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股权转让合同”的理论迷宫/张伯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31:48   浏览:9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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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修正以来,长期困扰公司案件审理的一些疑难问题从立法层面上得到解决。伴随公司法的施行,法律适用中一些新问题又不断涌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2008年、2011年先后公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之(一)、(二)、(三)。目前,公司法司法适用的许多问题仍有待深入研究。其中,股权转让合同问题既是公司法的基础问题,又是多方认识难以统一的理论迷宫,需要不断研讨、更新理念、完善立法,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5月5日,“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在京举行。与会人员围绕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股权转让的权利变动、股东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进行研讨。

特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存疑

股权转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合同,其效力不但受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制,有时还要受到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制约。

来自法院系统的与会代表提出,实践中一些从事矿业或土地开发的公司,转让其矿业权或土地使用权,为逃避相关税费的缴纳,并不直接转让矿业权或土地使用权,而采取股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完成对上述权利的实际转让。此时,对该类特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三种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持此观点者认为,此时的股权转让合同性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同时,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破坏了国家土地、矿产的管理秩序等,应认定为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理由是,股权转让行为是真实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并未发生转移,股权与前二者彼此独立、互不关联。通过股权转让合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从行为性质上看,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等于违法行为,凡是立法未明确禁止的,应当留给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实践中,行政监管部门对股权受让方继续征收税费,应视为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可。另外,矿业、土地开发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诉讼,大多因为经济利益纠纷而起,确认合同无效,等于是变相鼓励股权出让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未生效。持此观点者认为,该类合同自合同批准之日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未经行政机关批准,属于尚未生效。

针对特定股权合同效力的不同认识,对司法审判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有重要决定意义。来自高校和公司企业界的与会代表提出,对股权转让合同可作为一种融资手段看待,不能因为缺少批准手续就一律认定无效。同时,压缩市场自由空间、高税负的正当性等等,都值得研究、值得深思。

股权转让的权利变动疑难问题

在我国,对于股权的变动模式存在两种基本观点,即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之分。从司法实践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意思主义,即股权变动的效力发生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合同生效直接发生股权变动效力。而形式主义是指,股权变动发生效力除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需特定的形式(如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为要件。与会代表建议,应借鉴国外形式主义的做法,强调股权转让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保障公司的团体稳定。

在股权转让问题中,技术股权转让是一大疑难。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技术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之一,具有了入股资格与资本量化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技术股出资的无形性与价值判定的不确定性,其在商事实践中成为了“次级资本”,进而降低了权利流转与资本置换的积极效用,制约了股权交易活动的完善与优化。

与会代表提出,无形财产权作为一种技术股权是不是可以自由转让?如果在法律上将之认定为一种绝对的所有权,它应该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技术股的特点,其转让存在诸多障碍。技术往往与人相联系,一旦转让了股权,技术人才(或管理人才)离开公司,就会对公司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进而导致认定技术股无形财产权的最大障碍。公司的资本确定原则,实际上受到了无形财产权的挑战。因此,实践中多将技术股权看做是一种收益权,对其转让多加限制。

有与会代表提出股权的某一项权能是否可以单独转让?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将占有、使用权能剥离,卖给承租方。债权人可以将利息请求权做成证券化产品出卖,自己保留本金取回权。那么,股东在保留股权的同时,可否将股东的表决权转让?通过分析表明,一旦允许表决权单独转让,个别股东可能通过收购表决权的方式,影响公司决策,中饱私囊,造成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害。因此,有观点认为,股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股权转让合同与其说是权利的转让,不如说是身份的继受,受让方同时接受了权利与义务。所以,在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权上,有委托投票、信托投票和通过约定重新分配表决权的方式,但是不能对表决权进行单独转让。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为形成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主要围绕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2、3款展开。我国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相对复杂,引起了与会代表的争论。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股东转让股权时,将转让意思通知其他股东是发出要约,其他股东如果表示购买,就是承诺。有与会代表提出,要约承诺观点不足以解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例如,A股东向其他股东发出通知,其他股东表示不愿意购买,同意他对外转让。转让合同生效之后,其他股东发现其对外的条件和通知条件不符,额外约定了宽松的分期付款条件。此时有B股东到法院起诉,欲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支持其诉求。A股东欲取消转让,法院判决强制执行B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不得撤销。

