬菜、果树、水稻用农药混配产品和小麦包衣拌种产品为重点,重点检测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是否符合标准,及产品中是否含禁限用高毒剧毒农药和未登记成分。三是针对秋季用肥量较大的状况,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微生物肥料、叶面肥料和有机肥料为重点产品,严肃查处有效成分含量严重不足、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的肥料产品。

  (三)全面开展市场检查。紧紧抓住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产品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种子突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推广未经审定通过品种或品种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对代销种子和销售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单位加强跟踪监督。农药以产品标签为突破口,突出检查中文通用名未标注或不规范、擅自扩大防治对象、冒用登记证号、商品名未登记或与登记不符、生产厂名与登记不符、毒性标识错误、登记证过期未续展、无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剂型与登记不符、有效含量与登记不符、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违法违规行为。肥料突出查处无肥料登记证、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及包装、标识、宣传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肥料源头的打击力度,严防伪劣肥料流入市场。

  (四)加强对假劣水产养殖用药、苗种和饲料的查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以孔雀石绿为重点,对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劣质水产养殖用药、苗种、饲料等生产资料进行查处。水产养殖用药、水产苗种和饲料生产企业主要检查是否具备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销售企业主要检查是否销售“孔雀石绿”等禁用及假劣水产养殖用药。

  (五)抓紧清理农业系统所属生产经营主体。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对农业系统所属经营主体,或者以农业部门名义挂牌经营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的单位和门店,抓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具备农资经营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坚决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同时,要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切实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服务。

  (六)继续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在切实加强杀鼠剂日常监管的同时,结合鼠害防治工作,继续加大对毒鼠强等违禁剧毒鼠药的打击力度。一是以农村、偏远山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广泛开展毒鼠强等违禁剧毒鼠药清缴活动,继续推进换购工作。对杀鼠剂市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调查有无新的窝点和销售渠道。二是认真组织开展秋季农区统一灭鼠工作,设立一批灭鼠示范区,宣传推广先进灭鼠经验、方法和知识,提高鼠害综合防治效果。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工作任务重、责任大。一方面,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搞好县级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执法监督体系,完善上下联动机制,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密切协作,统一行动,形成农业执法合力。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沟通,提高农资监管齐抓共管的整体效能。

  (二)加大农资执法监管的力度。各地要集中力量,加大农资执法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切实抓住一批制假售假的典型案例,依法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决不姑息迁就。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力度,必要时可公开曝光,或邀请新闻媒体介入进行跟踪报道,提高农资执法监管的震慑力,维护农资执法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秋季行动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大秋季行动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引导农资诚信守法经营,提高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发动群众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要宣传推介一批适合当地的农资品种,扶持一批优势企业和产品,挤压假劣产品的市场生存空间。

  各地在秋季行动中,要加强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及时报告重大情况。要认真总结秋季行动的成效、经验、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材料于10月底报送我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同时报送秋季行动(9、10月份)农资打假大要案统计表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附件2,1-9月份数据不再单独报送)。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活动,通报检查结果。

  联系电话:010-64192678,64192694

  传真:010-64193157

  电子邮件:nybdjb@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商品、服务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商品、服务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深工商〔1999〕20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违反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依
法予以处理。



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1986]172号

1986-07-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如何征税问题,财政部已经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原则作了规定。现针对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从宽掌握,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税。
  二、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许其扣除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按营利企业单位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三、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应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由其依照税法规定提出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征收。但对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为便于执行,可暂按其设计业务收入额的15%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
  四、对属于外商转让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中包含的设计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它与一般设计劳务的性质不同,属于使用权的转让,应列为专有技术使用费,一并计算征收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1986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凡在1986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都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纳税。但在本通知下发前,中国境内企业按委托设计、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规定,已支付给外商的设计费,并按规定征了税的,可不作变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