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致人损害的,一人赔偿后,受害人能否再向其他致害人请求赔偿?/胡富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6:56:55   浏览:9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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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致人损害的,一人赔偿后,受害人能否再向其他致害人请求赔偿?

胡富庭


案情

  朱某听他人传言原告赖某杨言要伤害他,便于2006年10月6日晚11时许,醉酒后纠集张某等四人来到信丰县铁石口圩“威骏”网吧 ,将正在上网的赖某叫出门外,赖某出来后,朱某及本案张某等四被告对赖某进行殴打,朱某持刀将赖某砍成轻伤甲级。同月8日朱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之后朱某由信丰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期间,朱某对于受害人赖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全部赔偿完毕,另外,朱某还自愿赔偿赖某经济损失27000元,赖某获得赔偿后,要求从轻处罚朱某,为此,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朱某拘役四个月。本案四被告张某也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拘留,2006年10月11日因情节轻微被释放。现赖某向本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四被告再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

分歧

  原告认为,张某等四被告系共同致害人,是朱某的帮凶,四被告的行为,也直接造成了原告的伤害,但没有对原告进行民事赔偿,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对于原告的医疗费等损失,张某等四被告有责任予以赔偿。尽管原告的这些损失朱某已经进行了赔偿,但从另一角度来讲,朱某也是为了在刑事判决中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因此,张某等四被告尚须对原告再予赔偿。
  四被告则认为,对于原告的医疗费等损失,朱某已向其进行了赔偿。对于同一事件、同一伤害,原告再次要求四被告赔偿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认为,张某等四被告不应再对原告进行赔偿。理由如下:

  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及项目,侵权人之一的朱某已全部并超额赔偿给了原告,原告就同一事实,再次要求四被告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以看出各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重复赔偿的责任。原告认为其医疗费等损失仅是朱某一人赔偿,本案四被告没有赔偿而提出本案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因为对于受害人(原告)的损害,其中任何一个或部分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足额赔偿后,其他侵权行为人即无责任再向受害人赔偿。但是如果受害人的损失,部分侵权人没有足额赔偿的,对于尚未赔偿部分,受害人有权向其他侵权人请求赔偿。但本案中受害人的损失朱某已全部足额赔偿完毕,受害人就不能再行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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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信部清[2007]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近年来,电信企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用户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通信需求,方便用户在无法接听或不便接听电话的情况下及时获知主叫用户的相关通信信息,相继推出了全球呼、如意呼、秘书台、语音信箱、来电提醒、来电宝等连接至电信企业业务平台的业务或服务功能。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重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规范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不得擅自给用户开通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免费开展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在免费试用期结束后,须再次征得用户同意才能向用户继续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电信企业在推广、宣传或办理业务时,应明确告知用户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资费整体构成和收费标准,特别要提醒用户在设置呼叫转移后可能产生的相关收费情况。

三、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无需主叫用户操作即可完成(如全球呼、如意呼、来电提醒、来电宝等),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四、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需要主叫用户操作(按键、留言等)才能完成(如语音信箱、秘书台等),电信企业应向主叫用户免费播放语音通知,告知其所呼叫的用户已经使用相关业务或服务功能,以及收费情况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在主叫用户操作确认后,电信企业才能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向主叫用户收取相应费用。

若主叫用户未操作确认而直接挂机,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各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确因系统改造等原因,个别条款规定暂时无法实现的,各电信企业应积极改造,最迟于2008年3月1日前执行,但应将有关情况于2007年10月1日前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

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的电信企业做好相关调整工作;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限期关闭各分行境外独立帐户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限期关闭各分行境外独立帐户的通知
建设银行



按照建设银行统一法人体制的要求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自去年底开始,总行对全行境外帐户进行了清理。截止今年7月底已完成美元、港币、日元的帐户清理工作。总行关闭了业务量较少的境外帐户5个,其中美元帐户2个,港币帐户3个。分行共关闭境外独立帐户29个,其中
美元帐户14个,港币帐户12个,日元帐户3个。
帐户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有一些分行在总行三令五申严禁分行在境外开立独立帐户的情况下,违反总行规定、擅自在境外开户,且未在总行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总行。广州市分行在香港汇丰银行的美元帐户、在香港渣打银行的港币独立帐户,沈阳市分行在香港交通银行的港
币帐户均未上报总行而是在此次清理中发现的。广东省分行在香港交通银行的美元帐户(1996年5月开立)、在澳门国际银行的美元、港币帐户,上海市分行的美元、港币、日元共6个境外独立帐户均未在总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总行。个别二级分行也存在境外独立开户的现象。如
江苏常州市分行在香港渣打银行开有港币独立帐户,总行通知后至今尚未关闭。
今年6月总行对有关分行的独立帐户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分行对总行批准暂时保留的境外独立帐户缺乏必要的管理,普遍存在未签定帐户协议、对帐不及时、收费情况不明等问题,个别分行利用境外帐户从事境外拆借和外汇买卖业务,违反了总行有关规定。近年来总行已
采取措施:为业务量较大的分行开立了主要币种分帐户;在港币清算方面,我行香港分行已基本具备处理全行港币清算的能力,服务质量得到了分行的认可;今年5月SWIFT ALLANICE系统的开通解决了一级分行收付款等信息的及时传送问题;10月份还将为业务量较大的3
0家二级分行开通PC-CONNECT,报单和付款指令等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质量将进一步提高。鉴于以上情况,总行决定:
一、各分行必须于年底前关闭在境外开立的独立帐户,所有汇款业务均须通过总行已有的帐户办理。帐户关闭后要立即将国外银行加押电报(传)证实书传真总行代理行处。
二、上海市分行港币汇款应通过我行香港分行的港币分帐户办理。日元业务如有需要,可在总行帐户范围内开立日元分帐户。现有独立帐户一律关闭。
三、鉴于珠海市分行与澳门地区特殊的经贸关系,总行将在澳门国际银行开立港币帐户,并为珠海分行开立分帐户,届时珠海市分行原有独立帐户一律关闭。
四、总行将于明年初对分行帐户情况进行检查,任何分行如在1997年12月31日以后未经批准在境外保持独立帐户,总行将严肃处理。
代理行、帐户管理和清算是保证我行外汇业务高效安全运作的重要内容,各分行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在这方面有什么问题、建议和要求,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199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