此时,法院判决的理由即是将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为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法定条件成就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形成一个法律关系。当股东出让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生效时,即为法定条件成就之时,此时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当然,持此观点的与会代表并非全部,亦有观点认为,出让人将出让条件通知其他股东时或股权变动已经变更了记载和登记时,法定条件才成就。

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在于维护公司的封闭性和稳定性。同时,立法亦应尊重公司章程的约定,如果公司章程限制或打破股东优先购买权,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约定。

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共同主办。本次论坛是纪念中国政法大学60周年校庆的一次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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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二十一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将经历更为深刻的变化。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扩大以及执行大会战的开展,执行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随之也相继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为此,笔者对于在执行工作中所遇到的挑战进行深入的探讨以便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执行难一: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也因此,它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以及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发展,所以,执行部门在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部门中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长期以来,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就存在着些许多问题:(1)执行权被执行人员简单地认为是司法裁判权,而忽视了执行权的特殊性和规律性,一味的按照审判业务的管理方式管理执行机构,使得上下级法院执行部门之间就如同其它业务审判庭一样,仅仅是审判监督及业务指导关系而忽略了相互之间的管理,使之无法把执行力量集合起来而造成执行力量分散执行难度增加。(2)执行机构对于执行权力分配不清,造成其它业务审判庭也加入执行工作中,这样重复的劳作,既吃力不讨好又增加了诉讼成本。(3)执行人员对其自身约束力不够,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甚至于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娱乐、财物,导致执行权力的滥用,并且又缺乏有效的执行途径和手段,使得无法从实体和程序上对相关人的权利进行保护而且还让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满意和信任的程度受到了严重的影响。(4)执行人员有时为盲目追求成绩为完成业务指标随意地把案件中止,不顾方法是否得当、实效,或是只着眼于执行标的而不顾其他法律后果,执行投入大,负面影响也相应的扩大了。因此,在今年“全国部分高级法院执行队伍建设调研会”上就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全面的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这一项法院队伍建设的头号重点任务,因为法院执行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执行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此,人民法院一定要站在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高度上,围绕着“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全面的整改执行队伍:(1)应全面加强执行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法官职业道德建设。(2)全面加强改善执行人员对执行权属性的重新认识。因为,只有对执行权属性及执行机构的职能重新认识了解了正确的界定,既注意执行权被动性的一面也必须注意到执行权主动性的一面,并把这种认识贯彻到执行工作中去充分发挥执行的效能及运用这种认识在执行中正确使用权力,不挟偏私地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走完全部执行程序,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后,即使当事人的债权仍不能实现,但是,毕竟身为执行机构的执行人员我们也已经尽力了,法院也只有终结执行程序。(3)要全面改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那种审判监督及业务指导关系,让执行机构合力承担起“管案、管事、管人”的职责。只有综合了以上的条件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才能算是基本的符合标准。
执行难二:执行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
去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求;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后,执行工作的可操性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因此,对于地主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种维护手段我们应采取有力的措施给予进行制止:(1)我们只有加强执行法律的立法工作,才能让全社会对执行工作有新的认识。(2)健全和完善地方性的及社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管理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3)加强对于地方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4)应交叉执行若有本地区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未能执行或是有地方保护主义的且立案之后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的案件,可以办理委托外地法院协助开展执行工作,由此来创造良好的执行条件,更加地便于执行工作。
执行难三:执行中债务人以及债权人之间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大部分的生效法律文书下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地履行这也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认识的还不够透彻,总是认为即使逃避执行被法院执行人员找到了,受到民事拘留但以履行法院判决相比还是划算,因此,就出现了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逃了又追,追到又抓,抓了又放,就这样的翻来覆去判决也就始终得不到执行。但也会出现被执行人确实是无法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可有些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四处告执行人员的状,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债务人,并四处举报、告状,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甚至于搬来各种力量敦促执行。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调查,最后查实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就这样,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所有的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为此,厦门市法院曾经想采取让当事人自已本身去查知对方的财产情况,并提供确切的证据给法院而且执行结束后法院再收取执行费;执行的裁判权、实施权、处分权将分开等的措施,但这一举措也相应的得到有关人士的反对:认为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强制权力的机关,理应为百姓服务,也只有他们才可能为百姓申冤;而且老百姓也是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才寻求法律的帮助。如果法院都不能执行,那被欠款的百姓就更是没辙了。同时,在申请人无法举证时,法院的积极查证变成既可为又可不为,申请人的利益更无法得到保障了。这种做法无异放纵赖债行为,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开始挖空心思转移、隐藏财产,长此以往,不仅会动摇公众求助司法救济的信心,进而也将降低整个社会信用,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繁荣。虽然,厦门市法院的这一举措并不是非常的理想,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就如执行结束后法院再收取执行费这样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将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一旦可能继续执行,申请人可以随时重新启动执行程序。还有就是必须对债权人及债务人时时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使之充分认识到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对执行工作的信心。
总之,执行机构在法院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执行工作的好与坏,关系着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权益;关系着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信心和信任。因此,只有这些理论问题解决了,法院的执行改革才能进一步深化,而“执行难”这个社会关注的问题才可克服所有阻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与得当措施办事,为此执行工作也将会得到一个全新的局面。


