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珠海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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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珠海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珠海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4〕2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41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03年11月25日市府办公室印发的《珠海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珠府办〔2003〕87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珠海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珠海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4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41号)、《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珠字〔2003〕5号)、《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珠办发〔2003〕2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责任制(19分)。
1.区政府制定“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具体操作方案,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3分);将2004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2分);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2.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3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3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3分)、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3分)。
(二)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12分)。
1.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省和市的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切实可行、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2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应享受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8分)。
3.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及时处理群众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事件(2分)。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22分)。
1.把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制定下发了有关推进城镇化、加快县(区)域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文件(2分)。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乡统筹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2004〕44号),制定具体的规划和政策,明确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2分)。
2.把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2分),财政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2分),落实场地(2分),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2分)。
3.区依托综合性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2分),当地财政安排培训经费给予补贴(2分),完成市下达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输出、接收)就业任务(4分)。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18分)。
1.完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工作制度,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年底前100%的街道社区聘请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3分)。
2.2004年底前,区按省、市下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硬件配置标准”完成网络硬件配置(3分);区劳动力市场实现与市信息联网(2分)。区均使用全市统一的“再就业管理系统”开展再就业管理工作(2分)。
3.2004年底前,区政府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4分)。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下岗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受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等“一站式”服务(2分)。
4.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率40%以上(2分)。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9分)。
1.区政府在10月底前制定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方案(2分),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场地(3分)。
2.对有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达60%以上(2分)。完成市下达的创业培训计划(2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2分)。
1.区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分),安排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经费(2分)。
2.按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4分),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资金(2分),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2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8分)。
1.建立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空岗申报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4分)。
2.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完成市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详见附件1;各区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详见附件2。
对在2003年度省考评中被扣分的工作项目,各区必须在2004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并要在7月5日前向市政府作详细报告(报告送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否则按被扣分数在2004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5年1月10日前,各区政府组织对本区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4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点的,有关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区、街道(镇)、社区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面不少于各区、街道(镇)的50%。
(四)评定。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2003年-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年、2005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区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区,一律取消其再就业工作先进区评选资格,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的,撤销表彰,收回所发奖牌或荣誉证书。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按签订的责任书执行。
(二)市技工学校主管部门要加紧推进技工学校资源整合工作,认真抓好技工教育,争取技工学校建设在考评中不被省扣分。
(三)2003年11月25日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3〕87号)停止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2.2004年各区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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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交通事故侵权案件若干问题浅谈

