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明确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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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明确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范围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明确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范围的通知
审计署


各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370号)第五条中规定,按照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原则,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分工范围为驻在省(直辖市)及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中央单位。

现结合地理、变通条件和历年的审计工作实践,将务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的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子以明确,具体是:
审计署哈尔滨特派办吉林省
审计署沈阳特派办大连市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北京市、河北省
审计署太原特派办内蒙古自治区
审计署上海特派办浙江省、宁波市
审计署南京特派办安徽省
审计署济南特派办青岛市
审计署郑州特派办青海省
审计署武汉特派办江西省
审计署长沙特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
审计署广州特派办福建省、厦门市
审计署深圳特派办海南省
审计署成都特派办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审计署昆明特派办贵州省
审计署西安特派办宁夏回族自治区
审计署兰州特派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特此通知



19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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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对违法经营非碘盐行为进行查处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对违法经营非碘盐行为进行查处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盐业公司在缺碘地区违法经营非碘盐是否有权查处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9〕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0〕51号)第二十九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163号)第五条、《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办函〔1994〕10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碘盐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999年10月19日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2]1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

(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原收取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

2、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

3、文物勘探发掘费;

4、工程定额测定费;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异地绿化建设费;

(三)城区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

(四)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五)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

(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报建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人民币标准交纳,(二)至(六)项费用收费标准总和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三条 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建设项目报建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人民币交纳报建费;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至(六)项的费用。

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办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政府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代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解交市财政局。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报建费:

(一)党、政、军机关、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

(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报建费:

(一)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中学、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

(二)企业的生产厂房,高新技术孵化楼,创业园的科研、生产用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教师住宅、军队干部住宅;

(四)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时涉及的拆迁安置房,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修建的拆迁安置房;

(五)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停车场(库)、菜市场等非赢利性公共建筑。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交报建费:

(一)军队修建的营房;

(二)学生公寓及学生食堂;

(三)民政部门建设的福利院、劳军院、孤儿院,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非赢利性的敬老院等民政福利设施。

第七条 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确需减免报建费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五城区内试点小城镇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交纳报建费后,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其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后,市财政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人民币返还镇级政府。

第九条 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能否给以报建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交纳,项目建成后由市建设委员会按核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市财政局按市建设委员会核定额度退费。

第十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交纳报建费的情况,对未按核定数额交纳报建费的,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报建费的,市建设委员会应督促其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交纳滞纳金。

第十二条 绿化面积和人防建设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免交异地绿化建设费和城区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未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应分别按标准交纳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财政性资金,实行银行代收,并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一站式收取的费用,实施前未收取的,由相关部门按原收费标准补收后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有关建设项目报建费的减免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略)