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陈明理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经济工作“八五”构想》,实现对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工作规范化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各行执行。
目标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其目的在于促进全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各分行应认真检查、考核自身管理工作,按时向总行报送《目标考核计分表》。
各分行在试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促进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范围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考核范围包括建筑业(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联的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方式
目标考核内容包括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工作计划总结、制度建设、系统工作检查指导、贷款“三性”情况等,考核采取基本分值百分制计分方式,依每一项考核目标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确定分值。具体考核目标和计分标准(见附表一)。
三、考核等级设置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设置达标、三级、二级和一级等四个等级,各等级评定标准为:
等级 考核总分
达标 7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三级 8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二标 90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一级 9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四、考核评定
1、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统一标准、分别评定等级”的办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将目标考核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度终了后,按本办法进行自我考核评分,填写《目标考核计分表》(见附表二),于四月底以前报送总行。
3、考核等级经总行评定后,等级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应重新申请评定。依据工作实绩,须提前晋升等级的分行,可于等级核定的次年,按规定表式填报申请。
申请期满复评和提前晋升等级的,除书面申报外,应在《目标考核计分表》左上方醒目处分别加注“申请到期复评”或“申请提前晋升等级”字样。
4、当年未到复评期、也不申报提前晋升等级的分行,仍应填报《目标考核计分表》,供总行一般考查之用,不作为评级的依据。
5、各分行目标考核自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其原评定等级,通报批评外,暂停评定等级一年,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达标或晋级。
6、总行每年通报各分行目标考核及等级评定情况,并将考核、评定情况作为评比先进、核定贷款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附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经办行工作特点,制定本系统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报总行建经部备案。
2、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表一:目标考核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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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本┃ ┃ ┃
