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中国烟草种植区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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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中国烟草种植区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中国烟草种植区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烟草种植区划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2004年工作进展,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2005年度中国烟草种植区划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国烟草种植区划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按照《方案》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二、郑州烟草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等技术负责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协调和沟通。各相关省技术依托单位要结合本省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各相关省烟草种植区划领导小组和工作组作为项目的主要组织者和执行者,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组织好《方案》的落实,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烟叶产区和技术依托单位要加强协调,强化责任,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加大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今年下半年将召开中国烟草种植区划项目工作会和项目研讨会,对项目的有关工作进行专门研讨、部署和检查。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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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盘问”问题探讨

西藏芒康县人民检察院 孙 永 杰


[关键词] 留置盘问 准强制措施 羁押 折抵刑期

[摘 要] 留置盘问虽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留置盘问被大量地运用,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为查处各类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留置盘问应当予以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笔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由此我们知道,留置盘问是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留置盘问不是刑事诉讼活动,从立法本意来看,刑事诉讼法律对公安机关实施的留置盘问行为并无约束力。

留置盘问虽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留置盘问被大量地运用,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为查处各类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许多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者作案后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在潜逃中因暴露出种种破绽而被公安机关依法留置盘问。大量的案犯在被盘问的过程中交待了犯罪事实,随即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以刑事拘留为主)。因此,留置盘问与一部分刑事案件是有密切联系的。

可以说,留置盘问是一种比拘传更具有强制力的、比拘留条件低、期限短的运用灵活的“准强制措施”。理由如下:(一)实践中留置盘问通常表现为将被盘问人关押在留置盘问室(俗称小黑屋)限制其人身自由。相当多的派出所和巡警值班室都设有留置盘问室。留置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天,而拘传只有十二小时,不得关押,也不能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二)留置盘问的审批权限比拘传和拘留宽泛,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出示相应的证件之后就可以进行,24小时之后,需要继续留置盘问的才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而拘传和拘留都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三)留置盘问的主观随意性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要认为被盘问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就可以报请对其留置盘问乃至继续盘问,对证据的要求相当低,程序方面也比较简单。(四)留置盘问的次数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难以避免连续使用留置盘问的现象。

我们在办案中,时常遇到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前有过被留置盘问的经历,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均未加以注明,只注明了刑事拘留、逮捕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起诉书样式也规定起诉书中要载明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所以,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对留置盘问时间不加以表述。这种做法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似乎并无不妥之处,理由是留置盘问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未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在计算刑期时,是从罪犯被拘留或者逮捕之日起计算的。

那么,刑事拘留之前的留置盘问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呢?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无视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置之不理,造成的后果是对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比法院判决的刑期长一、两天。笔者认为,刑事拘留之前的留置盘问时间如果不足一日,不需要折抵刑期,如果超过一日,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这种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刑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应当予以折抵刑期。需要注意的是,这三个条款使用的是“羁押”一词,一般意义上,“羁押”指的就是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但是这三条并没有排除留置盘问这种同样也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就是说,只要是判决前合法的“羁押”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按照这种理解,留置盘问一日应当折抵管制二日或拘役一日或有期徒刑一日,只有这样,才能从细微之处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充分保障人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前所实施的留置盘问纳入刑事检察监督的范畴。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作为理论上的支撑。《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拘留之前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留置盘问,从理论上说是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前奏,是为刑事诉讼活动打下了基础,在此阶段,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留置盘问的实施目的也是为了准确地打击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对其监督,既合乎情理,又不违背法律。当然,对于留置盘问之后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则另当别论,对于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释放被盘问人,也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因其不属于刑事诉讼活动,不能作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对象。

留置盘问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它身上深深刻着“有罪推定”的烙印,在那种旧的执法观念和体制下,办案的警察往往容易忽视对人权的保护,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留置盘问的随意性很大,而且检察机关对此也无力监督。在目前社会治安局势依然严峻的形势下,留置盘问作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不可能简单地加以取消,只能用法律的规定使之规范化行使,不能滥用,要规定严格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盘问期限等等,切实保障人权。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促使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广泛关注留置盘问问题,使之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本文作者孙永杰系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邮政编码:854500 电子信箱:jcysyj@yahoo.com.cn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资金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八日


  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
  扶持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为加快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进程,确保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资金科学、合理和有效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助资金的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筹资1500万元作为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项目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二、项目资助的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资助范围: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开发。
  2、申请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3、申请项目的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有前期投入,并已单独设帐进行核算。
  4、申请项目的建设(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须经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审议决定。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助。
  三、资助对象及重点
  (一)资助对象:
  1、集成电路产品自主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2、为扶持和促进杭州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二)资助重点:
  1、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先进水平的集成电路产品自主研发。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孵化平台建设,主要包括孵化培育中小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归国创业。
  3、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平台建设,主要包括设计工具和设计服务、IP应用、测试验证、MPW(多项目晶圆)等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
  4、集成电路设计人才培训平台建设。
  四、项目评价和资助标准
  (一)项目评价:依据企事业单位申请项目的技术水平、研发基础、产业化前景和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按照《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评价办法》的要求,经过专家综合评价后,由协调小组决策,择优给予分类资助。
  (二)资助标准:
  项目资助一般为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10%—20%。
  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和特殊项目(含高比例资助和大额资助项目)的资助由协调小组审议决定。
  (三)资金安排:
  1、项目资助先按资助额的7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30%。
  2、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区和国家级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按资助总额的50%安排资金,各区和国家级开发区按照市安排的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五、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请。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集中申报,由项目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申请表》、《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建议书》,并附《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经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计经局(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项目评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协调小组决策相结合的立项评审制度。
  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企事业单位项目申请资料后,组织省内外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请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答辩以及对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协调小组审定项目资助计划,再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报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资助经费计划。协调小组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合同书》。
  市财政安排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事业单位,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由区和国家级开发区财政拨付给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收到所拨资金后,先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反映,待项目完成后,由财政部门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审核确认,并视今后企事业单位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再行结算处理。其中,属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六、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落实项目责任制,抓紧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加强项目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每年进行总结,总结材料和《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于每年的1月底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由于市场、技术、资金及企事业单位组织结构发生变化等因素,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需作变更时,必须提前经协调小组办公室及市财政局组织论证审定后变更执行,如终止项目即终止资助并予以结算。对企事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应严肃处理,追回已资助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项目及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对履行合同情况较差的项目和企事业单位要提出警告,累计2次以上受警告的企事业单位,取消该单位1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
  (四)项目实施期限到期或提前完成合同计划任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填报《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验收申请书》及项目总结材料。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并邀请部分专家成立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合格、基本合格的项目可通过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须在1年内抓紧实施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再次申请新项目的资格。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应事先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可延期验收,但延长期不超过1年。必要时协调小组办公室可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违规使用资金情况进行处理。
  (五)各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应配合做好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所承担项目的管理,保证配套资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对配套资助资金落实情况较差的区和国家级开发区,视情暂停资助直至取消其辖区内单位的市级财政资助。
  七、附则
  《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