彭鑫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使交通事故案件由一般的、单纯的侵权法律关系案件,演变为一种涉及多法律关系的案件;同时由于经济的发展,物流的频繁,私人购车数量的不断增长,机动车保有量持续上增,因疲劳驾驶、超载、酒后、无证等违章因素引发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包括在交警部门,以及在法院诉讼处理阶段,和交通事故有关的各方受害人、机动车实际车主、登记车主、挂靠单位、承保的保险公司都有迫切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介入的愿望。
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较强专业性特点(小的、轻微能够即时处理的除外)。一个刚进入律师界的年轻律师、很少办理此项业务的律师咋一接到这样一个案子,要想办的漂亮,还真的需要坐下来仔细琢磨、琢磨,才能很好的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做到全盘考虑、未雨绸缪、胜算于后。
笔者在2005年开始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代理保险公司处理涉及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从一开始这两个公司每年涉及到几起、十几起,到现在(据我了解××今年将近450起、××将近200起,其他公司由于没有联系渠道,没有统计)担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在保险业务方面,专注于做××保险公司一个公司的案子,去的地方不少,见到的判决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也有所收获。从中也整理出了办理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的套路、思路,积攒了一定的经验,现在就办理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到的几个方面,把我自己的内心感触、感受,拿出来和大家共同分享,这其中涉及到民商法中的侵权法、保险法、还涉及到一些程序法上的东西,比较杂。因长期代理保险公司产生的思维惯性,观点可能有倾向性,考虑还不全面,同时也欢迎大家“拍砖”和提出建议。
一、要详细了解、掌握、收集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
记得刚正式从事律师执业不久,所里学习时曾对当时河北太平洋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经验做了介绍,简而言之就是“三穷”理论,哪“三穷”?—— 穷尽案件涉及的全部事实、穷尽案件涉及的全部证据、穷尽案件涉及的全部法律规定。办理一个交通事故案子也是如此,我这里先谈法律规定。跟刚才讲的一样,因为《道交法》的实施,使交通事故案件由一般的、单纯的侵权法律关系案件,演变为一种涉及多法律关系的案件。因此,当接到一个案子以后,首先应尽量的全方位考虑、收集、检索办理这样一个案子涉及到的全部法律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我把它如下区分:
1)侵权法方面,有《民法通则》、最高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如河北省有实施《道交法》办法,北京市也有实施《道交法》办法,其他地方大都有地性法规和规章,在细节上都有不同规定,为办理案件带来了方便)、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两司法解释,还有即将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等
2)保险法方面,有《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最高院关于实施修改后的《保险法》的司法解释等,中国保监会有关机动车保险方面的部门规章、批复、答复、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互碰规则和理赔实务》等。
3)其他实体法方面,《物权法》中涉及机动车交付或所有权变动的规定,《刑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肇事的规定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机动车登记办法》、《人身伤残评定标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误工日确定标准》,最高院及相关业务庭室的有关批复、答复,各地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该公报往往在每年的2、3月份在当地官方报纸上公布,时间要比公安交警部门下发的时间要早)或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诊疗指南》、《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交通事故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省高院、中院的相关会议纪要或指导性文件等。
四)程序法方面,如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司法解释(对办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故事案件有用)、最高院《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等。
上述法律规定,是办理一件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特别是一件相对复杂的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所应该准备、了解、收集的。它们为律师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提供较为充分的法律、数据依据,游刃有余的法律适用及考虑空间。那么,有的律师就说了,上述规定,我们有的常用,能找的着;有的是内部下发的,我们找都找不见,有时买一本书,后面附有一些规定也不全;不怕,现在网络很发达,只要你到网上一搜,随时都能下载,要不你我一个邮箱,我随时就能发给你。
二、在接案、分析案情、代为起草诉状或答辩时,要厘清一个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可能涉及到的多个法律关系。
自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实施以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便不断以该法七十六条为依据,将承保肇事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道交法》七十六条的强制险责任,这种现象尽管到2006年7月1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以后才有所改变。但,受害人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有关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带来的“示范效应”、“带动效应”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
现在的情况更为严重,无论造成受害人的机动车是不是应该承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又名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的法律责任,只要是交通事故肇事一方机动车相应保险的承保人,保险公司都有随时被受害人告到法院的可能;而不论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或承保的是是“交强险”(强制险),还是机动车第三者险(商业险),抑或车上人员险(商业险种),还是其他险种。
保险公司一开始,尤其是在商业险方面,还以——不是交通事故侵权一方的责任人,合同具有相对性、商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不应该在同一个侵权案件中审理,来抗辩、抗辩;到后来,只要不挨宰,能痛痛快快把理赔案做完了,管它诉讼程序对不对(有的法院即使认识到这样做是错误的,也直接将商业险判决了),也就认了。这也为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但在代为当事人分析案情、确定办案思路、起草诉状、或拟定答辩状,或追加被告时,还是要厘清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到法律关系。
我个人认为,一个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至少涉及或可能碰到以下多个法律关系:
1)侵权法律关系。这是一个交通事故双方或多方之间最基本的一个法律关系,大家都能理解。
2)是雇佣关系,还是职务行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第一责任人首先是肇事司机,这些司机有的本身就是实际车主,其承担责任毋庸置疑。有的则是由实际车主雇佣,或由车辆登记单位委派,履行司机职务。因为司机的原因,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如果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还得考虑司机是重大过错,还是一般过错;是要求司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直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司机系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则是要委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明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也有规定。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了一个“劳务关系”的概念,内容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明年《侵权责任法》生效以后,人民法院如何对上述条文进行司法实践和理解,现在尚不明确,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3)强制保险合同关系
由于现在机动车上路,办理交强险是一必备程序,所以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应该首先提醒、建议受害人获取、留存对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信息或证据(交强险保单等)。这是律师接待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时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这方面很重要。即使没有办理强制险,对方肇事机动车系无证、套牌,强制险过期车辆等具体情况,也是有必要掌握的。
之所以对此法律关系进行强调,意义在于——要求对方机动车承担的是《道交法》七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优先赔偿之责。这里还需要关注的是,要了解肇事机动车在机动车中是有责,还是无责,因为,其赔偿的各项限额是不同的。