┃ 内容及要求 ┃分 值┃ 扣分因素 ┃ 说 明 ┃
┃ ┃100┃ ┃ ┃
┣━━━━━━━━━━╋━━━╋━━━━━━━━━━╋━━━━━━━━━━┫
┃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4 ┃未组织业务培训的扣4┃ ┃
┃系统信贷管理人员业务┃ ┃分。 ┃ ┃
┃培训 ┃ ┃ ┃ ┃
┣━━━━━━━━━━╋━━━╋━━━━━━━━━━╋━━━━━━━━━━┫
┃2.制定并按时上报年┃ ┃未制定年度信贷管理工┃“年度信贷管理工作计┃
┃度信贷管理工作计划,┃ ┃作计划扣5分;未按时┃划”内容包括管理工作┃
┃按时正确编报信贷季报┃ 10 ┃是报信贷管理工作计划┃计划(可作为建经工作┃
┃等业务统计报表 ┃ ┃,信贷季报等业务统计┃计划一部分)和信贷计┃
┃ ┃ ┃报表每次扣1分;编报┃划申请表。 ┃
┃ ┃ ┃信贷季报不符合要求,┃“按时”系指总行有关┃
┃ ┃ ┃每份扣1分;扣完为止┃规定或通知要求的时间┃
┣━━━━━━━━━━╋━━━╋━━━━━━━━━━╋━━━━━━━━━━┫
┃3.每年对信贷管理工┃ ┃未开展系统专题调,扣┃ ┃
┃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一┃ ┃5分,已开展系统专题┃ ┃
┃次系统专题调,提出工┃ 5 ┃调查,未形成书面调研┃ ┃
┃作指导意见,并有书面┃ ┃报告,扣2分。 ┃ ┃
┃调研报告。 ┃ ┃ ┃ ┃
┣━━━━━━━━━━╋━━━╋━━━━━━━━━━╋━━━━━━━━━━┫
┃4.及时总结年度信贷┃ ┃未进行年度信贷工作总┃“总结年度信贷工作”┃
┃工作,按时报送工作总┃ 10 ┃结,扣5分;未按规定┃可作为建经工作总结的┃
┃结和业务专题报告 ┃ ┃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业┃一部分,不单独报送。┃
┃ ┃ ┃务专题报告,每次扣1┃“专题报告”系指总行┃
┃ ┃ ┃分;扣完为止。 ┃要求报送的信贷管理情┃
┃ ┃ ┃ ┃况季度报告(见建经字┃
┃ ┃ ┃ ┃(92)第32号要求┃
┃ ┃ ┃ ┃)等专题材料和有关情┃
┃ ┃ ┃ ┃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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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本┃ ┃ ┃
┃ 内容及要求 ┃分 值┃ 扣分因素 ┃ 说 明 ┃
┃ ┃100┃ ┃ ┃
┣━━━━━━━━━━╋━━━╋━━━━━━━━━━╋━━━━━━━━━━┫
┃5.结合本行实际,对┃ ┃对总行新颁发的制度,┃ ┃
┃总行颁发的管理制度,┃ ┃办法三个月内未制定实┃ ┃
┃办法及时制定实施细则┃ ┃施细则或提出具体实施┃ ┃
┃或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4 ┃意见,每项扣2分;未┃ ┃
┃建立贷款管理人员岗位┃ ┃建立贷款管理人员岗位┃ ┃
┃责任制 ┃ ┃责任制的扣1分;扣完┃ ┃
┃ ┃ ┃为止。 ┃ ┃
┣━━━━━━━━━━╋━━━╋━━━━━━━━━━╋━━━━━━━━━━┫
┃6.复查上年发现有问┃ ┃未进行复查和检查扣6┃检查比例= ┃
┃题的借款合同有关整改┃ ┃分;虽进行检查,但未┃已检查直属 ┃
┃情况,对本年新签借款┃ ┃提出整改意见,形成书┃经办行家数 ┃
┃合同的有效性,准确性┃ ┃面报告扣3分;检查比┃━━━━━×100%┃
┃,完整性以及合同档案┃ 6 ┃例不足35%扣3分,┃直属经办行 ┃
┃规范管理进行全面检查┃ ┃扣完为止。 ┃ 家数 ┃
┃,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 ┃ ┃ ┃
┃,并有书面检查报告 ┃ ┃ ┃ ┃
┣━━━━━━━━━━╋━━━╋━━━━━━━━━━╋━━━━━━━━━━┫
┃7.每年对本系统新发┃ ┃未对贷款“三查”工作┃“三查”工作落实情况┃
┃放贷款“三查”工作落┃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扣┃,三级审批责任制情况┃
┃实情况,发放贷款实行┃ ┃3分;未对贷款实行三┃应分别检查,计算检查┃
┃三级审批责任制情况进┃ 6 ┃级审批责任制情况进行┃比例 检查比例= ┃
┃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 ┃检查,扣3分;虽进行┃已检查直属 ┃
┃题,提出整改意见,并┃ ┃检查,但未提出整改意┃经办行家数 ┃
┃有书面检查情况报告。┃ ┃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100%┃
┃ ┃ ┃,扣2分;检查比例不┃直属经办行 ┃
┃ ┃ ┃足35%扣2分,扣完┃ 家数 ┃
