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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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5〕9号


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一日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实地检查,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非现场监督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文件、报表等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每月向财政、审计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情况报表和住房公积金运作情况动态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个人贷款、国债买卖等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挪用、转移资金或国债等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预算及执行情况。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元月二十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归集计划、业务收支计划、委托贷款及贷款回收计划、增值收益计划、机构管理费开支计划、购买国债计划。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和专项费用实行先批后用办法,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从增值收益中提取管理费,不得擅自坐支,挪用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行终身负责制,具体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送管委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

(一)凡个人贷款申请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且贷款理由正当合理,已缴存住房公积金,抵押物价值充足,有稳定收入来源和还款保证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程序执行。

(二)一次性贷款申请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客户,即由信誉度较高、效益较好的国有行政、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贷款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财政、审计部门复核后报管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以购买的国债、公积金或以其他方式为本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拒绝受理此类担保贷款。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动用住房公积金存款购买国债,按照委托贷款审批程序执行。住房公积金存款应从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到期兑现本息,不得进入二级市场买卖国债,更不得炒作国债。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应按照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的顺序进行分配,增值收益分配实行一年一定,分配方案经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向财政部门报告住房公积金呆帐情况。呆帐核销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统一汇总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市政府同意后,再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对城市住房资金历年形成的呆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核销。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以物抵贷资产的抵押或抵偿要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必须按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独立专用账户,只能选择两家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存款不得擅自相互拆借、调用,受托银行对违规行为应当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向财政、审计部门报送公积金存款变动情况表。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下列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即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一)出现挪用或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二)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比上月提高一个百分点或逾期额比上月增加100万元以上的;(三)解除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委托关系的;(四)住房各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及其有关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违法违纪行为的;(五)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在实施监督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主动、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财政、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第二十条有关监督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资金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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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云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2002年云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及有
关问题的请示》(云劳社〔2002〕1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
月1日起,按月人均31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
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17日第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或者其他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交通、公路、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二)办理招标投标情况告知手续;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办理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五)现场踏勘;

(六)网上答疑;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签订合同,并办理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提出与工程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过高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级要求;

(二)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资质或者其他资质;专业工程招标设置3个以上资质;

(三)以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四)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五)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歧视性条件;

(六)针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行简化报名手续,采取资格后审。

简化报名手续是指取消报名环节,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自行踏勘、网上答疑。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不宜实行简化报名手续采取资格后审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范围提出意见,并报市发改委核准后,可实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省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媒介和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发布招标文件和施工图,投标人自行从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止,不得少于20日。

施工图应当提供工程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和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存在疑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给招标人。投标人传递的电子邮件应当列明招标项目名称,但不得署名。招标人应当自提问截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上统一解答或澄清。

第三章 开标、评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文件,举行开标会。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文件资料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四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招标单位正式职工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专家应当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开标和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

(二)宣布开标会纪律和投标文件接收情况;

(三)宣读并公示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和查验投标保证金银行进帐单等凭证;

(四)开启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五)将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原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合法性资格审查;

(六)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关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七)开启合法性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初步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对初步推荐中标候选人依次进行合同资格审查;

(十)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十一)开标和评标会结束。

第十七条 合法性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班子成员资质证书齐全;

(二)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三)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合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

(二)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

(三)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经验、信誉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阶段。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后审条件、标准、方法和评标方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标;

(二)对有疑义或者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说明和补正,对拒不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综合评议时可以否决其投标;

(三)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四)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出中标人。

第二十条 对投标文件评审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为合理最低,确认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并将其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本方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量化计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本方法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经合法性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少于15家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入评审;经合法性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多于15家的,拆启所有通过审查的投标人的商务标,按照招标控制价和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加权下浮后确定最低合理报价,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选取15家进入评审。最后报价相同的,均进入评审。

第二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投标报价评分采用低价优先原则,投标报价权重不得低于60%。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二)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证明;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四)资格审查记录表等附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审报告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审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审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审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审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评审情况,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

投标人如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定标、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应当依法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商各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