4)商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现在机动车一般在投有交强险的同时,投有其他商业险种,这些商业险种(主要为第三者责任险),也是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必要保障。但目前各省市,对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是否要一并处理商业险采取不同的态度,如山东省高院、江苏省、浙江省高院则明确规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对肇事机动车涉及的商业险进行处理;河北省内各地级市做法则各有不同,有的以《保险法》第五十条为依据(修改后的《保险法》为65条)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支付商业险的赔偿责任,有的则以取得保险公司同意为前提(如衡水中院出台了相关会议纪要),有的则不处理商业险;邢台市内下辖各县市也是如此。最高院的观点是含糊其辞,见最高院(2006)民一他字第1号,其内容如下:“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你说它让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责任吧,他又说“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现实中我见到的保险合同一般不隔开投保人,事先在合同约定可以直接针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尽管如此,尤其在代理受害人时,也应提醒其注意获取、留存对方机动车投保商业险的信息或证据(如商业险保单)。以做到能获得法院一并处理商业险的判决最好;不能获得法院判决,则可以预先进行保全。这对一个当事人最后获得赔偿是一个好事儿,也是一个律师露脸的事儿。
这里面有时会出现,机动车交强险在这个保险公司投,商业险在那个公司投,牵引车头、后挂车厢在不同公司投保的情况,也要足以引起注意。
5)挂靠合同关系
现在小车一般不用挂靠,和我们邢台一样的的出租车是个例外;从事物流的大型货车一般必须按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的需要,挂靠在一个汽车服务公司名下,车辆的行车证也以该公司的名义登记。车辆的实际车主和挂靠公司之间一般签有一份《挂靠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是机动车每月给挂靠公司交一、二百元的管理费,汽车服务公司负责为该挂靠车辆代为办理投保、交各项管理费等手续,但约定,出了交通事故则由实际车主自己负责处理。但在诉讼中,该挂靠公司也常常被诉至法院。目前,法院针对挂靠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出现了三类判决:一类是,以利益支配,实际归属为依据,判令挂靠公司不承担责任;一类是;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判令挂靠公司对实际车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类是,以挂靠合同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只能以登记为准确定车辆所有人或类似理由,判决挂靠公司和实际车主或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现实情况,挂靠公司总是有被判连带责任的担心,往往会对实际车主施加压力,以尽快解决交通事故。因此,搞清楚肇事机动车有没有挂靠单位,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6)其他法律关系
如继承和被继承关系,如实际车主死亡,继承人有可能被追加为被告(当然,也有可能成为共同原告);实际车主是否存在合伙购买车辆的人,还要考虑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车辆是否为分期付款购买;肇事时是不是借用、租赁、承包经营、擅自驾用、送交修理期间;受害人是免费搭乘肇事车辆,还是与肇事机动车存在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等等。对此,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其中一部分有了明确的规定。有一部分,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只有厘清了上述法律关系,在代理一件交通事故案件时,才能清楚的选择案件的当事人、责任主体,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解决案件的途径,设计可退、可进的诉讼方案,收到良好的结案效果。
三、保险公司在一个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的真正诉讼地位,和实际案件办理中如何列保险公司为当事人。
关于保险公司在一个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话题,我查询了中国法院网、中国民商法网等专业网站上的一些文章和案例。我个人认为,尽管《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内容,但该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一定是被告。
诉讼地位的确定,还要依据案件涉及最本质的法律关系,其他主体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只能是第三人。否则一个清晰的法律关系,必然变得纷繁复杂,让人摸不着头绪,让人感觉特别别扭。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也是如此,其本质、最核心的法律关系是交通事故责任人对受害人的侵权与被侵权关系。对受害人的损失,第一位的,还是应该由侵权责任人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赔款,来作为适格的被告。至于,肇事机动车投有交强险是法院查明以备判决的内容,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如何理赔那是责任人(或者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事,这是由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对于保险公司并不对受害人直接进行理赔,或只有在和投保人有事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对受害人理赔的规定,在国务院颁布的《交强险条例》理赔一章中有明确规定。对此,我们做律师的恐怕也没有仔细座下来分析过。强制险并非因国家强制所投,保险公司就当然要对受害人负有直接赔付义务,要当案件的被告。
保险公司真实的诉讼地位应该是什么?因为有保险合同在先,其需要关注法庭最终判决数额是否合适、受害人提交的证据是否有瑕疵,而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只能是第三人。但是《交强险条例》尽管是一部行政法规,其体现上述内容的规定,早已被法院边缘化了。
到目前为止,司法机关一般以《保险法》第65条(旧条款为50条)第1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结合《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内容,来认定保险公司的被告地位,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对受害人支付赔偿款。殊不知,《保险法》该条的内容是法律给保险公司如何选择赔偿的权利性条款,而不是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具有直接请求权,只是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第三者直接赔偿,《道交法》也没有——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赔偿保险金的明确文字性规定。
对于在实践中认为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直接请求权,以使第三者得到直接、快速、切实的赔偿;第三者作为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或者直接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赔偿保险金的诉讼等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商业险也是如此。
可见,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无论被判承担强制险责任,还是被判承担商业险责任,只能以“被告”的身份出现了。这种情况随修改后的《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内容的增加,还会被不断的以“被告”的身份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中。
因此,实际办理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时,只有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了,无论是商业险,还是强制险。
四、以保险公司对证据的要求,来收集、准备证据
1)为什么?
谈到这里,在座的同行可能笑我,当保险公司的律师,你就拿保险公司的标准来给大家说,当保险公司的说客。我们要代理受害人,基本的证据到位,活动、活动法院,硬判下来,你保险公司也是没办法、照样履行,要不就强制执行保险公司。
不是如此。现在机动车一般都有较为齐全的保险,出了事往往有一分钱不愿出,想让保险公司全掏的心理。在交警部门解决或达成调解,由于赔偿项目未经保险公司认可或核定,往往不好理赔或遭到核减。好多受害人都是被逼到了诉讼中。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直接跟保险公司打交道,已经成为必需面对的常态。一个交通事故,明面上是责任人支付赔款,而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在掏钱,以后没有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案子则成了少数。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拍卖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拍卖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2]487号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1]3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推进司法拍卖改革,规范司法委托拍卖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为配合做好司法拍卖改革工作,引导拍卖企业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要求,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司法拍卖改革的认识