┃ ┃ ┃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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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本┃ ┃ ┃
┃ 内容及要求 ┃分 值┃ 扣分因素 ┃ 说 明 ┃
┃ ┃100┃ ┃ ┃
┣━━━━━━━━━━╋━━━╋━━━━━━━━━━╋━━━━━━━━━━┫
┃8.注重房地产开发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指┃
┃业贷款管理及争取新客┃ ┃开基本结算户比例低于┃在本地注册的,包括 ┃
┃户工作,在建行开立基┃ 4 ┃60%扣4分;低于 ┃“三资”企业在内的所┃
┃本结算户的房地产开发┃ ┃79%扣2分,低于 ┃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
┃企业达80%以上。 ┃ ┃80%扣1分。 ┃ ┃
┣━━━━━━━━━━╋━━━╋━━━━━━━━━━╋━━━━━━━━━━┫
┃9.非正常贷款下降率┃ ┃非正常货款占用率低于┃非正常贷款下降率=年┃
┃高于5% ┃ 6 ┃6%,不扣分;非正常┃初非正常贷款额-年末┃
┃ ┃ ┃贷款占用率高于6%,┃非正常贷款额/年初非┃
┃ ┃ ┃下降率低于5%,扣6┃正常贷款额×100%┃
┃ ┃ ┃分。 ┃ ┃
┣━━━━━━━━━━╋━━━╋━━━━━━━━━━╋━━━━━━━━━━┫
┃10.一般逾期贷款率┃ ┃一般逾期贷款率高于 ┃一般逾期贷款率=年末┃
┃低于4% ┃ 9 ┃10,扣9分;高于 ┃一般逾期贷款余额/年┃
┃ ┃ ┃8%扣5分;高于4%┃末贷款余额×100%┃
┃ ┃ ┃扣2分。 ┃ ┃
┣━━━━━━━━━━╋━━━╋━━━━━━━━━━╋━━━━━━━━━━┫
┃11.呆滞贷款率低于┃ ┃呆滞贷款率高于5%,┃呆滞贷款率=年末呆滞┃
┃1.5% ┃ 9 ┃扣9分;高于3%扣5┃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
┃ ┃ ┃分;高于1.5%扣2┃额×100% ┃
┃ ┃ ┃分。 ┃ ┃
┣━━━━━━━━━━╋━━━╋━━━━━━━━━━╋━━━━━━━━━━┫
┃12.呆帐贷款率低于┃ ┃呆帐贷款率高于5‰,┃呆帐贷款率=年末呆帐┃
┃2.5% ┃ 11┃扣11分;高于3.5┃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
┃ ┃ ┃‰扣5分;高于2.5┃额×100% ┃
┃ ┃ ┃‰扣2分。 ┃ ┃
┣━━━━━━━━━━╋━━━╋━━━━━━━━━━╋━━━━━━━━━━┫
┃13.实收利息率高于┃ ┃实收利息率低于65%┃实收利息率=年内实际┃
┃80% ┃ 8 ┃,扣8分;低于70%┃收回利息额/年内应收┃
┃ ┃ ┃扣5分;低于80%扣┃利息额×100% ┃
┃ ┃ ┃2分。 ┃ ┃
┣━━━━━━━━━━╋━━━╋━━━━━━━━━━╋━━━━━━━━━━┫
┃14.贷款回收率高于┃ ┃贷款回收率低于65%┃贷款回收率=年内实际┃
┃80% ┃ 8 ┃,扣8分;低于70%┃回收贷款累计额/年内┃
┃ ┃ ┃扣5分;低于80%扣┃应回收贷款累计额× ┃
┃ ┃ ┃2分。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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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本┃ ┃ ┃
┃ 内容及要求 ┃分 值┃ 扣分因素 ┃ 说 明 ┃
┃ ┃100┃ ┃ ┃
┣━━━━━━━━━━╋━━━╋━━━━━━━━━━╋━━━━━━━━━━┫
┃ 加减分因素 ┃附 加┃ 计分标准 ┃ 说 明 ┃
┃ ┃(减)┃ ┃ ┃
┃ ┃ 分 ┃ ┃ ┃
┣━━━━━━━━━━╋━━━╋━━━━━━━━━━╋━━━━━━━━━━┫
┃1.注重开拓创新工作┃ ┃提出的工作建议被总行┃被当地政府表扬的,应┃
┃,提出工作设想,建议┃ ┃采纳;制定的管理新措┃附证明件或必要的说明┃
┃,创造的工作经验,管┃ 15 ┃施和创造的工作新经验┃ ┃
┃理措施具有指导意义或┃ ┃被总行推广或受到当地┃ ┃
┃推广价值。 ┃ ┃政府表扬,每一项加计┃ ┃
┃ ┃ ┃5分,计足15分为止┃ ┃
┣━━━━━━━━━━╋━━━╋━━━━━━━━━━╋━━━━━━━━━━┫
┃2.当年本系统建筑业┃ ┃当年有立案经济案件,┃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方面┃ ┃减计15分;发生损失┃ ┃
┃发生经济案件或责任事┃-15┃责任事故,减计10分┃ ┃
┃故 ┃ ┃;发生责任事故,减计┃ ┃
┃ ┃ ┃7分,减计至15分为┃ ┃
┃ ┃ ┃止。 ┃ ┃
┗━━━━━━━━━━┻━━━┻━━━━━━━━━━┻━━━━━━━━━━┛

