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经发局 厦门市科技局 厦门市财政局等
厦经技〔2006〕398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原《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厦经技〔2002〕235号),市经发局牵头组织制定了《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本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厦经技〔2002〕2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市经发局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厦门海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5日印发
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市经发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厦门海关参加,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市经发局作为牵头单位,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
2、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检测分析和试验试制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30人。
6、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无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市经发局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包括:《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二)。
2、市经发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查后,依据《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市经发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结果、部门联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择优确认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市经发局受理企业申请截止日期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依据《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经发局。评价材料包括:《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市经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并在厦门工业经济网站等媒体公示。
3、市经发局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结合企业技术中心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确定评价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
(4)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市经发局。市经发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省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3、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有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市经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材料和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 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六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或无故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市经发局将给予警告,并督促所在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市经发局应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给予补足3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
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资金资助,由申请单位提出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具体项目,经审核后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应当对资助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市技术创新及产学研等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优先列入资助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厦门海关负责解释。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10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一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固定式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灯具、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投光灯具、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庭院可移式灯具、手提灯、非专业用照相和电影用灯具、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游泳池和类似场合用灯具、空调灯具、节日灯具、应急灯具、半灯具、影视舞台灯具、防爆灯具。
二、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灯具认可试验室(上海灯具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附表一中所列的17大类出口灯具产品。
二、承检单位:
国家商检局灯具认可实验室(上海灯具研究所)
地 址:上海市北宝兴路75号
电 话:021-56622250
联系人:质检办公室 陈超中
邮 编:200083
传 真:021-56635283
三、检测依据:
按《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执行。
四、申请单元划分
产品申请单元按产品大类和品种划分。具体划分为:
1.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投光灯具、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庭院可移式灯具、手提灯、非专业用照相和电影用灯具、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游泳池和类似场合用灯具、空调灯具、节日灯串、应急灯具、半灯具等12大类灯具,每一大类即为一申请单元;
2.固定式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灯具等3大类灯具,各自按使用的光源划分单元,即分为:
固定式钨丝灯灯具、固定式荧光灯灯具、固定式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嵌入式钨丝灯灯具、嵌入式荧光灯灯具、嵌入式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可移式钨丝灯灯具、可移式荧光灯灯具。
3.影视舞台灯具按使用场所划分单元,分为:
电影电视用灯具、舞台用灯具。
4.防爆灯具按防爆型式划分单元,分为:
隔爆型灯具、增安型防爆灯具。
五、抽样
1.由直属商检局和省轻工厅、局负责产品抽样、封样,并将申请书一式六份寄检测单位。
2.抽样地点为申请工厂,抽样产品应为近两个月内的产品。在工厂仓库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只;在工厂生产线上抽样,基数不受限制,但应是经最终检验合格的产品。
3.抽样数量为每一申请单元抽取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4只。产品必须连同包装盒或箱一起封,封条外用胶贴封箱带保护。
4.抽样的同时,应完整填写封样单,一式三份(封样单见附表2),一份留申请工厂,一份由封样人员带回交直属商检局,一份封在样品包装盒内,随样品送检测单位。
5.抽封的样品,由申请工厂在自封样日起20天内寄、送到检测单位。
六、检测
检测单位按附表1中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试验项目或《办法》第九条第2、3、4条款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并按相应标准对质量作出判定。
附表1:
产品范围 检测标准
------------------------------------
1.固定式灯具 GB 13037
2.嵌入式灯具 GB 9472
3.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 GB 7000.5
4.可移式灯具 GB 13036
5.投光灯具 GB 11472
6.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 GB 7000.6
7.庭院用可移式灯具 GB 7000.3
8.手提灯 ZBK 72002
9.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专业用) IEC 598-2-9
10.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 GB 7000.4
11.影视舞台灯具 GB/T 14037
12.游泳池和类似场合用灯具 IEC 598-2-18
13.空调灯具 IEC 598-2-19
14.节日灯串 QB 1416
15.应急照明灯具 GB 7000.2
16.防爆灯具 QB 1417
17.半灯具 GB 7000.1
附表2: 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样品抽样单
申请书编号:
┌──────┬──────────┬──────┬─────────┐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
├──────┼────┬────┬┴───┬──┴─┬───────┤
│电 话│ │邮 编│ │主管部门│ │
├──────┼────┼────┼────┴─┬──┴─┬─────┤
│申请产品名称│ │申请规格│ │ 商标 │ │
├──────┼────┼────┼──────┼────┼─────┤
│抽样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商标 │ │
├──────┼────┼────┼────┬─┴────┼─────┤
│ 抽样地点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
│申证单位: │抽样单位: │备注: │
│ │ │ │
│负责人: │抽样人: │ │
│ │ │ │
│ (申证单位公章)│ (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注:抽样单按申证单元填写,每单元一式三份,由申证单位、直属商检局和检测单
位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附件二: 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申证企业应交纳如下费用:
1、申请费、证书费:
每个申请单元100元申请费,每张证书10元证书费。申证单位应在领取证书前,将款付至中国轻工总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阜外大街分理处
收款单位: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
帐 号:492-264003-14
2、考核费:
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企业每次500元,距离在200公里以外的企业每次1000元(不包括审查人员交通费)。
注:距离是指商检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距离。
3、产品检测费
(1)产品检测费按每个申证单元抽样检测的产品种类收费,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
(2)如根据合同等要求检测的产品,则按实际检测项目另行计收。
(3)申证单位应在收到检测单位付款通知书后立即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