  深化司法拍卖改革是完善人民法院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强化监督制约、维护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也是规范交易秩序,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资产价值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司法部门推进司法拍卖改革,主动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沟通,指导拍卖企业规范经营,构建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司法拍卖机制。

  二、指导企业进一步做好司法委托拍卖工作

  引导拍卖企业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司法委托拍卖资产潜在购买者的组织竞拍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创新拍卖组织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现场拍卖与网络拍卖结合等方式,提高司法委托拍卖成交率,促进涉诉资产保值增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以诚信为本,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操作,杜绝假拍、串通等违法行为。

  三、积极做好司法拍卖改革的衔接工作

  认真做好拍卖信息发布工作,尽快实现涉诉拍卖信息在指定网站上的发布。积极研究推进在各级商务部门网站和有关协会网站发布司法委托拍卖资产的信息,扩大司法委托拍卖资产信息的传播范围。加快做好拍卖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认真按照《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GB/T 27968-2011)国家标准,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筛选合格的拍卖企业。对评选出的具备资质等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拍卖企业的竞争能力和为司法委托服务的水平。

  四、积极开展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建设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适应司法拍卖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建设,包括公共拍卖交易场所和网络拍卖平台的各项软硬件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平台的相关制度、标准及运行规则。在推动公共平台建设过程中,要注意现有平台资源的改造、利用,充分发挥各地拍卖行业协会作用,鼓励骨干拍卖企业参与建设,积极争取当地法院、国资、海关、公安和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在做好司法委托拍卖的基础上,逐步将平台的服务范围从司法委托拍卖领域向其他公共资源拍卖领域延伸。目前,北京、上海、广西等地在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建设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各地应互相学习借鉴并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建设方式。

  五、进一步做好涉国有和上市证券类资产司法委托拍卖工作

  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司法委托拍卖标的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及其权益,人民法院委托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格拍卖机构后,拍卖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适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好发布司法拍卖公告、组织竞买者参与、收取竞买保证金、举办拍卖会、出具成交确认书、收取拍卖佣金等拍卖工作,确保司法拍卖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涉及上市证券类资产的,相关拍卖企业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人民法院研究出台关于司法拍卖的具体操作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规范司法委托拍卖一系列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导企业做好司法拍卖业务,特别是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工作。

  六、建立健全司法委托拍卖监督管理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委托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各地现行司法委托拍卖做法,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和《通知》不符的,应积极商法院等部门进行纠正。会同工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拍卖主体的监管,对于不具备拍卖经营资质却又直接或变相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实体,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法维护拍卖法规的严肃性。会同法院、工商、纪检、国资等部门,加强对司法委托拍卖活动的现场监督,对司法拍卖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严厉查处。指导各级拍卖协会认真落实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开展司法拍卖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联系。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