附表二:目标考核计分表
一九九 年 填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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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基本分值 ┃自评计分┃计分情况(原因)说明┃
━━━━━━━━━━━━╋━━━━━━╋━━━━╋━━━━━━━━━━┫
1.业务培训 ┃ 4 ┃ ┃ ┃
━━━━━━━━━━━━╋━━━━━━╋━━━━╋━━━━━━━━━━┫
2.计划,报表 ┃ 10 ┃ ┃ ┃
━━━━━━━━━━━━╋━━━━━━╋━━━━╋━━━━━━━━━━┫
3.专题调 ┃ 5 ┃ ┃ ┃
━━━━━━━━━━━━╋━━━━━━╋━━━━╋━━━━━━━━━━┫
4.总结报告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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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度建设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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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检查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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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三查”和“三级审批”┃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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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发企业贷款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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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非正常贷款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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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般逾期贷款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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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呆滞贷款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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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呆帐贷款 ┃ 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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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实收利息 ┃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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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贷款回收 ┃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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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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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减分因素 ┃附加(减)分┃自评计分┃计分情况(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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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拓,创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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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情况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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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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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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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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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总行考核计分 ┃计分情况(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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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栏各项所列,系《目标考核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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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标准》相同栏目内容的简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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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目标考核计分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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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总行考核计分 ┃计分情况(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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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上列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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