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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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东政发〔200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本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管理期限为5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备案工作。
  市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和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县区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选的推荐工作,市直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人选推荐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参加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前5位,或者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前5位人员,或者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或者获得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人员;或者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获得国家级奖项前5位人员,或者获得省部级奖项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或者获得市级奖项一等奖首位人员;
  (四)被同行公认为本市学科带头人,并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者以首位作者在国内外重要期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
  (五)在实施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者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六)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并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前4位人员或者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或者获得市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七)在医疗工作中享有较高声誉,多次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
  (八)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方面成绩突出,有效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九)在信息、金融、财会、经济贸易、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
  (十)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领域,成绩突出,是重点学科或者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一)培养出打破全国纪录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二)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七条选拔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近5年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议,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向县区人事部门或者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县区人事部门和市直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区政府负责人审定或者市直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部门。
  第十条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3人,其中专家应占70%以上,其他由人事、科技、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负责对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人选的测试、初评,专业评议组的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依据。每个专业评议组由5-7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人员不得重复担任。
  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成员。
  第十一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人选材料经市人事部门审查后,由专业评议组初评,并提出初定人选。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议组提出的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市人事部门对审定的考察人选组织考察后,将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报市政府批准,颁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四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风险投资资金时,有关部门、单位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对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支持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在重大项目论证及课题联合攻关中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七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市政府津贴每人每月800元,享受健康查体每年一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八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安置。
  专家的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凭《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评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不再享受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根据工作实际,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按照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同时将管理工作书面总结报送市人事部门。市人事部门应当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人事部门将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东营市高层次人才库管理,对有关情况立卷归档,并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服务。
  第二十三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参加政府组织的有关公益性活动,发挥业务专长。
  第二十四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间在市内变动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调往市外的提前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照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区或者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经市人事部门核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二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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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 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公布《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出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出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

序号 商品类别 商品编码 商 品 名 称
1 粮食
小麦 10011000 硬粒小麦
10019010 种用小麦
10019090 其他小麦及混合麦, 硬粒小麦除外
11010000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11031100 小麦的粗粒及粗粉
11032010 小麦团粒
玉米 10051000 种用玉米
10059000 玉米,种用除外
11022000 玉米细粉
11031300 玉米粗粒及粗粉
11042300 经其他加工的玉米(含玉米碎)
稻谷和大米 10061011 种用籼米稻谷
10061019 种用稻谷
10061091 其他籼米稻谷
10061099 其他稻谷
10062010 籼米糙米
10062090 其他糙米
10063010 籼米精米
10063090 其他精米
10064010 籼米碎米
10064090 其他碎米
11023010 籼米大米细粉
11023090 其他大米细粉
11031921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11031929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2 植物油
豆油 15071000 初榨豆油
15079000 精制的豆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豆油的分离品
棕榈油 15111000 初榨棕榈油
15119010 棕榈油液油(熔点19-24摄氏度)
15119090 其他棕榈油
菜籽油 15141110 初榨低芥子酸的菜籽油及其分离品
15141190 初榨低芥子酸的芥子油及其分离品
15141200 其他低芥子酸的菜籽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
15149110 初榨菜籽油及其分离品
15149190 初榨芥子油及其分离品
15149900 其他菜籽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
3 糖 17011100 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甘蔗原糖
17011200 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甜菜原糖
17019100 加有香料或着色剂的原糖
17019910 砂糖
17019920 绵白糖
17019990 其他糖
4 羊毛 51011100 未梳的含脂剪羊毛
51011900 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
51012100 未梳的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51012900 未梳的其他脱脂羊毛(未碳化)
51013000 未梳碳化羊毛
51031010 羊毛落毛
51051000 粗梳羊毛
51052100 精梳羊毛片毛
51052900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5 棉花 52010000 未梳的棉花,包括脱脂棉花
52030000 已梳的棉花
6 化肥 31021000 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5号(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5号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是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现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协调制度注释》修订内容对2007版《注释》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见附件)自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2011公告25fj.doc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